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从国家治理高度,明确了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并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作为重要的战略取向。
财政制度安排体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关系,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同步推进了税制改革,后经20余年的改进调整,较好规范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为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1999年,我国启动了预算制度改革,通过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的引入,初步构建了现代财政预算体系框架,历经十几年的实践运行,预算理念深入人心,预算公开性、民主化程度显著提高。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机遇与风险并存,尤其是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从机制上,都与现行财政制度设计、各项财税改革不到位有一定关系。20世纪90年代我国所推行的各项财政制度改革,正随着时间推移,基本丧失了帕累托改进的可能,表现出诸多不适应性。一是预算管理制度的完整性、科学性、有效性和透明度不够,预算管理偏重收支平衡状态,支出预算约束偏软,不利于依法治税和人大监督。二是税收制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改革、转型的新形势,特别是在解决产能过剩、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较弱,过多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环境建设。三是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项目过多,规模过大,结构失衡,资金分散,不利于建设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财政是政府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是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具体体现,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实现财政制度现代化。
第一,期待着预算管理制度现代化。要通过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清理规范重点支出挂钩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等,逐步建立完整、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期待着税收制度现代化。要通过完善地方税体系、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等,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
第三,期待着政府间财政关系现代化。要本着外部性、信息复杂程度和激励相容的原则,通过适度强化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责任分担机制、部分中央事权通过转移支付“委托”地方“代理”等,切实有效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