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建筑工老乡问:“为什么我们进城努力干活,却住不上自己建造的楼房?”问题简单朴素,却切中要害。农民工与城镇化有什么关系,农民工为什么享受不到城镇化的发展成果?进一步说,城镇化到底是谁的城镇化,谁享受了城镇化的发展成果?
前些年城镇化更多地关注了土地,忽略了人的因素。各地纷纷建设新城区,大搞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大幅增长,开发商赚得盆满钵满。理应是受益主体的农民工既没有充分享受到土地开发利益,也难以获得与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务,人口城镇化进展缓慢,农民工“进城、建城、离城”三部曲的情况不在少数,“人在城镇,家在农村”的半城镇化现象更为普遍。
考察人口城镇化,进城务工人员的生活轨迹可以成为研究样本。20世纪70年代出生的老刘做过建筑工,没有正式劳动合同,没有社保,曾经尝试自己承包小型建筑工程但没赚到什么钱,最后无奈之下只好返回老家。当然,境况好一些的例子也有。80后小张是一名商场导购,只在农村缴纳了新农合医疗保险,孩子留在老家由老人照顾。听说老家要征地拆迁,计划用补偿金再加上打工攒下来的钱在城里买房。他们的相同之处是都没能享受太多的城市公共服务。不同之处是一个没有一技之长,不得不返乡种地;一个有年龄优势,还可以继续学习提升技能,如果农村土地价值变现还有希望买房落户。
深入剖析两个例子,有几点需要加以强调:一是提升劳动技能是市民化前提。城市不养闲人,就业是市民化的前提。只有掌握了一项技能并且不断提升,才能获得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二是享有公共服务是市民化标志。农民工进城最大愿望就是使自己和家人享有更高质量的社会福利。农民工享受不到公共服务是城镇化的最大缺失。三是农村土地意义重大。农村土地既可兜底,为返乡务农提供保障;如果变现,还可以为进城定居提供资金。农村土地价值的充分发挥,是农民工的迫切要求。
诚然,人口城镇化不限于上述几端,但上述几端可谓其中的基本。此次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以人为核心,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实现上述目标,亟需推进制度创新:第一,完善就业促进机制。建立就业保障平台,架起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沟通桥梁,从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岗位推荐、政策咨询、权益保护五大方面,统筹考虑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
第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对于接纳外来农民工的地区,由上级财政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给予相应的转移支付,保障该地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同时,探索常住人口认定积分制,配套完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子女教育、住房租购等方面的市民化保障机制,对于达到积分要求的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第三,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机制,从集体资产、耕地、宅基地等多方面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提供保障。如三中全会《决定》所言“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正是因应了此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