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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艳丽等/小额贷款公司营运现状与政策支持
时间:2014/2/17 15:34:28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3年11期      作者:佚名

苏艳丽/沈阳师范大学;郭丽婷/辽宁大学

 

内容提要:以辽宁省142家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利用问卷调查形式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现状,以及对现有政策和行业发展前景的微观感受。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特点,深入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相关的政策支持建议,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小微企业  融资  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工作5年多来,坚持立足辽宁经济,按照“小额分散”和面向“三农”的原则,提升金融服务,信贷资金重点投向“三农”经济和小微企业,有效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新问题而引起社会的关注。为全面掌握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状况,了解其经营现状特点,及其对现有政策和行业发展前景的微观感受,笔者联合辽宁省金融办,在近期对辽宁省142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问卷抽样调查,深入剖析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营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政策支持建议。

一、样本基本概况

本次调查问卷对象是辽宁省所辖的沈阳、朝阳、铁岭、丹东、营口、锦州、盘锦、辽阳、海城、阜新、大连、鞍山、本溪和葫芦岛14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放问卷150份,回收有效问卷142份,回收率94.7%。下述内容的分析是基于142份有效问卷调查的数据资料。

被调查的142家小贷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107家,股份有限公司35家;注册资本最低2000万元,最高3亿元,5000万元的公司占50%以上;员工人数最少为3人,最多382人,113家公司10人以下。以2-10家组成的发起人股东123家,104家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20%以上,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0%以上82家,说明小贷公司控股权集中度较高。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只有6家,说明小贷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最大股东是金融机构的有7家,说明小贷公司投资人以非金融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为主。

二、小贷公司营运现状与特点

2013116辽宁省金融办召开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质量年”工作会议显示:截至2012年末,已挂牌营业小贷公司548家,注册资本303.4亿元。发放贷款513亿元,贷款余额247亿元,全部贷款的近60%投向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累计上缴各项税收5.7亿元,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小贷公司评级工作,主要从企业素质与竞争力、信贷风险控制、运营能力、信贷资产质量、财务管理,以及外部发展环境等方面对小贷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以百分制标准确定相应级别。评级分为三类九级,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措施,以激励小贷公司健康发展。

(一)主要贷款对象以小微企业和个人为主

调查显示,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小微企业及其他构成了小贷公司的客户群体。在142家样本公司中,以小微企业和个人为主要贷款对象,占比为66.9%45.1%,体现“草根金融”特征。服务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所占比重最高,部分解决了地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填补了金融市场空白,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但主要为农户服务的小贷公司不多,对农户的资金支持力度不强,需要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小贷公司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服务。

(二)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不高,信用放款比例较低

142家小贷公司中,截止2012年末,小贷公司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倍数在2倍以下90家,在2-3倍之间30家,在3-4倍之间22家,分别占63.4%21.1%15.5%。一定程度上反映小贷公司既面临同行竞争,也面临来自银行小微信贷部门方面的竞争。如果某小贷公司贷款利率走高,将会失去客源而影响营运。所以,整个小贷行业的贷款平均利率很难走高并存在降多降少的问题。

贷款方式以房产抵(质)押和担保为主,信用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较低,在50%以下的87家,在50%以上55家。小贷公司的潜在客户是被银行吸纳剩下的客户,即需要高成本覆盖的风险客户。一部分小贷公司因为技术支持问题而没办法更精确地评估风险,另一部分小贷公司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承受风险,所以公司普遍不轻易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三)融资难,经营成本高

2013年与2012年比,142家小贷公司中有121家没融到银行资金,占比85.2%;能融到银行资金的小贷公司不足15%,其中8家从银行融入资金增加,11家基本不变,2家减少。这种情况与银监会要求银行防范来自小贷和典当行等机构的外部风险传染有关联,银行对小贷公司的授信额度随着信用等级降低而递减。在2013年,随着银行信贷额度的紧缩,部分小贷公司面临无钱可贷的困境。此外,小贷公司增资主要靠股东。小贷公司随着贷款业务开展,受自有资金规模限制,后续资金匮乏,资金来源渠道的单一将影响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金融办已运行统一的信贷管理系统,实现了省内小贷公司联网运行,但现在小贷公司还没有全部接入人行征信系统。被调查的142家小贷公司中,只有38家已经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并享受征信服务。由于小贷公司不能进入征信系统直接查询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只能间接通过其他银行的网点终端查询,每做一笔业务要多花很多精力。虽然小贷公司所发放贷款的各项数据、资产负债、损益等已并入了人行的统计数据之内,但借款人在小贷公司借款的相关信息却无法上传至人行征信系统,一定程度上使人行征信系统的真实性打了折扣[1]小贷公司对客户信息查询存在障碍,客观上增加了信贷风险的同时,也提高了公司经营成本,转而增加了其贷款对象的融资成本。

现在的小贷公司定位于普通工商企业,承担的税负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5.5%的营业税及附加,且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小贷款公司经营成本远高于包括农信社在内的一般金融机构,不利于小贷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公平竞争。调查显示:截止2012年末,54.2%公司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32.4%5000-10000万元之间,13.4%超过10000万元;公司净利润500万元以下113家,其中 71家公司净利润不足100万元。

(四)高管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强,贷款流程比较规范

调查发现,小贷公司高管人员普遍具有金融业从业背景,熟悉相关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142家小贷公司样本中,95.1%小贷公司制定了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业务操作流程和规范;98.6%公司对贷款对象建立客户信用档案;78.9%公司对信用等级不同的贷款对象采用有区别的贷款利率,信用好的借款人在下次借款均享有贷款额度或贷款利率的优惠;92.3%公司跟踪借款人对所贷款项的使用;60.0%公司向借款人提供与资金使用相关的咨询服务。借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平均时间3天以下的小贷公司71家,3-762家;借款人能够按时还贷比例在95%以上的小贷公司58家,在80%-95%之间31家;截止2012年末,小贷公司不良贷款率在1%以下90家,在1%-3%之间15家,少数公司在3%以上。上述数据说明大部分小贷公司的风控能力和风险意识较强,贷款业务发展规范,贷款效率较高,这与公司高管人员重视风险管理密不可分,因此小贷公司的不良贷款率较低。

三、小贷公司对政策和行业发展前景的微观看法

(一)小贷公司对政府现行政策的感受

在被问及小贷公司如何看待“只贷不存”政策的问题时(以下为多项选择题),40.1%小贷公司选择“不好说”,35.9%选择“限制了公司发展29.5%选择“符合中国的国情”,16.9%选择“其他”。问及政府扶持小贷公司发展重点的问题时,73.9%小贷公司选择“减免税负”,7.5%选择“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45.1%选择“明确定位,完善法律法规”和“财政风险补偿”,20.4%选择“适当降低行业门槛”。问及政府应该适当减免小贷公司税费的问题时,94.4%小贷公司选择“企业所得税”,51.4%选择“营业税及附加”,12.0%选择“印花税”,9.8%选择“房产税”,集中反映股东分红的个税过高和允许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两个方面。可见,小贷公司对“只贷不存”政策是否影响其发展意见不一,对于政府的政策扶持集中在税负、融资和法律定位三方面,迫切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

(二)小贷公司对行业发展前景的判断

对于当前小贷公司运营存在的主要困难这一问题,70.4%小贷公司认为经营业务单一38%认为缺乏长期发展战略计划37.3%认为资金紧张32.4%认为经营成本高利润低22.5%认为缺乏专业人才19.7%认为内控制度有待健全,集中反映社会经济环境和征信报告取得困难两个方面。对于当前制约小贷公司行业发展因素的看法,76.1%小贷公司认为税负较重66.2%认为法律地位不明确45.8%认为后续资金匮乏且融资成本高19.7%认为行业准入门槛高6.7%认为退出机制不完善。关于小贷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的问题,61.3%小贷公司认为村镇银行30.3%认为金融公司17.6%认为上市7.7%认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数据表明,小贷公司面临更多主要困难表现在产品单一、缺少长远规划、资金紧、成本高等四个方面;税负重、法律地位模糊、高融资成本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未来小贷公司发展方向是村镇银行或金融公司。

目前辽宁省还没有一家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实际情况是很难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入股。因为银行入股要拿出一定的资本金,影响自身资本充足率的同时,还要为小贷公司以前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责任,因此还不如自己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许多小贷公司股东投资小贷公司就是为了进军金融业,如果村镇银行不是一个最合适的出路,那么是零售贷款商,还是社区银行,抑或是给小贷公司更多的政策业务空间,使其具备较强的生存和发展能力,从而作为一种成功的商业模式持续经营下去?[2] 小贷公司发展前景不明确,对未来何去何从模糊不清,必然缺乏长期的经营战略。若政府不及时科学规划引导,不仅会影响小贷公司的营运及未来发展,更会削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业的积极性。

以民间资本为主设立的小贷公司,由于资金成本偏高,利润空间不大,转而增加“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其纯市场化、商业化的运作无法完全达到国家政策预期,将小贷公司作为解决“三农”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初衷必然发生变异。

四、支持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探讨

(一)明确小贷公司法律地位,建立中央和地方分层次监管体系

政府应针对小贷公司当前快速发展的实际,授权人大抓紧研究对小贷公司的立法问题,确定小贷公司的非公众型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其在金融维权、税收优惠等方面与正规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正式明确小贷公司是以服务“三农”、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为宗旨,从事小额贷款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地方金融企业。继续完善非审慎监管制度,重点是贷款机构是否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护贷款人合法权益,确保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普通商业活动,能够以互惠原则合法进行[3]在中央层面确定一个宏观部门牵头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地方层面仍由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日常监管职责[4],这是促进小贷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中央由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工商、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基层金融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小贷公司配套政策,指导地方小贷公司监管。银监会现有的机构中新设置一个独立的小额信贷监管部门,负责小贷公司具体操作的事项,对小贷款司的市场定位、准入标准、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监管主体、违法责任进行统一规范,明晰小贷公司的产权及治理结构。

地方由省市级金融办、人民银行分行、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小贷公司的监管、协调以及风险处置,构建地方立体化监管模式,即省市金融办监管、独立行业自律、合作银行协助监管、中介机构监管、社会公众监督、信息化监管相结合。

(二)扩大融资渠道,建立有效资金供给机制

1.建立小额信贷基金。由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信贷公司,将资金以优惠利率“批发”给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则充当零售商,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重点解决“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

2.扩大融资杠杆比率。对于依法合规经营的小贷公司,运营资金不足时,允许提前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同时适当放大其向银行的融资比例,由小贷公司与银行按市场和风险管理原则,自行商定融资比例,增强其放贷能力,解决其造血功能。

3.建立小贷公司行业融资平台。允许小贷公司通过同业拆借网络进行融资,发挥资金调剂作用。目前江苏省金融办已经率先设立,由其直接监管的金农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平台运营,提供小贷IT技术支持、资金调剂、小贷公司评级等服务。

4.建立小贷公司的风险分担机制。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小款担保公司,通过市场化运作,为小贷业务提供担保服务,分散风险。探讨推行“信贷 + 保险”的运作模式,设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政府予以财政支持,并且可以对其进行减税。

5.建立贷款担保机制。由地方政府每年拿出原给与企业的贴息成立担保基金或设立相对应担保公司,通过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小额贷款。

(三)鼓励优质小贷公司创新金融产品

对运行良好、资本雄厚、连续两、三年盈利且考评为优秀的小贷公司:允许开放资产转让业务,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并提供该资产贷后管理服务;允许发行非自然人大额债券鼓励上市融资;允许拓展业务范围,开展跨区域经营试点。

(四)尽快接入人行征信系统,促进小贷公司转型升级

地方省市金融办应尽快协调小贷公司与人行征信系统实现对接,搭建小贷公司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规范的信用评价机制。未来小贷公司发展方向如下:一是村镇银行。建议银监会适当放松政策限制,对村镇银行制度进行微调,开展民营企业直接设立村镇银行试点可考虑从优质小贷公司中,不改变股权机构直接改制村镇银行。二是小型金融贷款公司(专业贷款零售商)。小型金融贷款公司具有限制性金融牌照,很强的放贷专业技术,不吸收存款。通过大银行批发贷款,充当贷款的零售者,构建新型信贷市场体系,从而提高中国金融业整体的竞争力[5]。三是金融公司。金融公司一方面可以通过银行间市场借款,享用筹资的“批发价”;另一方面能争取大型金融集团注入资金,既可以吸纳大客户的大额存款,也可以专心于小贷公司的小额信贷业务。

(五)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针对小贷公司不同于一般企业,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对其更加优惠的财税政策。如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金融机构对待;小贷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及向商业银行融入资金时,应给予积极支持。从法律上保护小贷公司处置债权时,享受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

对小贷公司的税收减免给予适当扶持,可参照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如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可以按照金融企业的规定,税前全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并可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减当期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对小贷公司的相关收费项目,对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盈利空间。

对小贷公司的财政补贴,可参照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中对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办法,对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力度大的小贷公司,每年给予奖励以资鼓励[6]

 

参考文献:

1〕秦洪娟.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浅析——以秦皇岛为例[J]. 河北金融, 201110):37-39.

2〕诸葛隽,徐竞.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的制度创新和完善——以温州为例[J]. 上海经济研究,2011(4)56-62.

3苏浩宇陈思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建设——基于成都市的实践[J]. 中国金融,20137):79-80.

4施其武钱震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作用及行业监管分析[J]. 银行家20121):36-38.

5〕徐坚,张文杰.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研究——以杭州市余杭区为例[J]. 新金融,2011265(3) 49-55.

6〕王岩,刘科.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困境与路径选择——以鄂尔多斯地区为例[J].银行家,20137):12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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