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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学会章程
时间:2020/9/15 13:31:39    来源:本站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财政学会,英文名称为Liaoning Province Finance Society,(缩写为LNPFS)。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财政理论、财政政策研究和进行财政学术交流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由辽宁省内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有关经济部门、社科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有志于财政科学研究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现实服务”,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积极组织会员开展财经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学术交流,为繁荣辽宁财政事业服务,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和谐辽宁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辽宁省财政厅,经由辽宁省民政厅批准成立,接受中国财政学会、全国预算与会计研究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桂林街24号,邮政编码:11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推动会员和社会力量开展财政学术活动,探讨财政经济理论问题和重大方针政策问题,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财政理论体系和管理体系;

    (二)研究和总结财政工作的实践经验,探讨其发展规律;

(三)宣传党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调查研究在改革发展中财政工作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四)组织会员及协作单位开展财政理论及应用研究工作;

    (五)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优秀财政科研调研成果评奖活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七)编辑出版财政研究有关书刊,介绍传播财政理论知识;

(八)发挥学会的智库平台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财经问题专题培训,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才培训和业务咨询工作;

(九)反映会员对财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开展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本会是中国财政学会的单位会员。各市财政学会是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积极从事财政理论研究、教学与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强的工作能力,热爱财政科研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入会,须经本单位推荐或本会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明文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受到刑事处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因特殊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授权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非法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及相关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范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422日辽宁省财政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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