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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军等/日本地方政府支出责任与地方税:经验与启示
时间:2017/3/17 10:49:39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7年1期      作者:佚名

李建军、余秋莹/西南财经大学

 

内容提要:合理的地方政府支出责任和地方税体系是地方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日本在其地方政府支出责任和地方税建设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较系统地梳理了日本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财政收支结构与地方税体系,日本经验对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的启示在于:以法律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收支比例和公共服务供给责任,构建以税收收入为主、转移支付与地方债为辅的地方政府收入结构,税收立法权相对集中,按税种特点合理设置地方税。

关键字:日本  地方政府  支出责任  地方税 

 

一、日本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

1949夏普劝告提出以来,日本先后出台了很多有关推动地方分权改革的方案,如制定《地方分权推进法》(1995)、《地方分权一览法》(1999)、《地方分权改革推进法》(2006)等,以法律形式推进分权改革。日本在进行事权划分时,主要遵循一个基本原则,与人民日常生活相关的事务尽可能由地方自治团体负责,地方自治团体不能承担的再由中央政府承担。日本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事务,主要包括外交、国防、司法、刑罚、国家运输、通信、邮政、国立教育、国立医院、气象等,除此之外,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主要由地方自治团体与中央政府共同承担,而具体实施主要由地方自治团体负责。日本《地方自治法》对地方自治团体之间的事权划分进行了规范,一方面,都道府县主要负责处理跨区域的事务,以及与市町村有关的协调事务与超过市町村处理范围的事务;另一方面,市町村一般处理都道府县管辖范围外的事务。事实上,各级政府事权的划分并非基于各个事务领域进行划分,而是同一事务领域内发挥各层级政府职能进行划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事权主要有:外交、国防、安全、土地利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活动、福利、环境、教育与体育文化等。这些事权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体现各级政府之间的分工,不仅关系到社会公平问题,也关系到行政效率问题。根据日本经验,在政府职能的划分上,资源配置以基层政府为主,收入分配以上级政府为主,稳定经济以中央政府为主。日本政府间事权划分具体如表1所示。

1 日本政府间事权划分

政府层级

  公共基础设施

  教育

  福利、卫生

  其他

中央

*高速公路

*国道(指定区间)

*一级河川

*大学

*支援私立大学

*社会保险

*医师等执照

*医药品等许可执照

*防卫

*外交

*货币

都道府县

*国道(其他)

*都、道、府、县道

*一级河川(指定区间)

*二级河川

*港湾

*公营住宅

*决定市中心街区、调整区域

*高中、特殊教育学校

*小学、初中教师的工资、人事

*促进私立学校(幼儿园-高中)

*公立大学(特定的县)

*生活保障(町村区域)

*儿童福利

*保健所

*警察

*消防(特别区由都管理)

*护照

市町村

*城市规划等

*市、町、村道

*准用河川

*港湾

*公营住宅

*下水道

*小学、初中

*幼儿园、保育园

*生活保障(市的区域)

*儿童福利

*国民健康保险

*护理保险

*上水道

*垃圾、粪尿处理

*保健所(特定市)

*消防

*户籍

*居民基本台账

*外国人登记

资料来源:《日本财税及相关经济制度研修报告(四)》,财政部网站,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faguixinxifanying/200910/t20091029_224837.html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与事权相对应的是各级政府的支出,日本中央总支出中有约三分之一是通过地方交付税、地方让与税、地方特例交付金、国库支出金、国有资产所在市町村交付金等形式的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扣除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后为中央纯支出。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也有少量上交,扣除地方对中央上交支出后为地方政府纯支出。由表23可知,日本中央财政支出比重逐年提高,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比重则不断下降。从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政府财政支出结构来看,中央财政支出比重提高、地方财政支出比重下降,地方财政支出比重降低主要表现在都道府县级政府。

日本近些年推动分权化改革,从表面上看,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相对比例的变化趋势与分权改革相悖。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日本近年的分权改革主要措施是一方面重新划分税权,增加地方自有财力和地方自主性;另一方面减少中央对地方的事权干预,减少地方受托事务,中央政府承担更多的事权。日本的分权改革增强了地方财力和财政自主性,但总体上并没有增加事权,与此同时,中央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却在增加。日本中央财政支出比重上升主要来自社会保险补贴支出和长期执行经济刺激政策带来的国债支出。

2  日本政府财政支出(1990-2015

单位:10亿日元;%

 

中央支出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中央纯支出

地方总支出

地方对中央支付

地方纯支出

全国纯支出

中央纯支出占财政支出比

地方纯支出财政支出比重

1990

69,269

27,548

41,721

78,473

87

78,386

120,107

34.74%

65.26%

1995

75,939

27,391

48,548

98,945

94

98,851

147,398

32.94%

67.06%

2000

89,321

29,770

59,551

97,616

50

97,566

157,118

37.90%

62.10%

2005

85,520

29,088

56,432

90,697

32

90,665

147,096

38.36%

61.64%

2010

95,312

32,097

63,215

94,775

149

94,626

157,841

40.05%

59.95%

2012

97,087

32,845

64,242

96,419

153

96,266

160,508

40.02%

59.98%

2013

100,189

33,176

67,013

97,412

116

97,296

164,308

40.78%

59.22%

2014

95,882

29,752

66,130

83,361

591

82,770

148,901

44.41%

55.59%

2015

96,342

29,555

66,787

85,271

572

84,699

151,486

44.09%

55.91%

资料来源:根据日本总务省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go.jp/data/nihon/05.htm数据整理。

 

3  日本各级政府财政支出比重

年度

中央/支出%

都道府/支出(%

市町村/支出(%

2005

38.36

28.28

33.35

2010

40.05

26.93

33.02

2012

40.02

26.22

33.75

2013

40.78

25.83

33.39

资料来源:根据日本总务省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go.jp/data/nihon/05.htm数据整理。

 

(三)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

日本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政府的财政支出包括12类:议会费、总务费、民生费、卫生费、农林水产费、商工费、土木费、消防费、警察费、教育费和公债费等。其中,议会费为地方权力机关运行支出,总务费是地方一般管理服务支出;民生费为福利支出,包括社会福利、老人福利、小孩福利、生活保障、灾害救助等支出;卫生费包括公共卫生、保健机构、环境清扫等支出;农林水产费为地方对农、林、牧、渔等产业的支出;商工费是地方在商业和制造业上的支出;土木费为地方政府用在道路、桥梁、河川海岸、港湾、下水道、公园、街道、市政设施、住宅、空港等方面的支出;教育费是地方政府用在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社会教育、教育管理、学校保健、体育设施等方面的支出。

除公债支出和公共管理支出外,都道府县政府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教育、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和市政项目、警察、工商和农业事业。2013年,日本都道府县财政支出中教育费、民生费、公债费、土木费占比较大。除公债支出和公共管理支出外,市町村政府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和市政项目、教育、卫生、工商和农业事业、消费等。2013,日本市町村财政支出中民生费、总务费、土木费、教育费占比较大。

 

 

二、日本的地方税收

(一)政府间收入与地方收入结构

在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政府中,中央政府与地方一般会计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为6040(见表4)。对照日本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支出来看,日本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政府财政支出(一般会计支出)分配比例大致为402634,中央的财政收入比重高于其财政支出占比,中央政府在履行其本级事权和公共服务提供责任的同时,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以实现中央的宏观经济社会调控、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其他特定政策目标。日本这一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结构也是与其单一制国家结构相适应,同时这也是世界大国财政治理的一般做法。

4  日本各级政府财政收入规模和比重

单位:10亿日元、%

年份

一般会计收入规模

一般会计收入比重

中央

地方纯收入

都道府县

市町村

中央

地方

2005

89,000

92,936

48,695

50,479

58.23

41.77

2010

100,535

97,512

50,066

53,854

60.58

39.42

2011

109,980

100,070

52,146

54,776

62.90

37.10

2012

107,762

99,843

50,937

56,145

61.66

38.34

2013

106,045

101,100

51,573

57,029

60.96

39.04

注:1.地方纯收入、都道府县、市町村收入包括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2.地方纯收入消除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交叉部分后的都道府县与市町村收入合计;地方收入比重计算时,地方收入去除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

资料来源:根据日本总务省统计局网站《日本统计年鉴2016》数据整理。

 

与世界其他国家地方财政收入结构类似,日本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形式多样,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转移支付收入、收费和债务收入等收入类别。地方政府收入中地方税约占三分之一,例如2013年,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地方政府,地方税收入分别占其收入的32.59%32.55%,就地方整体而言,地方税约占地方收入的35%

由于日本财政收入在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为60:40,财政支出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别比例为40:60,为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财力和支出的不匹配,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大量的转移支付,以弥补地方收支缺口,平衡地区间财力。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最主要是地方交付税和国库支出金。此外,日本的转移支付项目还有地方让与税、地方特例交付金、都道府县支出金等。

 

5  日本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结构(2013年)                

单位:10亿日元;%

收入类型

地方总体

都道府县

市町村

规模

比例

规模

比例

规模

比例

总计

101,100

100

51,573

100

57,029

100

地方税

35,374

34.99

16,809

32.59

18,565

32.55

地方让与税

2,559

2.53

2,137

4.14

422

0.74

地方特例交付金

126

0.12

50

0.10

75

0.13

地方交付税

17,595

17.40

8,849

17.16

8,747

15.34

分担金及负担金

609

0.60

284

0.55

677

1.19

使用料

1,442

1.43

435

0.84

1,007

1.77

国库支出金

16,412

16.23

7,342

14.24

9,070

15.90

都道府县支出金

-

-

-

-

3,515

6.16

财产收入

615

0.61

242

0.47

373

0.65

寄附金

116

0.11

46

0.09

69

0.12

缲入金

3,531

3.49

1,976

3.83

1,556

2.73

缲越金

3,190

3.16

1,434

2.78

1,756

3.08

地方债

12,285

12.15

6,781

13.15

5,526

9.69

注释:部分收入项目未列入,比例合计非100%

资料来源:根据日本总务省统计局网站《日本の統計2016》数据整理。

 

(二)税收分权与地方税收

1.地方税收规模

在日本,中央和地方都有大量的税种,但收入规模大、稳定的税种如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等都为中央税,因此,就税收收入来看中央占据税收收入的大头,地方与中央的税收收入比基本上是“六四开”。如2013年,地方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41.67%,中央税收占税收总收入的58.33%

就地方来看,2013年,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4%24.27%,地方税收约42%的收入归都道府县,约58%的税收归市町村。在地方税的分配中,市町村的税收收入相对比较高,都道府县税收收入占比低于市町村税收,主要是由于市町村作为基础行政单位,承担着与居民关系密切的一般事务和公共服务提供职责,相对于都道府县其公共支出责任更大。

 

6  日本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2000-2013

单位:10亿日元;%

 

中央税收

地方税收

都道府县税

市町村税

 

金额

占税收总收入比重

金额

占税收总收入比重

金额

占税收总收入比重

金额

占税收总收入比重

2000

52,721

59.73

35,546

40.27

15,585

17.66

19,961

22.61

2005

52,291

60.04

34,804

39.96

15,227

17.48

19,577

22.48

2010

43,707

56.02

34,316

43.98

14,026

17.98

20,290

26.01

2011

45,175

56.93

34,171

43.07

13,794

17.38

20,377

25.68

2012

47,049

57.72

34,461

42.28

14,146

17.35

20,315

24.92

2013

49,516

58.33

35,374

41.67

14,774

17.40

20,600

24.27

资料来源:《日本统计年鉴2016》和日本《地方财政统计年报》数据整理

 

2. 地方税种及结构

依据《财政法》、《地方财政法》等法律规定,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租税分为国税和地方税,由中央、地方政府分级课征。国税也即中央税,地方税包括都道府县税、市町村税(见表7),国税有财务省负责管理,地方税由总务省负责。税收立法权集中于国会,所有税法都由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的管辖权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有对部分地方税的解释或减免权限。日本地方税法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地方税法》,该法是规范地方税的统一法律,对各地方税种作了统一规定。二是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税法》规定,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的有关地方税条例,这些条例对课税客体、税率等进行具体规定。

日本都道府县的主要税收来自道府县民税、事业税、地方消费税、机动车税和轻油交易税。2013年,五项税收占都道府县税收收入的94.5%(见表8)。日本市町村的税收主要来自市町村民税、固定资产税、都市规划税、市町村烟草税、事业所税等。2013年,五项税收占都市町村税收收入的98.9%(见表9)。如表7所示,总体而言,在日本的税收分权结构中,所得税(含个人和公司)、消费税(含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和财产税(如机动车税)等为都道府县政府主体税种;所得税(含个人和公司)和财产税(固定资产税、都市规划税、事业所税等)等是市町村政府的主体税种;中央政府的税收来源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中央政府以所得税、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关税、印花税等税种为主要收入来源。

7 日本中央与地方主要税种

 

中央税(国税)

都道府县税

市町村税

所得税

所得税、法人税、地方法人特别税、复兴特别所得税、复兴特别法人税;

道府县民税、事业税

市町村民税

商品税

消费税、酒税、汽油税、关税、烟草税、石油煤炭税、地方道路税(地方汽油税)、航空燃料税、石油气税、特别烟草税、电力开发促进税

地方消费税、高尔夫场地利用税、轻油交易税、道府县烟草税

市町村烟草税

财产税

 

机动车税、固定资产税(特例)

固定资产税、都市规划税、事业所税、轻机动车税

遗赠税

遗产税

 

 

其他税

汽车重量税、印花税、吨税

机动车取得税、不动产取得税、狩猎税

入汤税、矿产税、法外目的税、法外普通税

资料来源:根据日本总务省网http://www.stat.go.jp/data/nihon/05.htm相关资料整理。

 

8 日本都道府县地方税收入结构(2013年)

税种

各税种数额(10亿日元)

比例(%

道府县民税

5,943

40.23

事业税

2,855

19.33

地方消费税

2,650

17.93

机动车税

1,574

10.66

轻油交易税

943

6.38

不动产取得税

357

2.42

道府县烟草税

173

1.17

高尔夫球场利用税

49

0.33

机动车取得税

193

1.31

矿区税

0.3

0.00

固定资产税(特例)

1.7

0.01

法外普通税

24

0.16

狩猎税

1.6

0.01

法外目的税

8.1

0.05

总计

14,774

100

资料来源:日本总务省《地方财政统计年报》。

 

9 日本市町村地方税收入结构(2013年)

税种

各税种数额(10亿日元)

比例(%

市町村民税

9,172

44.52

固定资产税

8,653

42.00

都市规划税

1,227

5.95

市町村烟草税

983

4.77

事业所税

348

1.69

轻机动车税

189

0.92

矿产税

1.9

0.01

特别土地保有税

1.1

0.01

法定外普通税

1.9

0.01

入汤税

22

0.11

水利地益税

0.0

0.00

法定外目的税

1.3

0.01

总计

20,600

100

资料来源:日本总务省《地方财政统计年报》。

 

(三)地方主要税种

1.道府县民税和市町村民税

道府县民税(Prefectural inhabitant tax)和市町村民税(City, town and village inhabitant tax)一般被称之为居民税(Inhabitants’Tax)。根据纳税人不同,又分为对个人居民税和对法人居民税。对有住所及生活在当地的人,按收入课征比例税,并征收人头定额税;对在当地只有办公场所或房子个人,只按人头征收定额税。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对法人征收的居民税,总体来讲,对在辖区内从事营利活动且有商业住所的公司和非政府组织按照其向中央缴纳的法人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居民税;对公益性组织、非政府组织、非盈利组织、一般社会团体协会等,根据其资本规模征收定额税。此外,道府县民税和市町村民税还包括对辖区内个人(或公司)的利息、红利和股票资本收益征收的税收。

2.地方消费税

地方消费税(Local consumption tax)属于都道府县地方税,个人或公司在国内销售(或者进口)商品和服务时,要同时缴纳消费税(中央消费税)和地方消费税。地方消费税按照纳税人缴纳的中央消费税的一定比例计征。对于国内交易,中央消费税计税方式分为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两种,一般计税方式按销项税减去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差额征税,简易计税方式以应税销售收入与税率的乘积计税。进口环节中央消费税是以关税完税价格与关税之和乘以税率计征的。日本中央和地方消费税是一般消费税,名称为“消费税”,但从征税对象和计征方式看属于增值税。

3.事业税

事业税(Business taxEnterprise tax)是都道府县税,包括对个人和公司法人的营业所得的课税。个人事业税是对个人所有的商业组织的所得征税,以应税所得额为税基,对法律规定的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税率。法人事业税的纳税人为在都道府县内设有营业场所从事营业活动的法人,一般都是以法人的所得为课税对象。

4.固定资产税

固定资产税(Fixed assets tax)是市町村税,对对土地、房屋、其它折旧资产课税。主要的折旧固定包括构筑物(如变电站、马路、花园,室外的门、墙、绿化设施,宣传牌等)、机器和设备、船舶、飞机、汽车及其机动车、家电和器械装置等,对折旧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的1.4%征税,低于免征额的不征税不征税。对土地和房屋征税的税基是征税对象在应税土地清册上注明的评估价值,税率根据房地产的地理位置确定,幅度从1.4%-2.1%,并根据住房供给政策,对房屋提供税收减免。

5.城市规划税

城市规划税(City planning tax)是市町村用于下水道、社区道路、学校、医院、中小河流设施、防洪设施等方面,为城市维护和发展提供资金的特定目的税与财产税。与固定资产税类似,城市规划税对土地和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原则上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以城区土地、房屋的评估值为征税标准,税率由各市町村自定,但最高不得超过0.3%

6.机动车税

机动车税(Motor vehicle tax)是都道府县级政府所有的一种财产税,它对机动车(汽车,不含两轮摩托车)所有者征收。通过征收机动车税使使用道路的机动车所有者分担道路维护成本,体现使用者负税的原则。机动车税区分汽车类型(如乘用车、客货运车、卡车)和使用者类型(个人和商业)等,根据发动机容量和载重,按年分别适用不同的定额税。

三、总结与启示

纵观日本的政府间事权和支出安排、政府间财政收入结构,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地方政府的税收和主要税种等,其制度实践有很多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关注。中国和日本两国文化习惯相近,也都是政治上相对集中的单一制国家,日本的实践对我国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和地方税体系构建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以法律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

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治化是日本财政体制的基本特征,也是日本财政制度稳定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良性互动的保障。除《宪法》外,日本制定了《财政法》《会计法》《国有资产法》等财政基本法,在财政基本法的基础上颁布《地方自治法》《地方分权一揽法》《地方财政法》《地方税法》《地方交付税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对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税收划分和转移支付等政府间财政关系事项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通过权力机关立法稳定和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除《宪法》外,在我国,缺乏对政府间财政关系基本原则、框架和制度进行基本规范的财政宪法性法律,对政府间事权划分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中,规范性、确定性和一致性低;对政府间财权税权划分立法层级低,省以下财税收入划分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不够。为此,我国应加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立法进程,结合实际制定基本法和具体法,积极稳妥、有所作为,以立法推进改革,以立法保障改革成果。

(二)地方财政收入小于中央、地方财政支出大于中央

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对比反映了一国支出责任和财力在中央和地方间配置的整体格局。在日本,财政支出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比例大体是40:60,财政收入和税收的分配结构也都大致是60:40。由于大多数公共服务受益范围的有限性、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地方政府的可问责性和回应性,使得大多公共服务由地方政府(非中央政府)提供更为有效。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对应,地方政府在整体财政支出中应占大头。另一方面,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以及税收征收管辖的局限,地区间的税收及财力差距明显,因而中央政府应在财税收入分配中分得更大的比重,以保证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均衡地区间财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大致均等和全国市场统一,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反观我国,2014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比大约为15:85,中央与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比大约为46:54,税收收入比大致为50:50。从支出来看,中央财政支出比重过低,一些本属于中央应该承担的事权和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反而由地方政府负责,这不仅降低了公共服务提供的效率,也加剧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阻碍了资源在地区间的自由流动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中央政府应有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的作用没能充分发挥。从财政和税收收入看,中央税收收入占比一半,中央财政收入占比仅46%,中央收入的比重并不高,从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全国性公共服务回归中央、中央政府政府责任归位,以及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和协调发展能力来看,在现有的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格局基础上,中央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占比还可以适度上升。

(三)中央政府承担重要的全国性公共服务,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按受益范围分有全国性公共服务、跨区域公共服务和地方性公共服务,根据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公共服务生产效率原则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平供给要求,在政府间进行公共服务事权划分是政府间事权划分的重要思路。遵循这样的思路,在日本,中央政府除承担国防和外交外,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大学教育、全国性道路和河川基础设施等公共事务,都道府县主要承担辖区公共基础设施、高中及特殊教育、对初等教育的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警察等事务,作为基层政府主要负责市町村市政公共设施、幼儿教育和初级教育、公共卫生、消防等事务。

在我国,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合理,比如社会保险、高等教育等作为重要的全国性公共服务,中央政府承担的责任明显不够;省以下政府事权关系不明确,地方政府承担了本属于中央的社会保障事务,高等教育主要有省级政府承担,高中教育、警察和秩序主要由市县政府承担,医疗卫生服务主要在基层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层层下移,中央和省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够,事权和支出责任的错配和不规范,造成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和过度并存,财政支出效率低,地区间公共服务差异大。因此,应基于公共服务的特征属性、信息和技术约束、激励相容、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原则,并借鉴包括日本在内的国外经验,规范和明确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国防、基本社会保险、全国性公共设施等全国性公共服务确定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政府承担更多的高等教育支出责任;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省域公共基础设施、医疗卫生等事权和支出责任更多由省级政府承担,市县政府更多承担初等教育、幼儿教育、市政建设、警察、社会救助等地方性公共服务。

(四)地方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体,转移支付和地方债等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来源

地方政府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高,是地方政府财力稳定、收入规范的体现,但是地方税收入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体,但不是全部,转移支付、债务收入、收费等其他收入都是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的重要收入来源。2013年,日本地方政府收入中地方税占35%、转移支付占36%、地方债占12%、其他收入(收费、资产收益等)约占17%。在现行财政体制下,我国地方政府收入也是多样化的,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转移支付收入、非税收入、地方政府基金收入(含土地出让金)和债务收入(中央代发、省发债)。在一个以经济社会政治的统一、社会公平稳定为价值追求,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可能完全依靠地方税收收入支撑。应在保障中央在税收分配中占据优势,以发挥中央对经济社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能力,同时,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地方政府债制度,形成包括税收、转移支付、地方债等稳定可持续的地方政府收入结构。

(五)税收立法权相对集中,按税种特点合理设置地方税

日本税收立法权集中于国会,所有税法都有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的管辖权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有对部分地方税的解释或减免权限。中央制定的《地方税法》,对各地方税种作了统一规定,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税法》规定,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的有关地方税条例,这些条例对课税客体、税目、课税标准、税率等颁布的条例予以具体规定。同时,总务省对地方政府的地方税进行指导。我国为单一制国家,为保障全国市场统一和社会稳定均衡,应坚持全国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地方一定自主权。

在日本,税收稳定充足、对经济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具有顺周期性的所得税(如所得税、法人税)、一般消费税(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汽油税、酒税、烟草税等)、关税等归中央政府所有。都道府县政府主要以所得税(含个人和公司)、地方消费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税种;市町村政府主要以所得税(含个人和公司)和财产税等为主体税种。地方税设置遵循稳定性原则、受益性原则、居民普遍共担原则。不同的税种的税源税基对地方政府的激励结构、经济社会效应等存在差异,我国的税收分权及地方税体系建设应考虑税种特点、属性和不同税收分权的激励结构进行合理配置。

 

参考文献:

1楼继伟. 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再思考[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3.

2魏加宁, 李桂林. 日本政府间事权划分的考察报告[J].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7(2):41-46.

3郭冬梅. 日本近代地方财政制度的形成[J]. 现代日本经济, 2007, 153(3):11-16.

4崔成, 明晓东. 日本财税体制及借鉴[J]. 中国经贸导刊, 2015(1).

5李绍刚等.日本财税及相关经济制度研修报告(四)[N/OL].财政部网站,(20091029)[20160520]. 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faguixinxifanying/200910/t20091029_224837.html

6日本总务省统计局网站. 日本の統計2016. http://www.stat.go.jp/data/nihon/05.htm

7日本总务省统计局网站. 日本統計年鑑2016. http://www.stat.go.jp/data/nenkan/index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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