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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云南赋役征银与财政转型
时间:2019/1/15 9:44:33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8年12期      作者:侯官响

侯官响/楚雄师范学院

 

内容提要:16世纪后期,中国的赋税制度发生了以白银货币化为主要内容的变迁。赋役征银的实施、商品经济的发展,引发财政体制发生历史性的变化。中国逐渐从古代赋役国家向近代赋税国家转型。文章以此为背景,对彼时云南各府赋役征银诸项目进行了考察,并探究了云南白银货币化的缘起和影响。明代云南的赋役征银和白银货币化,透视出中国赋税制度演进的轨迹和民族融合的深入。从以实物和力役为主,到赋税普遍征收白银,这是实物财政体系向货币财政体系转换的过程。云南的赋役征银与财政转型,彰显了云南地区与全国其它省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产生了许多一致性,符合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与建设的历史需要。

关键词:明代  云南  赋役征银  财政转型

 

明代中晚期,中国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的社会变迁,尤其是货币体制方面,经历着白银货币化和赋役白银化的历史阶段。围绕上述问题,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1]不过,已有研究成果,主要聚焦于赋役改革比较深入、商业经济比较发达的中原及江南地区,而对边疆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则鲜有关注。历史时期的云南,“僻在遐荒,少沾王化,蛮夷习性,易动难安” [1],并且“云南之民,多夷少汉,云南之地,多山少田。云南之兵,食无所仰” [2],与中原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显著。明廷开发与治理云南二百余年,采取了何种财政政策,云南是否亦经历了白银货币化和赋役白银化的发展进程?本文聚焦于明代云南布政司,对赋役征银与财政转型及其原因、影响进行考察,以求教于方家。

一、历史时期云南的地位及货币流通

云南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历代史书多有阐述。如《明史》所言,“西南诸蛮,有虞氏之苗,商之鬼方,西汉之夜郎、靡莫、邛、莋、僰、爨之属皆是也。自巴、夔以东及湖、湘、岭峤,盘踞数千里,种类殊别。历代以来,自相君长。原其为王朝役使,自周武王时孟津大会,而庸、蜀、羌、髳、微、卢、彭、濮诸蛮皆与焉。及楚庄蹻王滇,而秦开五尺道,置吏,沿及汉武,置都尉县属,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欤。……然其道在于羁縻。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惟命。” [3]

又如《新纂云南通志》序二称:“云南,古荒服地,素称僻远。然俯视中州,雄踞上游,有高屋建瓴之势。自庄蹻王滇,以始皇之强不能夷为郡县。汉武当全盛之时威震四夷,乃得抚而有之。武乡侯将北征,必先定南中,一为根本。迄于有唐,四裔宾服,中叶失驭,遂使南诏称雄,凌轹巴蜀,宋不敢有。论者惜之。元人问鼎中原,首取云南,以厄其背。明小腆亦据之以延祚者十余年。云南虽僻远乎,语其形式,关系大局之重,为何如也。”

上述记载彰显了云南悠久的历史、重要的位置,以及自古以来与中原地区难以割舍的关系。传统农业社会,中央政权为保证全国范围内的政治统一,采取“羁縻”或土司制度,达到“以夷制夷”“以夏化夷”之目的。明廷平定云南后,对上述制度进行了发扬和改良。云南在明代控制的两百多年中,两三百万汉族移民或者移民后裔,与原土著居民杂居与交融。汉人的农耕经济,汉人的经济体制,汉人的文化习惯,不可避免地对云南原有的社会制度、文化风俗包括货币制度有影响。[4]而在明代之前,云南与中原的关系则是若即若离,在国家统一时期,中央政府对云南少数民族聚居区控制力则强;而在群雄并起、地方割据之时,云南地方政权则独立成国,中原政权对其影响式微。

明代之前,云南社会经济发展异于中原,由流通中一般等价物的异同可见一斑。如果说云南存在一种贯穿上下两千年的一般等价物的话,那就非海贝莫属了。而在中原地区,可以说几乎每一个重要朝代,铜钱都是该朝代的主要货币。海贝主要来自南太平洋濒临印度洋的海域。当中原王朝能够控制云南地区时,流通中的海贝就大为减少,如两汉时期;反之亦然,如南诏和大理国时期。

海贝在公元前三世纪末已经在古代云南存在,但此时尚不完全具备货币的职能,因此方国瑜先生说贝币大约在九世纪在云南出现[5]海贝在古代一直是西南经云南腹地通向东南亚、南亚交通线上的最为大宗的商品,并且是充当货币的特殊商品。出土的贝币除少数分布在与东南亚、南亚接壤地区外,大多沿西南经云南腹地交通主干线,分布于腾冲、大理、楚雄、昆明、曲靖等地及周围地区。不仅用于一般的日常生活中小规模的买卖,也用于购买土地屋宇这样的大规模交易;不仅用于政府收支,也被一般人家作为财富而储藏起来。然而贝币毕竟是一种落后的实物货币,并不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明代之前,在云南征贝、征银与征米谷、马牛,本质上并无区别,皆是任土宜而征的实物税。

二、明前期云南财政的运行实态

明初税制沿用唐宋以来的“两税法,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两税,而实与隋唐的“租庸调制无异。换言之,明初的赋税体系,仍然以实物税为基础,货币税的比重并不为多,田赋构成了赋税的基本内容。明廷勘定云南后,一方面改土归流,在条件成熟区域实行府县体制,委派流官治理,“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3];而在其它区域继续实行土司制度,“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 [3]。另一方面建立卫所制度,实行军屯,“以纾民力,足兵食”。

洪武十四年(1381),明政府在全国推行黄册制度,“每十年一造黄册,每里差其丁粮上户十家编为里长,次百家为甲首,轮年应役,里中催征供应之事皆责焉” [6] 。明政府建立起基层乡里组织——里甲,以征发赋税和徭役,并管理基层事务。黄册和里甲制度在中原得以广泛实施,同样在云南亦得到了推广。凡免造地方,洪武二十四年奏准,凡云南攒造黄册,除流官及土官驯熟府分依式攒造外,其土官用事边远顽野之处,里甲不拘定式,听从实编造” [7]按照明政府规定,不管是流官府、土官驯熟府,还是“土官用事边远顽野之处”,都应攒造黄册,区别只在于是否依从定式。梁方仲先生考证了各省黄册编纂的数量,其中云南黄册数量远少于内地,洪武初年仅有219册,弘治十五年(1502年)增至641册,而经济发达的南直隶,洪武初年为10,155册,弘治十五年13,385册。[8]云南黄册编纂数量如此之少,这与当时云南特殊的历史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下,里甲“不拘定式,从实编造”关系甚大。如嘉靖《寻甸府志》称民户共编为71,150户,20,834口。[9]

维持行政系统的运转,云南按照中央诏令,也在流官治理地区征发赋役。洪武十七年(1384)十二月,明廷诏令“云南布政使司,自十四年至十六年多被霜灾,田租一十一万九百五十石,无从征纳,诏皆免之” [10]正统九年(1444),尚书王佐称云南“省税粮一十二万有零”,征收为实物。而在土官治理地区,所属民户并不承担赋役,只任土作贡,岁有定额。嘉靖二十九年(1550),巡抚顾应祥的题奏,云南“省国初设立土官原无赋役,止将所属人户任役应差出办金、银、米、帛、牛、马、海贝之类,岁有定额,谓之差发。 [11]

土司向中央政府直接缴纳的“贡赋”,亦称为差发。史载“湖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腹里土官,遇三年朝觐,差人进贡一次。俱本布政司给文起送,限本年十二月终到京庆贺。” [7] “贡赋”的方物,多为地方特产,如马、象、象牙、犀牛角、宝石、金银、珍珠、孔雀、麝香。此时贡奉的金银并非货币,与马牛、布匹、宝石等方物并无二致。在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的明初,以实物折征货币,本身仍是实物财政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12]

三、明中后期云南布政司的赋役征银和财政转型

实际上,明初云南等边疆以外的中原地区,仍普遍实行实物财政,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是征收田赋和征发徭役。田赋当中,又以麦、米、布等实物居多,米麦为本色,“诸折纳税粮者,谓之折色”。

“金花银”的征收,揭开了银为正赋的序幕。明史专家刘重日引《续文献通考》卷二云:“自正统初,以金花银入内库,而折征之例定。自是遂以银为正赋”,故与唐代两税法,“皆古今农政中更制之大端也”。嘉靖以降,中原地区逐渐实行赋役合一、统一征银的财政政策。通计一县里甲、备用之数,为银一千一百七十二两;均徭以银差者,为银四千二百五十五两有奇,以力差者,为银五千一百六十八两有奇。乃计丁而编之,丁出一分;计田而编之,亩出七厘七毫;计滩池涂荡而编之,亩出四厘;凡得银一万一千六百九十一两有奇。[13]

中原地区既当如此,那么“僻在遐荒,蛮夷习性”的云南又当如何呢?下面即以云南方志及其他典籍所载赋役资料进行考察。

             (一)田赋

嘉靖《寻甸府志》载该府“夏税正耗麦五百九十二石九斗四升九合一勺七抄五撮。自嘉靖二十八年为始,减征麦一百六石二斗一升一合,比照武定府例每石折银二钱五分。秋粮正耗米二千二百五十九石三斗九升六合三勺。自二十八年为始,减征米三百五十五石三斗五升五合,比照武定府例每石折银二钱五分,夷民输纳无怨,官司亦易征完矣” [15] 可见武定府折银甚至早于寻甸府,此后田赋折银在云南就越来越普遍了。

天启《滇志》卷六《赋役志》记载了天启或之前云南布政司田赋征收与折银情况,列示如表1

1  天启《滇志》载云南布政司田赋及折银明细

区域

田赋类别

额征

(石)

起运

存留

本色合计

折色合计

布政司

州县

折色(两)

本色(两)

折色(两)

本色(两)

数量(两)

占比(%

数量(两)

占比(%

云南府

夏税麦

8578.47

5404.93

 

1138.4

2035.14

2035.14

23.72

6543.33

76.28

秋粮米

26069.64

4369.29

9006.93

2054.35

10639.8

19646.7

75.36

6423.64

24.64

大理府

夏税麦

9198.01

6956.41

 

314.29

1927.31

1927.31

20.95

7270.7

79.05

秋粮米

16534.52

9722.44

 

1743.34

5068.74

5068.74

30.66

11465.78

69.34

临安府

夏税麦

1437.34

 

 

555.36

881.98

881.98

61.36

555.36

38.64

秋粮米

14796.85

613.13

2505.52

5725.72

5952.48

8458

57.16

6338.85

42.84

永昌府

夏税麦

559.12

 

 

107.43

451.69

451.69

80.79

107.43

19.21

秋粮米

7976.54

3456.54

1708.17

1089.71

1722.18

3430.35

43.01

4546.25

56.99

楚雄府

夏税麦

1866.82

278.14

 

488.63

1100.05

1100.05

58.93

766.77

41.07

秋粮米

7223.15

2985.68

713.41

314.86

3209.2

3922.61

54.31

3300.54

45.69

曲靖府

夏税麦

1372.82

254.96

 

589.68

528.18

528.18

38.47

844.64

61.53

秋粮米

6549.78

 

2458.35

1055.1

3036.33

5494.68

83.89

1055.1

16.11

澄江府

夏税麦

2198.49

1505.99

 

264.08

420.42

420.42

19.19

1770.07

80.81

秋粮米

5105.59

3296.62

530.44

357.29

921.24

1451.68

28.43

3653.91

71.57

蒙化府

夏税麦

1944.99

1456.76

488.23

 

 

488.23

25.10

1456.76

74.90

秋粮米

2913.92

1987.37

926.55

 

 

926.55

31.80

1987.37

68.20

鹤庆府

夏税麦

3376.43

2759.29

617.14

 

 

617.14

18.28

2759.29

81.72

秋粮米

3992.31

1585.67

2406.37

 

 

2406.37

60.28

1585.67

39.72

姚安府

夏税麦

1596.91

1137.92

 

458.99

 

0

0.00

1596.91

100.00

秋粮米

2042.93

1001.62

 

 

1041.31

1041.31

50.97

1001.62

49.03

广西府

夏税麦

118.25

68.09

 

 

50.16

50.16

42.42

68.09

57.58

秋粮米

3256.42

152

 

1873.38

1231.04

1231.04

37.80

2025.38

62.20

寻甸府

夏税麦

611.44

131.44

 

240

240

240

39.25

371.44

60.75

秋粮米

2152.5

 

836.5

1316

 

836.5

38.86

1316

61.14

武定府

夏税麦

441.33

207.19

64.74

 

169.4

234.14

53.05

207.19

46.95

秋粮米

3022.28

1811.2

48

630.37

533.7

581.7

19.24

2441.57

80.76

景东府

秋粮米

1150.5

992.97

 

 

157.53

157.53

13.69

992.97

86.31

元江府

秋粮米

1930.22

130.22

 

 

1800

1800

93.25

130.22

6.75

丽江府

夏税麦

1639.57

839.57

 

 

800

800

48.79

839.57

51.21

秋粮米

774.14

774.14

 

 

 

0

0.00

774.14

100.00

广南府

秋粮米

1005.62

 

 

 

1005.62

1005.62

100.00

0

0.00

顺宁府

夏税麦

1709.48

49.04

 

1660.44

 

0

0.00

1709.48

100.00

秋粮米

2960.13

1520.93

 

1439.2

 

0

0.00

2960.13

100.00

永宁府

税粮

0

 

 

 

 

0

0.00

0

0.00

镇沅府

税粮

0

 

 

 

 

0

0.00

0

0.00

合计

夏税麦

36649.47

21049.7

1170.11

5817.3

8604.33

9774.44

26.68

26867.03

73.32

秋粮米

109457

34399.8

21140.2

17599.3

36319.1

57459.4

52.49

51999.14

47.51

总计

146106.5

55449.6

22310.4

23416.6

44923.5

67233.8

46.02

78866.17

53.98

资料来源:刘文征撰,古永继校:天启《滇志》卷六《赋役志》四,云南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215-243页。

 

有明一代,作为中央财政的起运与作为地方财政的存留,是没有固定的比例的。如富庶的江南地区,“天下财赋,东南居其半”,起运远大于存留;贫瘠的边疆地区,其赋税并不能满足本省需求,存留远超起运,甚至全部留存本地使用。如《万历会计录》载贵州夏税麦266.82石,洞蛮麻布若干,秋粮米5,0541.97石,俱存留本省;广西夏税麦实征2,494.70石,秋粮实征米369,202.53石,及其它盐、钞、丝、麻俱存留本省使用。同样云南所征夏税麦35,567.26石,秋粮米107,123.37石均无须上交中央财政。当然这是基于中央与省级财政的角度而言,而在省与府、府与县的财政关系上,仍然有起运与存留的划分。

1所列数据重点不在于云南各府两税额征数、起运额、存留额之详细,而是据此得到了折银额的计算。从表中可以看出,云南布政司是接收府州县田赋的最终机构,田赋已基本折银征收;存留州县的田赋由于毋须长途运送,因而是实物形态;介于中间的府仓是实物与折银兼收。通过计算可知夏税麦折银比例已达到73.32%,秋粮米折银比例为47.51%,两者加权平均计算折征比例已达到53.98%。此与明初临时性的折征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徭役

御史傅汉臣“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的方法称之为“一条鞭法”。条鞭法是否亦在云南得到了实施?答案是肯定的。《万历会计录》载,“该省国初设立土官原无赋役,……后渐改设流官,增立里甲、均徭、税粮、驿站,而差发之征仍前。” [11]此条史料表明云南在明初延续土官治理,并不承担赋役,只任土作贡,谓之差发。而改设流官后,不仅征收税粮,还征发里甲、均徭、驿站等役,而贡赋仍旧。实际上,里甲、均徭、驿站、贡赋这些赋役项目,与中原地区并无不同。此后其演变的轨迹,亦与中原类似,《寻甸府志》载,嘉靖时该府征银力二差共二千六百四十三两一钱八分六厘,力差银一千二百七十两 [9]

万历时期云南推行一条鞭法是一个较长的渐进过程。“通省州县,于税粮编银差,于人丁编力差,于银力二差编里甲公费。万历二年以后,改十段锦为一条鞭,三年一编,一年一征,收银力二差并里甲公费,共编银一十一万七百三十四两一钱五分,官吏支销,里甲归农。万历十三年,定均徭,银力二差公费,共编银一十万二千一百二十八两五钱九分,亲身应役人丁三千二百五十名。万历二十四年,定赋役经制,实编银一十一万四千六十两五钱九耗零,后续加贴备价金、站赤、协济等项,共实征银一十二万七千四百二十一两八分九厘” [14]。梁方仲先生认为云南推行一条鞭法大约是万历十五年至十七年(1587-1589年),从上述史料来看,时间应提前十三年以上。而且在万历二年(1574)之前,云南已经实行过条鞭法的前身之一“十段锦”法了。

天启《滇志》记载了云南布政司各府县丁粮均派徭役的情况,整理列示如表2

2  天启《滇志》载云南布政司各府县徭役编银明细

人丁

税粮

编银

人丁

税粮

编银

云南府

昆明县

13036

7242.7

6135

大理府

太和县

26235

7789.8

4347.4

富民县

1779

1287.5

1373.5

赵州

11844

3403.8

2816.3

宜良县

1260

2038.1

1539

云南县

3959

4617.8

3106

罗次县

1649

1383.6

1756.6

邓川州

5839

2423.2

2111.6

晋宁州

3036

2791.3

2563.7

浪穹县

7533

3654.4

2364.3

归化县

1177

1283.8

827.33

宾川州

10741

2820.7

1868.9

呈贡县

2712

2381.2

1844.9

云龙州

5010

1001.8

1079

安宁州

3266

3327

2989.5

临安府

建水州

7525

2913.1

4329.3

禄丰县

682

1052.8

1747

石屏州

5699

2281.8

2814.1

昆阳州

3005

2379.6

1988.1

阿迷州

1664

1187.8

1742.2

三泊县

1015

844.09

1097.7

宁州

2325

1599.7

2152

易门县

887

1064.6

1182.6

新化州

 

504.89

894.72

嵩明州

12601

7472.3

4507.5

通海县

1001

676.01

1143.5

永昌府

保山县

4665

2775.7

2731.2

河西县

3387

1793.3

1887.9

腾越州

5649

3853.6

1700.2

嶍峨县

 

1468.8

1370.6

永平县

1248

1061.6

990.24

蒙自县

1160

1095

1643.8

楚雄府

楚雄县

8015

3499.4

5629.1

新平县

 

927.1

716.85

广通县

4085

1386.2

2571

曲靖府

南宁县

1188

1795.8

1631.3

定远县

5177

1442.1

2521.3

亦佐县

 

172.57

755.38

定边县

1497

447.41

992.66

沾益州

 

3728.4

764.82

堮嘉县

 

101.17

429.84

陆凉州

 

806

705.18

南安州

1021

729.23

1758.6

马龙州

1770

873.96

1945.2

镇南州

4958

1484.5

3859

罗平州

 

544.83

1276.3

澄江府

河阳县

2712

2886.3

2225.4

鹤庆府

剑川州

6852

4243.2

1106.9

江川县

1190

902.51

1080.8

顺州

 

141.96

463.48

阳宗县

910

775.92

652.08

姚安府

姚州

4412

2148.5

3172.7

新兴州

982

1629.2

1339.8

大姚县

724

1491.3

1059.1

路南州

1988

1110.2

1556.3

广西府

师宗州

 

1350.6

730.06

武定府

和曲州

172

1030

747.87

弥勒州

 

1291.3

1064.4

禄劝州

317

1302.7

1094.6

维摩州

 

580.71

 

元谋县

 

1031.9

1382.3

顺宁府

 

 

5994

3410.1

1927.9

景东府

 

 

1150.5

747.03

云州

2056

1259.5

1418

元江府

 

 

 

428.97

蒙化府

 

8941

4858.9

2578

北胜州

 

1247

 

797.58

寻甸府

 

6976

2763.9

3524.2

合计

 

91938

63149

64788

 

 

132835

71621

60511

总计

人丁

税粮(石)

编银(两)

224773

134769.5

125299

资料来源:刘文征撰,古永继校:天启《滇志》卷六《赋役志》四,第215-246页。

 

万历时期云南绝大多数州县已完成了徭役编银,处于由传统的征发力役,向徭役摊丁入亩转型的过渡时期。以楚雄府为例。“凡均徭,岁一审编,并以丁粮为准。银差用雇役法,官为征给;力差,民自就役,不能者听募,亦如银差之法焉。……凡民兵之编,亦照丁粮,兵籍既定,选有臂力者而用之,自雇募者不问焉。……凡土军亦照丁粮编银,与民兵同。……凡弓兵,亦照丁粮,编于土军同。民兵、土军、弓兵三役,先年皆亲身应当,后以流弊不均,嘉靖间议征银给募,与站马银同,民甚便之。” [15]

徭役编审以丁粮为准,实际上就是以丁田为准,“每人一丁,由几亩该出银若干,尽数分派”。如此则银差变成了纳银雇役,力差亦逐渐变为银差,民户亲身应役愈来愈少,纳银雇役已成为常态。民兵、土兵、弓兵,即为中原地区的民壮,又有乡兵、机兵、弓兵、民壮、义勇、快手之分,是军籍之外,由官府佥点,用以维护地方治安的武装。

    2显示,万历时期云南年编银丁数是224773人,征收两税134769.5石,按人丁和税粮编银134769.5两。云南的徭役编银有如下特点:首先,编银分布颇为广泛。云南所设20府,其中云南、大理等十六府63州县全部编银。其次,编银覆盖可称广大。里甲、均徭、驿站、土军各役均从编银中分配。再次,编银模式并非固定。虽然各州县以丁、粮编银为主,但也有单纯以税粮或人丁编银的。前者如广西府、景东府,后者如北胜州。另外,丽江、广南、永宁、镇沅四个土司夷民府,十二关、纳楼茶甸等14个长官司或因无实籍人口,或原无审编,而没有进行徭役编银。

(三)盐课

盐是一种特殊商品,对盐课税,并实行国家专卖,自春秋齐国始。盐税于明代为赋税之大宗,在国家财政中举足轻重。明初在云南共设立了四个盐课提举司,分别是黑盐井、白盐井、五井和安宁。洪武年间,“五井盐课提举司岁办盐二十七万二千一百三十七斤零,又折绵布七百二十段,黑盐井盐课提举司岁办盐五十七万二千三百四十斤零,安宁盐井盐课提举司岁办盐七十七万二千六百八十斤零,白盐井盐课提举司岁办盐二十一万七百二十斤零” [16]

以上所征盐税均为实物,随着白银成为流通中的主币,明中叶以降,云南的盐课亦全部征银了。“黑、白、安、五,共五万一百一十两五钱一分三厘二毫,遇闰加征本季一个月。[14]天启年间云南盐课征银情况见表3。此时课税盐井又增加了弥沙井盐课司和武定只旧、草起二井,合计征银46650.85两。若按征银额来说,盐课无疑已成为云南第一大税源。

3  天启年间云南盐课征银一览表

提举司/盐课司

盐井

岁办银(两)

备注

黑盐井提举司

黑井、白石泉井、岩泉井、琅井、阿陋猴井、河东井、奇兴井

28455.23

遇闰加征本季一个月

 

白盐井提举司

旧井、桥井、界井、中井、灰井、尾井、白石谷井、阿拜小井、观音井

10522.94

五井提举司

诺邓井、大井、山井、师井、顺荡井、石门井、洛马井、石缝井、河边井、天耳井、少金泉井

3918.88.73

安宁提举司

大井、石井、河中井、大界井、新井

7213.73

弥沙井盐课司

弥沙井、桥后井

216.99

武定

只旧、草起

241.96

合计

 

46650.85

 

资料来源:刘文征撰,古永继校:天启《滇志》卷六《赋役志》四,第240-245

 

(四)商税

明代政府设立钞关,征纳商税。明初关税征钞,故名钞关。成弘以来,折银逐渐增多。云南因不设钞关,故不征钞关税。虽不见征收塌房税记载,但有部分州县征收类似的街税、房租,如天启《滇志》载建水州街税、房租等课银40.41两。除此而外,其它税种基本存在。天启年间,云南各府州县以征收农副产品交易税为多,各地因出产不同课税对象也不同。如云南府对槟榔、松子、果菌、老鸦课税,大理府对石黄、窑丝、绵绸课税,临安府征收牛马猪税银,至于鱼课、酒醋税、门摊税几遍及各地。

上述商税在天启时期已基本征银。商税、课程、门摊酒课银17710.73两,内解布政司充饷银7634.52两,存留各府州县银10076.21两;鱼课银1848.70两,内解布政司充饷银848.37两,存留各府州县银1000.33两。

四、明代云南布政司财政转型的原因及影响

从以上分析可知,明代中后期云南布政司的赋税征收,包括田赋、盐课、商税,除田赋部分需要征收实物外,其它几乎全部征银;就田赋而言,两税折征银两的比例也已过半,达到53.98%。徭役方面,“一条鞭法”的实施,将徭役按人丁和税粮编银,纳银代役已成常态。赋役的货币化,使国家财政收支中白银比例日益增长,由此引发了明代财政体系的变化,即由古代财政的赋役体系,到近代财政的货币体系的转向。云南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其发生的上述变化,则是上述结论的进一步证明。

笔者曾考察了明代楚雄府赋役折银的背景与实态,发现在中国最主要的彝族聚居区,也发生了由实物财政向货币财政的转型。[17] 之所以说明代中后期中国发生了财政转型,其中一个重要指标,即是白银逐渐成为国家主币和白银货币化程度的深入。元、明时期云南是中国最重要的产银地,云南财政转型的原因究竟为何?是否跟白银有重要关系呢?

元代“产银之所,在云南省曰威楚、大理、金齿、临安、元江” [18]。延至明代,“凡云南银矿,楚雄、永昌、大理为最盛” [19]。“滇中矿硐自国初开采至今,以代赋税之缺,未尝辍也。……是他省之矿,所谓‘走兔在野,人竞逐之’;滇中之矿,所谓‘积兔在市,过者不顾’也” [20]。因此宋应星云:“合八省所生,不敌云南之半。……故开矿煎银,惟滇中可永行也。” [19]

《明实录》自成祖初年至武宗末年(1403年~1521年),均有全国每年银课收入总数的记载。天顺二年(1458年),朝廷“命中官于浙江、福建、云南三布政司闸办银课。浙江岁办银二万一千二百五十两,福建一万五千一百二十两,云南五万二千三百八十两” [21]。滇、浙、闽皆为产银大省,三省银课合计88750两,其中云南占59%。天顺四年(1460年)“云南各银场,银十万二千三百八十两,……通计四处(即浙、滇、闽、川)银十八万三千七十七两” [22]。当年云南银课占四个主要产银省份银课总数的55.92%。全汉昇《中国经济史研究》对明代云南的银课与银产量作过统计:天顺二年,全国银课总数为74457两,云南银课数为52380两;天顺四年,全国银课为146341两,云南为102380两;成化九年(1473年),全国银课总数为52124两,云南为26100两;成化二十年(1484年),全国为89969两,云南为72380两;弘治元年(1488年),全国为81270两,云南为52380两。[23]毋庸置疑,元及明中前期,云南是中国最重要的产银之地,但用银交易或赋税征银却不多见。至元十九年(1282),《元史》卷一二载元政府规定:“云南赋税,以金为则,以贝子折纳,每金一钱,直贝子三十索。”《混一方舆胜览》称云南“交易用贝。……虽租税亦用之。 [24]彼时云南赋税除征收贝币外,还征收钞、银、米、谷、马、牛。在云南征银与征粮食、马牛,本质上并无区别,是任土宜而征的实物税。如果从当时云南商品经济发展水平来说,更不具备赋税征收货币的条件,何况当时云南通行的货币是贝而不是银。[25]

明初云南货币流通,贝、钞、银均有市场。自洪武至天顺年间,确有许多用银的记录。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上谕户部尚书郁新曰:“岷王之国云南,粮饷不敷,其王国岁与米六百石,金银则贮之王府,钱钞、海贝诸物则送布政司收之,以备用。” [26]这是将金银作为贵金属予以储存,而将钱钞、海贝予以流通。又如永乐九年(1410),溪处甸长官司言:“本司岁纳海贝七万九千八百索,非土所产,乞准钞银为便”,户部以定额准折输。[3]由于该长官司所纳非所产,因而建议折征钞银。可见云南在明代前期,贝、钞比银更有资格作为货币而存在。

当然,通过持续开采,不论民间,还是官府,云南已经积聚了相当数量的白银,这是不可否认的。景泰二年(1451),云南“民间用银贸易,视内地三倍”。[3]《明实录》也称,天顺元年(1457),明廷曾“命云南布政司输银三万两于贵州收买粮米,以足军饷。从贵州总兵官、南和侯方瑛奏也”。[27]说明彼时云南白银的使用不仅有了广泛的民间基础,而且亦得到了官府的认可。这是后来云南白银货币化和赋税白银化展开的必要条件。

尽管前述宋应星曾称“开矿煎银,惟滇中可永行”,此言并非符合实际。成化十八年(1482),巡抚云南右副都御史吴诚奏:“云南楚雄等七卫银课,自永乐三年(1405)开,至宣德十年(1435)止。天顺三年(1459)复开办银五万二千三百余两。……成化三年(1467),又复天顺三年之数。第年久矿微,额恒不足。官司拨摘军余,以为矿夫,月追人银一两二钱,通计一年该银十有四两四钱。不足,则又扣卖军粮,以益其数。” [28]政府无节制的开矿和汲取矿税,当然是造成了矿脉枯竭的原因之一。然而从永乐至成化,不过70年的开采,即“年久矿微,额恒不足”,可见“开矿煎银”之不可持续。因此,明代中后期云南所发生的白银货币化,赋役征银,以及由此带来的财政转型,不能仅从当地富产白银这一现象中寻找答案。

首先应从明廷对云南的开发与治理过程进行考察。自明廷平定云南,不论是省级官员,还是改土归流下的府级官员、县级官员,各级职务几为流官全部所居。这些流官大多具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意识,因而在少数民族地方治理过程中,较多采用了中原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措施。改土归流的治理模式下,移民屯田、推广技术、赋役征银、建学育才、保境安民等一以贯之的诸多举措,使云南各少数民族先民,与移民之间有了更多的接触、交流和融合。[29]

谢肇淛《滇略》卷四《俗略》云:“高皇帝既定滇中,尽迁江左良家闾右以实之,及有罪窜戍者,咸尽室以行。故其人土著者少,寄籍者多。衣冠礼法,言语习尚,大率类建业。二百年来,熏陶所染,彬彬文献,与中州埓矣”。大量汉族移民进入云南,汉人的经济文化、社会制度,不可避免地对云南原有的社会制度、文化风俗、货币制度产生影响。从《滇志》记载来看,明代中后期,云南的赋役演变脉络与财政转型的趋向是和中原地区一致的。

从当时世界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明代中后期,中国社会对白银需求旺盛,但国内白银产量根本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故海外输入成为必然。通过中西贸易,中国的生丝、丝绸、瓷器、茶叶源源不断进入欧洲市场,而大量美洲白银流入中国。据统计,1570年—1644年,流入中国的美洲白银约为12,620吨。肖努、全汉昇估计美洲白银最终有三分之一流入中国,而谢和耐和万明估计的数字则是二分之一。中国和欧洲的贸易量是如此之巨,以至于美国汉学家王国斌如此评论:“中国需要白银,欧洲需要中国商品,这二者的结合导致了全世界的商业扩张。” [30]《白银资本》的作者弗兰克也认为,中国货币税收的份额越来越大,最终演变成完全用白银交纳的“一条鞭”法的税制。[30]正是中国对白银的公共需求,中国经济的巨大规模以及由此产生的出口顺差,导致了对世界白银的巨大需求所以明代云南的赋役征银和财政转型,也是符合世界经济的发展脉络的。

五、结语

古代中国曾经历了从早期的铁钱或铜钱经济到明清时代的白银经济的转变,这个转变,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分水岭。[31](P1)可以说白银货币化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田赋从征收实物,到部分征银;徭役从征发人丁,到以田为主进行徭役编银,不仅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也是传统社会转型的标志。

明代云南的赋役折银和财政转型,与中原地区和世界经济发展的脉络一致,透视出中国赋税制度演进的轨迹。改土归流的治理模式下,云南少数民族地区较多采用了中原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措施,如移民屯田、建学育才、保境安民,使各少数民族先民与移民之间有了更多的接触、交流和融合。根基于上述措施之上的赋役改革,也跟上了中原地区的步伐。从以实物和力役为主,到赋税征收以白银为主,这是实物财政体系向货币财政体系转换的过程。明代云南的赋役征银与财政转型,使云南地区与全国其它省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产生了许多一致性,符合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与建设的历史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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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Richard Von Glahn , Fountain of  Fortune: Money and Monetary Policy in China, 1000 ——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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