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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官响/明代万历时期苏州府的赋税结构
时间:2017/3/17 10:45:47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7年1期      作者:佚名

楚雄师范学院

 

内容提要:16世纪中晚期,中国的赋税制度发生了以白银货币化为主要内容的变迁。作为国家财赋中心的苏州府,也是赋税改革肇始之地。赋役征银的实施,商品经济的发展,引发苏州府赋税结构的深刻变化。赋税结构的变化,是中国从古代赋役国家,向近代赋税国家转型的重要标志。随着白银逐渐成为国家主要货币,赋税项目以白银为核算货币的记载,至万历时期成为常态。本文即以此为背景,对彼时苏州府各赋税项目进行考察计算,由此得到苏州府万历时期的赋税结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了苏州民户的赋税负担与生活状况,

并对苏州重赋提出了新的解释。

    关键词:万历时期  苏州府  白银货币化  赋税结构  民户生活

 

16世纪中后期,中国社会经济发生了令世人瞩目的变迁。其中财政方面,赋役合一,统一征银的普遍展开,标志着中国由古代赋役国家,向近代赋税国家的转型。围绕明代财政总册《万历会计录》[①]河南、山西、浙江田赋资料的记载,万明等学者以白银货币化为视角,对田赋征收由实物税向货币税演进,财政体系由赋役向赋税转型,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考察。[②]笔者亦曾以苏州为例,探究了明代中后期里甲、均徭同出于丁田,赋役合并征收银两的趋势。[③]

在传统农业社会,赋役是国家财政的基础。明代中后期,中国处于由传统小农社会向近代多元社会转型的起点。伴随商品经济之发展,财政体系之转型,国家赋税征收的内容及结构,必然产生相应的变化。作为商品经济最为活跃,国家储积惟苏为最的苏州,其变化更具典型意义。实际上,赋役合一、统一征银的变迁过程,即是近代赋税结构萌芽的过程。田赋于财政之重要性逐渐下降,而其他方面的赋税,如工商税收之类,却有愈加上升的趋向。

基于上述研究和考量,本文即以万历时期苏州府的赋役改革为视域,对赋税构成要素进行考察计算,以期得到万历时期苏州府的赋税结构。在对赋税结构进行分析基础上,进一步探究民户赋税负担、市场经济发展、苏州重赋之间的关系,以求教于方家。

一、赋税总额的计算

嘉靖、隆庆以降,张居正于万历初年推广一条鞭法新政。先是万历元年(1573)至六年(1578),“以催科为考成”,兼行条鞭;七年(1579)至十年(1582),清田亩与行条鞭并重。作为财政方面的总结性文献,《万历会计录》就是在上述历史背景下编纂的,并于万历十年刊行。

会计录》凡四十三卷,以白银为财政收支的主要计量单位,对各项财政收支作了全面记载。卷一录全国洪武、弘治旧额,万历六年(1578)现额;卷二至卷一六,分别叙述了十三布政司、南北两直隶田赋数额及沿革脉络,万历六年(1578)详至府、州、县;卷一七至卷二九,载九边十三镇粮饷;卷三〇至卷四三,载内库、光禄寺供应、宗藩禄粮、屯田、盐法、茶法、钞关、杂课的具体收支情况。其中卷一六,记载了苏州府万历六年(1578)的田赋状况。

彼时田赋仍是苏州赋税的主要部分,田赋而外,尚有上供物料、钞关税、盐税、商税、里甲均徭折银等项,分别记载于《会计录》、《浒墅关志》、《重订两浙鹾规》及府县方志。下面即以上述文献之记载为基础,对各赋税项目进行追索探究、计算分析。

(一)田赋

主要包括夏税、秋粮两项。夏税分为小麦、农桑丝折绢、税丝、税钞四类;秋粮分为米、阔白绵布、马草和户口盐钞银。《会计录》不仅详细记录了上述诸项的起征数量、仓口去向,而且标明了折银标准。[1](P601-603) 由此笔者能够比较容易算得各田赋项目的折银数以及折银总额。首先可以将上述田赋征收项目中已折银的实物部分进行计算,得出田赋货币化部分之金额;再以《会计录》中列示之折银标准,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出统一折银价格,进而未折银的实物部分,其货币额即可获得。按照上述原则,分别计算出万历六年(1578)苏州府夏税、秋粮起运、存留折银明细,详见表1和表2

 

    1  万历六年(1578)苏州府夏税银明细

去向

田赋

数额

折银标准

折银总额(两)

京库

小麦

30,000

0.25

7,500.00

镇江仓

小麦

5,000

0.25

1,250.00

凤阳仓

小麦

5,700

0.25

1,425.00

南京仓

小麦

10,000

0.25

2,500.00

存留

 

2,965

0.25

741.25

小麦合计

 

53,665

 

13,416.25

 

农桑丝折绢

640

0.7

448.00

 

税丝折绢

12,555

0.7

8,788.50

 

税丝

102,478

0.08

8,198.24

 

税钞

43923

1=5贯;

1=0.001143

25.04

总计

 

 

 

30,876.03

 

 

1显示,万历六年苏州府夏税由小麦、农桑丝折绢、税丝折绢、税丝、税钞共五个子目组成,折银后共30,876.03两。

 

                   2  万历六年(1578)苏州府秋粮折银明细

   去向

    田赋

数额(石)

折银标准

折银(两)

京库

糙米

764,826.00

0.25

191,206.50

 

兑军米

655,000.00

0.25

163,750.00

 

淮安改兑米

42,000.00

0.25

10,500.00

光禄寺

白熟粳米

15,000.00

0.70

10,500.00

 

白熟糯米

2,500.00

0.70

1,750.00

酒醋面局

白熟糯米

3,150.00

0.70

2,205.00

供用库

白熟粳米

15,900.00

0.70

11,130.00

 

禄米小麦

218.00

0.40

87.20

 

禄米粳米

8,298.00

0.70

5,808.60

内官监

白熟粳米

4,250.00

0.70

2,975.00

南京各仓

白熟粳米

28,757.00

0.60

17,254.20

凤阳府仓

白熟粳米

8,000.00

0.60

4,800.00

扬州府仓

白熟粳米

12,185.00

0.60

7,311.00

宗人府

白熟粳米

35,909.00

0.70

25,136.30

泾府等四府

白粳米

3,250.00

0.70

2,275.00

寺观

白粳米

24,491.00

1.00

24,491.00

京库阔白棉布准米

白粳米

190,000.00

0.30

57,000.00

南京光禄寺

白熟粳米

68.00

0.70

47.60

 

次白熟粳米

6,000.00

0.60

3,600.00

 

白熟糯米

127.00

0.70

88.90

酒醋面局

白熟糯米

700.00

0.70

490.00

南京牺牲所

緑豆

600.00

0.81

486.00

会同馆

次白熟粳米

225.00

0.60

135.00

神乐观

糙粳米

640.00

0.60

384.00

公侯驸马

俸禄米

19,692.00

0.70

13,784.40

米起运

 

 

 

557,195.70

米存留

 

197,108.00

0.3025

59,625.17

米合计

 

2,038,894

0.3025

616,820.87

京库

马草

350,000.00

0.03

10,500.00

南京内官监

马草

1,000.00

0.03

30.00

南京户部

马草

160,000.00

0.03

4,800.00

马草存留

 

27,414.00

0.03

822.42

马草合计

 

538,414.00

 

16,152.42

京库

户口盐钞银

 

 

5,598.50

存留

户口盐钞银

 

 

5,598.50

总计

 

 

 

644,170.29

 

从表2可知,秋粮主要由米、马草、户口盐钞银三项子目构成,折银后共644,170.29两。夏税秋粮合计为675,046.32两,但因户口盐钞银应计入盐课,故剔除后田赋金额是675,046.32-11,197=663,849.32两。

   (二)上供物料

   《会计录》卷一、卷三〇记载了苏州府万历九年上供物料名目及折银标准,由此可计算其金额:

        供用库:黄蜡二千六百斤,芽叶茶三千一百斤,灯草二千斤。甲字库: 银光粉等料五千九百七斤七两,绵布一十四万匹。丁字库:生漆桐油等料一万七千三百九十一斤七两,黄牛皮六十八张。光禄寺厨料果品折银五百九十八两一钱。太仓库:黄蜡折银一千一百八十一两七钱六分二厘五毫,巡按赃罚银五千两。[1](P58)

        供用库:芽茶二千斤,叶茶一千一百斤,除上述黄蜡二千六百斤外,另有黄蜡五千九百八斤,折银一千一百八十一两七钱六分二厘五毫。[1](P997-998)甲字库:银实该一千七百六十五斤三两,靛花青实该一千九百五十八斤一十三两,光粉实该八百一斤一十两,乌梅实该一千三百八十一斤一十三两;阔白绵布一十四万匹。[1](P994)丁字库:生漆四千八百八十三斤六两,桐油七千五十二斤八两,黄熟铜一千五十斤一十两,锡一千八十三斤六两,黄蜡一千九百一十七斤三两,黄牛皮六十八张,红熟铜一千四百四斤六两。[1](P1001)

        商价时估:递年上下二估,本部山东、河南等司官、九门盐法等委官会 同科道,照时岁丰歉多寡不定,大约亦不甚远,今备录万历九年题准会估之数,以备查考。[1](P1005)

根据上供物料明细及时估价格,计算其折银额为43,816.13两,如表3所示。

 

3  万历九年(1581)苏州府上供物料折银明细

仓口

物料品名

数量[④]

单位

时估价格[1](P1005-1006)

折银(两)

供用库

黄蜡

2,600

0.2

520

 

芽茶

2,000

0.08

160

 

叶茶

1,100

0.02

22

 

灯草

2,000

0.04

80

 

黄蜡

5,908

 

1,181.76

甲字库

银硃

1,765.1875

0.52

917.90

 

靛花青

1,958.8125

0.07

137.12

 

光粉

801.625

0.045

36.07

 

乌梅

1,381.8125

0.02

27.64

 

阔白绵布

140000

0.28

39,200.00

丁字库

生漆

4,883.375

0.11

537.17

 

桐油

7,052.8

0.042

296.22

 

黄熟铜

1,050.625

0.118

123.97

 

1,083.375

0.09

97.50

                   

黄蜡

1,917.1875

0.165

316.34

 

黄牛皮

68

0.22

14.96

 

红熟铜

1,404.625

0.105

147.49

合计

 

 

 

 

43,816.13

 

    (三)钞关税

万历时,浒墅关本色钞586万贯,钱1,173万文,折色船料正余银39,900两。[2]卷六(P2)旧例每钞10贯钱20文折银7分。[2]卷五(P6)时折银价钞1000贯价银0.6两;钱分古钱和嘉靖钱,前者每1000文银价1.6两,后者1000文折银2.05两。[1](P1319)则本色钞折银为5860000/1000*0.6=3516两;古钱与嘉靖钱各按50%计算,折银为11730000*50%/1000*1.6+2.05=5865*3.65=21,407.25两。则钞关税总额为39900+3516+21407.25=64,823.25两。

(四)盐税

盐运司、提举司等机构所征盐课银,由于资料阙如,惟见各盐运司、提举司收入总额,而不见各具体盐场之数。幸好《重订两浙鹾规》记载了两浙各盐场及各县所征盐课银的分配项目,由此可窥知苏州府辖地课银情况,见表4

                 4  万历期间苏州府盐课明细

县、场名

解京银

给商银

轿甲工食银

备荒银

小计(两)

长洲县

2.26

4.53

 

 

6.79

吴江县

1.65

3.3

 

 

4.95

嘉定县

214.92

422.93

 

 

637.85

太仓州

1.67

3.33

 

 

5

崇明县

712.53

1,793.15

271.65

297.14

3,074.47

清浦场

103.44

200

 

 

303.44

合计

1,036.47

2,427.24

271.65

297.14

4,032.5

资料来源:《两浙重订鹾规》卷一,《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8册《史部·政书类》,书目文献出版社,第404页。

盐课银分配项目主要有解京、给商、备荒等项,解京,即由盐运司解送户部太仓银;给商,是盐运司付给边商的仓钞价;备荒,系留存的灶户赈济银。万历时,苏州府辖地年征收盐课银为4,032.5两。另外。户口盐钞银11,197两属于盐税,应从田赋中剔除计入,两者合计15,229.50两。

   (五)杂课

    包括商税、积谷两部分。明代对城市商贾多征市肆门摊税,唯苏州不收。《会计录》卷四三记载了苏州额征商税等项,本色钞七万二千九百一十锭三贯六百四十一文,折色钞七万三百二十二锭四贯,鱼课银六十八两五钱五分解南京户部,荡钞银六十五两八钱九分。[1](P1336),共折银2,282.94两,具体计算过程如表5所示。             

                 

5  万历九年(1381)苏州府商税折银明细

商税

折钞贯

折银标准[3]

折银(两)

本色钞

七万二千九百一十锭三贯六百四十一文

364,553.64

1=3

 

1,093.66

折色钞

七万三百二十二锭四贯

351,614.00

1,054.84

鱼课银

 

 

 

68.55

荡课银

 

 

 

65.89

合计

 

 

 

2,282.94

 

积谷乃明廷规定为赈灾而贮藏于预备仓的仓粮。弘治三年(1490),定预备仓粮事例,有司每十里以下应积粮一千五百石,若少积三分,则罚俸半年;少五分者,罚俸一年;六分以上者,九年考满降职使用。[1](P1368)苏州府共积谷一万石[1](P1368),按万历初时价,每石折银3[4]卷三九七(P4291,共折银3,000两。

杂课合计共折银5,282.94两。

   (六)徭役折银

传统中国的赋税结构中,劳役是隐性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支出难以用货币经济形式来衡量。明代后期,朝廷对财政收支的考核,大都以白银作为计量单位,实物收支入账,大都通过规定的价格折算成白银,白银业已成为会计核算中的主要货币量度[5](P261)

“土地万世而不变,丁口有时而盛衰。定税以丁,稽考为难,定税以亩,检核为易。”[6](P214)万历时,苏州府嘉定县取消了“均徭旧例十年轮编”的做法,今皆征银募役,每年入条编带征。均徭共银10,845.5两,以实编丁田平米为法,每石该派银0.026两,里甲共银3,099.9两,每石派银0.0073两。[7](P431)改按丁田编银为按粮派银,在官民一则统一的前提下,将徭里银完全摊之于税粮,是一种完全的摊丁入亩。

    自嘉靖十七年苏州府属各州县大规模徭役编银以来,里甲、均徭银成为正赋,按丁田分摊役银已成为常态,每年地丁银额数也比较固定。《天下郡国利病书》记载了万历末年苏州府各州县徭役编银情况,列表如表6

6  万历四十五年(1617)苏州府各州县徭里银汇总表

州县

均徭银(两)

里甲银(两)

合计(两)

太仓州

8,159.35

5,428.87

13,588.22

长洲县

10,406.79

7,150.22

17,557.01

吴县

9,714.78

6,389.66

16,104.43

吴江县

11,890.30

4,775.05

16,665.35

常熟县

11,692.12

5,846.06

17,538.18

昆山县

9,477.92

4,738.96

14,216.88

嘉定县

10,710.80

3,291.40

14,002.20

崇明县

3,857.94

963.53

4,821.47

合计

75,910.00

38,583.76

114,493.75

资料来源: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四部丛刊三编》史部,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1936年,第58a-61b页。

 

由表6可知,万历四十五年(1617),苏州府属各州县共编银114,493.75两,与嘉靖十七年(1538)编银97,356.35[⑤]相比,增长17,137.4两。因万历六年(1578)恰好位于两者中间,姑且撷取上述折银额的算术平均数105,925.05两,作为万历六年徭役折银总额。

以上一至六项共折银898,926.19两,此即万历初年苏州府的赋税总额。

二、万历时期苏州府赋税结构分析

由于白银在社会经济中,尤其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广泛应用,使我们在考察晚明各项赋税时,不仅可以摒弃实物税简单加总,无法计算总额的缺陷,而且能够对赋税结构进行深入分析。基于对万历初年苏州府赋税总额的计算,由此得到苏州府万历初年赋税结构图。

万历初年苏州府田赋占赋税总额的73.85%,表明明代中后期经济繁盛如苏州者,仍是农业经济的天下。徭役折银为赋税总额的11.78%,另外4.87%的上供物料亦归为里甲役负担,两者合计为16.65%。钞关税占总额的7.21%,已成长为国家主要赋税组成部分。隆庆年间钞关接管商税的征收,“其所榷本色钱钞则归内库,以备赏赐;折色银两则归太仓,以备边储。每岁或本折轮收,或折色居七分之二。”[8](P245)盐课比重较低,是由于苏州非重要盐产地的缘故。杂课比重为0.59%,由于包括商税之故,此比重明显偏低,需在下面进一步追索其深层次原因。

万历初年明代苏州赋税总额中,田赋几占其四分之三,而占赋税总额11.78%的徭役折银,其中至少2/3摊入田赋,因此之故,实际田赋收入要超过80%。若从全国范围内观察,这个比例恐怕还要高一些。由此上溯至三百年前的宋代,据贾大泉研究,田赋在国家赋税中,已退居次要地位,此前无足轻重的商税、专卖税、矿税却升居主要位次,并且在熙宁十年(1077),所占比重达到70%[9]而由万历初年下行至一个半世纪后的清乾隆时期,据王业健研究,1753年正额田赋占赋税总额的77.94%[10],其他盐税、内地关税、杂税只占赋税总额的22.06%。显而易见,明代后期的赋税结构,与清代中前期是相似的,或者说一脉相承的;而与北宋熙宁时期相较,却相差甚远,不禁令人产生时光倒流之感。因为多年前所形成的共识,所谓“唐宋变革”论或“明清停滞”论,其市场早已式微了。所以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的辨析。

北宋承袭唐、五代之禁榷法,所禁项目有盐、酒、茶、矾多种,其条法之严密亦甚于前代。[11](P34)因而两税之外,政府“悉取山海之货,酒榷之饶”[12]卷四四(P939)。景德年中(1001-1005)至庆历五年(1045),酒课由428万贯,增至1,710万贯;盐课由335万贯,增至715万贯;商税由450万贯,增至1,975万贯[12]卷二〇九(P5089)。短短四十年,酒、盐、商三税分别增加了299.53%113.43%333.89%。熙宁十年(1077)所征酒、盐、茶榷税共22,266,130贯,而两税所征折钱只21,626,985[9],榷税反比两税正额多出639,145贯。另外王安石变法后,自熙宁二年(1069)以来,青苗息钱、免役钱每年税额为500万贯。[11](P54)斯波义信在其名著《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中,按税别统计了北宋时期的财政收入,更为清楚地显示了上述背景下的赋税结构。[⑥]这是一种涸泽而渔的赋税政策,当时即招致广泛批评。“夫山泽之力,与民共之。自汉以来,取为国用,不可弃也,然亦不可尽也”[12]卷四二(P898),方今“山泽之利竭矣,征赋之入尽矣”。[13]卷三(P141)因此,来源于山泽之利的赋税结构,并非根植于商品货币经济基础之上,于国于民亦非益事。明代万历初年政府所征营业税145,658[14]甚低,是否因为此时商业水平之发展与营业税额之征收不成比例?

明初建立的小农经济体系,农业税是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不仅商税收入少,而且过于分散。宣德时钞关建立后,商税收入愈加走低,所收商税,甚至仅能维持当地税课司局的正常运转。至十五世纪左右,非法定货币白银事实上成为国家主币,迫使国家逐渐采纳市场经济模式。市场经济的繁盛,意味着小农经济体系下农业税为主的赋税结构,逐渐转向农商并举,但在实际征收中却名实不符。明初曾建立400余个税课司局,至万历后期已然关闭近3/4,只有112个硕果仅存[15](P169)。嘉靖时,苏州浒墅关代管税课司局七处,岁办课钞共401,254贯,实际仅折银1,230.76[⑦]。其中苏州税课司位于郡城,长洲、吴县税课局位于郡城两翼,共同担负苏州府城的税课,岁办课钞共338,734贯,占所收商税总额的84.42%。若折成银两,则仅有1,038两。

《一统路程图记》卷七载:“嘉靖七年,奏定门摊客货不税,苏松常镇四府皆然,于是商贾益聚于苏州,而杭州次之。”[16]南直隶作为商业发达地区,其商品流通额可达数千万两,应征营业税百万两左右,实征仅2万余两,其中相差近100万两。[14]苏州府,万历初年只丝织业一项,年流通额以百万两计,其年商品流通额及应纳营业税额,约为南直隶的1/5。由此看来,苏州府万历初年商业税收被严重低估,在此可保守估计为银20万两。

1所示万历初年赋税结构,是笔者所见文献资料的反映,也许比较接近其本来面相。若从经济结构的角度考虑,万历初年苏州各赋税单项,可进一步调整为如表7所示,其中杂课中2,282.94两计入商税,积谷3000两计田赋。

7  万历六年苏州府赋税原额、修正额

 

项目

田赋

上供物料

钞关税

盐税

商税

徭役折银

合计

原额

663,849.32

43,816.13

64,823.25

15,229.50

5,282.94

105,925.05

898,926.19

修正额

666,849.32

43,816.13

64,823.25

15,229.50

202,282.94

105,925.05

1098,926.19

 

经过修正后的赋税结构,田赋降至60.68%,而商税升为18.41%,其他盐税、钞关税、上供物料亦随之稍有变动。实际上,此赋税结构与图1相比,只是经济结构视角下,观察到的相对真实,似乎有助于解释苏州府长期存在的重赋悖论。洪武以降,直至万历初年,苏州府向来赋税沉重、经济繁荣并存,一方面,“三吴赋税之重,甲于天下,一县可敌江北一大郡,破家亡身者往往有之”[17]卷三(P50),另一方面,“吴中百货所聚,其工商贾人之利,又居农之什七,故虽赋重,不见民贫”[18]卷二(P32)。苏州赋重而不见民贫的原因,与其说与农人多经商致富有关,不如说缘于明廷之赋税政策。彼时除田赋占大宗以外,其次即是商税。商税由坐税和过税组成。过税,即钞关税;坐税,即塌房税、市肆门摊税、渔课等税课司、渔课所所征之税。此种制度设计挂一漏万的情况甚多,以致明代文献记载之商税额少之又少。

“天下之民,出其乡则无所容其身;苏松之民,出其乡则足以售其巧”。去本逐末,“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成为苏州民众之共识。宣德时,“苏松之逃民,其始也皆因艰窘,不得已而逋逃”[4]卷二二(P174),科则悬殊的官民田制度是赋税沉重、民户逃亡的主因。嘉靖以降,“大抵以十分百姓言之,已六七分去农。”[19]卷一三(P111)吴人或“以商贾为生,……靡远不到”[20]卷一(P891),“博锱铢于四方,以供吴之赋税”[21](P47);或植棉养蚕,“一人织之,十人聚而衣之”[7]卷六(P479),“全赖花布贸易,以为完粮之资”[7]卷七(P483),“上供赋税,下给俯仰”[22]卷三五(P12)。商贾经营之所得,有“积银常至数十万两者”[23]卷三五八(P3436),有“以万计者不能枚举”[24]卷二五一(P6478),然而苏州实际所收之商税,折银只有二千余两。以商业经营之巨利,补农业生产之重赋,可能是苏州赋重,不见民贫之主因。

三、从赋税结构看苏州民户的赋税负担与生活状况

前文业已计算了苏州府的赋税总额,并分别得到了万历初苏州府实际上和理论上的赋税结构。在商品货币经济颇有发展的万历初年,苏州民户的具体负担及生活状况是怎样的?尤其是赋税负担与其家庭收入的比重如何?

对传统小农经济来说,农民在种植上并不存在窒碍,根据市场要求和社会经济的变化,小生产者可以随时向商品性农业生产转化。明清两代的江南地区,稻米等农作物收成,除了交纳赋税外,所剩无多,必须依赖于商品性经济作物的种植与贸易。[25](P9)明代中期以后,苏州府表现得更为突出,农业生产结构由过去单一的粮食种植,向桑蚕和棉花等多种经济作物种植转变。如嘉定一带,“地形高亢,土脉沙瘠”、“地不产米,止宜木棉”[26](P137);邻近的太仓州,“州地宜稻者亦十之六七,皆弃稻袭花”,因而“郊原四望,遍地皆棉”[27]卷一五(P31)。而吴县、长洲和吴江诸县,正位于“北不愈淞,南不愈浙,西不愈湖,东不至海”[⑧]的蚕桑之地,因而民户遍种桑园,尽逐绫绸之利。请看明人诗文对苏州蚕桑、丝织业的渲染:

吴蚕吐丝白于银,染丝上机颜色新。……明日朝廷促功商,输官不得亏铢两。[28](P153)

吴越分歧处,青林接远树。水乡成一市,罗绮走中原。尚利民风薄,多金商贾尊。人家勤织作,机杼辄晨昏。[29]卷五〇(P16)

东风二月暖洋洋,江南处处蚕桑忙。……缲成万缕千丝长,大筐小筐随络床。……咿咿轧轧谐宫商,花开锦簇成匹量。……莫忧八口无餐粮,朝来镇上添远商。[29]卷一八(P339)

 

桑蚕、缫丝、丝织业的发展,使以此为特色的市镇迅速成长起来。吴江县治东南的盛泽,明初居民只有五、六十家,嘉靖时“居民百家,以绸绫为业,其后,商贾辐辏,烟火万家,百倍于昔”[31]卷一(P1),迨至万历以后,“绫罗纱绸出盛泽镇,奔走衣被遍天下。富商大贾数千里辇万金而来,摩肩连袂,如一都会矣。”[32]卷一七(P1)而“大抵东南之利,莫大于罗绮绢紵,而三吴为最。……而今三吴之以机杼致富者尤众。”[33]卷四(P85)据樊树志估计,种棉比种稻收益高达70100%[34](P392),而种桑则利润更高。良田一亩可养蚕16斤,缫丝16斤,嘉靖中丝每两值银2分,丝16斤可得银5.12两;若用于稻作,丰年可得米4石,每石银3钱,收益为银1.2两。效益相差四至五倍。[34](P396万历六年苏州耕地是9,295,951亩,人口是2,011,985,则人均耕地为4.6203亩,如一家按5口计算,则好的年景,种桑人家收入为4.6203*5*5.12118.28两。而种稻收入则为4.6203*5*1.227.72两。此时,种桑与种稻收入之比为118.28:27.72=4.27:1

当然,上述收入只是一个家庭的毛收入,而非净收入,因为未减掉应交纳的赋税。万历六年苏州府田赋总额为2,092,560除以人口2,011,985,则人均田赋为1.04石,则民户一家至少应纳田赋为1.04*5*0.5=2.6两。因此种稻家庭,其年净收入为27.72-2.6=25.12两。进而可知田赋约占种稻家庭总收入的9.38%。对于植桑养蚕家庭而言,蚕丝走向市场,销售后尚需交纳商品交易税,因税率资料阙如,暂按三十税一计算,则年应纳税额为118.28*1/303.94两。粜丝易银后另需交纳田赋2.6两。由此得到植桑养蚕家庭年净收入为118.28-3.94-2.6=112.74两,进一步可得到赋税约占其总收入的5.53%

由以上分析可知,一方面,种稻之于养蚕,其赋税几占收入的10%,因而赋重是名实相符的。但并不能因此认为一般种稻之户,其基本生产、生活难以为继。从维持生存方面的支出来看,口粮最为重要。五口之家,若大小口牵算,如谚语所云“大口小口,一月三斗”,平均每人日食一升,全年食粮3.6石,一年全家口粮约为米18石。若每石折银5钱,则全家口粮支出为9两,不及其家庭收入的三分之一,剩余三分之二的收入,可用于其它方面。事实上,“三吴之野,终岁勤动为上农者,不知其几千万人也”[35]卷三六(P11凭借力田起家的富民阶层,亦屡见不鲜。如昆山,诚甫“世为苏州人。……徙昆山之真义里,……以力穑致富,甲于县中。”[36]卷二五(P592张翁“居昆山之大慈。其地有双洋荡,多美田,翁以多耕致饶足,而兄弟友爱,不肯析居殖私财。”[36]卷一三(P326据《水东日记》记载,成化二年,昆山“旱麦水稻田土,每亩岁收米麦四石之上”。[37]卷三一(P313通过辛勤开垦,嘉万后米麦产量当不会低于此数。又如吴江,“明农者因势利导,大者隄,小者塘,界以埂,分为塍,久之皆成沃壤,今吴江人往往如此法,力耕以致富厚,二十里内,有起白手致万金者两家。[38]卷六(P138

另一方面,植桑养蚕由于收益丰厚,所纳赋税相对较低,因而赋税虽较它郡为重,仍少见民贫,甚或奢靡之风大兴。明末清初时川人唐甄,晚年曾长期定居苏州,对苏州、湖州此等景况,称:“吴丝衣天下,聚于双林;吴、越、闽、番至于海岛,皆来市焉。五月,载银而至,委积如瓦砾。吴南诸乡,岁有百十万之益。是以虽赋重困穷,民未至于空虚,室庐舟楫之繁庶胜于他所,此蚕之厚利也。[39]卷三六(P440若以蚕丝从事丝织綾绸之业,则比养蚕获利要多。例如妇人1名,年可织绢60匹,收入可达60两;支出有经丝350两,银价25两,纬丝250两,银价13.5两,丝线、家伙、线腊值银2.5两,妇人口食5两,共耗银45两,收入支出相抵,净收入为15两。[40](P17以上所述原料,乃是从市场购入;若用自产蚕丝,则获利还会增加。

一般而言,随着经济结构的转变,苏州民户家庭并非只种水稻,或仅植农桑,而是根据市场需求,不仅进行经济作物的多样种植,而且农、工、商并举。田多者或出租经营,或雇佣长、短工;田少者和无田者,或佃种他人田亩,或投雇富家力田,或干脆弃农经商。嘉万以降,佃种他人田亩者,当不在少数。“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41]卷一〇(P590虽然古人在使用非具体数字时,常有夸大之嫌,但仍可说明明中后期佃户增多之趋势。嘉靖二十四年(1545)优免则例规定,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以下依次递减,至九品免粮六石,免丁六人。内官内使亦复如是,地方官按同品京官减半。[42]卷二〇(P135这一特权政策助长了小民带产投靠或投献之风。不过,对于商品货币经济相对发达的苏州而言,毕竟不是主流。嘉靖之前,苏州府官田制度的存在,是其赋税重于别处的原因之一。但该赋税政策,并非一无是处,在一条鞭法推广之前,雇佣劳动的普遍出现和广泛分布即是其一。“无产小民投顾富家力田者,谓之长工;先借米谷食用,至力田时撮一两个月,谓之短工。”[42]卷六(P225一条鞭法推广之后,佃种富室田亩,定期交纳分成地租或定额地租,甚至将所佃田亩再次出佃,成为二地主者,愈来愈多。

这种佃户家庭的生活究竟如何?顾炎武《日知录》云:“岁仅秋禾一熟,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石余,而私租之重至一石二、三斗,少亦七、八斗。”[41]卷一〇(P590这段话当仔细辨析,据此尚不足以判断明代苏州的实物地租率,因为米麦的产量和租额并非一成不变。耿橘大《兴水利申》曰:“计常熟民间田租之入,最上每亩不过一石二斗,而实入之数,不过一石。乃粮之重者,每亩至三斗二升,而实费之数,殆逾四斗,是什四之赋矣。”[23]卷一五(P1。佃户每亩交纳的田租,包含一定的虚额在内。实际交纳的地租,须依照年成高下折算。协议规定“每亩不过一石二斗”,实际交纳不到一石,而出租田亩者,须交给官府田赋4斗,剩余仅6斗。至清代仍是如此,“吴农佃人之田者,……三春虽种菽麦,要其所得,不过如佣耕之自食其力而无余,一岁仅恃秋禾一熟耳。秋禾亩不过收三石,少者只一石有余,而私租竟有一石五斗之额。然此犹虚额也,例以八折算之,小欠则再减。”[44](P383更甚者,如清人王炳燮所言,苏州“实收租米,多者不过五六成,少者才及三四成。是所谓租额,不过纸上虚名。”[43](P404

而且,无论明清,出租田亩者并非对所有田亩所产收租。“春熟不分租”,已为乡例。上述亩租一石,是所谓秋粮“正租”,而南方的“小春作物”,一向是不收租的。[44](P7“小春作物”即夏麦,明代江南小麦的亩产量,相当于同块地秋米产量的一半,其价格大致相当于米价的一半。若某一五口佃户,租种20亩地,如《安吴四种》所言,“苏民精于农事,亩常收米三石,麦一石二斗。”即以米2.5石,麦折米0.6石计算,纳田租1石后,每亩尚留2.1石,按每石折银0.5两计算,20亩地其净收入为2.1*0.5*20=21两,预留口粮9两外,剩余12两供其它支出。与拥有自有20亩土地的家庭生活,尚有不小差距,需要进一步租佃或其它经营才能予以弥补。需要注意的是,苏州所处江南地区,人多地狭,佃户经营若靠外延式增长,比如扩大佃种面积,则终非长久之计。因此,变外延式增长为内涵式增长,比如从事棉纺、丝织等业的生产,庶几可得“小康”。清人薛福保道出了原因,“往时江南无尺寸隙地,民力田,佃十五亩者称上农,家饶给矣。次仅五六亩,或三数亩,佐以杂作,非凶岁亦可无饥。何者?男子耕于外,妇人蚕织于内,五口之家,人人自食其力,不仰给于一人也。”[45]卷四一(P24

又如弃农经商,不啻是改善农户家庭生活的又一路径。两宋时,苏州即有“民不耕耨,而多富足,中家壮子,无不贾贩以游”[46]卷三七(P530之传统。宣德时,周忱即意识到苏松逃民“出其乡则足以售其巧”从事多样的工商业活动,或开张店铺,或买卖办课,或屠沽贩卖,往来南北,几遍天下。此时,“流寓”之所以胜于“土著”,得益于吴人的经商传统和禀赋。其后,“人生十七八,即挟赀出商,楚、卫、齐、鲁,靡远不到,有数年不归者”[20]卷一〇(P891嘉万已降,苏州诸州县民户经商氛围更浓,嘉定“商贾贩鬻,近自杭、歙、清、济,远自蓟、辽、山、陕,其用至广,利亦至饶”[22]卷六(P476;而吴县洞庭人成为苏州商人群体的代表,“往往天下所至,多有洞庭人”[36]卷二一(P522。不过此时,相较于宣德时期的“出其乡”以“售其巧”,人口流动更有一种逆向的变化。人口不是因“推力”而外移,而是由“拉力”而内迁。苏州作为东南都会之地,时人称“阊门内外,居货山积,行人水流;列肆招牌,灿若云锦。语其繁华,都门不逮”[47](P27;“绫、锦、紵、丝、纱、罗、绸、绢皆出郡城机房,产兼两邑,而东城为盛,比屋皆工织作,转贸四方,吴之大资”[48]卷一四(P50。以郡城为中心,吴县、长洲为两翼的都市聚集区,不仅是工业制造中心,而且是商品集散之地。因而不但引得商贾云集,更是各色人等的寻梦之地。万历时徽州人黄汴,曾“侨居吴会,与二京十三省暨边方商贾贸易”[49]。来自全国的行商,于苏州“开张字号行铺者,率皆四力旅寓之人”[50]卷一一(P647。而或为逃避赋税,或怀致富梦想,单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者,其数量之多不得而知。

经商者众,又使从事长短工者出现供不应求,朱国祯《涌幢小品》卷二云:“近年农夫日贵,其值增四之一,当由务农者少。”[38]卷六(P43象现代社会一般,农民以外出打工为生,不仅养活自己,而且可以获得工钱,补贴家用。庄园中一名长工,除吃米五石五斗,消费菜肴一两二钱外,还可获得工银五两。而罔籍田业的苏州市民,“听大户呼织,日取分金为饔飧计,……两者相资为生。”[51]卷四一方出资,一方出力,两者相资为生,市场是二者结合的最佳媒介,此为赋税白银化和白银货币化下经济发展的必然归宿。江南能够支撑繁重的赋税,赖以丝绵绸布等手工业商品的生产,苏州当更如是。

四、结语

从以上分析可知,明代苏州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在解决人口与土地的矛盾的同时,纾解或减轻了苏州重赋问题,而解决重赋问题,求诸田亩之收,则必不可办”[35]卷一二(P12。所谓重赋,其实就是赋役不均的问题自周忱、况钟始,明代苏州府的赋税改革,皆可视之为一种均田均粮运动,通过加耗折征、征银、改革漕运、统一官民科则等手段,赋役不均问题得到一定程度治理。[⑨]通过考察苏州赋税结构,以及苏州民户的生活状况,可知在均田均役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多种经营,尤其是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才是最为有效的办法。明代苏州重赋问题,亦应从赋税结构、经济发展的角度进一步阐释。“贫乏之民得以俯仰有资”,是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商品货币经济发展之所赐。从万历时期苏州府赋税结构可以看出,实际交纳商税远远低于应纳税额。农副业、工商业经营上的巨额利润,弥补了单纯农业经营之重赋,这是苏州赋重,却不见民贫之实质。

嘉靖以降,随着赋役折银,摊丁入亩的展开,进一步松弛了千百年来,人身依附于户籍、土地的状况,激发了市场活力。相较于收入成倍的增长,苏民不仅“上供赋税,下给俯仰”,而且有了奢靡的理由。“江南奢于江北,而江南之奢又莫过于三吴”[33](P79“以吾苏郡而论,洋货、皮货、衣饰、金玉、珠宝、参药诸铺、戏园、游船、酒肆、茶座,如山如林,不知几千万人。有千万人之奢华,即有千万人之生理。若欲变千万人之奢华而返于淳,必将使千万人之生理亦几于绝。此天地间损益流通,不可转移之局也。”[52]卷上(P700因而苏州重赋,“徒有重赋之名,无有重赋之实”是颇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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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赵靖、易梦虹.中国近代经济思想资料选辑[M].北京:中华书局,1982.

44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

45皇朝经世文续编.光绪思补楼本.

46范成大.吴郡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

47孙嘉淦.南游记[M].上海:文艺小丛书社,1933.

48嘉靖吴邑志[M].上海书店,1990.

49黄汴.一统路程图记.吴岫校钞本,复旦大学图书馆馆藏.

50郑若曾.郑开阳杂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51蒋以化.西台漫记[M].浙江巡抚采进本.

52顾公燮.消夏闲记摘钞[M].上海书店,1994.

 

 



[] 张学颜等撰:《万历会计录》(上、下),《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253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下引此书,均为此版本。

[] 万明、徐英凯:《明代白银货币化再探——以<万历会计录>河南田赋资料为中心》,《“基调与变奏”:7-20世纪的中国》第二卷,2008年,第105-127页;万明、侯官响:《财政视角下的明代田赋折银征收——以<万历会计录>山西田赋资料为中心》,《文史哲》2013年第1期;万明:《明代财政的转型——以<万历会计录>浙江田赋为中心的探析》,《明史研究论丛》第十二辑,2014年;万明:《传统国家近代转型的开端:张居正改革新论》,《文史哲》2015年第1期。

[] 侯官响:《明代苏州府徭役折银考论》,《明史研究论丛》第十二辑,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4年,第48-66页。

[] 如单位为斤、两,则按彼时折算标准1=16两计算。

[] 根据正德《姑苏志》卷一五《田赋》,《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1007-1009页数据计算。

[] 公元997-1007年间,北宋两税、商税、酒税、盐税构成分别为69.96%11.15%10.60%8.30%,而1077年则分别是44.17%14.15%21.73%19.95%。见[]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方健、何忠礼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34页表3

[] 苏州浒墅关原代管税课司局九处,分别是苏州府税课司,岁办课钞123,200贯,吴县税课局,112,100贯,常熟县税课局20,264贯,吴江县税课局10,800贯,嘉定县税课局27,780贯,长洲县税课局103,434贯,太仓州3,676贯,崇明县税课局,于弘治十六年奉例裁革,吴江同里税课局“近奉例裁革”。见嘉靖《浒墅关志》卷七《管辖》,《上海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63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年,第317-319页。

[] 淞即吴淞江,浙即浙江,湖即太湖,海即东海,见唐甄《潜书》下篇下《教蚕》,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40-441页。

[] 侯官响:《明代苏州府徭役折银考论》,《明史研究论丛》第十二辑,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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