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
内容提要:16世纪中晚期,中国的赋税制度发生了以白银货币化为主要内容的变迁。作为国家财赋中心的苏州府,也是赋税改革肇始之地。赋役征银的实施,商品经济的发展,引发苏州府赋税结构的深刻变化。赋税结构的变化,是中国从古代赋役国家,向近代赋税国家转型的重要标志。随着白银逐渐成为国家主要货币,赋税项目以白银为核算货币的记载,至万历时期成为常态。本文即以此为背景,对彼时苏州府各赋税项目进行考察计算,由此得到苏州府万历时期的赋税结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了苏州民户的赋税负担与生活状况,
并对苏州重赋提出了新的解释。
关键词:万历时期 苏州府 白银货币化 赋税结构 民户生活
16世纪中后期,中国社会经济发生了令世人瞩目的变迁。其中财政方面,赋役合一,统一征银的普遍展开,标志着中国由古代赋役国家,向近代赋税国家的转型。围绕明代财政总册《万历会计录》[①]河南、山西、浙江田赋资料的记载,万明等学者以白银货币化为视角,对田赋征收由实物税向货币税演进,财政体系由赋役向赋税转型,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考察。[②]笔者亦曾以苏州为例,探究了明代中后期里甲、均徭同出于丁田,赋役合并征收银两的趋势。[③]
在传统农业社会,赋役是国家财政的基础。明代中后期,中国处于由传统小农社会向近代多元社会转型的起点。伴随商品经济之发展,财政体系之转型,国家赋税征收的内容及结构,必然产生相应的变化。作为商品经济最为活跃,国家储积惟苏为最的苏州,其变化更具典型意义。实际上,赋役合一、统一征银的变迁过程,即是近代赋税结构萌芽的过程。田赋于财政之重要性逐渐下降,而其他方面的赋税,如工商税收之类,却有愈加上升的趋向。
基于上述研究和考量,本文即以万历时期苏州府的赋役改革为视域,对赋税构成要素进行考察计算,以期得到万历时期苏州府的赋税结构。在对赋税结构进行分析基础上,进一步探究民户赋税负担、市场经济发展、苏州重赋之间的关系,以求教于方家。
一、赋税总额的计算
嘉靖、隆庆以降,张居正于万历初年推广一条鞭法新政。先是万历元年(1573)至六年(1578),“以催科为考成”,兼行条鞭;七年(1579)至十年(1582),清田亩与行条鞭并重。作为财政方面的总结性文献,《万历会计录》就是在上述历史背景下编纂的,并于万历十年刊行。
《会计录》凡四十三卷,以白银为财政收支的主要计量单位,对各项财政收支作了全面记载。卷一录全国洪武、弘治旧额,万历六年(1578)现额;卷二至卷一六,分别叙述了十三布政司、南北两直隶田赋数额及沿革脉络,万历六年(1578)详至府、州、县;卷一七至卷二九,载九边十三镇粮饷;卷三〇至卷四三,载内库、光禄寺供应、宗藩禄粮、屯田、盐法、茶法、钞关、杂课的具体收支情况。其中卷一六,记载了苏州府万历六年(1578)的田赋状况。
彼时田赋仍是苏州赋税的主要部分,田赋而外,尚有上供物料、钞关税、盐税、商税、里甲均徭折银等项,分别记载于《会计录》、《浒墅关志》、《重订两浙鹾规》及府县方志。下面即以上述文献之记载为基础,对各赋税项目进行追索探究、计算分析。
(一)田赋
主要包括夏税、秋粮两项。夏税分为小麦、农桑丝折绢、税丝、税钞四类;秋粮分为米、阔白绵布、马草和户口盐钞银。《会计录》不仅详细记录了上述诸项的起征数量、仓口去向,而且标明了折银标准。[1](P601-603) 由此笔者能够比较容易算得各田赋项目的折银数以及折银总额。首先可以将上述田赋征收项目中已折银的实物部分进行计算,得出田赋货币化部分之金额;再以《会计录》中列示之折银标准,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出统一折银价格,进而未折银的实物部分,其货币额即可获得。按照上述原则,分别计算出万历六年(1578)苏州府夏税、秋粮起运、存留折银明细,详见表1和表2。
表1 万历六年(1578)苏州府夏税银明细
去向 |
田赋 |
数额 |
折银标准 |
折银总额(两) |
京库 |
小麦 |
30,000石 |
0.25 |
7,500.00 |
镇江仓 |
小麦 |
5,000石 |
0.25 |
1,250.00 |
凤阳仓 |
小麦 |
5,700石 |
0.25 |
1,425.00 |
南京仓 |
小麦 |
10,000石 |
0.25 |
2,500.00 |
存留 |
|
2,965石 |
0.25 |
741.25 |
小麦合计 |
|
53,665石 |
|
13,416.25 |
|
农桑丝折绢 |
640匹 |
0.7 |
448.00 |
|
税丝折绢 |
12,555匹 |
0.7 |
8,788.50 |
|
税丝 |
102,478两 |
0.08 |
8,198.24 |
|
税钞 |
4392锭3贯 |
1锭=5贯; 钞1贯=0.001143两 |
25.04 |
总计 |
|
|
|
30,876.03 |
表1显示,万历六年苏州府夏税由小麦、农桑丝折绢、税丝折绢、税丝、税钞共五个子目组成,折银后共30,876.03两。
表2 万历六年(1578)苏州府秋粮折银明细
去向 |
田赋 |
数额(石) |
折银标准 |
折银(两) |
京库 |
糙米 |
764,826.00 |
0.25 |
191,206.50 |
|
兑军米 |
655,000.00 |
0.25 |
163,750.00 |
|
淮安改兑米 |
42,000.00 |
0.25 |
10,500.00 |
光禄寺 |
白熟粳米 |
15,000.00 |
0.70 |
10,500.00 |
|
白熟糯米 |
2,500.00 |
0.70 |
1,750.00 |
酒醋面局 |
白熟糯米 |
3,150.00 |
0.70 |
2,205.00 |
供用库 |
白熟粳米 |
15,900.00 |
0.70 |
11,130.00 |
|
禄米小麦 |
218.00 |
0.40 |
87.20 |
|
禄米粳米 |
8,298.00 |
0.70 |
5,808.60 |
内官监 |
白熟粳米 |
4,250.00 |
0.70 |
2,975.00 |
南京各仓 |
白熟粳米 |
28,757.00 |
0.60 |
17,254.20 |
凤阳府仓 |
白熟粳米 |
8,000.00 |
0.60 |
4,800.00 |
扬州府仓 |
白熟粳米 |
12,185.00 |
0.60 |
7,311.00 |
宗人府 |
白熟粳米 |
35,909.00 |
0.70 |
25,136.30 |
泾府等四府 |
白粳米 |
3,250.00 |
0.70 |
2,275.00 |
寺观 |
白粳米 |
24,491.00 |
1.00 |
24,491.00 |
京库阔白棉布准米 |
白粳米 |
190,000.00 |
0.30 |
57,000.00 |
南京光禄寺 |
白熟粳米 |
68.00 |
0.70 |
47.60 |
|
次白熟粳米 |
6,000.00 |
0.60 |
3,600.00 |
|
白熟糯米 |
127.00 |
0.70 |
88.90 |
酒醋面局 |
白熟糯米 |
700.00 |
0.70 |
490.00 |
南京牺牲所 |
緑豆 |
600.00 |
0.81 |
486.00 |
会同馆 |
次白熟粳米 |
225.00 |
0.60 |
135.00 |
神乐观 |
糙粳米 |
640.00 |
0.60 |
384.00 |
公侯驸马 |
俸禄米 |
19,692.00 |
0.70 |
13,784.40 |
米起运 |
|
|
|
557,195.70 |
米存留 |
|
197,108.00 |
0.3025 |
59,625.17 |
米合计 |
|
2,038,894 |
0.3025 |
616,820.87 |
京库 |
马草 |
350,000.00 |
0.03 |
10,500.00 |
南京内官监 |
马草 |
1,000.00 |
0.03 |
30.00 |
南京户部 |
马草 |
160,000.00 |
0.03 |
4,800.00 |
马草存留 |
|
27,414.00 |
0.03 |
822.42 |
马草合计 |
|
538,414.00 |
|
16,152.42 |
京库 |
户口盐钞银 |
|
|
5,598.50 |
存留 |
户口盐钞银 |
|
|
5,598.50 |
总计 |
|
|
|
644,170.29 |
从表2可知,秋粮主要由米、马草、户口盐钞银三项子目构成,折银后共644,170.29两。夏税秋粮合计为675,046.32两,但因户口盐钞银应计入盐课,故剔除后田赋金额是675,046.32-11,197=663,849.32两。
(二)上供物料
《会计录》卷一、卷三〇记载了苏州府万历九年上供物料名目及折银标准,由此可计算其金额:
供用库:黄蜡二千六百斤,芽叶茶三千一百斤,灯草二千斤。甲字库: 银硃光粉等料五千九百七斤七两,绵布一十四万匹。丁字库:生漆桐油等料一万七千三百九十一斤七两,黄牛皮六十八张。光禄寺厨料果品折银五百九十八两一钱。太仓库:黄蜡折银一千一百八十一两七钱六分二厘五毫,巡按赃罚银五千两。[1](P58)
供用库:芽茶二千斤,叶茶一千一百斤,除上述黄蜡二千六百斤外,另有黄蜡五千九百八斤,折银一千一百八十一两七钱六分二厘五毫。[1](P997-998)甲字库:银硃实该一千七百六十五斤三两,靛花青实该一千九百五十八斤一十三两,光粉实该八百一斤一十两,乌梅实该一千三百八十一斤一十三两;阔白绵布一十四万匹。[1](P994)丁字库:生漆四千八百八十三斤六两,桐油七千五十二斤八两,黄熟铜一千五十斤一十两,锡一千八十三斤六两,黄蜡一千九百一十七斤三两,黄牛皮六十八张,红熟铜一千四百四斤六两。[1](P1001)
商价时估:递年上下二估,本部山东、河南等司官、九门盐法等委官会 同科道,照时岁丰歉多寡不定,大约亦不甚远,今备录万历九年题准会估之数,以备查考。[1](P1005)
根据上供物料明细及时估价格,计算其折银额为43,816.13两,如表3所示。
表3 万历九年(1581)苏州府上供物料折银明细
仓口 |
物料品名 |
数量[④] |
单位 |
时估价格[1](P1005-1006) |
折银(两) |
供用库 |
黄蜡 |
2,600 |
斤 |
0.2 |
520 |
|
芽茶 |
2,000 |
斤 |
0.08 |
160 |
|
叶茶 |
1,100 |
斤 |
0.02 |
22 |
|
灯草 |
2,000 |
斤 |
0.04 |
80 |
|
黄蜡 |
5,908 |
斤 |
|
1,181.76 |
甲字库 |
银硃 |
1,765.1875 |
斤 |
0.52 |
917.90 |
|
靛花青 |
1,958.8125 |
斤 |
0.07 |
137.12 |
|
光粉 |
801.625 |
斤 |
0.045 |
36.07 |
|
乌梅 |
1,381.8125 |
斤 |
0.02 |
27.64 |
|
阔白绵布 |
140000 |
匹 |
0.28 |
39,200.00 |
丁字库 |
生漆 |
4,883.375 |
斤 |
0.11 |
537.17 |
|
桐油 |
7,052.8 |
斤 |
0.042 |
296.22 |
|
黄熟铜 |
1,050.625 |
斤 |
0.118 |
123.97 |
|
锡 |
1,083.375 |
斤 |
0.09 |
97.50 |
|
黄蜡 |
1,917.1875 |
斤 |
0.165 |
316.34 |
|
黄牛皮 |
68 |
张 |
0.22 |
14.96 |
|
红熟铜 |
1,404.625 |
斤 |
0.105 |
147.49 |
合计 |
|
|
|
|
43,816.13 |
(三)钞关税
万历时,浒墅关本色钞586万贯,钱1,173万文,折色船料正余银39,900两。[2]卷六(P2)旧例每钞10贯钱20文折银7分。[2]卷五(P6)时折银价钞1000贯价银0.6两;钱分古钱和嘉靖钱,前者每1000文银价1.6两,后者1000文折银2.05两。[1](P1319)则本色钞折银为5860000/1000*0.6=3516两;古钱与嘉靖钱各按50%计算,折银为11730000*50%/1000*(1.6+2.05)=5865*3.65=21,407.25两。则钞关税总额为39900+3516+21407.25=64,823.25两。
(四)盐税
盐运司、提举司等机构所征盐课银,由于资料阙如,惟见各盐运司、提举司收入总额,而不见各具体盐场之数。幸好《重订两浙鹾规》记载了两浙各盐场及各县所征盐课银的分配项目,由此可窥知苏州府辖地课银情况,见表4。
表4 万历期间苏州府盐课明细
县、场名 |
解京银 |
给商银 |
轿甲工食银 |
备荒银 |
小计(两) |
长洲县 |
2.26 |
4.53 |
|
|
6.79 |
吴江县 |
1.65 |
3.3 |
|
|
4.95 |
嘉定县 |
214.92 |
422.93 |
|
|
637.85 |
太仓州 |
1.67 |
3.33 |
|
|
5 |
崇明县 |
712.53 |
1,793.15 |
271.65 |
297.14 |
3,074.47 |
清浦场 |
103.44 |
200 |
|
|
303.44 |
合计 |
1,036.47 |
2,427.24 |
271.65 |
297.14 |
4,032.5 |
资料来源:《两浙重订鹾规》卷一,《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8册《史部·政书类》,书目文献出版社,第404页。
盐课银分配项目主要有解京、给商、备荒等项,解京,即由盐运司解送户部太仓银;给商,是盐运司付给边商的仓钞价;备荒,系留存的灶户赈济银。万历时,苏州府辖地年征收盐课银为4,032.5两。另外。户口盐钞银11,197两属于盐税,应从田赋中剔除计入,两者合计15,229.50两。
(五)杂课
包括商税、积谷两部分。明代对城市商贾多征市肆门摊税,唯苏州不收。《会计录》卷四三记载了苏州额征商税等项,本色钞七万二千九百一十锭三贯六百四十一文,折色钞七万三百二十二锭四贯,鱼课银六十八两五钱五分解南京户部,荡钞银六十五两八钱九分。[1](P1336),共折银2,282.94两,具体计算过程如表5所示。
表5 万历九年(1381)苏州府商税折银明细
商税 |
折钞贯 |
折银标准[3] |
折银(两) | |
本色钞 |
七万二千九百一十锭三贯六百四十一文 |
364,553.64 |
钞1贯=银3厘 |
1,093.66 |
折色钞 |
七万三百二十二锭四贯 |
351,614.00 |
1,054.84 | |
鱼课银 |
|
|
|
68.55 |
荡课银 |
|
|
|
65.89 |
合计 |
|
|
|
2,282.94 |
积谷乃明廷规定为赈灾而贮藏于预备仓的仓粮。弘治三年(1490),定预备仓粮事例,有司每十里以下应积粮一千五百石,若少积三分,则罚俸半年;少五分者,罚俸一年;六分以上者,九年考满降职使用。[1](P1368)苏州府共积谷一万石[1](P1368),按万历初时价,每石折银3钱[4]卷三九七(P4291),共折银3,000两。
杂课合计共折银5,282.94两。
(六)徭役折银
传统中国的赋税结构中,劳役是隐性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支出难以用货币经济形式来衡量。明代后期,朝廷对财政收支的考核,大都以白银作为计量单位,实物收支入账,大都通过规定的价格折算成白银,白银业已成为会计核算中的主要货币量度[5](P261)。
“土地万世而不变,丁口有时而盛衰。定税以丁,稽考为难,定税以亩,检核为易。”[6](P214)万历时,苏州府嘉定县取消了“均徭旧例十年轮编”的做法,今皆征银募役,每年入条编带征。均徭共银10,845.5两,以实编丁田平米为法,每石该派银0.026两,里甲共银3,099.9两,每石派银0.0073两。[7](P431)改按丁田编银为按粮派银,在官民一则统一的前提下,将徭里银完全摊之于税粮,是一种完全的摊丁入亩。
自嘉靖十七年苏州府属各州县大规模徭役编银以来,里甲、均徭银成为正赋,按丁田分摊役银已成为常态,每年地丁银额数也比较固定。《天下郡国利病书》记载了万历末年苏州府各州县徭役编银情况,列表如表6:
表6 万历四十五年(1617)苏州府各州县徭里银汇总表
州县 |
均徭银(两) |
里甲银(两) |
合计(两) |
|
太仓州 |
8,159.35 |
5,428.87 |
13,588.22 |
|
长洲县 |
10,406.79 |
7,150.22 |
17,557.01 |
|
吴县 |
9,714.78 |
6,389.66 |
16,104.43 |
|
吴江县 |
11,890.30 |
4,775.05 |
16,665.35 |
|
常熟县 |
11,692.12 |
5,846.06 |
17,538.18 |
|
昆山县 |
9,477.92 |
4,738.96 |
14,216.88 |
|
嘉定县 |
10,710.80 |
3,291.40 |
14,002.20 |
|
崇明县 |
3,857.94 |
963.53 |
4,821.47 |
|
合计 |
75,910.00 |
38,583.76 |
114,493.75 |
资料来源: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四部丛刊三编》史部,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1936年,第58a-61b页。
由表6可知,万历四十五年(1617),苏州府属各州县共编银114,493.75两,与嘉靖十七年(1538)编银97,356.35两[⑤]相比,增长17,137.4两。因万历六年(1578)恰好位于两者中间,姑且撷取上述折银额的算术平均数105,925.05两,作为万历六年徭役折银总额。
以上一至六项共折银898,926.19两,此即万历初年苏州府的赋税总额。
二、万历时期苏州府赋税结构分析
由于白银在社会经济中,尤其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广泛应用,使我们在考察晚明各项赋税时,不仅可以摒弃实物税简单加总,无法计算总额的缺陷,而且能够对赋税结构进行深入分析。基于对万历初年苏州府赋税总额的计算,由此得到苏州府万历初年赋税结构图。
万历初年苏州府田赋占赋税总额的73.85%,表明明代中后期经济繁盛如苏州者,仍是农业经济的天下。徭役折银为赋税总额的11.78%,另外4.87%的上供物料亦归为里甲役负担,两者合计为16.65%。钞关税占总额的7.21%,已成长为国家主要赋税组成部分。隆庆年间钞关接管商税的征收,“其所榷本色钱钞则归内库,以备赏赐;折色银两则归太仓,以备边储。每岁或本折轮收,或折色居七分之二。”[8](P245)盐课比重较低,是由于苏州非重要盐产地的缘故。杂课比重为0.59%,由于包括商税之故,此比重明显偏低,需在下面进一步追索其深层次原因。
万历初年明代苏州赋税总额中,田赋几占其四分之三,而占赋税总额11.78%的徭役折银,其中至少2/3摊入田赋,因此之故,实际田赋收入要超过80%。若从全国范围内观察,这个比例恐怕还要高一些。由此上溯至三百年前的宋代,据贾大泉研究,田赋在国家赋税中,已退居次要地位,此前无足轻重的商税、专卖税、矿税却升居主要位次,并且在熙宁十年(1077),所占比重达到70%。[9]而由万历初年下行至一个半世纪后的清乾隆时期,据王业健研究,1753年正额田赋占赋税总额的77.94%[10],其他盐税、内地关税、杂税只占赋税总额的22.06%。显而易见,明代后期的赋税结构,与清代中前期是相似的,或者说一脉相承的;而与北宋熙宁时期相较,却相差甚远,不禁令人产生时光倒流之感。因为多年前所形成的共识,所谓“唐宋变革”论或“明清停滞”论,其市场早已式微了。所以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的辨析。
北宋承袭唐、五代之禁榷法,所禁项目有盐、酒、茶、矾多种,其条法之严密亦甚于前代。[11](P34)因而两税之外,政府“悉取山海之货,酒榷之饶”[12]卷四四(P939)。景德年中(1001-1005)至庆历五年(1045),酒课由428万贯,增至1,710万贯;盐课由335万贯,增至715万贯;商税由450万贯,增至1,975万贯[12]卷二〇九(P5089)。短短四十年,酒、盐、商三税分别增加了299.53%,113.43%和333.89%。熙宁十年(1077)所征酒、盐、茶榷税共22,266,130贯,而两税所征折钱只21,626,985贯[9],榷税反比两税正额多出639,145贯。另外王安石变法后,自熙宁二年(1069)以来,青苗息钱、免役钱每年税额为500万贯。[11](P54)斯波义信在其名著《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中,按税别统计了北宋时期的财政收入,更为清楚地显示了上述背景下的赋税结构。[⑥]这是一种涸泽而渔的赋税政策,当时即招致广泛批评。“夫山泽之力,与民共之。自汉以来,取为国用,不可弃也,然亦不可尽也”[12]卷四二(P898),方今“山泽之利竭矣,征赋之入尽矣”。[13]卷三(P141)因此,来源于山泽之利的赋税结构,并非根植于商品货币经济基础之上,于国于民亦非益事。明代万历初年政府所征营业税145,658两[14]甚低,是否因为此时商业水平之发展与营业税额之征收不成比例?
明初建立的小农经济体系,农业税是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不仅商税收入少,而且过于分散。宣德时钞关建立后,商税收入愈加走低,所收商税,甚至仅能维持当地税课司局的正常运转。至十五世纪左右,非法定货币白银事实上成为国家主币,迫使国家逐渐采纳市场经济模式。市场经济的繁盛,意味着小农经济体系下农业税为主的赋税结构,逐渐转向农商并举,但在实际征收中却名实不符。明初曾建立400余个税课司局,至万历后期已然关闭近3/4,只有112个硕果仅存[15](P169)。嘉靖时,苏州浒墅关代管税课司局七处,岁办课钞共401,254贯,实际仅折银1,230.76两[⑦]。其中苏州税课司位于郡城,长洲、吴县税课局位于郡城两翼,共同担负苏州府城的税课,岁办课钞共338,734贯,占所收商税总额的84.42%。若折成银两,则仅有1,038两。
《一统路程图记》卷七载:“嘉靖七年,奏定门摊客货不税,苏松常镇四府皆然,于是商贾益聚于苏州,而杭州次之。”[16]南直隶作为商业发达地区,其商品流通额可达数千万两,应征营业税百万两左右,实征仅2万余两,其中相差近100万两。[14]苏州府,万历初年只丝织业一项,年流通额以百万两计,其年商品流通额及应纳营业税额,约为南直隶的1/5。由此看来,苏州府万历初年商业税收被严重低估,在此可保守估计为银20万两。
图1所示万历初年赋税结构,是笔者所见文献资料的反映,也许比较接近其本来面相。若从经济结构的角度考虑,万历初年苏州各赋税单项,可进一步调整为如表7所示,其中杂课中2,282.94两计入商税,积谷3000两计田赋。
表7 万历六年苏州府赋税原额、修正额
项目 |
田赋 |
上供物料 |
钞关税 |
盐税 |
商税 |
徭役折银 |
合计 |
原额 |
663,849.32 |
43,816.13 |
64,823.25 |
15,229.50 |
5,282.94 |
105,925.05 |
898,926.19 |
修正额 |
666,849.32 |
43,816.13 |
64,823.25 |
15,229.50 |
202,282.94 |
105,925.05 |
1098,926.19 |
经过修正后的赋税结构,田赋降至60.68%,而商税升为18.41%,其他盐税、钞关税、上供物料亦随之稍有变动。实际上,此赋税结构与图1相比,只是经济结构视角下,观察到的相对真实,似乎有助于解释苏州府长期存在的重赋悖论。洪武以降,直至万历初年,苏州府向来赋税沉重、经济繁荣并存,一方面,“三吴赋税之重,甲于天下,一县可敌江北一大郡,破家亡身者往往有之”[17]卷三(P50),另一方面,“吴中百货所聚,其工商贾人之利,又居农之什七,故虽赋重,不见民贫”[18]卷二(P32)。苏州赋重而不见民贫的原因,与其说与农人多经商致富有关,不如说缘于明廷之赋税政策。彼时除田赋占大宗以外,其次即是商税。商税由坐税和过税组成。过税,即钞关税;坐税,即塌房税、市肆门摊税、渔课等税课司、渔课所所征之税。此种制度设计挂一漏万的情况甚多,以致明代文献记载之商税额少之又少。
“天下之民,出其乡则无所容其身;苏松之民,出其乡则足以售其巧”。去本逐末,“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成为苏州民众之共识。宣德时,“苏松之逃民,其始也皆因艰窘,不得已而逋逃”[4]卷二二(P174),科则悬殊的官民田制度是赋税沉重、民户逃亡的主因。嘉靖以降,“大抵以十分百姓言之,已六七分去农。”[19]卷一三(P111)吴人或“以商贾为生,……靡远不到”[20]卷一〇(P891),“博锱铢于四方,以供吴之赋税”[21](P47);或植棉养蚕,“一人织之,十人聚而衣之”[7]卷六(P479),“全赖花布贸易,以为完粮之资”[7]卷七(P483),“上供赋税,下给俯仰”[22]卷三五(P12)。商贾经营之所得,有“积银常至数十万两者”[23]卷三五八(P3436),有“以万计者不能枚举”[24]卷二五一(P6478),然而苏州实际所收之商税,折银只有二千余两。以商业经营之巨利,补农业生产之重赋,可能是苏州赋重,不见民贫之主因。
三、从赋税结构看苏州民户的赋税负担与生活状况
前文业已计算了苏州府的赋税总额,并分别得到了万历初苏州府实际上和理论上的赋税结构。在商品货币经济颇有发展的万历初年,苏州民户的具体负担及生活状况是怎样的?尤其是赋税负担与其家庭收入的比重如何?
对传统小农经济来说,农民在种植上并不存在窒碍,根据市场要求和社会经济的变化,小生产者可以随时向商品性农业生产转化。明清两代的江南地区,稻米等农作物收成,除了交纳赋税外,所剩无多,必须依赖于商品性经济作物的种植与贸易。[25](P9)明代中期以后,苏州府表现得更为突出,农业生产结构由过去单一的粮食种植,向桑蚕和棉花等多种经济作物种植转变。如嘉定一带,“地形高亢,土脉沙瘠”、“地不产米,止宜木棉”[26](P137);邻近的太仓州,“州地宜稻者亦十之六七,皆弃稻袭花”,因而“郊原四望,遍地皆棉”[27]卷一五(P31)。而吴县、长洲和吴江诸县,正位于“北不愈淞,南不愈浙,西不愈湖,东不至海”[⑧]的蚕桑之地,因而民户遍种桑园,尽逐绫绸之利。请看明人诗文对苏州蚕桑、丝织业的渲染:
吴蚕吐丝白于银,染丝上机颜色新。……明日朝廷促功商,输官不得亏铢两。[28](P153)
吴越分歧处,青林接远树。水乡成一市,罗绮走中原。尚利民风薄,多金商贾尊。人家勤织作,机杼辄晨昏。[29]卷五〇(P16)
东风二月暖洋洋,江南处处蚕桑忙。……缲成万缕千丝长,大筐小筐随络床。……咿咿轧轧谐宫商,花开锦簇成匹量。……莫忧八口无餐粮,朝来镇上添远商。[29]卷一八(P339)
桑蚕、缫丝、丝织业的发展,使以此为特色的市镇迅速成长起来。吴江县治东南的盛泽,明初居民只有五、六十家,嘉靖时“居民百家,以绸绫为业,其后,商贾辐辏,烟火万家,百倍于昔”[31]卷一(P1),迨至万历以后,“绫罗纱绸出盛泽镇,奔走衣被遍天下。富商大贾数千里辇万金而来,摩肩连袂,如一都会矣。”[32]卷一七(P1)而“大抵东南之利,莫大于罗绮绢紵,而三吴为最。……而今三吴之以机杼致富者尤众。”[33]卷四(P85)据樊树志估计,种棉比种稻收益高达70—100%[34](P392),而种桑则利润更高。良田一亩可养蚕16斤,缫丝16斤,嘉靖中丝每两值银2分,丝16斤可得银5.12两;若用于稻作,丰年可得米4石,每石银3钱,收益为银1.2两。效益相差四至五倍。[34](P396)万历六年苏州耕地是9,295,951亩,人口是2,011,985,则人均耕地为4.6203亩,如一家按5口计算,则好的年景,种桑人家收入为4.6203*5*5.12≈118.28两。而种稻收入则为4.6203*5*1.2≈27.72两。此时,种桑与种稻收入之比为118.28:27.72=4.27:1。
当然,上述收入只是一个家庭的毛收入,而非净收入,因为未减掉应交纳的赋税。万历六年苏州府田赋总额为2,092,560石,除以人口2,011,985,则人均田赋为1.04石,则民户一家至少应纳田赋为1.04*5*0.5=2.6两。因此种稻家庭,其年净收入为27.72-2.6=25.12两。进而可知田赋约占种稻家庭总收入的9.38%。对于植桑养蚕家庭而言,蚕丝走向市场,销售后尚需交纳商品交易税,因税率资料阙如,暂按三十税一计算,则年应纳税额为118.28*1/30≈3.94两。粜丝易银后另需交纳田赋2.6两。由此得到植桑养蚕家庭年净收入为118.28-3.94-2.6=112.74两,进一步可得到赋税约占其总收入的5.53%。
由以上分析可知,一方面,种稻之于养蚕,其赋税几占收入的10%,因而赋重是名实相符的。但并不能因此认为一般种稻之户,其基本生产、生活难以为继。从维持生存方面的支出来看,口粮最为重要。五口之家,若大小口牵算,如谚语所云“大口小口,一月三斗”,平均每人日食一升,全年食粮3.6石,一年全家口粮约为米18石。若每石折银5钱,则全家口粮支出为9两,不及其家庭收入的三分之一,剩余三分之二的收入,可用于其它方面。事实上,“三吴之野,终岁勤动为上农者,不知其几千万人也”,[35]卷三六(P11)凭借力田起家的富民阶层,亦屡见不鲜。如昆山,诚甫“世为苏州人。……徙昆山之真义里,……以力穑致富,甲于县中。”[36]卷二五(P592)张翁“居昆山之大慈。其地有双洋荡,多美田,翁以多耕致饶足,而兄弟友爱,不肯析居殖私财。”[36]卷一三(P326)据《水东日记》记载,成化二年,昆山“旱麦水稻田土,每亩岁收米麦四石之上”。[37]卷三一(P313)通过辛勤开垦,嘉万后米麦产量当不会低于此数。又如吴江,“明农者因势利导,大者隄,小者塘,界以埂,分为塍,久之皆成沃壤,今吴江人往往如此法,力耕以致富厚,二十里内,有起白手致万金者两家。”[38]卷六(P138)
另一方面,植桑养蚕由于收益丰厚,所纳赋税相对较低,因而赋税虽较它郡为重,仍少见民贫,甚或奢靡之风大兴。明末清初时川人唐甄,晚年曾长期定居苏州,对苏州、湖州此等景况,称:“吴丝衣天下,聚于双林;吴、越、闽、番至于海岛,皆来市焉。五月,载银而至,委积如瓦砾。吴南诸乡,岁有百十万之益。是以虽赋重困穷,民未至于空虚,室庐舟楫之繁庶胜于他所,此蚕之厚利也。”[39]卷三六(P440)若以蚕丝从事丝织綾绸之业,则比养蚕获利要多。例如妇人1名,年可织绢60匹,收入可达60两;支出有经丝350两,银价25两,纬丝250两,银价13.5两,丝线、家伙、线腊值银2.5两,妇人口食5两,共耗银45两,收入支出相抵,净收入为15两。[40](P17)以上所述原料,乃是从市场购入;若用自产蚕丝,则获利还会增加。
一般而言,随着经济结构的转变,苏州民户家庭并非只种水稻,或仅植农桑,而是根据市场需求,不仅进行经济作物的多样种植,而且农、工、商并举。田多者或出租经营,或雇佣长、短工;田少者和无田者,或佃种他人田亩,或投雇富家力田,或干脆弃农经商。嘉万以降,佃种他人田亩者,当不在少数。“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41]卷一〇(P590)虽然古人在使用非具体数字时,常有夸大之嫌,但仍可说明明中后期佃户增多之趋势。嘉靖二十四年(1545)优免则例规定,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以下依次递减,至九品免粮六石,免丁六人。内官内使亦复如是,地方官按同品京官减半。[42]卷二〇(P135)这一特权政策助长了小民带产投靠或投献之风。不过,对于商品货币经济相对发达的苏州而言,毕竟不是主流。嘉靖之前,苏州府官田制度的存在,是其赋税重于别处的原因之一。但该赋税政策,并非一无是处,在一条鞭法推广之前,雇佣劳动的普遍出现和广泛分布即是其一。“无产小民投顾富家力田者,谓之长工;先借米谷食用,至力田时撮一两个月,谓之短工。”[42]卷六(P225)一条鞭法推广之后,佃种富室田亩,定期交纳分成地租或定额地租,甚至将所佃田亩再次出佃,成为二地主者,愈来愈多。
这种佃户家庭的生活究竟如何?顾炎武《日知录》云:“岁仅秋禾一熟,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石余,而私租之重至一石二、三斗,少亦七、八斗。”[41]卷一〇(P590)这段话当仔细辨析,据此尚不足以判断明代苏州的实物地租率,因为米麦的产量和租额并非一成不变。耿橘大《兴水利申》曰:“计常熟民间田租之入,最上每亩不过一石二斗,而实入之数,不过一石。乃粮之重者,每亩至三斗二升,而实费之数,殆逾四斗,是什四之赋矣。”[23]卷一五(P1)。佃户每亩交纳的田租,包含一定的虚额在内。实际交纳的地租,须依照年成高下折算。协议规定“每亩不过一石二斗”,实际交纳不到一石,而出租田亩者,须交给官府田赋4斗,剩余仅6斗。至清代仍是如此,“吴农佃人之田者,……三春虽种菽麦,要其所得,不过如佣耕之自食其力而无余,一岁仅恃秋禾一熟耳。秋禾亩不过收三石,少者只一石有余,而私租竟有一石五斗之额。然此犹虚额也,例以八折算之,小欠则再减。”[44](P383)更甚者,如清人王炳燮所言,苏州“实收租米,多者不过五六成,少者才及三四成。是所谓租额,不过纸上虚名。”[43](P404)
而且,无论明清,出租田亩者并非对所有田亩所产收租。“春熟不分租”,已为乡例。上述亩租一石,是所谓秋粮“正租”,而南方的“小春作物”,一向是不收租的。[44](P7)“小春作物”即夏麦,明代江南小麦的亩产量,相当于同块地秋米产量的一半,其价格大致相当于米价的一半。若某一五口佃户,租种20亩地,如《安吴四种》所言,“苏民精于农事,亩常收米三石,麦一石二斗。”即以米2.5石,麦折米0.6石计算,纳田租1石后,每亩尚留2.1石,按每石折银0.5两计算,20亩地其净收入为2.1*0.5*20=21两,预留口粮9两外,剩余12两供其它支出。与拥有自有20亩土地的家庭生活,尚有不小差距,需要进一步租佃或其它经营才能予以弥补。需要注意的是,苏州所处江南地区,人多地狭,佃户经营若靠外延式增长,比如扩大佃种面积,则终非长久之计。因此,变外延式增长为内涵式增长,比如从事棉纺、丝织等业的生产,庶几可得“小康”。清人薛福保道出了原因,“往时江南无尺寸隙地,民力田,佃十五亩者称上农,家饶给矣。次仅五六亩,或三数亩,佐以杂作,非凶岁亦可无饥。何者?男子耕于外,妇人蚕织于内,五口之家,人人自食其力,不仰给于一人也。”[45]卷四一(P24)
又如弃农经商,不啻是改善农户家庭生活的又一路径。两宋时,苏州即有“民不耕耨,而多富足,中家壮子,无不贾贩以游”[46]卷三七(P530)之传统。宣德时,周忱即意识到苏松逃民“出其乡则足以售其巧”,从事多样的工商业活动,或开张店铺,或买卖办课,或屠沽贩卖,往来南北,几遍天下。此时,“流寓”之所以胜于“土著”,得益于吴人的经商传统和禀赋。其后,“人生十七八,即挟赀出商,楚、卫、齐、鲁,靡远不到,有数年不归者”[20]卷一〇(P891)。嘉万已降,苏州诸州县民户经商氛围更浓,嘉定“商贾贩鬻,近自杭、歙、清、济,远自蓟、辽、山、陕,其用至广,利亦至饶”[22]卷六(P476);而吴县洞庭人成为苏州商人群体的代表,“往往天下所至,多有洞庭人”[36]卷二一(P522)。不过此时,相较于宣德时期的“出其乡”以“售其巧”,人口流动更有一种逆向的变化。人口不是因“推力”而外移,而是由“拉力”而内迁。苏州作为东南都会之地,时人称“阊门内外,居货山积,行人水流;列肆招牌,灿若云锦。语其繁华,都门不逮”[47](P27);“绫、锦、紵、丝、纱、罗、绸、绢皆出郡城机房,产兼两邑,而东城为盛,比屋皆工织作,转贸四方,吴之大资”[48]卷一四(P50)。以郡城为中心,吴县、长洲为两翼的都市聚集区,不仅是工业制造中心,而且是商品集散之地。因而不但引得商贾云集,更是各色人等的寻梦之地。万历时徽州人黄汴,曾“侨居吴会,与二京十三省暨边方商贾贸易”[49]。来自全国的行商,于苏州“开张字号行铺者,率皆四力旅寓之人”[50]卷一一(P647)。而或为逃避赋税,或怀致富梦想,单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者,其数量之多不得而知。
经商者众,又使从事长短工者出现供不应求,朱国祯《涌幢小品》卷二云:“近年农夫日贵,其值增四之一,当由务农者少。”[38]卷六(P43)象现代社会一般,农民以外出打工为生,不仅养活自己,而且可以获得工钱,补贴家用。庄园中一名长工,除吃米五石五斗,消费菜肴一两二钱外,还可获得工银五两。而罔籍田业的苏州市民,“听大户呼织,日取分金为饔飧计,……两者相资为生。”[51]卷四一方出资,一方出力,两者相资为生,市场是二者结合的最佳媒介,此为赋税白银化和白银货币化下经济发展的必然归宿。江南能够支撑繁重的赋税,赖以丝绵绸布等手工业商品的生产,苏州当更如是。
四、结语
从以上分析可知,明代苏州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在解决人口与土地的矛盾的同时,纾解或减轻了苏州重赋问题,而解决重赋问题,“若求诸田亩之收,则必不可办”[35]卷一二(P12)。所谓重赋,其实就是赋役不均的问题。自周忱、况钟始,明代苏州府的赋税改革,皆可视之为一种均田均粮运动,通过加耗折征、征银、改革漕运、统一官民科则等手段,赋役不均问题得到一定程度治理。[⑨]通过考察苏州赋税结构,以及苏州民户的生活状况,可知在均田均役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多种经营,尤其是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才是最为有效的办法。明代苏州重赋问题,亦应从赋税结构、经济发展的角度进一步阐释。“贫乏之民得以俯仰有资”,是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商品货币经济发展之所赐。从万历时期苏州府赋税结构可以看出,实际交纳商税远远低于应纳税额。农副业、工商业经营上的巨额利润,弥补了单纯农业经营之重赋,这是苏州赋重,却不见民贫之实质。
嘉靖以降,随着赋役折银,摊丁入亩的展开,进一步松弛了千百年来,人身依附于户籍、土地的状况,激发了市场活力。相较于收入成倍的增长,苏民不仅“上供赋税,下给俯仰”,而且有了奢靡的理由。“江南奢于江北,而江南之奢又莫过于三吴”[33](P79),“以吾苏郡而论,洋货、皮货、衣饰、金玉、珠宝、参药诸铺、戏园、游船、酒肆、茶座,如山如林,不知几千万人。有千万人之奢华,即有千万人之生理。若欲变千万人之奢华而返于淳,必将使千万人之生理亦几于绝。此天地间损益流通,不可转移之局也。”[52]卷上(P700)因而苏州重赋,“徒有重赋之名,无有重赋之实”是颇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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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学颜等撰:《万历会计录》(上、下),《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2、53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下引此书,均为此版本。
[②] 万明、徐英凯:《明代白银货币化再探——以<万历会计录>河南田赋资料为中心》,《“基调与变奏”:7-20世纪的中国》第二卷,2008年,第105-127页;万明、侯官响:《财政视角下的明代田赋折银征收——以<万历会计录>山西田赋资料为中心》,《文史哲》2013年第1期;万明:《明代财政的转型——以<万历会计录>浙江田赋为中心的探析》,《明史研究论丛》第十二辑,2014年;万明:《传统国家近代转型的开端:张居正改革新论》,《文史哲》2015年第1期。
[③] 侯官响:《明代苏州府徭役折银考论》,《明史研究论丛》第十二辑,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4年,第48-66页。
[④] 如单位为斤、两,则按彼时折算标准1斤=16两计算。
[⑤] 根据正德《姑苏志》卷一五《田赋》,《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1007-1009页数据计算。
[⑥] 公元997-1007年间,北宋两税、商税、酒税、盐税构成分别为69.96%、11.15%、10.60%、8.30%,而1077年则分别是44.17%、14.15%、21.73%、19.95%。见[日]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方健、何忠礼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34页表3。
[⑦] 苏州浒墅关原代管税课司局九处,分别是苏州府税课司,岁办课钞123,200贯,吴县税课局,112,100贯,常熟县税课局20,264贯,吴江县税课局10,800贯,嘉定县税课局27,780贯,长洲县税课局103,434贯,太仓州3,676贯,崇明县税课局,于弘治十六年奉例裁革,吴江同里税课局“近奉例裁革”。见嘉靖《浒墅关志》卷七《管辖》,《上海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63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年,第317-319页。
[⑧] 淞即吴淞江,浙即浙江,湖即太湖,海即东海,见唐甄《潜书》下篇下《教蚕》,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40-441页。
[⑨] 侯官响:《明代苏州府徭役折银考论》,《明史研究论丛》第十二辑,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