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
内容提要:本文诠释了保险资金在保障房建设中是参与性资金而非主导性资金,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融资是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客观要求,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融资存在临界点等三个基本观点,阐明了保险资金集中运用的制度因素和保险资金融资的趋利因素是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融资形成马太效应的两大成因及其三大危害,并在完善制度和政策制定方面提出马太效应治理对策。
关键词:保险资金 保障房融资 马太效应 治理
一、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投资的理性思考
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保险资金的基本属性和“三性”原则决定保险资金的流向、流量与流时,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是保险融资功能集中体现,自然也有助于保险基本职能有效发挥。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主要取决于市场发育程度和受制于金融制度。从保险业在社会经济运用中地位与作用的角度审视保险公司应扮演角色,保险资金运用是全社会资金余缺调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投融资功能对现代金融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在市场经济中如何看待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融资是当下值得关注的话题。正确认识这个问题需要解释清楚以下两个问题:
(一)保险资金在保障房建设中是参与性资金而非主导性资金
保险资金在保障房建设是参与性资金还是主导性资金关键取决于保障房建设的基本属性。保障房建设是依靠政府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来维护公民居住的基本权利,完全借助市场机制无法有效保证公民居住基本权益是保障房建设的基本前提。保障房建设不仅是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一个政治问题。虽然保障房建设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关系公民的切身利益,但保障房居住的排他性,意味着享有保障房居住权的社会公民必须承担与之相应的基本的义务。社会成员各得其所是社会文明与进步重要标志,维护“弱势群体”基本权益是社会对人权尊重,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发展内在要求。关注民生,执政为民,是任何政党稳固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保障房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民生问题,它的形成与演变需要兼顾历史的变迁,也是政党执政路线的真实写照。
显然,保障房并非纯市场产品,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保险资金的商业属性,决定其主打的投资对象是市场化的产品和服务,对非市场化产品与服务投资对象需要考虑政策导向、政策措施等相关条件对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影响。保障房建设就其投资本身而言,与一般投资相比其社会效应和政治效应较为显著,政府在保障房建设需要承担其主要职责,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动员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基础性功能,保险资金的介入是市场机制在保障房建设领域发挥其辅助功能,应当凸显其参与性投资的特质。
(二)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融资是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客观要求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可以理解为在给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应约束条件下,为实现围绕公司经营目标所设定的财务目标,针对与资产和负债有关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相关活动。资产负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其所管理的资金的不同性质、期限长短、成本高低、可能承受的风险大小等因素,根据保险公司对现金流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使资产与负债在数额、期限、结构上对应和匹配,并根据情况不断调整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促使保险资源合理配置和谋求保险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最大权益。
保障房融资是一种期限长、需求大、见效慢并存在一定政策风险的投资需求。保险资金是否参与保障投资、如何投资、投资多少,主要取决于这种投资是否有助于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目标的实现。保险市场的细分和保险需求多样,保险公司所累积的保险资金必然存在多元化的投资需求,不同类型的保险资金,需要寻找与之相匹配的投资规模与结构。保障房建设应当说为实现保险资金投资多元化需求提供一个具体的投资渠道、对象和投资机会。
(三)保险资金参与地方保障房融资临界点分析
保险资金运用基于安全、收益、流动性的考量势必对期望组合投资效用里存在对不动产投资的收益与风险的基本要求。保险资金之所以参与地方保障房融资主要源于各级政府通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或危机处理过程中巨灾保障等一系列引导和扶持政策。因为这些政策有助于化解保障房资产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部分风险,是调整后的保障房风险与收益状况可能符合保险资产结构优化对不动产投资的要求。或者说,如果有政府政策扶持的保障房建设融资条件与保险资金融资要求存在交集,保险资金参与地方保障房融资是理性的,如果上述交集不存在,若保险资金参与,那么其融资行为将有悖于保险资金运用的“三性原则”。
二、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融资马太效应的两大成因
(一)保险资金集中运用的制度因素分析
明确保险资金集中运用的制度要求是保险公司有效控制风险总量和实现公司内部保险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保险稳健经营具有一定科学性与合理性。作为一种常识,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保险赔付率通常低于100%。
通过北京、上海、深圳等全国36个地区2001年至2010年,毛保费收入和理赔支出计算得出的毛赔付率为基础,分别计算出2010年全国GDP总值排名前后三名与全国各地区平均赔付率。其中GDP排名前三名的广东、江苏、山东的平均毛赔付率分别为0.2676、0.2592、0.2497,后三名的甘肃、海南、宁夏的平均毛赔付率分别为0.2746、0.2628、0.2491,这些地区与全国各地区的平均毛赔付率0.2691比较接近。那么通常而言,无论中国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除了在当地的理赔与费用支出,多出保费收入需要上缴总公司,这些资金基本交付给总公司设立或授权的投资机构集中运用。面对众多保障房建设投资项目,保险公司如何选择,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所集中的保险资金投向哪个地区的保障房建设项目。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总部与公司总部的设在什么地方一般取决于金融市场发达程度,具体包括金融人才市场、网络通讯市场、商品市场、文化市场等市场建设的文明程度。现实中,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总部和总公司全部设立在中心城市以上。以目前中国所有34家内资保险公司为例,总部所在地北京、上海、深圳,分别有17家、12家、5家。
从投资信息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当然总公司所在地或经济发达地区保障房建设投资信息采集渠道与技术、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要比边远地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具有较强的信息优势,同时地缘优势也较为明显,当地保障房建设同总部员工或亲友存在较为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即便是在同等保障房投资收益与风险的情况下,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投资在总部投资或经济发达地区投资的具有一定倾向性。
(二)保险资金融资的趋利因素分析
保险资金遵循市场游戏规则运用资金不断寻求更高的投资效率无可厚非。保险资金最求的同样风险程度实现更大的投资收益或一定的投资收益期望投资风险尽可能的小。经济发达地区保障房建设的配套设施要比欠发达地区完善,其地方政府政策资源比较充分,政府兑现政策诺言的可信度较高。因此,在保障房投资项目选择上,经济发达地区保障房投资基础、投资环境、政策优势或政策风险要比经济欠发达地区具有一定优势,这方面的优势显然可以转化为地方吸纳保险资金参与当地保障房建设的优势。如果将经济发达地区这方面的优势同中国较为落后地区相比,保障房投资优势会更为显著。
三、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融资马太效应的危害
(一)有失社会公平
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融资,使欠发达或经济落后地区形成的保费资源流向经济发达地区保障房建设,无疑是经济落后地区为经济发达地区保障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这种支持行为相对于保险资金输出地区而言是被动的,无奈的。而经济发达地区通过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融资渠道获取落后地区保险资金资助并未对经济落后地区形成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从欠发达或落后地区角度讲,当地保险资金的输出并未获取与之相对应的权利。
(二)加重两级分化
经济欠发达或落后地区人才、资金、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经济资源与经济发达地区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人力资源和货币资金较为贫瘠。保险资金参与经济发达地区保障房投资,一方面强化了经济发达地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却消弱欠发达或落后住房保障自助能力。这不仅导致经济落后地区人才和资金流入经济发达地区,而且随着时间变化,这种人才与资金输出的不可逆性会愈演愈烈。
(三)导致市场环境恶化
在社会经济运行体系中任何地区、行业、单位或个人均不可能独善其身,贫者越贫,富者越富会导致社会经济发展严重失衡,动摇了地区之间相互依托相互支撑的发展基础。发达地区周边生存化境改变会对其维护本地经济繁荣形成制约,削弱其发展后劲,政府用其利税反哺欠发达地区或落后地区将会力不从心,市场将会每况愈下,且处于恶性循环运行态势难以避免。
四、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融资马太效应的治理
(一)制度完善
中央与地方政府、保险公司、享有保障房居住权的居民等均为有关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融资的利益主体。政府主要追求保障房建设社会效应最大化,保险公司主要追求投资效率最大化,居民主要追求物美价廉保障房居住权益最大化。如果没有明确的具有权威性的权限边界,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难以形成有效兼顾,并且,马太效应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制度建设归根结底是有关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融资的文明建设,目的是让所有利益相关者清清楚楚自己相应权益的归属及权益的具体范围,使其应得权益有所保障。实现制度完善目标应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搞好试点,总结经验。保障房建设关系到整个社会和谐与稳定,不容许草率设置规则。评价制度基本标准是所明确的条条框框是否符合客观要求,而认证的基本前提是需要通过必要的实践检验,并在检验过程中不断地进行校正,同时在校正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做好回归分析,不能一点带面或矫枉过正。
2.广泛征求意见,制度形成过程透明。明确的制度不等于正确的制度。在完善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投资制度建设过程中,不仅要认真听取保障房建设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要听取其它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债权人、投保人等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和建议,尤其要认真听取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应做到沟通渠道畅通,对话机制灵活,使利益相关者在维护各自应得权益方面享有充分的话语权,有争议的问题可公开辩论,不搞暗箱操作,力求制度形成阳光透明。
(二)政策扶持
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融资政府的扶持政策基本依据是保障房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府应尽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责。虽然马太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市场竞争规则,但由于制度性因素和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融资趋利性因素所形成得马太效应,政府不能熟视无睹,对此必须有所作为。基于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投资形成马太效应的治理,政府在政策制定方面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1.明确各级政府职责。针对上述因素形成的马太效应,首先需要明确是由中央层面还是地方以及那一级地方因素及其影响程度,这关系到各级政府具体职责的确认。从中国的现实角度看,保险资金的集中运用和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融资并不在地方政府的权限之内,但地方保障房建设地方政府责任重大。所以政策制定包括中央政策制定和地方政策制定。各级政府职责界定是中中央与地方政府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2.建立政策制定协调机制。社会经济运行中的马太效应并非在保险投资领域存在,在银行、证券等领域同样存在。针对马太效应的负面影响,需要所有政策制定部门密切配合,群策群力,在金融、财税等政策制定方面都应给予必要的考虑,要注重维护经济欠发达和落后地区住房保障的应得权益和这些地区社会经济稳定与繁荣的政策扶持。
3.明确政策指导原则和目标。关于政府针对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融资所制定的政策以不干扰市场游戏规则为原则,政策目标是培育更完善的保障房建设投融资市场。即符合市场化的保障资金投资部分要充分遵循市场规则,需要政府扶持的投资部分,要确保政策扶持的角度与力度科学合理,并能被市场利益相关方所接受。政策所营造的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投资环境理想目标是保险投资效应无差异。即通过货币、财政等有关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投资的政策实施,使保险投资主体无论在中国境内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应凸显保险资金参与地方保障房融资社会的公平性。
4.危机处理机制建立。保险业是现代社会经济的安全网与稳定器,它的所应扮演的社会角色不同于一般行业,尤其在社会经济出现异常波动时,更需要凸显其经营状态的稳健性,履行其风险保障的承诺。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融资少者几亿、十几亿,多者上百亿,甚至千万亿。由于单纯保障房投资而言,其投资期限较长,流动性较弱。从保障房准公共产品属性角度讲,保障房商业投资的相对不足可能引起的损失应属于政策性损失。因此,政府应该有义务为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融资退出机制的建设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五、结语
本文所阐述内容主要是围绕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融资问题提出一些观点和思路,许多问题的论证基本是处于定性分析的层面。这对目前保障房建设借助保险资金开拓社会化资金筹集渠道满足投资资金需求具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同时,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投资模式以及风险管理技术层面分析、马太效应形成机理、治理具体手段与措施、应急救助方案设计与论证等方面值得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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