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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东升等“十一五”期间经济可持续发展与宏观税负水平的选择
时间:2009/10/14 14:10:1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  苏州大学

    经济与税收关系是国民经济发展中一项重要的关系。经济决定税收的增减变化,税收可以发挥促进或阻碍经济发展的不同作用。宏观税收负担也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重点探讨促进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际宏观税收负担水平选择的问题。

    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宏观税收负担的关系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在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建议”中,进一步系统阐述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笔者理解,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可以包括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经济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二是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经济增长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四是社会事业发展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增长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求我们“必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科学地确定宏观税收负担水平尤为重要。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税收负担总水平,即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决定宏观税负的客观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宏观税负要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二是宏观税负与政府承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职责范围大小及其变化密切相关。

    经济决定税收,经济发展的总量和速度决定税收收入的数量和增长速度。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入的数量多少变化制约并影响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水平。如果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较低,生产领域资金充足,经济增长可能快一些,但是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可能会因为资金不足而受到不利影响。如果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较高,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资金充足,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可能快一些,但是经济增长可能会因为资金不足而受到不利影响。只有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适当,才能在促进经济可持续、稳定、较快发展的同时,社会各项事业也能够达到协调发展。

    二、中国宏观税收负担的实证分析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宏观税负水平一直比较低。20世纪90年代,宏观税负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一变化过程分为两个阶段:

    1.90年代初的下降阶段。1993年至1996年,我国宏观税负由12.04%持续下降至最低点9.71%,下降了2.33个百分点。这种情况的出现与转轨时期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体制转换紧密联系。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中国正在实施“两个转变”,即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和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转变。转轨经济时期,国有经济形式的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贡献不断减弱,非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贡献不断增加。依赖公有制经济的旧税制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税收流失也日益严重,从而导致了中国宏观税负的持续下降。即使在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实施了新税制的情况下,也没有立即扭转宏观税负下降的趋势。因此,在这一时期,提高“两个”比重就成为国家越来越紧迫的任务。

    2.1997年后的止跌回升阶段。1997年我国宏观税负为10.43%,比1996年上升了0.72个百分点,实现了历史性的转折。从1997年至2004年,中国的宏观税负开始恢复性持续增长,宏观税负由10.43%持续上升至16.93%,上升了6.5个百分点,超过了1993年的宏观税负水平。

 

1993年-2005年我国税收收入与GDP比较

单位:亿元、%

年度



GDP



GDP增长率

(按可比价)



GDP增长率

(按现价)



税收

收入



税收收入占

GDP比重



税收收入

增长率



1993



35334



14.0



32.65



4255.30



12.04



29.07



1994



48198



13.1



36.41



5126.88



10.64



20.48



1995



60794



10.9



26.14



6038.04



9.93



17.77



1996



71177



10.0



17.08



6909.82



9.71



14.44



1997



78973



9.3



10.96



8234.04



10.43



19.16



1998



84402



7.8



6.88



9262.80



10.97



12.49



1999



89677



7.6



6.25



10682.58



11.91



15.33



2000



99215



8.4



10.64



12581.51



12.68



17.78



2001



109655



8.3



10.53



15301.38



13.95



21.62



2002



120333



9.1



9.74



17636.45



14.66



15.26



2003



135823



10.0



11.62



20017.31



14.74



13.50



2004



159878



10.1



12.88



24165.68



15.12



20.73



2005



182321



9.9



14.04



30866



16.93



27.73



备注:GDP数字是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调整数字换算。税收收入包括关税,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统计数据。2005年数字为快报数,税收不包括关税,含出口退税。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5》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5年9月第1版。

 

    通过对上表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宏观税负呈现明显的先降后升特点。

    在这一阶段,中国宏观税负的恢复性持续增长是在税制没有较大变化的基础上取得的。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开始好转,显著的变化是采取措施,消除了各地在经济统计中掺入GDP中的“水分”。另一方面,新税制取消了大量的减免税政策优惠,金税工程开始收到成效,税收行政执法环境和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改善,税收征管改革促进了税收筹集收入的功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中国宏观税负的恢复性持续增长既不是企业负担的增加,也不是社会负担的增加,而主要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好转,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得到加强的成果。在这一阶段,通过采取应收尽收、堵塞漏洞等政策措施,扩大了税基,增加了税收收入,提高了税收在GDP中的比重。

    三、中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选择

    当中国税收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如何确定税收在GDP中的比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很显然,税收在GDP中的比重不能无限度地提高。那么,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或水平就显得越来越必要。比较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情况,将对中国确定税收在GDP中的合理比重有所启发。

    根据世界银行对国家的分类,我们把纳入研究范围的国家划分为4种类型:低收入国家、中等低收入国家、中等高收入国家和高收入国家。低收入国家指的是2001年人均国民收入总值 (Gross National Income,以下简称GNI)不超过745美元的国家;中等低收入国家指的是2001年人均GNI在746至2975美元的国家;中等高收入国家指的是2001年人均GNI在2976至9205美元的国家;高收入国家指的是2001年人均GNI在9206美元以上的国家。

    从25个高收入国家宏观税负的平均值来看,1990年为34.63%,1995年为36.38%,1999年为37.29%,平均税负接近40%。从7个中等高收入国家宏观税负的平均值来看,1990年为29.94%,1995年为30.19%,1999年为27.30%,平均税负接近30%。从6个中等低收入国家的宏观税负的平均值来看,20世纪90年代初期为21.75%, 中期为21.25%,末期为21.30%。宏观税负基本上保持稳定在21%左右。从4个低收入国家宏观税负的平均值来看,20世纪90年代初期为17.07%, 中期为16.98%,末期为16.03%,宏观税负基本上保持在17%左右[①]。虽然各国在税制改革中不断降低税率,但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的总体税负水平仍然不断上升。应该说明的是,上述国家,特别是发达高收入国家的税收收入包括社会保障税收,如果剔除社会保障税收,税收负担会更低一些。另外,各国税收指标的口径也不完全一致,存在微小的误差。

    2004年的统计显示,国际上宏观税负开始出现转折。2004年7月1日,欧共体统计局等部门公布了题为“1995-2002税制结构”的报告,内容包括了25个成员国的各项税收指标。报告称,由于各国普遍的税制改革,尤其是降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欧盟总体税负下降。25个成员国税收占GDP平均比重,从2001年的41.5%降至2002年的40.4%。事实上,自从新世纪开始,这种转变已经开始显现。最新报道指出,OECD国家的税负经过近30年增长后于2000年达到巅峰,为37.2%,之后多数成员国税负呈下降趋势,到2002~2003财年平均降至36.3%。如果不含社会保障税,根据对2003年24个主要国家的统计,宏观税负约为24.57%。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认为,税收收入在一般正常时期有一个理论性的合理界限,一般是指税收占GDP的比重不超过25%。如果任何国家的税收超过这一比重,将会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但同时专家也认为税收存在绝对极限的说法不完全正确,世界各国应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确定宏观税负的水平。例如,南非法定宏观税负在25%左右。美国专家认为个人承受税收负担的极限是每个家庭收入的25%。

    事实上,随着现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政府承担的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经历了增加和稳定的不同阶段,政府收入的需要也经历了扩张到稳定的不同阶段。政府对财政收入的需求不应该无限扩张,达到一定规模后就应该稳定并下降。因此,如无重大特殊事件发生,税收占GDP的平均比重达到一定点以后应该表现为逐渐下降的趋势。

    通过宏观税负的国际比较,对于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应有一个客观、科学的认识,避免偏颇。既不能通过简单的数字比较,就认为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比较低;也不能盲目地听信个别企业的宣传,就认为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比较高。考虑到国际上许多国家政府收费较少,中国的宏观税负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研究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不能不考虑中国各级政府的各种收费问题。据报道,2004年全国政府非税收入约为10523亿元,相当于同期财政收入的39.8%。如果按此数字计算,2004年中国的宏观政府收入水平至少可达21.7%的水平。即使不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的收费,税费收入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水平已经处于较高位置。所以,应该大力削减政府收费,稳定宏观税负的水平。根据中国所处于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收入水平,在大力清理政府收费的基础上,“十一五”规划时期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应控制在25%以下为宜。这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之一。

 

参考文献:

[1] 白彦锋.“正确认识我国GDP数据调整后的税负水平”《中国税务报》2006年3月1日第6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历史数据修订结果的公告”.《经济日报》2006年1月10日.

[3] 靳东升、陈俐.“90年代中国宏观税负的国际比较”.《财政研究》,2003年第5期.

[4] 金人庆著.《中国当代税收要论》.人民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5] 靳东升著.《税收国际化趋势》.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

[6] 刘飞鹏.《税收负担理论与政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11月第1版.



[①]新加坡的数据来源于《政府财政统计年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5年版、2001年版)、《国际金融统计年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8年版)。日本1990年的数据来源于《国税厅统计年鉴》(大藏财务协会,1997年版)、《国际金融统计年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8年版)。其余国家1990年的数据来源于《政府财政统计年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5年版、2001年版)、《国际金融统计年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8年版);1995年和1999年的数据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收入统计》(2000版)。



中国税务报,2005年11月25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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