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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恒等/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缴费能力探析
时间:2012/10/30 1:52:47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2年8期      作者:佚名

王吉恒、孟菲、李敏/东北农业大学

 

    内容提要:江省村社会养老保关键民的缴费问题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和未的保障水平受到缴费水平的制。本文主要分析黑江省县农年人均收入水平对农民的实际缴费水平、缴费档次、投保能力行估算,而提出建性意

    关键词江省  村社会养老保  缴费能力

 

    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沿海发达地区普及率较高,而作为东北地区的黑龙江省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有所欠缺,还需要进一步推广,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农民的经济基础是提高农民缴费能力的前提条件,提高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的重点是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一、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缴费标准及现状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缴费标准

    2009年12月1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标志着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显著特征:

    1.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黑龙江省新农保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缴费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超过500元增设的缴费档次最高标准试点期间暂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应每年缴费一次,至60周岁止。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地方可以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收缴保费。集体补助是指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者缴费提供补助。原则上补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政府补贴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两个部分。黑龙江省基础养老金确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黑龙江省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是: 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为参保人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是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所需资金,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市、区)财政补助40%。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缴费现状

    1991年开始,黑龙江省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全省共有8000多个村开展了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截至2007年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人数达到181.3万人,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达到5.1万人,这其中有1/4农民每月仅能领到几毛钱养老金,人均月领取养老金5.5元,这表明旧农保制度根本起不到养老的作用,同时也抑制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2007年黑龙江省农民续缴农保保费平均人数只有3%,而省会哈尔滨农民续缴率也只有5%,作为黑龙江省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阿城区的续缴率也仅为1%,从2000年至2005年阿城区新增参保人数平均每年仅为6人,可见2009年之前,黑龙江省还未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时期的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是覆盖面窄,从而会导致机构设置、管理系统等不变成本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分摊,因此暴露出规模不经济问题,资金短缺是最终制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另外一方面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资金筹集困难,抑制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200912月黑龙江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以来,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201010月末,已登记参保142.5万人,登记率为96.4%。其中,2010年实际参保人数为124万人,参保率为87%,收缴保费1.38亿元,共为试点地区近30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发放2亿多元基础养老金。截止目前,中央财政已拨付黑龙江省第一批试点2009年度补助资金2521万元,2010年度补助资金3.18亿元。

    二、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缴费过程中的问题

    ()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社会的压力过大

    所谓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在总人口中的相对比例上升,按国际通行的标准,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超过7%,即可看作是达到了人口老龄化。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报显示,黑龙江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3.7%,并且每年以6.8%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891万,约占人口总数的21.58%。黑龙江省面临着老年人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以及老年人家庭空巢化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使得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补贴压力增大。

1  黑龙江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表

抽样调查年份

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

占总人口比重(%)

2001

230.2

6.0

2002

242.5

6.4

2003

253.7

6.7

2004

259.2

6.8

2005

289.8

7.6

2006

307.37

8.04

2007

344.2

9.0

2008

353.0

9.23

2009

362.7

9.48

2010

318.9

8.32

数据来源:《黑龙江省统计年鉴》(2002-2011)

 

    ()农民收入水平低,投保档次低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主要依靠的是个人基金积累。

    根据表2可知,2010年黑龙江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391.2元,这其中用于食品方面的消费金额是1483.9元,用于衣着的消费金额387.2元,用于居住的消费金额793.8元,用于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的消费金额是164.6元,用于医疗保健的消费金额为443.2元,用于交通和运输的消费金额为455.9元,用于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的消费金额为560.7元,用其他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金额为101.9元,而全年人均纯收入仅为4391.2元,因此除了基本的支出外没有充裕的资金支付养老保险金,这就说明农民的收入水平过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纳。

 

2  2001年—2010年黑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人均纯收入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001

2280.3

1604.5

2002

2405.2

1674.2

2003

2508.9

1661.7

2004

3005.2

1837.4

2005

3221.3

2544.7

2006

3552.4

2618.2

2007

4132.3

3117.4

2008

4855.6

3844.7

2009

5206.8

4241.3

2010

6210.7

4391.2

数据来源:《黑龙江统计年鉴》,2001-2011年。

 

    另外,2001年至2010黑龙江省农民的纯收入增长速度缓慢近十年的增长额仅为3930.4元,只能维持农民自身的基本生活,加上国家政策及黑龙江省种植期短和自然灾害等因素对农产品的影响都会减少农民的收入导致农民的支出比收入高,没有多余的资金支付养老保险金对养老保险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大多数农民都会选择较低档次的缴费标准。特别是经济不发达的乡镇,养老金额少,起不到农民养老的作用,所以农民不愿缴纳农村养老基金,这就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不利于农村居民老年人的养老,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目前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调查中发现,家庭纯收入较低的家庭选择最低档次投保或者不投保,而家庭纯收入越高的家庭,对个人缴费档次的选择越高,纯收入较低的农民家庭还是占大部分比例,所以,家庭收入低仍是被调查农民选择较低投保档次或不参保的主因。

    三、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缴费能力评价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影响农民缴费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民的收入水平低,现在以黑龙江省14个试点县的农民收入来分析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缴费能力。

 

3  2010年黑龙江各试点县区农民纯收入

(市、区)

人均纯收入

虎林市

10178

宁安市

10005

富锦市

9605

萝北县

9931

依兰县

9130

宝清县

8190

肇源县

8024

绥棱县

4986

依安县

6811

铁力市

6760

勃利县

6550

黑河市爱辉区

6792

佳木斯市郊区

7199

漠河县

10132

数据来源:《黑龙江统计年鉴》(2011)

 

    32010年黑龙江省14个试点县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经过计算可知这14个县的人均收入是8163.79元,而2010年黑龙江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391.2元,所以可以假设这14个试点县农村居民都具有缴费能力。

    其中,家庭人均纯收入5000元以下的只有绥棱1个县;5000元到7000元有4个县,包括依安、铁力、勃利和黑河爱辉区;7000元到10000元有6个县,包括富锦、萝北、依兰、宝清、肇源、佳木斯郊区;10000元以上有3个县,有虎林、宁安、漠河。

 

4  14个试点县不同收入水平下农民的投保水平占该组总人数的百分比

收入费用

5000元以下

5001-7000

7001-10000

10001-15000

100

45.1

34.2

30.1

22.3

200

34.7

22.5

23.1

24.2

300

12.3

22.3

30.3

26.5

400

4.5

12.7

10.1

13.4

500

3.4

8.3

6.4

13.6

 

    根据表3和表4可以看出,人均纯收入低于5000元的农村居民有45.1%选择年缴费金额100元这个档,人均纯收入在50017000元的农村居民有34.2%选择100元这个档,所以结合表3可知黑龙江14个试点县中有5个试点县区人均纯收入低于7000元的农村居民会选择100元缴费档,人均纯收入在700110000元的农村居民有30.3%选择300元这个档,有6个试点县选择这个档次;人均纯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农村居民有26.5%选择300元这个档,有3个试点县选择这个区域。

 

 

    根据图1、表4并结合农民收入和支出情况,可以看出这14个试点县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居民都能缴纳每年100元的社会养老保险金,覆盖率近乎于100%14个试点县的农村居民能每年缴纳300元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覆盖率为60%左右,这部分农村居民的年纯收入在7000元至15000元之间;而400元和500元的缴费档次在这14个县的覆盖率微乎其微。

    四、提高黑龙江省养老保险农民缴费能力的对策

    现阶段,黑龙江省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较低,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相比收入还是很低的,而且政府的财政补助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这就导致黑龙江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徘徊在300元以下,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增加个人收入,提高农民缴费的经济基础

    黑龙江省农民个人收入水平较低,不仅限制了养老保险的农民缴费能力,同时也限制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最终抑制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由于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了农村养老保险的水平,所以增加农民个人收入刻不容缓,因此要从以下几方面提高农民的收入:一是在农村建立劳动力市场,通过劳动力市场这个平台拓宽农民的就业渠道,增加农民就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二是农民在农业上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自然灾害,通过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减少经济上的损失,减轻农民负担,帮助农民树立抗灾自救的能力和信心,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三是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上,对经济收入不同层次的农村居民,应该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并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维持农民生活的最低生活保障;四是在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上引入市场机制,利用土地资源要素进行合理化配置,促进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从而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

    ()重新设定养老金缴费标准,符合缴费农民的实际情况

    黑龙江省可以将养老保险缴费金设定为预期生活消费支出的1/41/2,并划分为若干档次,有参保人员自愿选择。这样,低保标准一般为预期生活消费支出的1/4以下。根据养老金给付标准略高于低保标准的原则,按照预期生活消费支出的1/4设定养老金给付标准,也能实现农保制度的基本养老功能。

    ()加大政府的财政补贴,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

    提高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必要条件是增加财政补贴,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程度相比东部地区偏低,仅仅依靠黑龙江省财政补贴还是不够的,应该通过国家、省、市、集体、农民五方进行筹资。国家可以采取的补贴方式有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老人直补等。其他各方投入比例和缴费标准应当根据黑龙江省各县市地区的实际经济情况量力而行,做到因地制宜,对症下药。通过充分的经济补贴,最终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养老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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