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城乡配套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繁荣县域经济,加快实现富民强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结合省情实际,辽宁省政府出台了《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号),就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体制政策。本着“多予少取、先予后取、放水养鱼”的原则,辽宁省进一步完善省对40个县的(不含大连市所辖4个县,下同)财政体制,建立激励发展的财政体制和运行机制。2005年辽宁省1号文件决定,原省财政关于促进辽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辽政办发〔2003〕65号文件相关政策继续执行。65号文件政策享受范围内的22个县,在2007年之前,原定的各项财政政策(包括省参与分享的增值税10%、企业所得税20%、营业税30%,以2002年为基数,定比增量部分全额返还)继续执行。此外,2005年-2007年,省参与分享的个人所得税15%、房产税50%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年,其定比增量部分,省财政将全额返还。原扶持政策范围之外的其他18个县,2005年—2007年省参与分享的增值税10%、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15%、房产税50%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年,其定比增量部分,省财政将全额返还。
2.实行保运转、重激励的转移支付政策。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统一、规范的政策和办法,打破基数,据实测算转移支付补助数额。确立支持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导向。转移支付要体现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保工资、保基本运转的原则。合理核定各县可支配财力和必保刚性支出,通过省、市财政的转移支付,保证县乡国家标准工资发放和政府基本正常运转。二是激励发展的原则。在转移支付相关系数和权重指标的设计上引入激励机制,对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较快的困难县,按税收收入增加额,适当给予奖励性转移支付。三是支持改革、促进稳定的原则。核定市县财政收支项目和标准,将农村税费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改革等支出,以及社会保障、政法经费、军转干部经费、支持粮食生产和粮食风险金等支出,作为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的支出予以保障。鼓励县乡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控编减员、促进教育布局调整等。四是向困难县和民族自治县倾斜的原则。核定县乡政府正常运转等基本公共需求,要体现党和政府扶贫开发政策和对民族自治县倾斜政策,促进此类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
[NextPage]
3.取消部分专项资金上解政策。清理县级专项上解项目,取消县级财政承担的对口支援、共同致富基金等专项上解;取消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配套上解,其地方配套部分,由省、市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调整县级粮食调价后农业税增收省集中和农业税征管经费上解,减轻县级财政专项上解压力。
4.调整县级财政专项配套政策。本着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除国家明文规定要求地方配套的上级专项补助项目外,省、市各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规定县乡配套资金;对国家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应以省、市配套为主,县级不予配套或视财力可能少予配套。
5.实行财政支农周转金缓还政策。从2005年起,40个县所欠省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缓还3年。对县欠市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市级财政也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减轻县级财政债务压力,支持县级财政平稳运行。
6.实行招商引资大项目奖励政策。2005年-2007年,对县级政府从省外引进资金用于发展本地区第一、二、三产业,单位项目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入正常生产经营,增加税源、增加就业岗位等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省将按引资额(美元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的0.5%予以奖励(单位项目引资额的奖励上限为50万元,每个县奖励总额上限为2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县级政府招商引资成本和奖励相关有功人员。
7.强化市对县的财政扶持政策。强化市级政府管县的责任,各市制定的集中县级财力、分享县级税收收入等财政体制政策,要根据本意见第一条政策精神进行调整,把市集中县的财政收入或财力下放给县;除1995年分税制体制改革以前就已经明确为市本级收入以及2002年实行所得税共享体制时中央和省下划作为市级收入的企业外,地处县域内的所有企业,原则上按属地纳税、属地受益的原则管理;市本级财力状况好、财政供养人口人均财力水平高,在保证本级人员支出和政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可支配财力仍有结余的市,要加大对所属县转移支付力度。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8.建立激励发展的绩效评价机制。一是建立扶持资金监管机制。省、市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大额专项支出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社保、农业、林业、水利、开发式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重点扶持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二是完善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截留、挪用上级扶持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通过等额扣减财力方式给予处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党纪和行政责任,确保扶持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三是建立综合绩效评价奖励制度。2005年-2007年,省财政安排县级财政综合绩效评价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对县级财政的奖励。每年通过对县级一般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可支配财力、财政供养人口、公教人员工资发放程度、政府债务管理、县乡预算管理等指标进行财政综合绩效评价,对综合绩效评价好的县,省给予奖励。具体评价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