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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志坤/基于课税模式转变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框架分析
时间:2013/10/24 19:07:27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3年9期      作者:佚名

中国社会科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面临课税模式的转变必然要求相应的课税管理制度的变革,课税方式的选择及课税流程的设计是其主要方面。为和现行税制的有效衔接,加强源泉扣缴,降低扣缴成本,强化自行申报管理并建立合理的汇算清缴机制是可行的选择。以效率、透明、人性化为原则的课税流程的设计,关键是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权,而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权移交至国家税务局具有现实的可行性。纳税申报表及课税流程的具体设计决定着课税管理的绩效,而基于Internet的自行申报流程设计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课税管理  源泉扣缴  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管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良性运行和实现个人所得税功能的重要保证。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如果没有严密的征收管理制度作保障,同样不能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面临课税模式的转变,其征收管理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对于保证课税模式的顺利转变有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讲征收管理制度的完善决定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步伐的快慢。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制度改革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需要同步推进

一、课税方式的选择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方式指是征税机关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把个人所得税税款征收上来。从各个国家采用的课税方式可以看出,主要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综合申报缴纳两种方式,而且大多是两种方式相互结合。中国个人所得税由分类课征模式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转变,课税方式的重构是必然选择。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下,为了保障税收收入的连续性和及时性,源泉扣缴仍是必然选择,而由于有综合征收的因素,自行申报不可缺少。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收需要这两种方式的有机结合。

(一)源泉扣缴的制度设计

源泉扣缴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入实现时能够及时征收税款,对工资薪金的源泉扣缴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几乎在所有国家的税制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简单的源泉扣缴不会增加税制设计的复杂性,而且可以依靠对雇主的管理,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源泉扣缴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

1.源泉扣缴的重要性

1)保障税收收入的连续性和及时性。提供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而履行这些责任是建立在政府能够取得一定的税收收入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讲,政府取得税收收入应该具有连续性和及时性,否则就会影响政府机构的顺利运转,提供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也就无从谈起。源泉扣缴税款是各个国家的通行做法,能够保证政府取得税收收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源泉扣缴在许多国家有“税收高效征集器”的美称。

2)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源泉扣缴使征收机关不必面对每一个纳税人,而是由所得支付者代为扣缴税款,征收机关只需面对税款的代扣者,大大减少的征收机关的工作量,管理对象大大减少,能够用较少税收管理成本筹集较多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源泉扣缴方式,可以使征收机关将更多的力量用于其它方面税收的征收和稽核。同时,征收机关通过加强对代扣代缴者的管理,能够更容易发现存在的问题,因为通过要求代扣者建立详细的备查记录等方式,更容易对其审计和稽查,减少税款的流失。

3)减少综合申报人数。对于一些中低收入者,如果没有达到综合征收标准,其源泉扣缴的税款为最终缴纳的税款,不必要综合申报,大大减少了综合申报人数,降低了征收机关的管理负荷,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效率。在征收机关管理力量有限的情况下,不失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

2.源泉扣缴的制度设计

1)源泉扣缴对各方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主要涉及到三方,即纳税人、代扣代缴方、税务机关。源泉扣缴制度的设计对各方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被人为割断。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发生纳税义务时,其税款并不是由纳税人直接交到征税机关,而是通过代扣代缴者将税款交至税务机关,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被人为割断。这种“割断”对纳税人产生两种影响,一是纳税人对纳税义务的漠视,因为是代扣代缴,并不是直接缴纳税款,纳税人对税款如何计算及缴纳不是很了解;二是如果需要综合申报的话,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因为对于纳税人来讲,需要关注收入及代扣代缴税款的多少,并保留日常的收入记录及代扣代缴税款记录,以便综合申报。其次,源泉扣缴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负荷。通过源泉扣缴,税务机关不必与数量众多的纳税人直接接触,简化了税款的征收手续,降低了工作负荷。对于征收机关来讲,管理好源泉扣缴税款,主要是加强对代扣代缴方的管理与税务审计。通过对综合申报标准的控制,使一部分纳税人能够免于综合申报,使其源泉扣缴的税款为最终税款,也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对于征管水平及稽查技术尚待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源泉扣缴税款控制综合申报人数是必然的选择。第三、代扣代缴方在整个源泉扣缴过程中起到了连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中介作用,各个国家均通常通过一定的法律对代扣代缴者制定一些基本规定,对其进行约束。代扣代缴方代扣代缴税款行使的是一种法定义务,与税务机关的义务一样。代扣代缴税款的成本可以看成是雇佣劳动力成本的一部分,对于这一部分成本雇佣方可以自行消化,或者要求税务机关给予一定的补偿。但从税收征收的角度来看,这并不是雇佣方的责任与义务,因为税款的征收是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代扣代缴方在代扣代缴税款过程中也会获得一定的利益,主要是税款代扣代缴后到将税款交到政府手中这段时间资金时间价值,其相当于征收机关给予代扣代缴方一笔免息的贷款。但通常为了刺激代扣代缴方代扣代缴税款的积极性,通过法律制度约束的同时会给予代扣代缴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可行的。

2)本文观点:加强源泉扣缴,降低扣缴成本。中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的税款的征收应加强对源泉扣缴的管理,并不能因为有综合申报就放松其管理。第一、正如上文所言,源泉扣缴税款是保证税收收入连续性和及时性的重要措施;第二、源泉扣缴税款是加强个人所得税源泉管理的重要手段;第三、根据中国目前的税收征管现状,需要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的合理设计,加强源泉扣缴,减少综合申报人数。

按照本文综合与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一是要对分类部分的所得项目进行源泉扣缴,主要是投资所得、资本利得、中彩所得、赠与所得、其他所得等;对于这部分所得,其代扣代缴的税款为最终税款。二是纳入综合申报范围的所得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进行日常的代扣代缴。对于中低收入群体而言,如果达不到综合申报标准,其日常的代扣代缴税款即为最终税款;当然中低收入纳税人也可以自主选择进行综合申报。

为了加强对代扣代缴税款的管理,一方面通过税法制定详细、明确的代扣代缴办法,必须给予纳税人代扣代缴税款清单,为以后的综合申报奠定基础[①];另一方面,为了鼓励和刺激代扣代缴方代扣代缴税款的积极性,同时尽量能够降低税收成本,需要对代扣代缴税款的补偿即手续费做出明确的规定,建议标准为代扣代缴税款的1%左右[②]。随着纳税人会计电算化核算水平的提高,代扣代缴的成本越来越低,1995年以来所制定的2%的标准应适当降低,以降低整体的税收征收成本。从表1中可以看出,很多国家的整体税收成本也没有超过2%

1  2006年中国与部分发达国家税收征收成本率的比较

国别

征收成本率(%

国别

征收成本率(%

美国

0.60

瑞典

1.50

日本

0.80

意大利

1.52

西班牙

0.89

加拿大

1.60

新加坡

0.95

德国

1.71

澳大利亚

1.07

法国

1.90

英国

1.12

中国

5.93

资料来源:李飞,《税收成本及其控制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

 

(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

由于个人收入形式的多样性及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自行申报制度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天然”地联系在一起。无论是在分类课征模式下,还是在综合课征模式下或混合课征模式下,均需要制定相应的自行申报办法。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下,由于分类征收部分的税款进行了日常代扣代缴,因此自行申报的对象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综合征收部分。对于综合征收部分的税款,自行申报时进行汇算清缴。

1.自行申报的必要性

1)加强个人所得税源泉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上升,收入形式多样性,收入来源多元化,税务机关面对数量众多的纳税人,为了避免税收流失,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是必然的选择。但在不同的课税模式下,对自行申报要求不同:在分类课征模式下,由于纳税人大部分收入的税款已源泉扣缴,仅有少部分未被扣缴税款的收入,因此对自行申报要求较低;而在综合课税模式下,纳税人日常代扣代缴的税款并不是最终应缴纳的税款,需要汇算清缴,因此对纳税人自行申报要求较严。无论在什么模式下,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都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举措。从各国税收征管的制度来看,自行申报制度建立在税务机关能够掌握纳税人税收信息的基础上,即如果纳税人满足了自行综合申报的条件而不自行申报,税务机关能够通过一定技术和手段发现之,从而加强对其的核查与征收。

2)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主观性”较强的纳税意识与一个国家税收的发展、一个国家历史文化的发展有较强的联系,但不可否认的是纳税意识是可以通过一定制度设计培养起来。当前由于纳税人的知识完备程度不同、获取的信息多少不同、思维习惯的不同等,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不可能是完全非理性的,也不可能时刻在完全理性的影响之下,而是在法律、制度、规章、收入水平、文化传统等因素约束之下的有限理性行为,纳税意识不高不可避免。而在分类课征模式下,由于多数税款均通过源泉扣缴,割断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不利于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同时,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及采用价内税的形式,税款包含在价格之中,负税人不知不觉中负担税收,将其置于“植物人”的境地,不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培养。随着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的上升,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联系日益紧密,在综合课征模式下,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无疑强化的纳税人的“税意识”,通过制度设计可以逐渐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改善纳税人的有限理性行为,优化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综合课征模式的顺利运转,也离不开纳税人较强的纳税意识。自行申报制度强化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对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

3)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重要体现。各个国家开征个人所得税大多将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作为其重要的功能,但这是建立在对个人所得税严格的征收管理基础上,如果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尤其是高收入者逃避税款现象猖狂,调节收入分配无从谈起。自行申报制度,通过要求纳税人主动申报,对高收入者综合累进课征,可以更完善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当然,这也是建立在对纳税人收入信息能够完全掌握的基础上,尤其是对高收入群体,要强化对其的自行申报管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削高”功能。自行申报制度是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体现。

4)中国现行自行申报存在的弊端。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模式,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在2006年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③],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等情形规定需要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对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份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利于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职能的发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创造条件;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保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有效执行;有利于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制建设。经过4年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对自行申报已不再陌生,但其中的问题及其以后的走向值得我们关注。

2   历年自行申报情况

年度

2006

2007

2008

2009

人数(万人)

162.9

212.7

240

268.9

申报缴税额占个人所得税比重(%

33.0

33.8

35

35.5

人均申报所得额(万元)

31.62

36.4

-

34.78

人均申报应纳税额(万元)

4.97

5.1

-

5.24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index.html

http://www.cnr.cn/china/gdgg/201005/t20100519_506451172.html

http://www.gov.cn/zmyw200804c/content_949130.htm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面临着税制模式的转换,在有综合因素的课税模式下,纳税人自行申报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纵观这几年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情况,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存在下列一些问题,如把过多的精力放在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与自行申报格格不入、自行申报制度配套措施滞后、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相关的法律不健全等。

3.综合与分类模式下自行申报的制度

在自行申报制度下,为了和现有税制的有效衔接和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在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时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自行申报的范围。为减少自行申报人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自行申报的范围可分为四类:一是收入超过一定标准(如12万元)的个人。二是一些高收入行业的高收入者,如电力行业、电信行业、金融行业、保险行业、证券行业、石油石化行业、IT业、烟草行业、房地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的从业人员。三是一些公认的高收入人员,如民营经济投资者、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模特、知名专家学者等。四是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人员。当然上述行业的从业人员也有一些低收入者,其可选择不进行自行申报,但如果达到申报标准而不进行申报的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对于上述自行申报的人员,所申报的收入应仅局限法律规定的综合征收范围,待条件成熟时逐渐扩大综合征收范围。

2)汇算清缴机制的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需要对纳税人的综合申报所得按综合申报规定的税率计税,由于代扣代缴方已经对纳税人部分收入进行了源泉扣缴,因此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对税款多退少补,即涉及到补税或退税的问题。如果是补税则所涉及的问题较为简单,即规定纳税人在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补税即可,不会引起较大的争议;而要退税的话问题则较为复杂。首先,是哪个税务机关退税,是在取得收入并已经进行了源泉扣缴的税务机关退税,还是在自行申报所在的税务机关退税。如果上述两个税务机关是一个地方的,争议不会产生;而上述两个税务机关不是一个地方的,则会涉及到地方利益问题。其次,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的背景下,是从中央分享的收入中退还是从地方分享的收入中退?第三、退纳税人哪一项收入负担的税款?如果纳税人只有一个收入来源则不涉及这个问题,但如果纳税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收入来源,就比较复杂,因为能够享受退税的那部分收入将承担较轻的税负,是否会对纳税人的行为造成扭曲?第四、征管机关能够忍受多大的申报误差?纳税人的汇算清缴需要明确解决上述存在问题。

在目前各省地方税务机关未联网的情况下,不能够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如果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能够联网,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各税务机关共同分担,得到扣缴税款多的税务机关应承担较多的退税。如果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从保证地方财力的角度看,应从中央分享的收入中退税;如果还是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从简化的角度看,按照现行税款分享的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退税是可行的。至于退哪一个收入项目承担的税款,本文认为对综合征收的项目尤其是工薪所得项目的退税较为可行(无工薪所得可以考虑从其他劳务报酬所得承担的税款中退税),因为综合征收多数为勤劳性所得,体现“奖勤罚懒”。当不足以退税时,可以考虑从下一年综合征收项目中继续补退;为了减少退税带来的工作量,可以强制规定对小于一定数额以下的(如100元以下的)退税直接抵扣下一年度税款,不再退税;对于其他数额应退的税款,纳税人也可以直接要求抵减下一年度税款。为了减少税收的征纳成本,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误差绝对额在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以下的(如30元或0.2%以下)应认为申报准确或基本准确,可以不必重新稽核和申报。

二、征纳流程设计

税收制度的设计最终要落实到具体的操作上,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由分类课征制转变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需要对原有的征管流程进行重构,对于纳税人、税务机关、涉税信息提供的第三方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新模式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征纳流程科学合理的设计。

(一)征纳流程设计的原则

考虑到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尊重纳税人纳税习惯的基础上,中国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的个人所得税征纳流程设计应主要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效率原则。从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的“简便”原则、亚当·斯密的“便利”原则、瓦格纳的“税务行政”原则,到近现代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的“明确、省费”原则,都已明确政府征税都要以最小的花费筹集到既定的税收收入,同时保证纳税人的遵从成本较小。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现代最复杂的税收制度之一,其征纳流程的设计需要以“效率”为首要原则。这里面的效率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税务机关角度讲,在既定的税收制度设计下,需要以最小的征收成本做到应收尽收,因此包括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流程的合理设计、人员的优化组合、减少不必要资源浪费、为纳税人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等等。二是对纳税人来讲,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尽可能地降低税收的遵从成本,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包括税收制度的设计从纳税人角度出发、纳税人缴纳税收过程中遵从成本较小、能够方便快捷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保证监督的效率。这里面的监督一方面是税务机关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应征尽征”,另一方面是对纳税人的监督,即纳税人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应纳尽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应互相监督,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2.透明原则。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在整个征纳流程中应以透明为原则,能够让纳税人“明明白白”纳税。在中国整体税收体系中直接税比重较低的情况下,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契机,使个人“清晰明白”地纳税,对于培养纳税意识意义重大。透明原则主要体现在纳税人能够清晰、明确地知晓整个税收的征纳流程,能够较容易地计算应纳税款,这就要求一方面税收制度的设计尽量简化,另一方面征纳流程的设计简明,处处以方便纳税人为前提,尽量避免设计复杂的征管流程和复杂的纳税申报表。“透明”也是提高“效率”的重要条件之一。

3.人性化原则。现代税收的征管已经离不开科技因素,随着“信息管税”概念的提出,税收信息化建设走向了加速的道路。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以有限的征管力量面对数量众多的个人,因此提高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的科技含量已不可缺少。软件的开发、互联网的应用、数据的实时传递、信息的甄别和及时共享、高效的办公系统、科学的税务选案及审计等等都应该加以运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运用大量“科技”手段的同时,不可忽略人文关怀,因为每一个纳税人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不一样,每一个纳税人的文化水平不一样,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缴纳过程中还是应该始终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尊重纳税人的选择,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要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人性化的纳税服务,而不是仅仅把“冰冷的技术”置于纳税人面前。

(二)征纳流程设计的前提: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权

目前中国税务机关的设置是在省级及以下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权主要是在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主要征收管理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目前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随着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其在总的税收中的地位不断上升,自行申报纳税人会逐渐增加,这无疑对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挑战。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应不断加强税务机关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当前个人所得税绝大部分在地方税务局征收,其各地方税务机关适用不同的软件且未联网,导致当前纳税人在不同地方的收入信息难以共享。如何有效的解决此问题,本文认为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可开发设计单独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这种软件集收入监控、税款抵扣、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综合申报于一体,在全国各个地区统一使用;同时尽量减少现金使用,首先实现税务机关、银行、个人或企业联网。但由现行的各省使用的软件到全国使用统一软件,这个过程不易;二是可将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权转移到国家税务局,利用现行的“金税工程”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这其中难度也是比较大。一方面,企业的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数量不可同日而语,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多,无疑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工作负荷,对每一个纳税人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当前增值税管理漏洞还很多,如果再加上个人所得税,加大了管理的复杂性。第三,个人所得税现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如果由国家税务局征收,有争抢税源之嫌。

中国个人所得税在从分类课税模式转换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下,为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利用现有税收征管技术水平,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权移交至国家税务局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一是国家巨资建设“金税工程”已经有多年,已日趋完善,形成比较规范的征收管理程序,且网络覆盖全国各个基层分局;目前经过“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已形成1个全国稽核总中心、31个省级稽核中心、400个市级稽核中心、4500个数据采集分中心,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网络。利用现有的网络,可以实现信息的全国共享。二是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现行个人所得税在中国主要是发挥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从理论上讲,应由中央政府进行掌握,这更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从其他国家的税收征管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也大多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三是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税务部门、银行、企业、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有利于纳税人单一税号的快速适用,其后在现实生活中加强非现金结算,加强征收管理。四是在短期内,如果只规定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纳税人数量不会太多,据估计每年约300万左右,税务机关完善现有硬件的基础上应该能够实行征收管理。五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权划归国家税务局管理后,其收入的分享仍按现行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享,不因管理权划转而减少地方政府财力,保证地方政府的财力需求。六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权划归国家税务局管理后,原负责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务人员可充实到征收房产税的税务人员中,为今后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储备人才。

(三)征纳流程的具体设计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下,纳税人日常取得收入时,仍然由所得支付人代扣代缴,同时要求所得支付人将纳税人收入的信息及时传递到税务机关,或通过联网系统由税务机关共享。对于满足自行申报条件的纳税人,要求其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1.纳税申报表格简要设计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下,在“效率、透明、科技、人文”等原则下,考虑纳税人日常代扣代缴的税款、生计扣除与特许扣除、 税率水平等因素下,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简单设计如下,见表3

3   纳税申报表简要设计

收入项目

全年收入总额

已缴(扣)税额

综合征收部分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

 

 

合伙企业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分类征收部分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投资所得

 

 

资本利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综合征收部分收入总额

 

 -

扣除项目  合计

 

 -

生计减除标准

 

 -

社会保险费用

 

 -

定额固定赡养

 

 -

保险费用支出(非投资型)

 

 -

财产损失

 

-

捐赠支出

 

 -

    特许支出

 

  -

应纳税所得额  合计

 

 -

应纳税额

   -

 

    减 代扣代缴税额

   -

 

应纳(退)税额  合计

  -

 

 

2.自行申报流程的设计

1)基于Internet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2008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显示,人们的网上行为也开始与实际生活靠近,网络购物、网上银行等实用性应用走俏。数据显示,中国网络用户人数达到6329万人,网络购物使用率为25%,半年内用户量增加了1688万人,其中最为普及的城市是上海,使用率达到45.2%。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则极大地推动了网络购物的发展,网民对二者的使用率分别达到22.5%23.4%,尤其是网上支付,半年用户增量达到2379万人,半年增长率达到71.7%。受2007年中国股市火爆的影响,网上炒股和基金使用率为16.9%,尽管目前使用率在下降,但总体用户量仍然略涨了466万。可见在中国实行网络申报有了一定的基础,而且高收入者一般都能够熟练的使用计算机。因此建立纳税人收入信息在税务、公安、工商、银行等机构的共享是中国下一步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影响自行综合申报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应考虑基于互联网技术进行开发和设计。

2)基于Internet的流程设计。以Internet为基础的流程,涉及到涉税信息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三个流程。首先,纳税人根据收入水平确定是否需要自行申报。如果不需要自行申报,则日常代扣代缴税款为最终缴纳的税款;如果需要自行申报,登陆到税务机关网站,进行登陆,输入收入数据、已代扣代缴税款数据、各种扣除数据、可抵免税额,等待税务机关确认。第二,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各种数据,根据联网信息确认输入数据是否准确,如果不准确,不予确认并告知纳税人应该修改的数据;如果准确,通过确认并告知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或应退的税额。第三,纳税人选择是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款还是由税务机关从其银行账号中扣缴税款;如果退税的话是需要支票还是直接划入纳税人的银行账户。第四,每年的纳税申报期开始前,应由纳税人经常居住地或固定工作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符合综合申报条件纳税人发出信函,提醒纳税人要进行综合申报;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十日前向符合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发出提示信函,提醒纳税人要进行综合申报;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符合综合申报条件的纳税人仍未自行申报,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函,并给予一定的处罚措施。

基于Internet的网上申报纳税与传统的纳税方式相比,信息共享程度提高,提高了申报的质量和效率,方便了征纳双方,降低了税收成本。纳税人申报纳税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既方便又经济。对征收机关来说,既减少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物力、人力以及办公场所,又大幅度降低输入、审核的错误率。由于采用先进Internet网络技术,可以实现申报、税票、税款结算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票据的传递速度。

 



[]国税发[2005]205号《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源泉管理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法律层次较低。

[]国税发[1995]65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并免交个人所得税”;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 国税发[2006]162号,2006116。实际上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也规定了自行申报的几种情况,此次主要是新增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也要自行申报,从而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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