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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昆仑/谈县级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之怪现状
时间:2009/10/16 17:03:2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湖北省嘉鱼县财政局

    时下,党中央、国务院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特意把政府采购列为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范围。这是因为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为市场提供巨大商机的同时,也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特别是制度、规章尚不健全的县市一级问题更为突出,其危害显而易见,要坚决予以打击和整治。

    一、县级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行为的种种现象

    在县级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投标者和供应商为了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权和采购合同,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腐蚀了国家干部队伍。这种商业贿赂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送“回扣”。主要是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采购人员送各种费用。如在招标、评标过程中,投标者和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非法赠送“劳务费”、“酬劳费”、“介绍费”、“好处费”等各种名义的“回扣”,从而套取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标准等商业秘密,致使政府采购过程缺乏公开、公平、公正性。还有的供应商通过向采购人提供高级招待及其他服务,如采取免费装修房屋等手段进行商业贿赂从而中标等。这种送“回扣”,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商业贿赂行为,以致一些建筑企业和供应商在招标投标前,不是积极去应对,而是到处打听采购方是否收礼,收多少等,从而走歪门邪道,扭曲了严肃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意图,助长了不良的政府执政行为。

    ——送“红包”。主要是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行贿,如送货币现金、有价证券、存折等。在招标、评标之前,一些投标者千方百计地打听了解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的情况,然后找关系,托门路,向其负责人行贿,从中套取标底,或者得到能中标的承诺。

    ——送“旅游”。主要是由供应商提供全程全套服务,采购单位派人参加,有的甚至还要拉上单位纪检干部参加,找一个学习考察的名目外出参观考察。这实质上是国家干部变相的免费游山玩水,吃喝玩乐。

    ——送“小恩小惠”。送“小恩小惠”的目的是为了“放长线钓大鱼”。主要是平时,一些投标者和供应商千方百计与采购人员接触,请他们吃饭、喝酒,逢年过节还送上相应礼品,如送购物券、烟酒、U盘、MP3等物品,经常与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保持良好关系,到时再行商业贿赂,以达到“钓大鱼”的目的。

    二、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行为的原因

    1.反商业贿赂市场监管制度、法规不健全,存在漏洞。大多数县市都没有建立政府采购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惩罚、制约制度,有些虽然在其它制度、规章中提及,但也是以县市纪委相关制度、规章来代替,其制度、规定没有规范性,存在着许多漏洞。

    2.对商业贿赂处罚力度小,缺乏威慑力。现行法规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范围界定比较小,处罚的力度也不大。如对经营者的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这乍看起来,像是有力度,但政府采购特别是工程采购行贿数额比较大,对这种大的商业贿赂案件来说,只处罚1至20万元。如此轻微的行政处罚,又怎么能起到威慑作用呢?

    3.缺乏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是缺乏举报人保护制度。商业贿赂行为往往是秘密进行的,虽然知情人少,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投标单位的会计至少是知情的,可他们却不敢举报。因为没有建立举报人安全和保护制度,举报者怕遭到打击报复。所以,知情者不敢举报,外部监督乏力,以致商业贿赂有令不行,令行不止。

    4.政府采购“长官化”,使商业贿赂有机可乘。一些县市的政府采购活动多半是凭“长官”说了算,公开招标投标只是走走过场,谁中标谁不中标完全是由“长官”暗中圈定,从而导致了投标者和供应商大肆行贿,而“长官”们照收不误,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等腐败现象频繁发生就不足为怪了。

    5.唯利是图,主观上导致商业贿赂。不少投标者和供应商为了自己图利,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招标方的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如有的供应商就甘愿冒着坐牢的风险,暗中送给招标单位负责人冰箱、彩电、空调等高档物品,或以现金、“回扣”开路,进行交易,从而取得交易机会,获取更多的利润。

    三、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

    1.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市场竞争机制失灵。市场竞争的正常目的,显然是要求经营者在比商品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行商业贿赂,实质上是用非法手段直接排斥了其他的竞争对手,造成投标者和供应商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从而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变成了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势必会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如商业贿赂使政府采购活动不能按照投标者和供应商本身资质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来进行取舍,致使“劣”者留,“优”者汰,必然会导致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从而导致一系列问题。如商业贿赂还造成了投标者和供应商诚信经营理念受到冲击,使说假话、办假事者有机可乘,消费者深受其害,于商业公平竞争不公,于消费者不利。

    3.商业贿赂败坏了社会风气,助长了不正之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商业贿赂一旦成为“公开的秘密”后,必然会使越来越多的投标者和供应商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政府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致商业贿赂腐蚀了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的温床。一方面不少国家干部知法犯法,损公肥私,中饱私囊,损害了党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另一方面商业贿赂泛滥,“红包”、“回扣”现象的频发,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同时,投标者和供应商暗中行贿,增加了政府采购成本,实质上是变相出卖了本单位的利益,且降低了老百姓对政府“阳光采购”的信任度。

    4.商业贿赂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一些投标者和供应商通过商业贿赂争取到项目或者做成交易后,往往会想方设法弥补“损失”,而弥补的办法往往就是在施工过程中和开展服务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而商品和工程一旦被偷工减料,掺杂掺假,质量必将大打折扣,而一旦因此造成了事故,必然会给广大民众的利益造成损害。

    四、整治政府采购活动中商业贿赂行为的对策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就是在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过程中,投标者和供应商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牺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向政府采购相对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提供或许诺某种利益,从而实现采购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种种现象及其危害,在人民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已经到了非下大力气整治不可的地步。

    1.建立健全制度、规章,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各县市要以《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为准绳,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商业贿赂制度、规章,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严惩商业贿赂行为,根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促使投标者和供应商诚信、守法经营。同时,建立政府采购效绩考核制度,把政府采购人员廉洁从政行为列入考核范围,实行守规者奖,违规者罚,力争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提高震慑力。

    2.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反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各县市要在全社会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使全体公民认识到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危害性,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一方面要在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中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政府采购领域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力度。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督机构要经常对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开展自查,发现不良苗头就应及时扑灭;并把反商业贿赂与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把反商业贿赂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坚决防止“政府采购规模扩大、同志倒下”的现象再度发生。

    3.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和通报制度。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商业贿赂的举报和通报制度,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举报信箱、邮箱、电话和传真,并充分利用现有的信访渠道,定期、不定期地通报有关处理情况。同时,制定举报人保护办法,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人民群众大胆地进行举报。

    4.加大监管力度,提高防范水准。各县市要从多方面强化监管,既要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就信息公告内容、格式、发布渠道、发布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使信息发布有章可循,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又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准则及考核标准,重点审查代理机构是否充分借助市场的力量,使所采购产品达到性价比最优化的目标;监督其是否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市场采购手段竞得最优市价等。同时,还要定期开展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对商业贿赂者要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5.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从源头上遏止商业贿赂。各县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细化采购支出项目,如详细反映各个项目的具体构成及资金分配情况。并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延伸到二级单位和乡镇。同时,加大政府采购公开力度,实行墙上、报上、台上和网上“四公开”,力争把每个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完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最大程度地提高采购透明度,从源头上有效地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6.建立政府采购廉政准入制度。投标者和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参与者,是市场行为主体,这更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如何进行规范和引导呢?各县市不妨建立政府采购廉政准入制度,让投标者和供应商在进入当地政府采购市场时进行廉政方面的承诺,承诺不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若通过商业贿赂行为而取得了中标权的,应追究中止其中标资格。并给每一个参加招标投标的投标者和供应商建立廉政档案,通过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将投标者和供应商平时政府采购廉政情况纳入档案管理,作为第二年招标时评标的依据。凡是依法廉洁参与招标投标的投标者和供应商有优先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权利,反之则被提前淘汰,甚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投标权一至两年的处罚等,真正让商业贿赂者因贿失利,一贿懊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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