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华/中山开放大学;杨钋/北京大学
内容提要:本文应用Lowi政策类型理论中的“分配型政策”框架,以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中地方财政经费安排为案例,发现社区教育政策具有典型的分配型政策特征。教育部出台的政策文件明确地方的财政经费主体责任,并且没有提供中央和省级的财政出资或补助。这种政策制定者和出资者分离的财政安排,容易出现政策执行中经费供应不足情况。教育部统计的2014年社区教育经费数据,以及相应地区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等经费投入的比较,充分反映了社区教育经费没有实现文件要求的“列入到经常性财政开支”目标,投入不足的情况比较严重。这可以从分配型政策强制力不足的特征进行解释:社区教育政策在执行手段和基层执行中强制力都不足,在缺乏足够的执行手段、监督手段、激励和惩罚制度安排下,社区教育在基层中执行就容易因地而异,甚至陷入选择性执行、应付式执行等困境。
关键词:分配型政策 社区教育 地方财政经费 执行困境
教育部自2000年在全国启动社区教育试验工作,目前还面临“不能满足社区治理和民生保障的需要,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1]等问题。不少学者对社区教育发展及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其中地方财政经费安排不足得到较多认同。如马丽华认为社区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支持,政府财政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了社区教育的经费投入[2]。江蕾等指出社区教育经费与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相比简直是微乎其微[3]。简吉梅等发现社区教育经费投入在不同省市的差异非常明显,甚至同一个市不同城区也不均衡[4]。这些研究多归因于政府财政能力差异等因素,但结论过于笼统,无法解释为什么社区教育经费投入尤为不足、甚至相比其他教育形式投入“微乎其微”的问题?本文基于Lowi提出的“政策类型”分析框架,认为社区教育政策具有“分配型政策”特征,在上一级政府强制力不强、特别是也没有出资激励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缺乏强力执行的动力,因而容易出现财政经费等投入不足的情况。
一、分配型政策:概念及文献综述
Lowi在20世纪60、70年代依据政府强制力——“强制的可能性”(政策具有直接的强制性还是强制性很弱、很遥远)和“强制发生影响的途径”(政策强制是直接作用于个体行为,还是通过作用于环境而间接影响个体行为)两个维度,划分了四种政策类型:分配型政策(Distributive Policy)、规制型政策(Regulation Policy)和再分配政策(Re-distributive Policy)、构成性政策(Self-regulation Policy)[5]。分配型政策“围绕着权利和利益的个别分配而产生,由单个决策积累而成,其影响针对具体的个人、组织或地区行为,只产生明确的受益者,利益受损者往往不易察觉,如基础设施工程、税务减免、政府补贴等。从强制的可能性角度而言是比较弱的、对个人影响是遥远的”[6]。
社区教育政策以成人教育、终身教育为主的定位,虽然强调政府在供给方面的责任,但是从参与的角度而言,更加强调居民自下而上的需求、自发的参与,而不是强制性要求居民参与。这就决定了从“强制的可能性”维度来看,强制性比较弱,对于参与者而言是遥远的。从“强制发生影响的途径”维度,社区教育政策直接作用于个体行为,其影响针对社区中具体的个人、组织或地区行为。在利益角度而言围绕着权利和利益的个别分配而产生,具有明确的受益者(接受教育),而受损者不明确、不容易察觉。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社区教育政策具有较明显的分配型政策特征。
早期政策类型理论主要应用于分析政策制定中的政治结构、权力关系和作用过程等。20世纪80年代一些学者拓展到政策执行过程的研究[6]。如Anderson对分配型政策制定中,将农业价格补贴计划、免费公共学校教育等服务和利益分配给特定人口的过程进行了阐述[7]。Hargrove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再分配政策比分配政策更难于执行”[6]。Riply等认为能够同时满足潜在受益者和议员的分配型政策可以迅速推广[8]。Choi等发现佛罗里达郡一级的资金分配与国家或州一级具有差异,物业价值的改变等因素会影响分配型政策获得的资源[9]。其他有的研究尽管使用了“分配型政策”这一概念,但没有应用Lowi的框架。如Bertelli等发现意识形态对资金分配具有重要影响[10]。Mills等发现官员会平衡自身政策偏好和建立政治支持的关系,对资金分配次序作出与国会不一致的安排[11]。
我国陈汉聪认为政策参与者的利益损益程度、政策指令所具有的约束力是分配型政策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12]。段培新等发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政策的出资者、受益者以及内部的分配机制是影响相关者行为的重要因素[13]。他们的分析也是用了“分配型政策”,但没有应用Lowi的框架进行分析。
魏姝系统地介绍了Lowi的政策类型理论,并以我国农业补贴政策为案例,认为分配型政策“涉及的是细分的利益,利益空间小,因此是容易执行的政策。如果执行出现问题往往是由于政策本身的因素造成的”;“不同层级的财政支出责任安排会影响政策的执行,若果出资者是中央政府或者省级政府,一般可以得到较好的执行,如果由具体负责实施的基层政府出资,则容易出现‘供给不足’现象”[5]。
这一研究存在以下局限:首先“最容易执行”假设比较理想化,分配如果没有资源,即使是“利益空间小”,怎么会容易?其次,她的分析表明农业补贴政策执行中出现了政策目标难以达成等问题,表明“执行不容易”,与其假设矛盾。再次,她对政策“本身的因素”归纳,以及对出资安排如何导致供给不足都只是提出了现象,而没有提供有说服力的数据和分析。最后,她没有分析问题和“政策制定者和出资者分离造成供应不足”的原因,特别是没有从分配型政策“强制力”这一最重要的依据出发,对不同政策类型的执行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讨论。
以上研究启示分配型政策分配资源的来源、执行机构、强制力(约束力)等因素会影响政策执行效果。欧美社区教育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国家(联邦)、州(省)等层级财政资助是社区教育发展的保障。如2016-2017年度美国社区学院经费投入中,联邦投入占11.3%,州占32.8%,共44%;地方投入占19.9%[14]。吴遵民等强调社区教育发展必须得到国家公权力或地方政府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及投入[15],但一直处在制度缺失、规模有限甚至局部空白状态,经费短缺已成为全国性问题[16]。这是理解社区教育发展困境的关键因素。
二、研究设计和数据
本文关注分配型政策特征对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中地方财政经费安排的影响。参考Lowi等对分配型政策特征的分析,本文认为社区教育政策具有分配型政策特征,其执行影响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经费投入的财政安排,二是政策执行的强制力。假设如下:
假设1: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与分配型政策的政策制定者与出资者安排相关。政策制定者和出资者的分离,可能导致地方政策执行中财政经费提供不足。
假设2: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与分配型政策的强制力相关。分配型政策具有强制力偏弱的特点,容易影响社区教育政策的执行。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取政策文本分析、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政策文本分析主要考察社区教育政策的财政安排制度、执行制度安排,重点是了解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安排,以及执行的强制力。分析的政策文本包括教育部和各地社区教育政策文件,如教育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通知》(2000年)、《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2016年)等。
文献研究、案例研究主要了解各地社区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各地社区教育发展案例等。在案例选择原则上,主要采用目标式(判断式)抽样原则,选择已经开展社区教育的地区。在具体案例的选择上,则考虑到研究进入和资料获取等原因,采用就近抽样原则,重点选择广东省部分地市的案例,以及网络和媒体搜索到的各地社区教育发展案例。
在数据上,本文需要重点分析各地的社区教育经费投入数据。在全国层面的数据上,目前只有2013年、2015年由教育部分两次在全国统计、并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布的全国各个实验区(示范区)数据,其中包括了社区教育年经费投入总额。2014年数据教育部网站公布共161个实验区(示范区)的统计表。为了分析社区教育经费占教育支出的比例、与其他教育形式经费的比较情况等,我们通过互联网逐个查询这些区政府、财政局、教育局等公布的对应年度预决算报告,查询不同教育形式的经费投入等情况,再与社区教育经费进行对比。由于各实验区(示范区)网络财政预算公开信息、项目名称不完全对应,有部分区的数据缺失。
三、研究发现
(一)社区教育地方财政安排制度与经费投入
教育部2004年《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于经费投入强调要“充分发挥政府扶持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采取‘政府拨一点,社会筹一点,单位出一点,个人拿一点’的办法,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投入的社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17]。但文件中并没有明确哪一层级政府、以及各层级的责任及相应的出资比例。在实际执行中,中央和省级政府没有安排社区教育经费,更多发挥了政策倡导和指导的作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要求“以大中城市的城区或县级市为单位进行社区教育实验工作”[18],可见文件明确责任主体是地方的“城区或县级市”政府,同时也是资金筹措主体。这属于一种政策制定者和出资者相互分离的制度安排,与美国社区学院经费以州为主、联邦补贴的模式有很大差别。魏姝指出“如果一项分配政策的财政责任由基层政府承担,则基层政府可能会因财政困难而无法有效执行”[19]。这种制定者和出资者分离的财政安排,可能会导致社区教育地方财政经费投入不足。
其次,社区教育政策提出的经费支出责任属于一种原则性的模糊规定。只是要求“各地要保障必要的社区教育经费,并列入到经常性财政开支”[17],缺乏对具体出资层级和经费支出水平、分担比例等的强制性规定。当前,我国开展社区教育的地区普遍建立了市—城区(县)—街道办(乡镇)—社区(农村)的三级或四级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到底是由城区和县级政府出资,还是街道办(乡镇)出资?或者社区(农村)出资?如果各层级分担,具体比例怎么划分?这与既明确了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又明确了中央和省级政府出资责任具体划分的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政策有很大的区别:基础教育以地方为主,分级办学、分级管理;高等教育以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
通过对教育部2014年社区教育工作情况调查统计数据与相应城区教育经费投入的比较,我们发现:
(1)在查询到的区一级或教育局的财政预决算公开数据中,都没有“社区教育经费”这一项目,这表明教育部《2004年意见》“列入到经常性财政开支”的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社区教育经费没有得到稳定的财政经费保障。
(2)关于社区教育经费、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教育经费总支出的比较,通过搜索到的66个各类型教育经费项目都完整的区级数据,可以发现社区教育经费与其他教育形式经费投入差距比较大。
表1 社区教育经费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经费比较
单位:万元
指标 |
社区教育 |
普通教育 |
职业教育 |
教育总支出 |
最高值 |
16000 |
675618 |
16940 |
834087.2 |
平均值 |
244.7 |
116515.8 |
7785.4 |
99026.5 |
中位值 |
316.6 |
62268 |
4171.3 |
87000 |
最低值 |
14.85 |
253.4 |
0 |
5180.7 |
来源:作者自制。
注释:“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经费”、“教育总支出”统计的仅为部分可查询到的数据。
这就这验证了魏姝的假设和本文的假设1:政策制定者和出资者分离的财政制度安排,容易导致社区教育地方财政经费供应不足。这并不仅是我国的现实情况。美国社区学院协会的报告指出,在公共学历机构中,2007-2008年度尽管社区学院服务了43%学生,但是仅占27%左右的联邦、州和地方一级高等教育经费[20]。
(二)社区教育政策执行的强制力
政策制定者和出资者的分离虽然能够解释社区教育地方财政经费投入不足的现象,但还不足以说明为什么不足,这就需要从分配型政策的“强制力”维度进行分析。分配型政策涉及资源的分配,在资源有限前提下,受益者和利益损失者的冲突可能是明显的,需要权威的强制性力量保障。但Lowi对分配型政策划分的依据,就“强制的可能性”角度政策强制性很弱、很遥远;就“强制发生的途径”角度是直接作用于个体行为,这表明分配型政策具有强制力不足的特点。
包海芹[21]、徐元善和周定财[22]、丁煌和汪霞[23]等认为我国政策执行的委托代理中间环节较多,每一级既是上级政策委托人的执行代理人,同时又是下级政策的委托人。这种双重角色以及委托代理链条过长、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容易导致执行成本过高、激励和监督不足,影响政策执行强制力度。社区教育政策带有分配型政策强制力不足的特点,在上一级政府部门强制力不强、特别是也没有出资激励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能因为资源投入、利益等方面原因缺乏动力去执行。这正是社区教育政策执行面临的困境。
1.政策执行手段的强制力不足
(1)社区教育政策执行方式的不足。从政策的执行方式上看,常见的提高执行效果手段包括颁布详细的书面规章制度和标准、督查和考核评比等,强制力有很大的差别。教育部政策文件虽然提出了加强领导、保障经费投入等要求,但偏于原则性。如实验区(示范区)是发通知让各地自主申报,没有强制性要求,各地申报积极性不一样,云南、海南、贵州、宁夏、西藏五省(自治区)目前实验区和示范区都是0个;控制方式包括“开展对实验工作的检查、评估和咨询工作”;激励方式包括“对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给予肯定和表彰”等;都是强制性较弱的政策执行手段。
一是申报、表彰是一种正向的激励手段。这是我国公共治理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方式,自主申报制度安排下,如何调动地方积极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广东省2015年底、2016年对之前认定的25个省级实验区进行复评,2015年只有江门市蓬江区等13个申报,其中11个经评审通过;2016年只有广州市从化区等8个市(区、镇)申报,全部被认定。其他实验区经当地教育部门反复动员,都没有申报,影响了激励作用。
二是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申报和认定的标准、程序不合理。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的申报都只是原则性提出定性的基本条件、要求,由各地自主申报。并且教育部每次申报的通知都提出“东部省市可以推荐1-2个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中、西部省市可以推荐1个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工作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的省(区、市)可以暂不推荐”。这种限定名额而不是基于明确标准的申报方式,会影响地方申报的积极性。
三是表彰的激励性也可能不足。如2015年,广东省教育厅在中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产教融合发展示范项目中,专门设立国家级社区教育示范区、实验区建设竞争性奖补资金项目。通过项目竞争,对5个国家级社区教育示范区、实验区中的4个区进行每个区100万元的资金奖补,共计400万元。但次年2016年申报仍然只有5个市8个市(区、镇)申报。
四是可能受到中间层级的影响。申报是由上一级向下一级逐级发动申报,容易受到中间层级衔接问题的影响。如果某一层级的执行者没有采取行动,就可能出现下一级因为不知情而无法申报,或者想申报而上一级不支持等情况。
(2)社区教育政策执行监督方式的不足。教育部在出台政策文件后,主要采用了工作调研和会议、统计分析等方式对执行进行监督和激励,是比较弱的执行方式,约束和激励强度不高。
一是工作会议。以听取工作汇报、实地考察、工作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不定期举行。如2001年、2010年教育部组织了两次全国性的社区教育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会前要求各地书面报告社区教育开展情况。2011年2月还发文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在4月底前报送贯彻落实全国社区教育工作座谈会情况。
二是明确标准。检查、评估的实施需要确定标准、明确程序、结果运用(奖优罚劣)等。但教育部2010年8月份才印发了《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其中一级指标4个、二级指标15个、三级指标37个,建立了领导与管理等定性指标,以及参与比例、按常住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2元标准等量化指标相结合的指标体系。
三是督查和情况报告。2011年、2012年分别组织了两次督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先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督查内容要求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教育部组织督查小组对部分社区教育示范区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督查。
四是成果展示和评奖。2011年、2012年分别组织了两次成果展示活动。由各地教育部门对所辖范围内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拍摄宣传片,并会同设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教育部社区教育研究培训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
五是统计和报告。2013、2014年底对全国社区教育工作进行情况统计,2014年还委托教育部社区教育研究培训中心组织全国社区教育满意度调查工作,并公布了2013年、2014年统计结果。《2016年意见》出台后,2017年6月、2018年9月分别发通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报送贯彻落实情况。
(3)社区教育政策执行激励和惩罚方式的不足。在激励手段上,尽管教育部《2004年意见》提出了建立表彰奖励制度,但并没有组织过全国性的表彰活动,也没有其他形式的正向激励。在地方层面的执行中,为了提高工作积极性或者增加压力,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及部分下属城市采取将社区教育纳入下一级政府或教育部门考核指标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激励作用。但是在考核指标中,社区教育相关指标均为标准性指标,而不是“一票否决”的强制性指标;分值也不高,权重也往往低于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等形式;不同区域还有不同的指标要求,相应地动力以及争取到的资源就可能不足。
在问责和惩罚机制上,尽管教育部组织了两次督查,但没有结果运用,也没有类似于义务教育纳入地方政府考核目标甚至“一票否决”等强问责措施。因此容易出现林梅所指出的“上级政府更多的是采取一种仪式性的检查、抽查与视察方式,不可能对地方政府的执行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24]。
本文提出的“分配型政策强制力不足的特征影响了政策执行”的假设2得到了验证。社区教育政策无论是正向的激励、还是反向的问责和惩罚力度都是比较弱的,各层级的执行者就缺乏足够的动力和压力。有时候甚至出现李瑞昌所阐述的“政策空传”现象[25]。
2.基层教育部门执行中权威性和强制力不足
从执行组织权力配置的角度,社区教育由于其“社区”加“教育”的特性,在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社区事务的主管部门是民政部门,教育事务主管部门是教育部门,两个部门都可以成为社区教育的责任主体。从发文主体以及《2004年意见》的规定来看,明确了教育部门在社区教育事务上的“主管”部门责任。但是在现行管理体制中,“社区”在“条”关系上主管单位为上一级的街道、乡镇,在“块”关系上则是上一级民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并不具备对社区的直接领导权力。由于缺乏明确的层级隶属关系,教育部门无法对执行最基层的社区(农村)作出强制性要求,会影响地方教育部门的积极性和工作效果。
在社区(农村)层面,目前社区管理和建设中“小马拉大车”现象突出:由于层级管理的惯性,各级、各职能部门都把任务层层下压,到最后全部落实到社区(农村)上面,“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每一个社区承担的任务多达100多项,但是社区管理人员普遍不超过7—10人。重负之下,在执行时候就面临选择问题,资源可能优先投向考核压力重的工作任务,其他部分任务得不到充足资源,甚至可能因为没有较强的考核或激励措施,有选择地采取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乃至欺骗的办法,应付上级派发的各种工作压力[26]。在这种情况下,弱势的社区教育无疑是潜在的被应付对象之一。
Rhodes认为政策执行网络中,如果两类权力资源相互依赖程度高,但利益诉求、价值观和信息拥有完全相反的结构,就会出现“强-强结构”,易产生形式多样的“博弈行为”,对于政策执行过程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性[27]。可以发现,在乡镇一级开展社区教育的资源依赖于教育和民政部门两个部门,但他们之间的权力配置存在交叉重叠之处,容易形成“强—强结构”的“博弈行为”,执行结果就容易形式多样、因地因人而异。
四、结论和建议
本文应用Lowi政策类型理论中的“分配型政策”框架,对社区教育地方财政经费投入不足进行了分析,认为社区教育政策具有“分配型政策”特征,政策制定者和出资者分离的财政安排,容易在执行中出现经费供应不足的状况。同时,由于“分配型政策”具有强制力不足的特点,社区教育政策在执行手段和基层执行中强制力都不足,在基层中执行容易因地而异,甚至陷入选择性执行、应付式执行等困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国家教育治理体系提出了“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的战略要求;《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在“构建服务全民的终身学习体系”战略任务中强调要“扩大社区教育资源供给”。当前要对影响社区教育地方财政经费投入的因素进行细致分析,明确各级财政的投入责任,多措并举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更好地推动社区教育发展。
(一)实事求是,科学界定各级财政在社区教育中的经费投入责任
社区教育的“社区性”特征决定了地方财政的支出主体责任;但以成人为主要对象、以非正规学历和技能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特征,更加强调成人个体责任和自主性行为。公共财政的责任一方面在于终身学习理念的引导,另一方面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平等的学习机会和保障。在政策制定者和出资者分离的制度安排下,中央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不应对地方财政社区教育支出设立强制性的目标、标准、及考核任务等;要给各地提供自主政策选择的空间,允许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政资源等因素决定是否以财政投入来支持社区教育独立发展。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其中在“(四)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中提出“加强社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创业扶持等劳动就业服务”;在“(九)改进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中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社会事业发展”。这就提出了社区教育“镇级职责、县级支持”的思路,有助于调动社区的直接上一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积极性,更好地保障经费投入。但在分税制安排下,无论是乡镇(街道),还是县级的财力普遍不足,投入社区教育的经费也容易受到影响。中央和省级、市级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奖励等正向激励方式来鼓励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经济发达地区,或者是急需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区建设的地区,社区教育可以作为一种灵活、投入低的教育形式,通过财政支持、政策试验和示范、正向激励等方式进行推广。经济不发达地区可以在优先解决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问题前提下,将社区教育整合进其他教育形式、社区治理项目中,而不一定强制性要求独立发展。
(二)坚持“试验—示范”机制,指导各地多措并举拓宽经费投入渠道
政策执行强制力不足可能的弥补机制包括上一级权威介入、财政补贴、加强监督及问责等强激励、强惩罚措施等。如教育部2005年、2010年分别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但没有达到预期目标。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以上一级权威介入方式,并通过加大投入力度、从2013年开始启动督导评估认定等措施,提高了政策执行效果。但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只是采用了联合发文的方式,并没有上升为国务院文件;对政府责任、经费投入及分担比例、执行手段等问题的规定仍然以2004年《意见》提出的框架为主,仍然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针对政策强制力不足的缺点采取措施。就这个角度而言,《2016年意见》只是在《2004年意见》基础上赋予了社区教育更多内容,却没有提出足够的强制性执行措施。尽管九部委联合发文的方式有助于提高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但实际执行效果还需观察。
在强制力仍然不足的背景下,可以继续发挥我国政策实践中“试验--示范”机制作用,通过正向的指导、激励,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学习者合理分担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社区教育投入机制。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要做好社区教育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等工作,及时总结各地工作经验,编撰典型案例和工作指引,特别是经费投入方面的成熟经验做法,加大力度做好实验区、示范区的认定和推广工作。在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加大投入的同时,争取人社、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的支持,将社区教育与各部门的教育培训项目相结合,以一体化思维推进社区教育、文化服务、技能培训、社区建设等事务融合发展。要推动社区教育服务社会化,探索通过政府购买、项目外包、委托管理等形式,推进社区教育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试点工作,吸引行业性、专业性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教育;还可以鼓励各种社会组织利用资源开展社区教育活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资助项目、提供设施、设立社区教育基金等方式支持社区教育发展,不断拓宽经费投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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