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欣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内容提要: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绿色政府采购有利于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培育绿色产业,促进可持续发展,这与海南省建设生态文明试验区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的发展定位高度契合。本文结合海南省实施绿色政府采购以及建设自贸区(港)的情况,从制约绿色政府采购的制度因素、范围规模、标准、执行程序、机构建设、评价等各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绿色政府采购 财政支出 生态文明 自贸区(港)
十九大以后,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环境的追求越来越高,国家的发展理念也与时俱进,绿色发展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旋律。2018年4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并在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三十周年大会上亲自宣布,“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逐步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作为自贸区(港)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央“支持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鼓励海南省走出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路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探索经验”。因此,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也是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笔者作为海南的一名基层财政工作者,从事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多年,围绕建立绿色政府采购制度、助推海南生态文明以及自贸区(港)建设方面,谈一点自己的体会与建议。
一、概念及内涵
绿色政府采购(或称为政府绿色采购)理论兴起于上个世纪 20 年代,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为代表,到 90 年代发展到全世界范围内。目前,国际上对绿色政府采购的概念和内涵在认识上还存在不一致。从概念上看,日本称为“绿色采购”(グリーン購入),欧盟称为“绿色公共采购”(Green Public Procurement),美国称为“环境友好型采购”(Environmentally Preferable purchasing)。马库·西蒙(Markku Simula)在其 Public Procurement Policies for Forest Productsand Their Impacts 报告中指出,政府绿色采购是一种活动,侧重强调其采购的过程,政府的采购过程要与环境问题相结合,这个过程包括采购中确认的产品和供应需求。克雷格·卡特(Craig R. Carter)和约瑟夫·卡特(Joseph Carter)通过研究认为绿色采购更加强调循环再利用资源,绿色采购的重点在供应链环节,绿色采购可以使资源的使用得到量化的节约。政府通过采购绿色产品,可以使整个生产厂商和相关的企业都可以达到绿色生产,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系统,最终使政府绿色采购的环境经济效应达到最大化。
从内涵上看,美国绿色采购更加强调节能与可再生,这与美国绿色政府采购的历史有关。第一次中东战争时,中东生产石油的国家通过石油禁运手段对美国施加压力,在这种形势下,美国的石油资源压力陡增。在美国政府主导下,节约化石能源的使用取得了大众的认同,节能和可再生亦成为了当时社会理念的主格调。所以,美国的绿色采购先天便具有很浓烈的“节能”色彩。为了强力推进绿色政府采购,美国成立了四个专门的绿色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政策的具体执行和信息反馈,解决绿色采购的重大问题及绿色采购各部门的协调和协作;制定了绿色采购的标准,先后发布《环境友好型产品采购指南》《通过废弃物的防止、循环利用和联邦采购绿化政府》等行政命令强制推行绿色采购;把绿色采购划分为七个部分,对每一类产品都制定绿色采购标准,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制定了绿色采购的评价体系,评价指标包括环境友好型采购、污染预防、生命周期观察、多重特性观察、环境影响比较以及环保性能。
欧盟的绿色政府采购更加强调从源头上控制,将环境绩效、环境保护与产品质量相结合,更加强调绿色产品的制造。欧洲绿色采购网络组织(EGPN),专职负责收集欧盟各国绿色采购的背景和法律法规资料、编制绿色采购工作手册等。欧盟还颁布了“整体性产品政策(IPP)”,采用降税、设定生态设计产品标准和使用生态标志等措施,鼓励发展和使用可减少环境污染的产品。
日本的绿色政府采购更加强调立法的作用,通过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来促进绿色采购。日本先后出台《绿色采购法》、《促进再循环产品采购法》、《绿色采购调查共同化协议》等,以专项立法推动国内绿色采购。日本政府与各产业团体联合成立绿色采购网络(GPN)和国际绿色采购网络(IGPN),颁布绿色采购指导原则、拟订采购纲要、出版环境信息手册等,并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产品展示会等活动进行绿色消费宣传。日本还建立了中央政府各部和机构、地方政府、制造商和环境认证组织三个层次的绿色采购机制,协同推动绿色政府采购。
虽然各国在绿色采购的概念、内涵以及侧重点的认识上还存在差异,但对于绿色采购还是有共同的理念,即都强调节能、环保、低碳以及循环可再生这几方面的因素。我国学界对绿色政府采购还没有统一的认识,笔者参考借鉴国内主流学者的观点,结合自己的认识,尝试对绿色政府采购进行如下界定:是指政府在使用财政资金依法进行采购规定货物、工程及服务时,从公共环境利益出发,强制或优先选择对环境危害较小的绿色产品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服务,与此同时强调对于采购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绿色政府采购顺应国家发展大势,响应绿色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号召;通过堵疏结合、因地制宜、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式与政策手段,影响社会投资方向、企业生产规模、公众消费观念等社会生产活动,充分考量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重效益,引导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美好愿景。
二、海南省构建绿色政府采购制度的背景及逻辑分析
海南省实施绿色政府采购,既与绿色政府采购本身的积极政策效应有关,又与海南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禀赋条件以及海南自身的发展定位高度契合,同时还与中央要求海南建设自贸区以及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顶层设计紧密相关。
第一,从绿色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来看,绿色政府采购作为连接政府与市场、“产供销”的桥梁与纽带,可以培育完整的绿色产业链,引导绿色健康环保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政府采购的规模与蛋糕越做越大,而绿色政府采购的价值理念核心在于节能、环保、低碳以及循环可再生,通过政府的绿色消费行为,引导着社会投资,拉动绿色生产,实现绿色制造,培育了绿色产业,创新了绿色技术,完善了绿色金融,同时为社会公众树立了一种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具体逻辑关系见下图1。
绿色政府采购 绿色投资 绿色生产 绿色技术 绿色金融
图1 绿色政府采购的经济分析图
第二,从海南自身的发展历史来看,绿色政府采购与海南历届省委省政府生态立省的发展目标是一脉相承的。海南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自然地理单元,环境优美、资源丰富,自然资源禀赋得天独厚,空气、水等质量居于全国一流,生态地位十分重要,一旦环境遭到破坏,将导致不可挽回的生态灾难。1999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该纲要于2005年进行了修编,提出要把海南建设成为具有良好热带生态系统、发达的生态经济体系、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文化氛围、一流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的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省份。2007年,海南省第五次党代会明确提出把“生态立省”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首位。2012年4月海南省第六次党代会提出,要以实现绿色崛起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环境友好、集约高效、开放包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崛起之路。2017年9月,海南省委七届二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提出要加快建设美好新海南,实现全省人民的幸福家园、中华民族的四季花园、中外游客的度假天堂“三大愿景”,推出了若干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措施,其中包括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加强绿色五网基础设施、推进绿色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广循环经济、推行绿色生活方式、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等。
第三,从中央的顶层设计与国家大的发展战略来看,中央一直将海南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与试验田,实施绿色政府采购可以助推海南生态文明以及自贸区(港)建设,为全国树立一个生态环保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标杆与榜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发展观的深刻革命。要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的增长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成为展现我国良好形象的发力点”。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推动高质量发展,使绿色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绿色产业,推行绿色消费,创新绿色技术,完善绿色金融”。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任务是要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为全国做出表率。2019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标志着海南正式成为我国第四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方案明确提出海南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四大发展定位,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样板区、清洁能源优先发展示范区、生态价值实现机制试验区、陆海统筹保护发展实践区。财政部牵头制定并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有关财税政策的实施方案》,提出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手段与工具,支持海南在建立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方面先行先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政策功能与作用,更好的助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三、海南省实施绿色政府采购的尝试与做法
(一)绿色产品标准认证
2017年12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建立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实施方案》,提出了原则、目标、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目标是到2020年,按照国家的要求,统一绿色产品内涵和评价方法,统一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统一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绿色产品评价范围逐步覆盖生态环境影响大、消费需求旺、产业关联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国际贸易量大的产品领域及类别,绿色产品市场认可度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绿色产品市场份额和质量效益大幅提升,消费者的获得感显著增强。三大重点任务包括统一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运用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引导海南绿色产业发展,加强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实施。具体分解为7项措施:(1)推广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方法、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2)创新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供给机制。(3)提升传统优势产业质量。(4)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质量。(5)打造绿色农产品品牌。(6)加强技术机构能力建设。(7)健全绿色产品认证有效性评估。
(二)绿色产品采购范围
除了严格执行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印发的节能、环保产品清单目录外,海南省结合省情,加大了对新能源汽车的采购力度。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省级预算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应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务车、城内公交、巡游出租车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网约车、城市环卫等社会运营领域和私人使用领域,优先使用纯电动汽车,其中公务车新增和更换车辆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逐步禁止销售燃油汽车,加快充电桩、岸电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网上商城推广
为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打造阳光采购,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海南省于2018年9月率先在全国实施了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与财政管理系统实现了无缝对接,完成省、市、县(区)互联互通,全省共用一个政府采购财政管理系统,共享一个商城平台。将原来的通用产品目录列入网上商城,简化了采购流程,缩短了采购时间;将网上商城与绿色政府采购相结合,将原来的节能、环保产品,纳入网上商城强制采购,进一步落实了绿色采购相关政策。
(四)监督评价
海南省相关主管部门下发文件,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等严格落实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程序,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明确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评分标准,属于强制采购的,必须按规定强制采购。加大对采购人落实采购政策功能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有落实不到位情况的,财政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予以处罚。
四、面临的问题与困境
(一)法律法规制度不够系统,碎片化严重,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实施绿色政府采购的起步较晚,约束与规范绿色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指导绿色政府采购的法律,甚至连“绿色政府采购”这一术语也没有见诸国家正式的法律法规中,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绿色政府采购的发展。目前指导绿色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多散见于国家颁布的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等法律法规中,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归纳起来,可概括为“五法律一条例两意见两清单制度”,五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一部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两意见及清单指的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财库[2006]90号)以及相应的清单制度。
虽然国家层面出台了以上类似的支持购买节能、环保类产品的法律法规,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一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太笼统、抽象。仅仅是要求采购节能环保的产品,但是对绿色采购的概念、主体范围、采购标准、法律责任等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没有详细的指出节能环保产品如何界定,对于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总额占政府采购总额的比重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如何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也缺乏具体的采购流程规定。二是缺乏单独的、专门规范与约束绿色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发达国家对绿色政府采购立法非常重视,如日本在 2000 年颁布了《绿色采购法》,欧盟也于 2011 年颁布了《政府绿色采购手册》,美国在《政府采购法》第 23 章对绿色政府采购作了规定。三是指导绿色采购的文件规定效力层级太低。以两意见及清单为例,实施意见仅仅是作为一种指导意见存在,其效力并不等同于法律,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仅仅是作为一种推荐性的标准,其执行力不能和法律相提并论。
就海南省情况来说,目前海南省尚未出台专门的绿色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仅在规范政府采购的文件中出台了类似的规定,比如《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其中提到要积极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二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美好新海南的精神,要求采购人作为采购主体,全面树立绿色采购意识,大力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发挥政府采购在创建绿色机关中的积极作用。
(二)绿色政府采购的范围及规模相对较小,难以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1.范围较窄。我国目前对绿色政府采购实行清单管理,所引用的主要依据即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等制定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截至 2018年12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调整公布了24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调整公布了22期。以节能产品为例,从纵向比较来看,我国节能产品清单的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2004年发布的第一期节能产品清单仅包含8类产品,产品均为优先采购,范围涉及空调、冰箱、荧光灯、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便器、水龙头等产品,产品型号800多种,供应商仅有85家;2018年发布的第24期节能产品清单包括26类产品,其中18类属于强制采购,8类属于优先采购,采购范围涵盖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显示设备、空调机组、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产品型号扩展到20 多万种,供应商达1700多家。
虽然绿色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有了很大扩展,但是清单所列物品主要是节能和节水产品,且基本都集中在电子产品、电器设备等领域,其他领域涉及的种类很有限,占比更大的工程类和服务类不在清单之列。对产品而不是对品目实行清单管理,人为缩窄了绿色产品的范围,不符合国家关于放管服的改革趋势,限制了市场竞争,容易造成变相的垄断。
从国际比较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绿色政府采购的范围非常宽泛,以美国为例,美国把政府绿色采购分为七个方面,包括“可回收成分产品、保护臭氧层产品、节能节水产品、替代燃料交通工具、生物基产品、有毒化学物质替代产品以及有利于环境改良的产品”。
2.规模占比过低。从纵向来看,根据财政部公开的数据显示,从2007年至今,我国绿色政府采购的规模占货物类及采购总规模的比重虽然有了较大提高,但总体来看,尤其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比重仍然较低。2007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4600亿元,其中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规模达到79.5亿元,仅占当年货物类政府采购规模的8%,占采购总规模的4%;2017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32114.3亿元,其中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规模为3444.3亿元,占当年货物类政府采购规模的43%,仅占当年政府采购总规模的11%。海南的绿色政府采购的规模占比基本与全国持平。具体见下表1。
表1 2007年-2017年全国节能环保产品采购规模情况表
单位:亿元
年份 |
采购总规模 |
其中:货物类采购规模 |
节能产品规模 |
环境标志产品规模 |
小计 |
节能环保产品占货物类规模比重 |
节能环保产品占采购总规模比重 |
2007 |
4600 |
1973 |
85 |
79.5 |
164.5 |
0.08 |
0.04 |
2015 |
21070.5 |
6571.4 |
1346.3 |
1360 |
2706.3 |
0.41 |
0.13 |
2016 |
31089.8 |
7240 |
1344 |
1360 |
2704 |
0.37 |
0.09 |
2017 |
32114.3 |
8001.8 |
1733 |
1711.3 |
3444.3 |
0.43 |
0.11 |
注:数据来源于财政部网站公开的当年政府采购数据。
反观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绿色政府采购占采购总规模的比重平均值达到了45%。英国、德国、奥地利、荷兰、挪威等欧盟成员国的绿色公共采购金额占公共采购总的比重最低的为荷兰27%,最高的为英国到达了75%。
绿色政府采购的范围及规模小,会导致市场需求不足,难以激发市场活力,不能很好的发挥财政支出政策对市场的激发作用与产业带动效应。
(三)绿色政府采购的标准不统一,衡量指标有待优化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衡量指标狭窄。绿色政府采购的核心在于绿色,何为绿色?衡量指标很关键。目前我国的绿色衡量指标,仅仅侧重节能、节水等指标,而对节地、节材、节矿以及主要污染物、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等没有涉及,而这些指标与环境更为相关。
2.信息不对称导致对供应商的绿色评估存在困难。关于企业用能、用水、排污等相关绿色评估数据的取得有赖于供应链上相关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但由于受制于技术等方面的条件制约,企业的环境信息收集严重不足,很多企业不愿意公开自己的环境信息,更有甚者,出现相关数据造假等问题。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导致采购人以及主管部门难以对供应商的环境状况作出客观评价。
3.认证标准不统一,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扯皮。目前在节能环保认证领域存在由于标准不统一带来的认证困难问题,如节能产品认证目前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强制性的产品国家标准为认证标准,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则由中环认证中心以其自身颁布的环保产品标准为认证标准,政府无法在绿色采购过程中以统一的标准来判断产品是否为绿色,从而产生利益偏好问题。
(四)绿色政府采购的执行缺乏强制力,导致政策难以落实
一是强制执行的力度不够。目前,《节能产品清单》中的大部分商品执行强制采购,而《环保清单》则执行优先采购政策。两个清单目前仍属于推荐性的,使政府绿色采购缺乏执行依据。导致采购人即使采购了非环保类产品,也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
二是如何在采购程序的设计方面落实绿色政府采购是个难题。由于考虑企业的环保研发等投入,绿色产品价格一般较其他非环保产品要高,而目前的政府采购评审标准是低价优先,而采购人实施采购时,为了避嫌,也倾向于购买价格低廉的非绿色产品,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绿色产品反而由于价高被排除出市场。其实从绿色产品尤其是可循环利用的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来看,虽然采购的初始报价高,但从产品的维护成本和处理成本综合考虑,则绿色产品的价格并不高。虽然近几年财政部开始推行批量集中采购政策,在评标过程中,对环境标志产品确实给予了加分的政策倾斜,但分值设置通常比较低,无法将绿色产品的优势突显出来。
(五)负责绿色政府采购的机构、人员严重匮乏,制约了绿色政府采购的推广实施
好的政策还需要具体的机构及人员去落实。目前,我国从上到下,缺乏专门的执行绿色政府采购的机构及相应的人员。从监督机构来看,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审批以及监督管理。但是,就笔者了解的基层财政部门,专职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不足,尤其是绿色采购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涉及环保、法律、技术等综合部门,需要专业的机构负责推广、落实以及监督检查,就目前基层财政部门的编制、人才储备等情况来看,难以适应绿色采购的推广重任。从执行机构来看,由于节能、环保产品多为集中采购目录范围,而各地负责集中采购的机构多为政府采购中心,基层采购中心,有的有机构,无人员,缺乏专业的技术力量去落实相关绿色采购政策。
五、完善绿色政府采购及助推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建章立制,尽快完善绿色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
绿色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质,如何认定、推广、实施、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制约绿色采购的程序规范,必须要用法律去约束。建议相关部门吸收借鉴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指导绿色政府采购的法律以及实施条例,通过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与规范性约束采购人采购、引导企业生产、规范市场经营。
海南省要充分利用建设自贸区(港)的大好时机以及特区立法权的优势,结合海南省情,先行先试,制定出台指导绿色政府采购的地方条例以及法规,为全国立法积累经验。
(二)进一步明确绿色采购标准,完善绿色采购品目清单,扩大绿色采购规模
1.吸收借鉴国际经验,逐步扩大绿色采购的清单范围,不应局限于节能以及环境标志产品,还应逐步扩大到节水、节材、节矿、节地等要求的环保产品,对绿色采购实行品目管理而不是简单的产品管理。财政部已经认识到目前的产品清单管理的局限性,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其中明确提出,“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2.规范绿色产品认证标准,避免标准之间冲突。实行独立的第三方认证制度,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稳妥有序放开认证市场,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瞄准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实行标准国际互认。
3.考虑编制绿色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规定明确禁止的产品和服务范围,引导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4.借鉴新加坡等成熟的自贸港建设经验,将绿色低碳环保的理念,渗透到政府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实施绿色工程、绿色建筑,构建绿色产业链。
5.海南省可先行先试,结合省情,提出适合海南发展的绿色政府采购清单。同时结合GPA谈判进展,可向全球采购绿色产品、服务和工程。
(三)探索构建绿色采购的绩效评价机制
当前我国绿色采购评估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缺乏科学的评价标准。政府采购制度的设计初衷,重点放在“节省财政资金与防控廉政风险”方面,强调的是节支率,强化采购程序的公开,注重程序而忽视结果,而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的目标由原来的过程管理向结果管理转变,更加强调采购的“物有所值”,因此,我们应顺应政府采购的改革趋势,在评价绿色政府采购是否成功时,更多的从“物有所值”、“最优绩效”以及是否落实相关环保政策等方面综合评价,而不能仅重视结果。
绩效评估要有统一的标准,考察的范围包括节能环保产品投入公共使用后,是否到达预期效果、对采购的产品使用周期评估、对采购绿色产品的经济效益评估、对采购绿色产品的环境效益评估等,从多个角度进行审核,这个评估流程要做到公开透明与科学合理。同时要把政府绿色采购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中,倒逼其重视绿色采购。
制定奖惩机制,对绿色采购工作开展的好的部门单位,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经费与奖金奖励,对于落实政策不到位的部门,要给予惩处,如果情节十分严重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的责任事故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健全绿色采购的工作机构,加大推广落实
考虑设立跨部门协调的绿色采购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从绿色产品认证、推广、采购执行、监督、绩效评价等方面,多维度开展实施绿色采购工作。
(五)优化绿色政府采购的程序,破除制约绿色采购发展的制度障碍与瓶颈
改进评审方法。尝试引入生命周期成本法、价格优惠法,在综合计算产品生命周期成本后选择成本最小者,这些生命周期成本更小的产品往往更符合环境要求;在环保产品和其他产品竞争的情况下,将对环保产品给予更多的价格优惠。
优化绿色政府采购的程序,在采购需求、全生命周期采购成本、网上商城建设等各个方面的制度设计上都要考虑绿色采购工作的推进。
(六)加强宣传,形成共识,增强绿色采购的责任感
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越强,绿色采购就越容易成功实施。要与新发展理念的宣传结合起来,在全社会营造绿色采购光荣的意识,以加快我国绿色采购进程。定期向政府部门人员进行有关政策、法律、标准的培训,普及专业知识,提高采购技能;对供应商、招标评审专家、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明确各自职责,增加绿色采购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开展绿色采购、绿色产品知识的普及宣传活动,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绿色采购意识,调动企业公众绿色消费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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