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静 柳杨/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内容提要:财政预算编制实质上是支出部门、财政部门与立法机构等不同利益相关者博弈的过程,正是由于每个利益相关者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导致了预算编制的不完整、不详实、不严谨等问题,进而影响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效率。本文从地方财政预算编制的利益相关者出发,构建支出部门之间、支出部门与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与立法机构这三个层面的博弈模型,分析利益相关者的行为策略。为提升地方财政预算编制细化水平,提出应规范预算文件以降低审核成本、加大惩罚力度、设计“激励相容”机制、减少监督成本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细化编制预算利益相关者博弈寻租
一、引言
财政预算作为政府的收支计划,体现了财政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情况,而预算编制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首要环节,因此预算编制的合理、科学与全面是财政预算顺利执行的前提,也是政府职能充分履行的保障。以省级地方政府作为研究层面,这个过程主要涉及三个利益相关者:支出部门、财政部门和立法机构:如果支出部门全面、细化地编制预算,那么财政部门就能以充分、有力的依据进行财政资金的分配,从而立法机构通过细化的预算也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然而,信息不完全的客观存在,作为理性人的三个利益相关者还有着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各自的行动策略影响了预算编制,加剧了财政预算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财政资金“取之于民”,地方政府是资金需求者,社会公众是资金供给者。社会公众有权力全面且清楚地了解政府如何使用财政资金、是否进行了合理配置、是否提高了社会效益等,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全面、细化、完整地编制预算。然而,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如追求地方GDP规模最大化),不仅可能隐瞒预算信息而造成预算资金的膨胀以突破总额限制,还可能在分配和使用上偏离了社会公众利益。考虑到在预算实践中直接产生对话的是代表社会公众的立法机构和作为地方政府“钱袋子”的财政部门,这就在立法机构与财政部门之间形成第一重的委托-代理关系。其次,各支出部门是地方政府职能发挥的具体落实者,需要运用资金去行使各自职能,以实现财政资金的“用之于民”,各支出部门就是资金需求者。财政部门掌握着财政资金的分配权,提供财政资金给各支出部门。在财政资金总规模有限的情况下,作为委托方的财政部门将资金分配给A支出部门而不是B支出部门,主要依据的就是支出部门承担的职责及其社会效益。这就要求作为受托方的各支出部门要细化编制预算,反映每笔资金的使用用途、规模、绩效等信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但处于信息优势方的支出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如追求预算资金规模最大化)也可能会隐瞒预算信息以非公平的方式来争夺资金。这就是第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地方政府预算编制过程中,三个利益相关者作为预算参与主体必然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决策,这也就是预算的博弈,预算实现的均衡实际上是三个利益相关者在博弈中相互妥协的结果。本文纳入影响预算细化编制的主要因素,构建支出部门之间、支出部门与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与立法机构这三个层面的博弈模型,分析利益相关者的行为策略。
二、地方政府预算编制的利益相关者博弈分析
(一)支出部门之间的竞争博弈分析
支出部门是预算资金的使用者和需求者,在有限的预算“公共资金池”内为了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会竞相争夺预算资金。以两个支出部门进行第一层面的博弈分析,分别为支出部门1与支出部门2。
支出部门1与支出部门2有两种策略:公平竞争或非公平竞争。支出部门的公平竞争意味着要细化编制预算,不存在寻租空间,这样获得的预算资金为
表1 两个支出部门间的同时竞争博弈分析
|
支出部门2 | ||
公平竞争 |
非公平竞争 | ||
支 出 部 门 1 |
公平竞争 |
|
|
非公平竞争 |
|
|
先分析支出部门1的最优策略。当支出部门2细化编制预算进行公平竞争时,支出部门1如果采取公平竞争的净收益为
(二)支出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序贯博弈分析
我国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审核各支出部门的预算,即支出部门编制预算的行动在先,再向财政部门上报预算金额,而财政部门掌握着预算资金的分配权,对各支出部门预算的审核行动在后,这就形成了序贯博弈,此为第二层面支出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博弈分析。支出部门为了使财政部门能够通过预算,可能进行游说、行贿等寻租活动,其策略一为“不细化编制预算”进行寻租(设定租金为R),从而虚报预算资金;策略二为“细化编制预算”,由于不存在寻租空间从而实报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审核行动策略有两种,即为“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如果进行实质审核必然要耗费更多成本,设定为K,而形式审核的成本为K`,显然K`要远小于K。这就形成了四个策略空间,如图1博弈树所示为(不细化编制,实质审核)、(不细化编制,形式审核)、(细化编制,实质审核)、(细化编制,形式审核)。
考虑到支出部门的寻租行为,作为受租方的财政部门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超额的“租金”收益,表现在审核策略上,要么拒绝寻租进行实质审核,要么接受寻租进行形式审核。由此,设定预算“公共资金池”的规模为
从图1的博弈树可知,该博弈中有三个子博弈,而根据序贯理性,支出部门与财政部门在每一个子博弈上都会进行最优选择[2],因此可以用逆向归纳两步分析支出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博弈过程。第一步,分析后行动的财政部门。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信息劣势方的财政部门无法得知支出部门的策略,只能根据图1博弈树中的两个节点反映出的支出部门两种策略,比较“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核”的收益情况后,再决定自己的最优策略。当支出部门为不细化编制而虚报预算进行寻租活动时,财政部门选择策略一“实质审核”,意味着拒绝寻租,审核支出部门预算时发现虚报预算金额,且预算编制不符合细化要求,将预算资金削减为
第二步,进一步倒推分析先行动的支出部门的最优策略。在分析财政部门的最优策略是“实质审核”后,就要在两个策略空间(不细化编制,实质审核)与(细化编制,实质审核)中比较支出部门的收益情况,决定支出部门的最优策略。如果选择“不细化编制虚报预算”,收益为
(三)财政部门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序贯博弈分析
在预算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审核各支出部门的预算,并加以汇总提交给立法机构进行审批表决,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财政部门行动在先,立法机构审批与监督在后,这就形成了第三层面的序贯博弈。财政部门有可能接受了支出部门的寻租,走过场式的审核预算简单汇总,也有可能拒绝了支出部门的寻租,认真审核并全面汇总预算信息。对于立法机构而言,可能进行监督也可能不监督。设监督成本为
再次运用逆向归纳分析博弈均衡结果。第一步分析作为后行动的立法机构,当财政部门选择“接受寻租”时,那么进行监督的收益为
第二步分析作为先行动的财政部门,在立法机构选择“监督”的策略下,接受寻租的收益为
(四)基本结论
由上述三个博弈模型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一是,支出部门是否“细化编制预算”与寻租成本
二是,财政部门在审核支出部门预算中是否进行“实质”性的认真审核以及是否“受租”,取决于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核成本比较(
三是,立法机构是否实行“监督”职能与监督成本
此外,由于在支出部门、财政部门、立法机构的三者关系中,财政部门处于一个“桥梁”的位置,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资金需求者又是资金供给者,既是受托方又是委托方,因此预算实践中,影响地方政府预算细化的因素要更为复杂。如财政部门可能与支出部门“合谋”以隐瞒预算信息、共享利益,立法机构中某些利益集团的影响等,基于此考虑,上述博弈模型中还未能涵盖的因素有寻租被发现的概率、支出部门与财政部门合谋的概率、对立法机构不监督是否追责等。
三、地方政府预算编制细化的现实考察
(一)利益相关者的现实策略
从上文博弈模型分析可知,影响地方政府预算细化的因素与三个利益相关者的策略是密切相联系的。结合我国预算实践来考察这些因素,支出部门、财政部门与立法机构的行动策略都有各自现实成本与收益的考量,也就未必能够达到理论上博弈均衡的结果。
首先,从支出部门与财政部门角度出发,影响其行动策略的因素除了各自的编制成本与审核成本外,还有一个共同因素是惩罚,也可视为成本方面的因素。虽然寻租或受租行为被发现有遭受惩罚的风险,如根据我国新《预算法》第十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的规定,惩罚的形式主要是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现实中也仅是对部门直接主管的升迁考核产生部分影响[3];又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也有专门一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最高处分就是开除党籍,但总体来看惩罚力度不大使其寻租与受租风险小。再考虑到寻租与受租行为被发现存在着一定概率,支出部门和财政部门作为理性人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从成本-收益角度衡量,寻租或受租成功后获得的超额收益远大于寻租与受租成本,导致了其更倾向于寻租或受租。正是如此,支出部门为创造寻租空间,也就不会细化编制预算,更有甚者,财政部门为获得租金收益,可能人为设租或是与支出部门合谋。
其次,从立法机构角度出发,最主要的成本因素是监督成本。我国地方层面的立法机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据我国新《预算法》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对本级地方政府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预算监督权。实践中人大的监督成本高,导致了监督不力或是走程序式的监督。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人大会议期间,需要表决的议案较多,而进行预算审查时间较短,如根据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日程,审查2017年广东省的预算草案时间安排是2017年1月19日上午和1月20日一天[1],而预算报告内容多且复杂,人大代表无法在仓促时间内全面且深入地审查预算草案。二是,某些地方政府的预算草案在编制上不够细化,预算项目笼统、预算金额高、预算资金用途广,人大代表处于信息劣势,主动去获取信息的成本较高,大多仅能依据预算草案中的被动信息进行审查,也就难以开展高质量的工作,这些都弱化了人大的监督效果。三是,人大对预算草案审批的方式多为“一次性总体表决”[4],这就意味着如果人大对个别项目存在疑问而不予以通过,实际上就是对整体预算草案要投反对票,而预算草案重新修正再次投票也有可能再次面临这样的问题,增加了人大的监督成本甚至社会成本。进一步考虑的是,人大代表涵盖了社会各阶层人员,其中部分来自政府部门,而预算草案中某些内容不可避免地涉及其部门利益,因此有可能被利益集团所“俘获”互投赞成票,产生流于形式的审批行为。这种不监督或是形式监督不仅可以降低自身成本,而且也难以被追责。即使人大监督有效,保障了社会公众利益,促进了财政资金配置效率的提高,但作为人大代表而言是无法从监督中直接受益的,因此在监督成本较大时,更倾向于不监督。现实中的预算博弈是多次重复进行的,当地方政府观测到人大的不监督,也就难以主动地、有效地推进预算编制的精细化。
(二)地方政府预算编制细化的现实问题
虽然我国近年来在地方政府预算细化上作出了一定的成效,如细化预算支出项目级次、细化“三公”经费内容、细化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编制三年滚动预算等,但仅从预算编制的内容上来看,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1.预算编制科目级次未细化
仍有部分地方政府在预算编制中的部分项目未达到细化要求。按新《预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应当编至项级,按经济分类应编至款级。在预算实践中,某些地方仍存在个别部门部分项目的科目预算编制不符合“明文规定”。如山东省一般公共预算中有3个类级科目未细化到款、项级,贵州省3个部门有4.62亿元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未细化,湖南省8个部门有5.14亿元资金的支出预算未细化[2]。另外,在预算收支科目中设有“其他”类级或是款级的科目名称,未加以细化说明所列支金额的具体来源或是用途。如2017年江苏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中“其他各项支出”达到200亿元[3]。
2.预算科目反映的内容粗泛
预算编制科目虽然符合新《预算法》的要求,但仍显得过于宽泛,不够详尽。以“三公”经费为例,其中款级“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细化成为两个项级“公务用车购置”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也有部分地方政府预算中也对“三公”经费进行了一定的说明,但仅是对总额数据调整变化的解释,诸如公车保有量、因公出国(境)的人数及人均经费等具体信息均无从获得。这就可能导致支出部门为了争取更多的资金,而多列支出创造预算寻租的空间,如审计发现,河南省2个部门超预算列支“三公”经费和会议费299.1万元[4]。
3.预算编制内容上缺乏详实的经济预测
由于宏观经济预测、收入和支出预测的时间跨度不够且高度概括,涵盖的经济变量及相关数据较少,导致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的预算收支数与实际执行数差异较大。财政预算的编制要以未来的宏观经济形势为前提,并要进行科学、合理、全面的收支预测,才能保证预算编制的精准、细化,也才能推动预算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从地方政府提交给人大审议的预算草案来看,虽然预算草案的报告中涉及了新财政年度的宏观经济、收支情况分析,但大多报告中都缺少了宏观经济主要变量和财政收支的趋势数据说明,整份报告显得“单薄”且粗泛。由于对未来预测不够全面、具体,不仅难以提高预算编制的细化程度,也影响了预算收支数据的准确度,扩大了实际执行数与预算数之间的差异。如果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因素剔除掉,借鉴顾海滨、刘栩畅(2015)[5]对预算偏离度的测算方法,可计算而得我国31个[6]省级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偏离度的数据(如表2)。结果显示,除了海南省、湖南省、陕西省、天津市的预算偏离度在2%以下,其他测算出来的数值都偏高,某些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的偏离情况较为严重,如广东省、河北省、黑龙江省、吉林省、青海省、山东省、山西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均超过了10%。
表2 2016年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偏离度
地区 |
2016年预算数(亿元) |
2016年执行数(亿元) |
偏离度% | ||||
收入 |
支出 |
收入 |
支出 |
收入 |
支出 |
总体 | |
安徽 |
2611 |
5337 |
2673 |
5530 |
2.37 |
3.62 |
3.00 |
北京 |
5031.0 |
5674.2 |
5081.3 |
6161.4 |
1.00 |
8.59 |
4.79 |
福建 |
4474.56 |
3624.35 |
4295.22 |
4287.41 |
-4.01 |
18.29 |
7.14 |
甘肃 |
805 |
3230 |
786.8 |
3152.7 |
-2.26 |
-2.39 |
-2.33 |
广东 |
10113.95 |
11458.54 |
10390.33 |
13447.42 |
2.73 |
17.36 |
10.04 |
广西 |
1560 |
4034.45 |
1556.24 |
4472.48 |
-0.24 |
10.86 |
5.31 |
海南 |
682.8 |
1285.9 |
637.5 |
1379.3 |
-6.63 |
7.26 |
0.31 |
河北 |
2833.9 |
4867.1 |
2850.8 |
6038 |
0.60 |
24.06 |
12.33 |
河南 |
3220.3 |
6316 |
3153.5 |
7456.6 |
-2.07 |
18.06 |
7.99 |
黑龙江 |
1185.9 |
3212.1 |
1148.4 |
4228 |
-3.16 |
31.63 |
14.23 |
湖北 |
3300 |
6600 |
3102 |
6453 |
-6.00 |
-2.23 |
-4.11 |
湖南 |
4328.8 |
5388.5 |
4252.1 |
5660.7 |
-1.77 |
5.05 |
1.64 |
吉林 |
2878.46 |
2837.53 |
4358.58 |
3586.09 |
51.42 |
26.38 |
38.90 |
江苏 |
8670 |
10456.13 |
8121.23 |
9990.13 |
-6.33 |
-4.46 |
-5.39 |
江西 |
2361.4 |
3979.3 |
2151.4 |
4619.5 |
-8.89 |
16.09 |
3.60 |
辽宁 |
2188.8 |
3901.5 |
2199.3 |
4582.4 |
0.48 |
17.45 |
8.97 |
青海 |
1214.6 |
1214.3 |
1694 |
1522.6 |
39.47 |
25.39 |
32.43 |
山东 |
6000 |
8867.84 |
9558.15 |
9202.89 |
59.30 |
3.78 |
31.54 |
山西 |
1528 |
2779.8 |
1556.96 |
3441.7 |
1.90 |
23.81 |
12.85 |
陕西 |
2699.3* |
3752.1 |
2283.5* |
4390.6 |
-15.40 |
17.02 |
0.81 |
上海 |
5905 |
6662 |
6406.1 |
6918.9 |
8.49 |
3.86 |
6.17 |
四川 |
4285.6* |
6573.8 |
4140.6* |
8011.9 |
-3.38 |
21.88 |
9.25 |
西藏 |
1195.56 |
1195.56 |
1730.86 |
1585.54 |
44.77 |
32.62 |
38.70 |
新疆 |
1398 |
3174.5 |
1299 |
4141.4 |
-7.08 |
30.46 |
11.69 |
浙江 |
5166.80 |
6166.00 |
5301.81 |
6976.33 |
2.61 |
13.14 |
7.88 |
云南 |
1898 |
4900 |
2150.8* |
5019.6 |
13.32 |
2.44 |
7.88 |
贵州 |
1623 |
3800 |
1561.33 |
4261.68 |
-3.80 |
12.15 |
4.17 |
宁夏 |
516.2* |
937.9 |
505.9* |
1257.7 |
-2.00 |
34.10 |
16.05 |
内蒙古 |
2081 |
4615 |
2016.5 |
4526.3 |
-3.10 |
-1.92 |
-2.51 |
重庆 |
2381 |
3557 |
2227.9 |
4001.9 |
-6.43 |
12.51 |
3.04 |
天津 |
2933 |
3436 |
2723.46 |
3700.68 |
-7.14 |
7.70 |
0.28 |
数据来源: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5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6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预算草案的报告”的相关数据整理,并进行偏离度测算。
注1: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数据均以年初预算草案的数据为准,预算执行中进行调整的不计入。*表示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之和计为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注2:财政预算收入偏离度=(预算收入实际执行数-年初预算收入数)/年初预算收入数;财政预算支出偏离度=(预算支出实际执行数-年初预算支出数)/年初预算支出数。
4.预算编制不够严谨
预算编制的依据不明确,论证内容不充分、不完整,如广东省商务厅部分项目没有明确测算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有12个项目没有明确用款单位、支持范围等内容[7]。
四、政策建议
根据博弈模型分析,结合我国的现实考察,要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细化财政预算,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规范化预算文件,降低审核成本
预算文件要全面,除了包括年度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相关年度预算的比较信息、未来年度的预测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明细情况[5]等外,还应包括预算相关的具体政策计划与预算项目排序。其中,关于“未来年度的预测”应至少在预算年度后的两年。同时,预算表格的编制要统一样式与规范内容。以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为例,结合我国当前实行的滚动预算编制,应做到预算科目的列示能够体现出三年的变化,并附有陈述性的文件说明增减的依据(如政策性变化对预算的影响[6])、预算基础信息(包括实际人员数、资产情况)等,而专项资金使用与地方政府债务情况需分别单独列表,尤其是专项资金使用上需要阐明政策依据、成本测算方法及规模、实施后的成果、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信息。
(二)加大惩罚力度
在我国现实考察中发现,由于地方政府预算编制细化程度不高,存在着巨大的空间和机会隐藏支出和预算[7],为利益相关者创造了寻租与受租的空间,弱化了预算对政府收支行为的约束力。为治理预算中的寻租与受租行为,必须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实行货币性惩罚与行政处罚相结合。货币性惩罚有两方面:其一是挂钩超额预算资金,监督发现寻租与受租行为,削减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资金;其二是挂钩租金收益,可将受租次数作为租金的倍数(
如上文所述,现实中预算博弈是多次而非单次的,为避免地方人大代表被利益集团“俘获”,还要从法律上弥补对地方人大监督不力或不监督追责的空白,如程序化审议表决通过的预算导致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后果,人大必须担责予以追究,又如预算审议中的项目与某些人大代表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应严格实行回避原则等。
(三)设计“激励相容”的机制
预算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使得预算参与主体的受托方未必按照委托方的利益进行决策,因此要在预算过程中设计“激励相容”的机制以实现上文模型分析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可考虑对细化编制的支出部门给予下一财政年度充分的预算资金安排,并优先考虑该支出部门的预算项目申请;对拒绝受租的财政部门要实施激励,可作为晋升考核依据之一;对预算审议中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的人大代表进行奖励,如作为人大会议上的特别记录或是推荐进入预算工作委员会,鼓励人大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四)减少监督成本
为加强预算监督效果,应推行以地方人大监督为主、公众参与监督为辅的多元化监督模式。具体而言,一是在财政部门汇总确定预算草案前,举行预算编制的听证会或民主恳谈会;二是在预算草案提交至地方人大审批前,举行预算初审的听证会,如根据我国浙江温岭、上海闵行等预算听证的实践经验,在省级地方预算草案初审阶段,可采取随机抽取和主动报名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的代表举行预算听证会,对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予以质询、辩证,形成听证结论的书面材料提交给地方人大,地方人大可将此作为审批预算时的依据;三是运用大数据技术搭建政府预算平台,进行实时监督。在公众参与预算监督模式中,由于公众地位的超然独立性,其监督成本相对低廉[8],多渠道扩大社会公众参与预算过程,充分发挥和行使社会公众的预算监督权。通过加强社会公众参与预算编制的监督,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地方人大进行预算审批时的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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