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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分税制与区域平衡发展
时间:2009/10/16 16:29:3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厦门大学/欧阳德云

    内容提要:增值税具有税负转嫁和生产地征收的性质,同时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对增值税税收收入实行固定比例分享办法。三者结合形成了一种财富转移机制,促使社会经济资源由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由农村向城市集中,加剧了中西部地区同东部地区、农村同城市发展差距的拉大。本文分析了1994年—2003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增值税税收收入、最终消费额和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的比重情况,该比重的变化证实了该机制的存在。对此,笔者提出改变增值税分享公式,促进地区平衡发展;改革“城市财政”的财政体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关键词:增值税  分税制  财富转移  平衡发展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全面推行了增值税,建立了以“基数法”为基础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现在我们面临新一轮的财税改革,对增值税和分税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这对当前的税制改革提供借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增值税和分税制的经济效应是多方面的,本文只就其对区域平衡发展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与分税制的地区间资源配置效应

    尽管人们对增值税的税负转嫁程度意见不一,但是对其存在税负转嫁是有共识的。一般认为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由消费者负担大部分。  增值税实行生产地征税,这使得其纳税地区与负税地区分离。就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来看,目前我国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地大部分集中在东部地区;就城市和农村来看,生产地绝大部分集中在城市。因此,东部地区和城市获得了我国大部分的增值税收入,而该税的税收负担却是由分布于各地的消费者共同承担的。

    我国分税制对增值税税收收入采用固定比例分享办法。这实际上是承认了纳税地区对税收支出的控制权,而不管该税收收入的负担是由纳税地区,还是由其他地区承担。固定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的分税制与增值税的税负转嫁相结合,我国的增值税税收支出地区与负税地区就分离开来了。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二者的结合对我国的资源配置和地区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形成了由农村向城市,由中小城市向大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集中的资源配置方向。这种资源配置方向必将导致东部与中西部的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急剧扩大。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税负可以部分,甚至全部转嫁,因而各地区的最终消费额能较好地代表增值税税收负担在各地区的分布情况。
   从1994年到2003年东部地区的增值税税收收入占全国增值税税收收入的比重及其最终消费额占全国最终消费额的比重分别从62.8%和49.2%上升到73.5%和53.6%,二者之差则从13.6%上升到19.9%。而同期的中西部地区相关比重则呈现出相反的趋势,中部地区的这两个比重分别从19.8%和28.6%下降到14.6%和27.1%,其差额由-8.8%变为-12.5%;西部地区的这两个比重分别从17.4%和22.2%下降到11.9%和19.3%,其差额由-4.8%变为-7.4%。显然,东部地区从现行体制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中西部地区则不断遭受损失。这必然导致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从表2数据可以看到,东部地区的GDP占全国GDP的比重从55.7%上升到58.5%,中部地区则从25.7%下降到24.6%,西部地区从18.6%下降到17.3%。经济发展差距的拉大进一步导致东部地区获益更多,中西部地区受损更大。

    三大地区的增值税税收收入占全国的比重在1998年都出现了异常值,东部地区的该值明显下降,中西部地区则明显上升。对于中部地区在1998年之前略有上升,我们可以注意到,即便在此期间,二者之差也一直为负。也就是说,中部地区一直承受巨大的财力的损失,这最终导致其经济发展的缓慢。对于1998年的异常值,这可能是三大地区的经济外向程度不同,从而亚洲金融风暴对不同地区经济的影响也存在差异,最终反映到了增值税税收收入上来。

    该比较的不足之处在于,从中西部地区流动到东部地区的数千万打工者所带来的影响没有在这一差距中得到反映。这些打工者作为工人被转嫁了一部分增值税税收负担,同时作为消费者又承担了一部分增值税税收负担,但是他们往往不能同东部地区的居民一样享受公共支出带来的利益。

    与此同时,该增值税和分税制的影响在城市和农村之间也是明显存在的。有学者估计2002年我国农民负担的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达4795.63亿元(杨斌 2004)。在现行财政体制下,这部分税收无疑被用于城市的支出,因而杨斌教授(2004)才大声疾呼“将农民缴纳的‘钱’还给农民”。熊巍(2003)认为在增值税完全转嫁的情况下,1994-2000年由农村转移至城市的财富达到894.17亿元。从1995年到2002年城乡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城乡之间人均收入比率由1995年的2.8提高到2002年的3.1。同期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对全国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率明显上升,从36%提高到43%,它意味着在2002年全国总体收入差距的2/5以上来自于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李实,岳希明 2004)。这进一步表明了城乡之间收入差距极大,且其状况处于不断恶化之中。

    二、改革不合理“财富转移”机制的对策分析

    如上所述,我国的增值税和不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一起构成了一个“劫贫济富”的财富转移机制。它促使社会经济资源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流向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从贫困的农村流向富裕的城市。该机制主要包括三个要素:增值税的税负转嫁、增值税的生产地征收、不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增值税的税负转嫁使得负税人和纳税人分离;增值税的生产地征收使得负税地区和纳税地区分离;不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使得纳税地区获得增值税税收收入的支出权,支出的收益多为纳税人所获得,而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负税地区对增值税税收收入的支出权,负税人不一定能获得支出的收益。这拉大了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差距,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三农”问题的严重性。

    显然,在此“劫贫济富”机制的三个要素中,前两个要素是增值税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只要增值税仍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其作用就不可能被改变。在我国关于税种结构的讨论中,不管是主张单一主体税种的人,还是主张双主体税种的人都认为,在中期内,增值税将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而存在。所以前两个要素非政策的着力点所在。而不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则是政策可以有所作为的环节,这可以从两方面努力。

    其一,改变增值税分享公式,促进地区均衡发展。根据各地区最终消费额占全国最终消费额的比重来在各地区间划分增值税税收收入,而不是采用目前的固定比例分享办法。固定比例分享办法把增值税的纳税与税收收入的支出权挂钩,而没有考虑税收归宿的实际分布。这使得其负税地区与支出地区分离,落后地区对此颇感不公,发达地区则“理直气壮”地声称其应该获得更多的支出。增值税税负归宿的分布情况与最终消费额的分布情况是大体一致的,而且最终消费额是一个相对稳定的量。各地区的最终消费额占全国最终消费额的比重也是比较稳定的,不容易受当地政府的控制,有利于避免地方财政的恶性竞争。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增值税的负税地区与税收收入的支出地区保持一致,且避免各地政府的讨价还价,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

    其二,改革“城市财政”的财政体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在消费时缴纳了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流转税,但是他们所消费的公共产品如教育、道路、桥梁、电力系统等有一部分却还要自己另掏腰包。  改变“城市财政”的财政体制,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为农村提供公共产品提供资金支持。其公共产品的范围不仅应包括教育以及道路、桥梁、电力系统等基础设施,还应包括为农村发展引进人才、资金和技术等提供的优惠措施,为建立农民利益集团提供的支持,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就业提供的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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