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灿明、曹润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居民收入监测系统,使收入分配领域中显性经济、隐性经济所产生的合法、准合法以及不合法收入均未能被有效的掌握,导致政府难以对日益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进行宏观调控。同时,这也在客观上进一步刺激了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因此建立我国居民收入监测系统迫在眉睫。本文从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个人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公开等角度对构建收入监测系统进行了理论分析,又从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行业差距及不同群体间收入差距等方面分析了构建此系统的现实依据。最后,从预警体系、警情分工、警情应对三个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居民收入监测系统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收入分配 居民收入差距 监测系统 构建
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在收入分配领域,也引入了市场调节机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允许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收入分配制度。新的收入分配体制使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得到极大改善。但是,由于配套制度没有及时衔接跟进,再加上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等原因,导致收入分配秩序严重混乱,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已经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可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居民收入监测系统,收入分配领域中的显性经济、隐性经济等数据均未能被官方有效的掌握,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依据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难以做出科学的决策,难以对日益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居民收入监测系统的缺失也在客观上进一步刺激了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在这种背景下,建立健全我国居民收入监测系统已经迫在眉睫。
二、文献回顾
关于建立居民收入监测系统的问题,迄今为止,国内外系统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学界对该领域的研究比较薄弱,提出的政策建议也远远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在对居民收入的监测上,已有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一是收入差距预警体系的建立。陆铭和田士超(2007)认为中国在统计上已经成为一个收入差距非常大的国家,构建收入差距预警体系,对收入差距进行调控,对于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以及社会和谐意义重大。可以从基础指标的选择、警戒线的设定和预警信号的设计三个方面出发,构建收入差距的预警体系。王波和梁纪尧(2008)依据库兹涅茨收入分配理论,研究确定了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异的“国内警戒线”,构建了预警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十年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异状况进行了监测及预警,结果表明,未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状况将继续恶化。马骊(2011)遵循经济预警理论中“明确警情、寻找警源、分析警兆、确定警限和预报警度”的逻辑过程,应用因子分析等方法对我国的行业收入差距进行了监测预警分析,预测结果显示我国过大的行业收入差距将在短期内继续存在。二是对隐性经济规模的测算。王小鲁(2007)在2005-2006年通过对全国几十个市和县两千多名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家庭收支的调查,推算出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统计到的隐性收入达到了4.8万亿。李建军(2008)基于国民账户均衡模型测算了我国未观测经济规模,通过储蓄、信贷与国际收支之间的均衡关系模型,得到了两种口径的未观测经济规模占GDP比重介于10%-49%之间。杨灿明和孙群力(2010)采用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应用MIMIC模型度量了1998-2007年我国30个省市区的隐性经济规模。度量结果表明,我国各省市区平均隐性经济规模在1998-2007年期间介于10.5%-14.6%之间。
由上可见,现有研究成果多是从某一角度来研究对居民收入差距的监测,系统的研究居民收入监测系统的成果还比较少。而对居民收入的监测仅从某一个角度来研究,显然是不够的,必须从多方位来对居民收入监测系统的构建进行思考。
三、居民收入监测系统建立的理论分析
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居民的收入来源于向市场贡献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方式,又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反映,还是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结果。要素所有者的高收入是对其高资本、高技术、高人力资源等要素投入的回报。反过来,高收入又会刺激要素所有者进一步加大要素投入、提升要素质量。其结果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生产要素的投入不断增加,要素所有者的收入也不断增多,从而有力地促进社会财富的整体增长(陈永志,任力,2004)。但是,由于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产权界定模糊等因素的存在,导致市场常常出现“失灵”现象,扭曲了正常的市场主体收入分配机制,致使市场主体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同时,在“经济人”自利动机的刺激下,市场主体会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市场主体试图打破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通过不正当,甚至是违背道德和法律的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于是“灰色收入”、“黑色收入”、“血色收入”等非法非正常收入产生了,这极大地挫伤了市场主体的生产积极性,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典型“市场失灵”的表现。
针对“市场失灵”现象需不需要政府干预,古典经济学、凯恩斯主义、新古典综合等经济学流派都有不同的看法,也引起过众多的论争。但是,结合20世纪以来围绕此话题展开的理论与实践探讨,普遍认为应尊重市场作为“无形的手”的作用,同时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也应该积极进行干预,履行好宏观调控的职责。只是政府要切实处理好“缺位”与“越位”的关系,把握好干预的度和领域。因此,在收入分配领域,政府重点应对非法非正常收入进行调控,使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区间之内。
此外,对居民收入监测必然涉及到个人信息被他人掌握甚至是公开,那么,居民收入监测系统的建立是否涉及到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呢?笔者认为这也是建立收入监测系统需要探讨的一个理论前提。何为“隐私权”?我国《民法》关于人身权的规定中,将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定义为隐私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可见,个人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我国《民法》同时又赋予了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并明确了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俞新观,2007)。如果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则我们认为居民的个人收入应该接受监测。基于此,居民收入监测系统的建立也是符合法治要求的。
四、居民收入监测系统建立的现实依据
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来测量和判断贫富差距,认为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表示相对合理,0.4则是警戒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1981年、1990年、1999年、2003年和2004年的基尼系数分别是0.29、0.34、0.40、0.46和0.47。据世界银行计算,我国基尼系数由改革开放之初的0.29上升到2009年的0.47[①]。2010年,新华社两位研究员更判断我国的基尼系数实际上已超过了0.5。这些数据不一定完全准确,但可以从某种侧面说明我国贫富悬殊现象已非常严重,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已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
城乡间居民收入差距。根据国家统计局年度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我们计算得出2000年我国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253.4元,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269.9元,人均收入差距为4016.5元,城乡收入比约为2.78;而2011年我国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977元,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人均收入差距则扩大到14833元,城乡收入比约为3.13,2011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2000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近4倍。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享有的各种补贴、劳保福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差异,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距比现有数据所反映的会更大。
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我国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表现在东部、中部、西部的地区间差距上,尤其是东部与西部地区间居民的收入差距非常明显。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得出:2000年东、西部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为2202元,2005年为4183.83元,2010年则达到7400.7元,东、西部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10年间扩大到3倍还多。2000年东、西部农村居民全年人均收入差距为1843.41元,2005年为2767.79元,2010年已达到4533.45元,2010年东、西部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差距是2000年的近2.5倍。可见,地区间农村居民收入差距也在逐年不断扩大。
行业间职工收入差距。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呈现一种扩大的趋势。房地产、矿产、证券等成为“最赚钱”的暴利行业,少部分人一夜暴富站到了社会财富的顶端。同时,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国公务员工资是最低工资的6倍,世界平均值为2倍;中国国企高管工资是最低工资的98倍,世界平均值为5倍;中国行业工资差高达 3000%,世界平均值为70%。石油、电力、烟草等行业人员职工数占全国职工数不到8%,而其工资却占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60%左右[②]。
此外,在经济转型期,由于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化以及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促使一部分人收入迅速增多,使收入分配出现明显的层次性,相伴而生的是高低收入阶层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一方面,高收入阶层财富增长较快,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另一方面,我国绝对贫困人口超过4000万人,低收入群体还有2.7亿人[③]。
五、我国居民收入监测系统的设计
一个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居民收入监测系统也不例外,应包括准确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预警体系、针对收入差距出现警情的监测分工、对收入差距进行监测的应对措施等构成要素。
(一)收入监测系统的预警体系
居民收入监测系统的预警体系是以相关理论为指导,通过分析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变化规律,对收入差距扩大的总体态势进行监测并作出准确判断,为防止因收入差距过大引发重大问题而提前发出预警,使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时能够获得科学的决策依据(王波,梁纪尧,2008)。居民收入监测系统预警体系应包括:明确警限、确定警度、报警信号灯等组成要素。
首先,确定预警体系的警限。在确定警限中,收入分配差距“警戒线”的确定又是关键。目前,测算收入分配差距的指标有多种,其中比较典型的指标有基尼系数、阿特金森指数法和泰尔指数。基尼系数是反映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国际通用指标,因此,我们在基尼系数的基础上建立以此为警限的预警体系。我们遵行国际通行的收入差距“警戒线”标准,即以基尼系数0.4值为“警戒线”。其次,借鉴国际划分区间标准以0.1为组间距,进一步明确相应的警情程度。即按照国际公认标准:[0,0.2)是收入分配高度平均,确定为无警状态;[0.2,0.3)是相对平均,确定为轻警状态;[0.3,0.4)是比较合理,确定为中警状态;[0.4,0.5)是差距偏大,确定为重警状态;[0.5,1]则是收入悬殊,确定为巨警状态。最后,在预警体系反映出警情程度后,借鉴交通信号灯原理来发出警情信号,以形象的提示警情程度。我们用蓝色、绿色、黄色、红色、深红色来反映收入差距的警情程度,其中,蓝色对应高度平均,无警状态;绿色对应相对平均,轻警状态;黄色对应比较合理,中警状态;红色对应差距偏大,重警状态;深红色对应收入悬殊,巨警状态(见表1)。
表1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预警体系
警限 |
[0, 0.2) |
[0.2, 0.3) |
[0.3, 0.4) |
[0.4, 0.5) |
[0.5, 1] |
警度 |
无警 |
轻警 |
中警 |
重警 |
巨警 |
信号灯 |
蓝色 |
绿色 |
黄色 |
红色 |
深红色 |
由于基尼系数的测算方法较多,不同的部门、研究机构采集的样本也不一样,导致得出的我国基尼系数数值也是五花八门。但是,根据前述现实依据的分析,可以发现这些数据均能共性地说明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正处在[0.4,0.5)区间,警度为重警状态,信号灯则显示为红色。因此,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对居民收入差距进行跟踪监测,从而为决策者提供决策参考以及时制定出调控政策是迫切之需。
在此,我们认为“警戒线”确定为0.4值是否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当前官方公布的基尼系数大都是根据城乡居民显性收入测算出来的,且由于现行统计调查制度的不完善,统计部门调查出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值得怀疑,比如对居民工资以外的各项实物收入、兼职收入就难以统计,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状况更难以真实的弄清楚,从而使得测算出来的基尼系数数值有可能偏小。所以,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官方测算出的基尼系数值基础上设置更低的“警戒线”,来弥补由于数据缺陷造成的基尼系数值被低估的问题。但是,在0.4的基础上到底调低多少则是要根据所采用数据的真实性程度来灵活把握的。
(二)收入监测系统的警情分工
预警体系发出警情信号后,应及时确定警情的属性、警情的根源以及采取应对措施来应对警情。国家统计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计部门有对居民收入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向相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的责任。因此,我们认为,在对居民收入的监测上,统计部门应该扮演统筹协调的主导角色。但是由于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复杂、涉及面广,仅仅靠一个职能部门也是难堪重负,还需要税务、金融、纪委、公安、海关等部门的联动协调。下面,将论述相关部门应对居民收入分配警情上的具体分工:
统计部门:首先要依托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城调司和农调司等调查机构全面统计我国的居民收入总量与结构,并初步测算出我国每年的基尼系数值,及时反映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情程度,使收入监测系统迅速亮灯示警。其次,亮灯示警后,统计部门应统筹协调,通过建立居民收入监测数据库,及时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有关数据,使各部门在此基础上,对居民收入差距进行跟踪监测。最后,各部门进行跟踪监测后,再向统计部门反馈相关数据,统计部门可根据跟踪监测后的数据再次核算出基尼系数值,以准确确定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警情,从而为中央及各级政府提供较为科学的决策参考依据。
金融部门: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货币或电子化形式表现的财富在诸多领域和场合已替代了实体货币。居民的财富要么以现金、有形资产等形式保有,要么以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方式由金融机构管理。在金融机构的电子化管理下,居民的电子货币和电子化形式财富在电子交易中比较容易被掌握和监控。因此,金融机构应加强技术创新,不断研发电子交易工具,鼓励居民使用电子货币,尽量减少现金交易。
税务部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居民的收入结构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11种类型,这些收入既可能形成居民的显性收入,也可能形成居民的隐性收入。税务部门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通过税收征管手段使这些收入都能够成为显性收入被监测。同时,对“地下经济”、高收入群体、高收入行业,税务部门应该采取重点关注、加强税源监控以及不断提升税务稽查水平等手段来进行监测。
纪委反贪部门:结合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不难发现“权力经济”在我国隐性经济中占有相当的规模,“权力设租、寻租”现象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部分政府工作人员身上不同程度的存在,对我国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危害极大。因此,纪委反贪部门应充分履行好自身职能,对政府公务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收入进行严密监测。
工商、公安、海关、检察等部门:“灰色收入”、“黑色收入”、“血色收入”这些隐性经济大多充满了逃避监管、坑蒙拐骗、暴力血腥等非法手段,严重影响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工商、公安、海关、检察等部门应充分履行好监测职能,使这部分隐性经济能够被政府充分掌握,从而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
宣传部门:社会舆论监督是居民收入监测系统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组成要素。事实上,当前很多“灰色收入”、“血色收入”、“黑色收入”就是在社会舆论监督下被昭然若揭的,社会舆论监督显示了强大的无形力量。但是,社会舆论监督如果引导不当,反而不利于我们对收入进行监测,宣传部门应科学引导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在明确警情分工后,各部门也应做到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因为一个系统的有机运行是需要各组成部分整体联动而发挥实效的。要根据预警体系发出的警情信号,在统计部门的主导下,将相关数据输送到居民收入监测数据库分析系统中,对其进行深入分析,然后由国家统计局将分析结果报送给中央及各级政府并传导给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跟踪监测。
(三)收入监测系统的警情应对
居民收入监测的警情应对是居民收入监测系统的重点和落脚点。由于居民的显性收入能够通过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具体数字反映,可以相对较为便利地获得。因此,我们认为当前警情应对的重点举措是加快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加强税源跟踪监控、密切监测非法收入、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和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这五个方面。
1.加快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有利于让隐性经济“浮出水面”。然而,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水平还很滞后,致使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现象愈演愈烈,并且传导到收入分配领域,造成收入分配秩序日益紊乱,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加快建设个人征信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对此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科学选择征信模式。当前,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商业信用已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商业信用还没有完全渗透进民众的日常生活。基于这种特点,我国现阶段个人征信体系的主导模式应该是在中央政府主导下建立全国性的公共个人征信系统。同时,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建立地域性的市场化个人征信系统,以满足当地的实际需要(谈儒勇和金晨珂,2010)。
第二,完善配套机制建设。一是银行要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进一步落实存款实名制,避免由于借记卡管制漏洞而给洗钱分子以可乘之机;二是要大力推广数字金融工具的使用,既避免现金交易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也便于对居民交易的监测;三是完善电子结算安全制度,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快征信体系法规建设。要加快与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直接相关的《征信管理条例》的正式出台实施,保证在提供高质量征信服务的同时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同时,从数据的公开、居民隐私的保护以及对泄露隐私的处罚等方面不断完善与征信相关的如《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黄颖,2010)。
2.加强税源监控管理。无论是借鉴国际经验,还是从当前我国对居民收入的监测效果上来看,税收手段在监测隐性经济上的功能明显,一些隐性经济就是通过强有力的税务稽查手段使之无处藏身的。我们应该继续发挥税收手段的功能,不断强化对税源的监控管理:
第一,重点关注高收入群体、行业。在2005年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征集意见中,规定高收入者的定义为:“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由此,“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为高收入者的具体量化标准。但目前,国内尚无高收入群体的统一界定标准。迄今,关于高收入群体的官方表述是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9类个人群体[④]及10种高收入行业[⑤]。税务机关应将高收入群体、高收入行业的从业者作为税源监控的重点,避免监管力量的分散,以取得事半功倍的监测效果。
第二,提升税源监管科技水平。一是大力推进税收征收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一个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统一数据标准的大型数据库,实现国税、地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横向联网,从而真正实现“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现代化税收征管平台;二是尽快建立个人税务号码制度。可借鉴西方国家个人纳税申报制度,实现统一以身份证号进行编号的“一号通”制度,通过该号记载纳税人的各种收入、支出及财产情况,从而使居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均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三是努力提升税务稽查技术的现代化水平。将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现代管理方法运用于税务稽查过程之中,不断提高税务稽查效率。
此外,对于“灰色收入”、“黑色收入”、“血色收入”等隐性收入的监测,仅仅靠税收手段还是有限的,需要纪委、公安、工商、海关、检察等部门的联动才能实现。
3.密切监测非法收入。对非法收入不仅仅是监测的问题,落脚点是要严厉打击并予以取缔,但有效监测是依法打击的前提,否则,要么是浪费监测资源甚至有可能会引致一系列负面的社会影响,要么是使非法经济更加警惕,进一步转入“地下”,从而增加政府的监测难度。基于此:
第一,加强对“地下经济”等所谓准合法收入的监测。当前,对一些“地下经济”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因为其根源是多方面的,包括:一些居民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而从事某些职业来谋生,但从“地下经济”到“地上经济”之间的转换成本过大等等,于是一直处于地下状态。但是深入分析,我们认为这些“地下经济”依然是非合法形式的经济。首先,仅从《税法》角度看,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些“地下经济”应依法纳税,否则就是违法。其次,如果这些“地下经济”的经营主盈利收入超过了工薪阶层,却依然领取低保、救济金等各种社会救助,显然是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的。再次,缺乏监管的“地下经济”对社会的危害较大,如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地沟油”正是由一些非法商人为谋求非法利润通过无牌无照的“地下”小作坊违法生产的,对其产生的非法收入必须加强监测。但是,相关部门也应简化审批程序、严禁“设租”行为,为这些“地下经济”转入“地上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对一些确实是处于失业、家庭贫困状态的经营主,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制定出台相应的扶助政策,并和民政、就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
第二,加大对明显触犯法律法规的非法收入的监测力度。走私贩毒、制假售假、偷盗抢劫等产生的“黑色收入”和黑砖窑、黑煤矿主以牺牲他人生命为代价谋取个人收入等产生的“血色收入”常常数量大、涉及人数及利益主体多、对社会治安破坏程度深、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制约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这些带血的GDP不仅严重影响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更是践踏了人的基本权利和社会伦理道德。公安、海关、检察等相关部门要不断提升监测手段的科技水平,要根据新时期这些非法收入的获取特点,努力提高监测技术,防止非法收入进一步转移到“地下”或出境。同时,加强区域间和国家间的协调合作,跟踪监测并打击跨境非法行为。
4.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国对于建立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防止“权力设租、寻租”导致“权力经济”的探索由来已久。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最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此次新规定与此前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进,但是,没有要求进一步做到财产公开(袁东生,2011)。因此,其实际效果也大打折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一,扩大财产申报主体范围。结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确定的财产申报主体范围,并根据近年来一些贪污腐败案件所呈现的特点,我们认为《规定》的申报范围还显过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应逐步扩大到所有掌握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的管理者及公务人员。此外,要使收入监测系统发挥更大的实效,官员财产申报的范围还要逐步扩展到官员家庭成员。同时,对一些高级领导干部收入的监测,也要关注其亲属。
第二,完善财产申报时间频率。在《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确定的就职申报、在职申报、离职申报内容基础上,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公职人员队伍庞大,建议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每年申报一次该年度的财产及其个人收入变化情况、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两年申报一次个人收入及财产情况、一般公务人员则可三年申报一次,不同级别领导干部的申报频率各地也可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对于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辞职后三年内仍需申报个人及相关亲属财产;离退休的领导干部也必须申报其全部财产,并在其离退休后的一段时间内继续申报,以使有些隐形腐败得以暴露。
第三,逐步公开官员财产。现行规定未涉及官员财产向社会公众公开,这极大影响了对政府官员财产监测的实际效果。借鉴2009年新疆实行的“阿勒泰模式”、 慈溪市实施的领导干部“廉情公示制”等现有经验的探索,我们认为应逐步公开官员财产。但是,受我国传统文化“财不露富”以及社会仇富心理等因素的影响,也要遵循一定的公开原则,建议:一是不同层级的官员,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应当有所区别;二是法律规定涉密信息可以不列入公开的范围,但对于不需保密的财产信息,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此外,受我国古代“朝贡”、“进贡”等封建官场文化的影响,我国政府官员接受的馈赠、款待、免费旅行等隐性福利非常庞大,这些隐性福利也应该折算成财产收入接受监测。
5.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社会舆论监督虽然没有强制力,却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极具影响力。当前,我国很多腐败官员、一些涉“黄、赌、毒、抢、暴”等恶性犯罪事件就是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的影响得到了法律的严惩,据此,我们认为社会舆论监督也应是居民收入监测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
第一,大力培育公民文化。培育公民文化以加强社会监督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对收入分配的监测同样需要较强的公民文化意识,具体来讲:一是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官本位”思想浓厚等弊端,不断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为公民文化培育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公民文化教育,促进公民意识的广泛觉醒。要建立从小学到大学一体化的公民教育课程体系,把公民教育作为基础教育来抓。同时,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公民话语环境,加快公民社会建设(卢爱国,2006)。
第二,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民意表达渠道的畅通,对“黑色收入”、“血色收入”、“权力经济”等隐性收入是有着较强的约束和监督作用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和举报制度,为人民群众创造畅通的渠道来表达利益诉求;二是建立健全民意表达保护法律制度,使人民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得到较好的反映并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规范利用网络监督。网络监督可以克服传统监督手段的弊端,有效揭示官员腐败及社会上的一些消极现象,还可以通过网络对黄、赌、毒等的匿名举报,有效遏制由此所形成的“黑色收入”、“血色收入”等非法收入。但是,也要规范网络监督的正确利用:一是加快公民网络监督的制度化建设,克服网络监督的无序性和非规范性;二是加强公民网络监督道德素养建设,尽快制定网络道德规范来约束网民的行为,引导网民合法地参与网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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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卢爱国.公民文化与社会监督[J].长白学刊,2006(1).
[①] 《党校专家称财税改革最急 建议按面积征房产税》,
[②] 《报告称内地公务员工资是最低工资6倍 国企高管达98倍》,
[③] 《分好“蛋糕”促和谐——怎么看分配不公》,《人民日报》,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9类高收入个人群体为: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建筑工程承包人;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大、中学教师;计算机专业技术员、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