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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宇/结构性减税:期待着由表及里“深化”
时间:2012/6/11 10:51:06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2年5期      作者:佚名

当下,结构性减税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作为一种“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税制改革方案,早在4年前就引入至财税改革中,并通过一些“减税”“增税”措施,服务于不同阶段的特定目标任务。2011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则进一步将结构性减税作为宏观政策取向的一个主基调。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大体延续了1993年税改时的体系框架。2003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也曾明确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16字税改原则,但受种种因素的制约,可以说整个税制改革进展十分迟缓,在某些领域和环节甚至还出现了“负向激励”和“逆向调节”。

我国现行税制的“结构性”问题,一是过分倚重流转税,相应加重了宏观税负。近20年来,流转税(间接税)的主体地位一直未动摇,在较好满足财税收入组织功能、促进财政“蛋糕”日益做大的同时,必然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按大口径计算,政府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高达35%,超出了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二是不断强化中央集权,相应弱化了地方税系。分税制改革之初,我国曾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地方税体系,之后十多年不断进行的共享(所得税)、暂停(固投税)、取消(农牧业税)等项改革,使得地方税税源日渐枯竭。目前,中央税为4个,地方税为7个,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为7个。数量上,地方税种可观,而实际上地方税收入规模仅占全国的8.3%2010年)。地方税制的先天不足和逐年萎缩,倒逼着地方政府在土地、资源、生态上做文章,造成不规范竞争、产业趋同、产能过剩。三是缺失或空白的资源环境税、存量税(财产、遗产)、社保税,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难以发挥税收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妨碍了内需“内生”增长机制的形成。

2011年以来,我国税制改革开始有所动作,包括个人所得税微调、房产税试点、资源税改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开启了“十二五”的良好局面。相形之下,这些改革仅仅是迈出了很小的一步,尚属个案式、试验性和选择性改革等“表”象范畴,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触及。

财税制度是一个国家最为根本的经济制度。要切实抓住实施结构性减税的有利时机和环境条件,尽快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着力于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通过深化税费改革以及优化现有税制结构、开征新税种等措施,逐步弱化间接税、强化直接税,逐步弱化流转税、强化所得税和财产税,逐步弱化共享税、强化地方税,实现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由表及里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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