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庭如、崔志坤/安徽财经大学
内容提要:两岸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不同,使两岸形成了不同的税收制度结构,在总体上、税收制度要素及征管管理方面形成了各具内涵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相同的文化传统、密切的经济往来、相近的地缘因素使台湾的综合所得税制度及征收管理为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台湾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从分类制已经完成向综合制的转变,大陆的个人所得税也正朝这个方向发展。借鉴台湾的税制改革经验,结合大陆的具体情况,可对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税制要素、征收管理进行积极的改革。
关键词: 大陆与台湾 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 综合与分类
大陆与台湾是血脉相连的同一民族,20世纪80年代中期,两岸探亲、间接投资、旅游等政策逐步放开。台湾同胞陆续到大陆投资、旅游、定居的情况已愈来愈多,而大陆居民到台湾的经济交往、文化交流也日益频繁。两岸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的不同,使两岸形成了不同的税收制度结构,个人所得税方面差别甚大。台湾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从分类制已经完成向综合制的转变,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也正朝这个方向发展。了解台湾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及现行的课税制度,对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大陆与台湾个人所得税的比较:总体视角
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真正征收,但由于制定过高的免征额,绝大多数居民无缘此税。其后随着1986年《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发布,形成了内外有别的个人所得税制。1993年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又形成了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大体框架沿用至今,期间对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两次调整,目前形成源泉扣缴为主、自主申报为辅的管理制度。由于急速扩大的收入差距及高收入群体税收流失严重,目前面临税制模式的转变,已经成为大陆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台湾1955年对所得税法重新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改为“个人综合所得税”与“营利事业所得税”,奠定了台湾综合所得税发展的基础,从此形成源泉扣缴、自主申报、调查审核为一体的管理制度。1963年为适应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课税采用属地主义原则,提高了标准扣除额、简化了税制、实行蓝色申报制度。1968年决定提高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调整税率及起征点,计算机开始大量应用于税收管理。1991年免税额及课税级距随物价指数联动调整。1992年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亦采物价指数联动法,增加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1997年采行两税合一制。1998年退职所得改定额免税、暂停征期货交易所得税。2000年增加70岁以上老人免税额、房租支出列举扣除额、提高薪资特别扣除额。2009年台湾立法院将最低三档税率各调低1个百分点,于2010年开始生效。这一系列改革期望建立一套健全的所得税制,能兼顾课税公平、经济效率以及财政收入等多重功能。可以看出,台湾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综合制的框架内,一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积极地、逐步进行适应性的改革,使个人所得税功能发挥日益完善。
台湾开征个人所得税早于大陆。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及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个人所得税在大陆和台湾的地位有很大不同。根据大陆财政部税政司2010年2月发布的《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显示,2009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9514.7亿元,2009年个人所得税完成3949.27亿元,同比增长6.1%,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4%,比上年回落了0.23个百分点,现为大陆的第五大税种。在台湾方面,2001年个人综合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为19.5%,为第一大税种(李清文,2005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显示了在大陆个人所得税并不是筹集税收收入的主要税种,更侧重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而由于实行分类税制及征管不严等原因,调节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台湾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实行综合所得税,在发挥收入功能的同时调节功能日益完善。
从总体上,大陆与台湾个人所得税的最大不同是分别实行不同课税模式,大陆实行的是分类课征制,而台湾实行的是综合制,占税收收入比重的不同更决定了其在整体税制中的地位。但应该看到,个人所得税在大陆是增长最为迅速的一个税种,各方面也正在为税制模式转变创造条件。台湾税制模式转换的成功及实行综合制下各税收要素的确定为大陆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二、大陆与台湾个人所得税比较:税制要素视角
大陆与台湾个人所得税实行不同的课税模式,通常其税制要素是不具有可比性的。这里进行罗列比较仅仅是为大陆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方向性指导,因为大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大陆与台湾相同的文化传统、密切的经济往来、相近的地缘因素,台湾的综合制对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更具有借鉴意义。
(一)纳税人义务人的比较
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同胞、外籍个人等。大陆对个人所得课税,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台湾综合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依所得税法规定,应申报或缴纳所得税的个人,及除免税所得外,凡有台湾地区来源所得的个人,实行的是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目前大陆将台湾地区视为境外、而台湾法令将大陆地区为境内,因此有可能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目前大陆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个人为申报单位,而台湾则采用纳税义务人和配偶合并申报但分别计税的申报制度,即纳税义务人就其本人或配偶的薪资所得分开计算税额,由纳税义务人合并报缴。计算税额时,仅减除薪资所得分开计算者依规定计算的免税额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其余符合规定的各项免税额及扣除额一律由纳税义务人申报减除,并不得再减除薪资所得分开计算者的免税额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
(二)征税对象的比较
大陆及其台湾地区均采用列举法对个人应税所得进行分类。大陆《个人所得税法》共规定了11项应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台湾地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综合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权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渔、牧、矿业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竞技、竞赛、中奖所得;其他所得。台湾地区列举的各类所得如果为实物、有价证券、外国货币等,应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或政府认可的可兑换汇率折算,因而所得包括实物所得和货币所得。
大陆和台湾对征税对象都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正列举方式,虽然两岸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但对征税范围的列举大同小异。明显的不同是大陆的应税所得包括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台湾地区对独资、合伙组织的营利事业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对其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的营利所得征收综合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其缴纳的营利事业所得税可以抵扣,营利事业所得税分配给投资者称为“可抵扣税额”,此法称为“两税合一”。台湾地区明确把实物所得列为征税范围,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虽明确“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没有把实物所得纳入课税范围,2009年这方面大陆进行了完善,如南京市地税局明确了“单位发放月饼等任何实物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应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际上并没有包括职工没有拿到手但受益匪浅的一些“暗补”,如住房补贴、免费医疗、餐费补贴、住房装修、附加福利等生活用品等。
(三)费用扣除的比较
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因此对不同所得规定不同的定额和定率的扣除标准。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为每月2000元[①],超过2000元的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同时对特定纳税人(主要是外籍人员和在中国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实行再减除2800元附加费用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为其费用扣除额;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按月减除2000元的必要费用;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所得,按次扣除费用,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实行定率扣除法,扣除率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所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再扣除任何费用;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
台湾的综合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包括免税额和扣除额两个部分。
免税额的优点是除了综合个人的各种所得来衡量其纳税能力外,同时更考虑个人的家庭状况,通过本人、配偶及扶养亲属免税额的确定,可使相同所得的纳税人,因其家庭负担的不同,而缴纳不同的所得税,使综合所得税的公平性充分发挥。免税额为每人每年60000元,同时随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调整(较上次调整累计上涨达3%以上时,按上涨幅度调整)[②]。免税额的适用对象包括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合于规定的受扶养亲属。
扣除额分为一般扣除额和特别扣除额两项。一般扣除额又分标准扣除额及列举扣除额二种,纳税义务人可从中择一填报减除,但不可二者并用,标准扣除额同样随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调整(较上次调整累计上涨达3%以上时,按上涨幅度调整);纳税义务人个人扣除73000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③]。列举扣除包括捐赠、保险费、医药及生育费、灾害损失、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竞选经费。特别扣除额包括财产交易损失、薪资所得特别扣除、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残障特别扣除额、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等。
大陆个人所得税是采分类所得税制,各类所得相关费用的扣除依其性质,分别采定额法及定率法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法,而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特别扣除额;台湾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计征的方式,不论所得高低,其基本的免税额、标准扣除额都是一样的,同时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特别扣除额,更符合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的功能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
(四)税率的比较
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按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④];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
台湾实行综合所得税,其目前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有5%、12%、20%、30%、40%[⑤]。税率表如下:
表1 台湾个人所得税级距及税率表
级数 |
全年综合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⑥] |
总税额(万元) |
1 |
0----50万元 |
5% |
0 |
所得额×5% |
2 |
50万元----109万元 |
12% |
3.5万元 |
2.5﹢超过50万元的部分×12% |
3 |
109万元----218万元 |
20% |
12.22万元 |
9.58﹢超过109万元的部分×20% |
4 |
218万元----409万元 |
30% |
34.02万元 |
31.38﹢超过218万元的部分×30% |
5 |
409万元以上 |
40% |
74.92万元 |
88.68﹢超过409万元的部分×40% |
大陆个人所得税按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税率较为简单易行,稽征成本较低,但无法按纳税能力累进课税,不利与收入差距的缩小及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台湾的税率对综合所得全部使用,比较符合量能课税的理念。
三、大陆与台湾个人所得税比较:征收管理视角
征收管理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和功能充分发挥的重要保证,两岸实行不同的课税模式,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很大的不同。大陆目前正面临的课税模式的转变,关键的环节是征收管理措施能否及时跟进,台湾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大陆的税收征管包括征收、管理、检查三个环节,税务机关也按此职能设置征收、管理、检查三个机构,法律依据为2001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归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收入在中央和地方按六四比例进行分成。由于实行分类征收的课税模式,源泉代扣代缴就成为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主要措施,同时辅以自行申报,2005年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等五种情况的纳税人设定了自行纳税申报的法定义务,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要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目前大陆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主要问题是高收入者税收流失严重,而工薪阶层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2009年财政部发布的《2008年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显示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随着课税模式的转变,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需要进一步改革。
台湾的税收管理实现了税务作业一元化和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形成了较完善的征课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划解销号系统、退税管理系统、欠税管理系统、征收管理系统、征课会计系统、财政部征课管理中央汇总系统。台湾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程序:第一,结算申报:纳税人将上一纳税年度综合所得以及有关减免、扣除事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结算申报手续;第二,调查核定: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结算申报书后,进行提出核定,填发核定通知书和缴款书。纳税人如果有异议,可依法定程序提出;第三,税款缴纳:有扣缴和自缴之分;第四,核定补征:税务机关经调查后发现纳税人有应缴而未缴之税款,而责令其补缴;第五,退税: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按一定程序退还给纳税人。台湾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依靠先进的计算机系统及严格的申报程序,使个人所得税流失较少,较好地实现了综合所得税的功能目标。
四、大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借鉴台湾经验,围绕大陆国情
从台湾的个人所得税发展来看,经历了分类课征制、分类综合课征制[⑦]、综合课征制。
相同的文化传统、密切的经济往来、相近的地缘因素使台湾的综合所得税制度及征收管理为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实行分类课征制是大陆个人所得税所广为诟病的方面,现已提出综合与分类的课征模式。通过比较,本文认为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税模式的转变
这一点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目前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转变及转变的相关配套制度如何建立。虽然提出综合与分类的征收模式,但还没有比较一致的如何综合征收及如何分类征收的表述,一般认为应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等是具有较强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的所得实行综合征收,而对对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所得,如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实行分类征收。而实际上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比之综合所得税更为复杂,税收管理更难。正因如此原来实行过这种税制的国家已经逐步转为综合所得税制,国民政府时期从1946年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到1955重新修订税法实行综合所得税也仅仅用了十年时间。因此需要明确的是,大陆实行的分类综合课征模式仅仅是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转变的一个过渡,目前向综合与分类的过渡时为了在将来不远的一个时期实行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所以,目前在设计综合与分类模式时应着眼于长远,为将来向综合课征制转变奠定良好的基础。
本文认为,对应税所得的主要项目即收入比重大的或连续性项目实行综合征税,而不区分所得性质,即综合征收的范围部分是明确的,同时综合征收部分按时或按期扣缴税款;未明确综合征收的辅之以单项征收;单项征收的项目所征的税款为最终税,不再列入综合计税范围;年度终了对于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纳税人规定综合申报,未进行综合申报的纳税人按时按期缴纳的税款也是最终税款。一方面,不区分所得性质,重点调控高收入群体;第二,规定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纳税人规定综合申报,应对纳税意识弱,并减轻税务机关压力;第三、分类征收重点体现政策导向和税收优惠。随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税务机关处理能力的上升、收入监控手段的加强可随时将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转为综合所得税模式。
(二)税制要素的优化
1.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大陆和台湾在税收管辖权上有所不同,这方面造成的重复征税应通过税收协定等方式解决。目前大陆个人所得税申报单位是以个人还是以家庭为单位争论颇多,台湾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纳税人和配偶合并申报单分别计税的制度,个人的免税额、扣除额分别扣除,而对特别扣除额由申报者扣除,实际上形成了户主申报但不合并计税的制度,避免对特别扣除额的重负计算。
本文认为由于存在以下困难目前大陆还是应以个人为申报单位,随着征管技术的完善,逐步过渡到户主申报或家庭申报或由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第一,家庭收入监控的困难。目前大陆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非货币化,尤其对于高收入者来讲,存在大量的除工资薪金外的所得,目前在以个人为纳税单位都很难监控的情况下,如果再以家庭为单位联合申报,无疑是难上加难。第二,自行申报技术有待完善。从大陆的税收征管水平来看,信息的收集整理相当困难,客观上很难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情况;并且目前大多数纳税人平时并没有记录收入情况,个人收入信息也很难收集整理,申报时难以提供收入证明资料,在申报过程中,纳税人收入和纳税资料缺失是十分普遍的。第三,家庭抚养人数、赡养人数的确定面临一定的困难。第四,公民纳税意识有待培养。公民的诚信程度还远远达不到诚实报告收入的程度,很难准确知道个人的精确收入到底是多少。大陆目前信用制度不完善,这就导致真实家庭收入难以核算。国民的纳税意识和税收诚信观念与西方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在自行申报和源泉扣缴两类征税方法之间,只能更多地依赖源泉扣缴税款的方法。
2.征税对象规范化。大陆和台湾对征税对象均采用正列举的方式,但台湾明确对实物所得进行征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需要逐步规范化。在大陆各种形式的附加福利大量存在,既有实物性的,也有货币性的。当附加福利等以实物形式存在时,由于种类繁多且难以核算,将其当作个人所得的一种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在操作上存在着较大的障碍。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陆的附加福利有从实物性向货币性转变的趋势,例如原有的福利分房变为货币补贴、公务用车也逐渐采取货币化和社会化的方式进行,将附加福利等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条件日趋成熟,若继续将这类个人收入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不仅严重侵蚀了税基,同样也不利于税制公平的实现。因此,在条件成熟时,应当将附加福利等也纳入到应税范围。更规范的方法是对工资薪金进行货币化改革,规范工资薪金发放,逐步减少直至取消非货币形式的工资薪金及其他所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的课税项目按所得性质进行合并调整,适时增加一些新的所得项目,如股权转让所得、期权转让所得、退保收入、网上交易所得、网络虚拟货币与资产转让收入[⑧]等。
3.费用扣除个性化。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台湾的费用扣除充分考虑了纳税人自身的个性化,同时随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调整,与大陆的标准统一的个人费用扣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个人所得税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来看,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考虑纳税人的个性化费用。本文设想大陆的费用扣除可分为标准扣除和个性扣除。标准扣除即生计扣除(个人宽免、免税额),就是从个人计税净收入中减除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最低生活费用。从税务行政的角度上讲,就是减少低收入纳税人的数目,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上讲,就是免除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所需要的那部分所得,让纳税人具有真实的纳税能力。同时也要考虑大陆的税制特点:大陆当前流转税所占的比重很大,居民承受着较重的流转税税收负担。流转税归根到底也是由人民的所得支付的,如果流转税只限于对奢侈品课税,则一般民众对所得税的承受能力会大些,最低生活费用的免税额也可小些;如果流转税的税基已涉及基本生活必需品,那么对广大民众而言,所得税的负担就要轻些,生计扣除的数额也应大些。而个性化扣除大陆应主要考虑子女教育支出、赡养人数、医疗支出、住房利息支出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支出,随着征管条件的进一步完善在逐渐增加其他的个性化扣除。对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调整也应在大陆的考虑范围之内。
4.减少税率级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台湾实行综合所得税,税率只有一个,相对简单;而大陆的分类课征制,使得税率形式多样,且累进税率级次较多,边际税率较高。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已成为全球税制改革趋势,大陆应随着课税模式的转变改变其税率形式。
在实行综合与分类的课征模式下,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应的要有综合课征的税率和分类课征的税率。由于对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纳税人才适用的综合税率,因此在进行分类课征税率设计时也要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同时对高收入者进行适当的调节。在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等税制要素未进行改革的情况下,税率的改革可以考虑先进行调整,缓解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的问题与矛盾。第一、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等是具有较强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的,而且大多属于勤劳性所得,出于调节过高收入的目的,可实行5%,15%、25%、35%、40%。通过减少级距,使中等收入者的累进速度减慢,既减轻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又通过最高税率调节了收入分配差距。第二、对于非连续性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税率如20%进行分项征收;适当提高高额偶然所得如中彩所得的税率,甚至可以考虑对高额偶然所得采用累计税率。
(三)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台湾能够向综合所得税成功转型与个人所得税严格的征收管理是分不开的,通过税务作业的统一化及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发挥了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大陆要向综合与分类的课税模式转变,既然有综合征收的部分,无疑对税收的征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税制模式转变的快慢。借鉴台湾的税收管理经验,结合大陆的具体情况,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在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大力推广个人单一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堵塞税收漏洞。要在全社会特别是城镇居民中推广个人单一账户制度,对个人收支数额较大的(比如一次收付额1万元以上的),强制推广使用支票、信用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缩小现金交易范围和交易量。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身份为唯一识别标识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这个系统必须拥有海量检索和比对分析功能,同时,实现全国联网以及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为提升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2.明确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涉税事务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通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增强纳税监督与税务管理的针对性、及时性。同时,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化这些部门和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必须承担的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形成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的社会条件。
3.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约束机制。大陆应尽快建立税收信用数据库和个人纳税信用档案,并将个人纳税状况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指标。可以考虑将个人纳税状况首先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运用,进而促使纳税人从提升自身在社会交往、经营活动中信用水平以及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遵从税法、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形成良性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4.强化税务稽查,建立惩罚机制。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能否检查出其偷逃税行为和对其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强有力的税务稽查制度是关键。在提高稽核效率的基础上,应建立惩罚机制,增加逃税的惩罚成本,用以加大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随着征管法规的完善、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稽查制度的不断健全,税收的征管效率将得到较大的提高,从而有效地控制税源,防止税款流失,实现税收的公平。
5.加强税务机关硬件和软件建设。一种方案是可设计开发单独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软件,这种软件及收入监控、税款抵扣、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综合申报于一体,全国统一使用;同时减少现金适用,首先实现税务机关、银行、个人或企业联网。一种方案是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权转移到国家税务局,利用现行的“金税工程”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同时加强税务机关的软件建设,主要是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设计再优良的税收制度、征管程序,如果没有税务人员素质的提升,在实施过程中也会打折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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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政部.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2009年6月.
〔7〕财政部.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2010年2月.
[①] 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建议将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000元/月,
[②]根据台湾
[③]根据台湾
[④]
[⑤]台湾立法院
[⑥] 速算扣除数自行计算。速算扣除数是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与按差额累进计算的税额的差额,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台湾
[⑦] 1946年修订税法,采用分类综合制,将所得分为营利所得、薪资所得、证券存款利息、财产所得及一时营利所得等五类,分按不同税率课征分类所得税,并以个人所得超过60万元者,再加征综合所得税。
[⑧] 国税函〔2008〕818号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批复中提到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批复中没有明确提出对其他省市的适用性问题,同时对如何征收管理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