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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士明/浅谈农村信用社财务监管——以湖北沙洋为例
时间:2010/8/18 8:56:3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沙洋县财政局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自改革试点以来,经过增资扩股、专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等,历史包袱逐步化解、支农实力和整体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建立起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但农信社未来发展仍面临严峻挑战,风险状况仍不容乐观。通过年终财务决算、申报风险防范金及账表现场检查,发现其拨备严重不足、盈亏核算不实、利润分配不规范等,财务风险仍然很大。

一、农信社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贷款损失准备未提足。为了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每年办理年终财务决算,湖北省联社都给出贷款损失准备的明确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要求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要足额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可以多提,但不得少提。2008年财务决算,湖北省联社规定,一是提取一般贷款损失准备按照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各项资产年末余额的1%差额计提,并明确了计提范围。多余部分不得转回。二是提取专项贷款损失准备,按五级分类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年末余额的3%直接计提。不得少提。三是提取新增不良贷款损失准备。对2007年和2008年新发放的、年末到期未收回已形成不良类的贷款,按五级分类标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为:次级类贷款的25%、可疑类贷款的50%、损失类贷款的100%。计提时,贷款损失准备普遍没提足。沙洋县2008年末贷款总额58954万元,五级分类不良贷款总额18122万元,仅专项贷款损失准备按3%就要提取544万元,当年总共提取贷款损失准备213万元。而沙洋县农信社2008年利润607万元,若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利润将大幅度下降。

2.专项奖金计提超比例。为鼓励多存款、收贷收息,农村信用社设立了专项奖金,根据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盈余社不超过计提专项奖金前的税前利润额的8%、亏损社不超过计提专项奖金前的减亏金额的5%比例计提,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规定,按该比例计提的专项奖金可以税前扣除。许多农村信用社都乐意多提人员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在专项奖金上尤其提得多。如沙洋县2008年利润总额607万元,计提了专项奖金86万元,按比例应计提56万元,多提30万元

3.潜亏挂账多。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信用社挂账多,如历年亏损挂其他应收款,住房制度改革后,将出售房屋的账面价值与职工交款之间的差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长期不处理。到2008年底,沙洋县农村信用社这二项分别挂账88万元、501万元,虚增资产和利润。

4.股金分红不符合规定。一是股金分红比例超过规定。为了保持股本稳定,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凡当年盈余,但又有历年亏损的信用社,允许其在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前,按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50%,同时不超过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这条优惠政策,对信用社股金分红实行了双线控制:比率控制和总量控制。但许多信用社都超比例分红。沙洋县2006年股金分红比例为3.24%,同期的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3.06%,省联社通知的分红比例为不超过2.75%,分别超过了0.18个百分点、0.49个百分点。2008年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经过四次调整,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从12232.79%2008年股金分红比例应不超过2.79%,但许多信用社分红比例都在4.5%以上。

二是股金分红突破总额控制。根据省联社决算通知,2008年,信用社要按照减免税增提贷款损失准备或补亏、提取股金红利、弥补历年亏损、提取盈余公积等顺序进行利润分配。减免税包括营业税(2%)和所得税(25%)。股金红利继续按照不超过利润(扣除减免税以后)的50%,同时不超过两年期存款利率的标准提取。进行股金分红时,许多信用社将利润扣除减免税后的50%部分计入利润分配,超过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实际上突破了总量控制进行股金分红。

三是代扣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不足额。信用社进行股金分红时要代扣代缴个人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许多信用社按利息所得代扣了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将税目、税率弄错,少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从2007815利息税税率由先前20%调减为5%,自2008109,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红利所得税率一直为20%,差别巨大,因此必须准确按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是股金分红会计核算不规范。进行股金分红时,信用社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股金红利,借记其他应收款——股金分红缺口,贷记应付利润——应付股金红利。会计处理不规范,不应挂其他应收款,理由如下:⑴利润分配来源于累计盈利,无利不分,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用盈余公积发放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但盈余公积是从净利润中提取,属于留存收益,因此利润分配的惟一来源就是累计盈利,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来源。⑵挂其他应收款属于潜亏,掩盖了亏损。⑶挂其他应收款给人错觉,好像已确定政府要给予这么多的分红补贴,违背了政府补助核算原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有三种形式: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分为二类,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很显然,风险防范金属于政府补助,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核算遵照该准则执行。信用社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确认和计量,计入“补贴收入科目或“营业外收入”科目,而不能在股金分红时预先挂“其他应收款科目,况且股金分红缺口申报风险防范金要层层申报、层层审核。⑷挂其他应收款逃避了国家对利润分配的法律限制。为了对利润分配进行限制,公司法规定一要资本保全,不能用资本分取股利,二要企业积累,公司实现的净利弥补历年亏损后首先必须要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继续提取。虽然试点方案允许信用社在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前提取股金分红,但不能超额分配,必须积累资金。

二、加强农村信用社财务监管的建议

为支持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发展,消化历史包袱,国家给予扶持政策,减免税收、给予风险补贴,允许在没有累计盈利情况下分红,置换不良资产和历年挂账亏损。而农村信用社核算制度执行不严,有的为了实现盈余,少提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损失准备、折旧等虚盈实亏,同时又多提人员费用,造成利润反映不实,超额分红,拨备水平严重不足,因此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信用社财务监管,要求提足准备,做实利润,严格控制费用,严格利润分配,规范会计核算。

1.加大对潜亏的清理处理。如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及时转销,却因种种原因长期挂账。又如历年亏损挂其他应收款等。要组织全面清理信用社各类挂账,逐户、逐笔审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过渡性科目。垫付的费用要及时摊销,资产损失要及时核销,亏损挂账要及时处理。

2.加大对贷款损失准备和应付未付利息的考核,防止虚盈实亏。为了达到专项央行票据兑付条件,为了多提绩效工资、专项奖金,信用社往往少提贷款损失准备和应付未付利息,造成虚盈实亏。因此在年终决算时要加大对贷款损失准备和应付未付利息的考核,建议在会计核算时对贷款损失准备下设一般贷款损失准备、专项贷款损失准备、新增不良贷款损失准备、减免所得税增提贷款损失准备等二级明细进行核算。

3.要求将减免的所得税纳入账内核算。为了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从2004年起暂免企业所得税,期限延至2008年底或2009年底结束。为加强管理,银监会以银监办发[2006]210号下发了通知,对减免所得税的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即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减免税收入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因此联社应将这几年减免的所得税纳入账内核算,要能清晰反映其形成过程和使用方向。即使处于免税期,每年都要向国税局申报企业所得税,而且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所得税申报表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盖章确认。在纳入账内核算时,计提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弥补亏损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记利润分配——其他来源补亏;增加拨备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记贷款损失准备——减免所得税增提、贷记一般准备——减免所得税增提。减免的2%营业税是否纳入账内核算,值得商榷。若纳入,可先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其他应付款,再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4.严格股金分红和利润分配。股金分红多少直接涉及到信用社的积累,影响了信用社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可能形成的金融风险、进而可能形成的财政风险。因此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对利润分配顺序进行了严格规范。《公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违反规定对投资者(股东)分配利润,投资者必须将违反规定所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企业。尤其在信用社历史包袱重、历年亏损额巨大的情况下,信用社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规定的比例、规定的总量进行股金分红。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信用社股金分红的审查,和风险防范金的申报、使用的审核,规范股金分红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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