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2-9544 国内统一刊号:CN21-1520/F 邮发代号:8-166 投稿邮箱:dfczyj@vip.163.com
专题策划您所在的位置:首页>>专题策划>>文章内容
宋华/论政府支持巨灾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基于博弈论的分析
时间:2010/3/2 9:42:5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运用博弈论对不同模式下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可能进行了分析,发现在纯商业模式下,帕累托最优的均衡结果不能产生,只有在政府的支持下才能形成保险公司经营和居民投保的均衡。因此,政府应该充分利用财税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巨灾保险体系,加大教育投入,提高居民保险意识。

关键词:巨灾保险体系  博弈论  政府支持

 

巨灾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巨大损失的严重灾害或灾难。巨灾的显著特点是发生的频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其影响范围之广、损失程度之巨一般超出人们的预期,由此累计造成的损失往往超过了承受主体的实际承受能力,并极可能最终演变成承受主体的灭顶之灾。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等巨大灾害事故频发的国家之一,据民政部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每年仅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在500600亿元之间,平均每天都要因此损失1个多亿。2008年发生的两次巨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是让人触目惊心,建立良好的风险分散和灾后有效救助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人道主义救援和政府无偿救助为主的传统救灾方式。由于政府资源有限,这种传统的救助存在着融资需求不断增长和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面对巨大的灾害损失,有限的救助资金显得是杯水车薪。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风险防护屏障应该依次是个人和企业自身、保险、社会援助,最后才是政府,政府的角色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大量的损失应该用市场化经济手段通过保险公司向多方转嫁。然而,我国商业保险市场上可供选择的巨灾产品非常稀少,商业保险公司对巨灾险种往往避之唯恐不及,因此,建立巨灾保险体系需要政府支持。本文通过建立博弈模型进行分析。

一、博弈分析假定条件

1.参与人。包括居民和保险公司。

2.信息。居民和保险公司都只有一个对灾害发生的预期概率p

3.博弈顺序。①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率r,投保后发生灾害的保险赔款为q。②居民选择投保或者不投保,投保时需支付保险费rq

4.支付。①发生灾害后的损失为L,初始财富为W。居民为风险厌恶者,效用函数为U(w)U(w)>0U(w)<0

购买保险时的预期收益为A=p U(w-rq-L+q)+(1-p)U(w-rq)

不买保险时的预期收益为B=p U(w-L)+(1-p)U(w)

②保险公司为风险中性者,当居民投保后发生灾害时,保险公司收益为rq-q,不发生灾害时其收益为rq。假定管理费用为F,保险公司预期利润C= p(rq-q)+ (1-p)rq-F

二、建立不同模式的巨灾保险体系的均衡条件分析

()纯商业巨灾保险模式

假定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当A>B时,居民会选择投保;假定居民选择投保,若C>0,保险公司会选择经营。也就是说,在A>BC>0的条件下,即pU(w-rq-L+q)+(1-p)U(w-rq)> p U(w-L)+(1-p)U(w) (r-p)q-F>0时,会形成纳什均衡(投保,经营),均衡支付为(A,C)。在这个均衡结果中,居民和保险公司的收益都能最大化,他们没有动力选择其他的策略,这个均衡是一个占优策略均衡,均衡是稳定和唯一的。

通过分析,要满足形成均衡(投保,经营)的条件A>B C>0,就要使得效用曲线较凸(2中曲线U),即居民回避风险的程度较高;投保的产品风险程度较小,即P较小,或者保险费率r较高。这时,纯商业保险能有效运转,无需政府参与。但巨灾保险往往承保风险巨大,一旦灾害发生,赔偿巨大,导致其保险费率较高,而居民的自身支付能力有限,现实中往往出现A<B的情形,即居民的风险回避程度较低,效用曲线较平缓,投保的产品风险程度较高(如图2U*)。而要使C>0的条件得到满足,就要使(r-p)q-F>0。由于巨灾发生概率预测困难,而发生后赔付巨大,保险公司往往需要设置较高的保险费率,不仅大部分居民无力承保,而且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严重,导致投保者都是高风险者,保险公司无心经营。此时的纳什均衡为(不投保,不经营)。因此一般情况下纯商业巨灾保险市场很难形成。

 ()政府支持下的巨灾保险模式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巨灾保险具有公共品典型的外部性特征,居民购买巨灾保险不仅能保证自己的收益,而且还能保证社会生产顺利进行和居民生活稳定,因此其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而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为刺激投保者对巨灾保险的有效需求和巨灾保险供给者的有效供给,政府应对巨灾保险采取积极的支持措施,以减小私人成本,弥补私人收益的外溢,从而实现巨灾保险市场的均衡。其二,政府的的目标是实现社会总福利最大化。出现均衡结果(投保,经营)时的社会总福利是A+C,而在(不投保,不经营)结果中,社会总福利是B,只要A+C>B,政府就应该采取支持措施使帕累托最优结果(投保,经营)出现。

假定MN分别表示政府对巨灾保险的支持给居民和保险公司带来的收益。当A>BC<0时,M=0N>0,即在居民愿意投保而保险公司不愿经营时,财政给予保险公司支持;当A<BC>0时,M>0N=0,即在保险公司愿意经营而居民不愿投保时,政府给与居民财政支持;当A<BC<0时,M>0N>0,也就是在居民不愿投保且保险公司不愿经营时,政府应同时对居民和保险公司提供支持。在这种政府相机支持体系下,帕累托最优结果(投保,经营)总能出现。

三、我国纯商业巨灾保险市场失灵而政府支持不足

在纯商业模式下,(投保,经营)的均衡结果不能形成,也就是说A>B,C>O的均衡条件无法得到满足,其可能有关的原因如下:

1.商业保险公司怠于主动经营巨灾保险产品。巨灾具有破坏性巨大、发生概率不确定以及损失难以预计等特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风险较大,一旦巨灾发生,保险公司将面对巨额的承保损失,其财务稳定性和承受力将受到严峻挑战。因此,一种情况是保险公司对巨灾险种的经营利益C预期很小,往往小于零。另一种情况是保险公司预期C大于零,但经营巨灾的风险巨大,保险公司要使C大于零的预期实现必然要设置较高的保险费率r,而居民无力承受太高的保险费率。在这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不会选择经营。

2.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技术、服务水平较低。经营巨灾保险涉及地质、地理、气象、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技术门槛和投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培养巨灾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还有一定欠缺。这使得保险公司很难预测巨灾发生的确切概率p,也无法厘定保险费率r,其管理成本巨大,经营利润C微小,甚至小于零。保险公司没有激励经营巨灾保险时,(投保,经营)的纳什均衡不能形成。

3.民众的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薄弱,对巨灾保险的需求不足。一方面,部分居民对巨灾风险认识不够,认为地震、风暴等巨灾是几乎不可能发生的小概率事件,没有购买保险以分散风险的意愿。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地震、风暴、洪水、火灾等巨灾保险缺乏必要的强制要求,灾害发生后,我国往往采取国家财政加社会捐赠为主导的救济方式,客观上对巨灾保险产生一定程度的替代效应,从而使受灾的企业和民众自发购买保险来规避巨灾风险的意愿都不强烈。另外,保险公司要使预期收益大于零必定会设置较高的保险费率r,大部分居民没有这么强的购买力。因此,居民的效用曲线较缓(如图2U*),预期收益A*小于B*,居民没有激励选择策略投保。

4.居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严重。在巨灾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由于巨灾风险的风险性不可鉴别或能鉴别但鉴别费用昂贵,保险公司很难厘定准确的保险费率而不得不实行同一费率,而居民凭借长期积累的经验,对某些巨灾风险对自身的威胁有更多的了解。此时,面临高风险的居民当预期其投保收益大于其投保成本时将购买保险,而那些低风险的,预期效用低于投保成本的将放弃投保。这样,逆向选择导致投保人都是高风险者,不仅达不到保险分散风险的目的,而且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更大。而对于那些投保人来说,他们知道发生灾害后在投保范围内的损失能获得赔偿,而采取防灾减灾行动要支付额外成本。因此投保了巨灾风险的比未投保者会更少采取防灾减灾措施,也就产生了道德风险,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巨大导致保险公司没有动力经营巨灾保险。

保险公司对经营巨灾保险心有余而力不足,居民没有激励主动投保,我国商业性巨灾保险体系无法形成。

但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帕累托最优结果(投保,经营)能够形成,因此,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应采取政府支持下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科学合理地引导保险公司克服市场化经营的障碍,建立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建立巨灾保险体系,都辅之以巨灾基金、强制保险、再保险安排等配套措施,并有政府给予大力支持,以分担私营保险公司的风险。我国在这些方面还有欠缺。首先,政府立法保障重视不够,目前尚无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律规范巨灾保险市场,也没有法律法规对居民投保巨灾保险进行强制性或者鼓励性规定。其次,政府对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产品和居民投保的财力支持不够,没有明确的财税政策和巨灾基金的支持。第三,缺乏政府部门对保险公司开发巨灾产品的协调配合,不仅存在灾害预测技术落后,灾害信息发布和统计不充分等问题,而且这些数据都分散在各个部委、民政部门,没有这些部门的配合保险公司很难获得开发巨灾产品的基础数据。

四、政府支持巨灾保险体系完善的建议

()财政激励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措施

1.针对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政府应当给予巨灾保险承保公司适当财政补贴。政府可以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直接补贴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经营费用,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在直接补贴以外, 政府还可以减免保险公司与经营巨灾保险相关税收,对其经营的其他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其开展巨灾保险业务。

2.为了提高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并指定专门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作,以应对巨灾风险带来的巨额赔付,增强保险公司和国家共同分担巨灾风险损失的能力。

3.通过投入相应的财力﹑物力﹑人力,修建各种工程项目以达到防范﹑控制灾害事故发生,兴建水利工程﹑防震工程﹑防风固沙工程,治理水土流失等。做好工程性防灾防损措施等公共品的提供工作,以此减少巨灾风险的发生,降低巨灾保险体系运营风险。

()加大巨灾保险相关教育投入

在相关人才方面,由于经营巨灾保险涉及地质﹑地理﹑气象﹑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目前缺乏足够的精算人才,各保险公司对巨灾保险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欠缺,进而造成保险公司无法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针对这样的情况,政府需要协助保险公司,并联合各大相关专业高校的力量,开展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育,以利于今后保险业开发巨灾保险产品,也可以消除目前对经营巨灾保险业务的保守态度。

()增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

目前,我国公众对巨灾保险的需求不足,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对巨灾保险的认识。人们总是倾向于低估巨灾发生概率而不愿意自己购买巨灾保险,当灾难真正发生之时就只能等待政府、社会组织和他人的救济与援助。要加深人们对巨灾风险和巨灾保险的认识程度,就必须尽可能多地提供巨灾风险相关信息,只有这样人们才能产生巨灾防范意识,进而购买巨灾保险。而对有些灾害如自然巨灾保险,即便是在保险业比较发达的美国,也有大量的美国人没有投保意愿。因此,从国外经验看,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是切实有效的方法,同时应规定如果投保人投保了商业巨灾保险可享受特定的优惠和补贴,以便形成与商业保险的良性互动。

()加快巨灾保险立法工作,加大相关技术研究投入

一方面,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对居民参与某些巨灾保险提出明确的要求,巨灾保险保持强制性可以打破逆向选择。同时应加大防灾防损等公共品的提供,并明确规定各地的防灾减灾设施应达到的标准,降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克服逆向选择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对投保人进行准确分类,实行差别费率。然而,由于巨灾风险评估和信息搜集的困难,目前无法准确厘定差别费率。因此,政府应该加大相关技术研究投入,解决准确评估风险并归类的技术难题,为保险公司厘定差别费率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艾里克·拉丝缪森.博弈与信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3〕姚庆海.中国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J].金融与保险,2008年第6.

4〕杨宝华.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机制[J].上海保险, 2008年第2.

5〕袁序成.吴传明.建立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J].广西金融研究,2008年第9期。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 邮编:110032 电话:024-22706630
辽ICP备06001706
你是本站第4692209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