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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贤/碳金融创新与中国排放权交易
时间:2010/2/1 8:59:0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中央财经大学

 

    内容提要:建立在“排放权交易理论”基础上的经济手段,将环境外部成本内化为经济主体的生产成本,比行政手段产生更大的利益激励效果和效率弹性,成为全球减排的主要手段。本文首先介绍了基于京都机制的全球规范市场与基于自愿的自愿排放权交易市场;然后分析了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具备的交易要素;最后提出中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应着眼于解决法律保障、二级交易市场的活跃与完善、政府监管的完善等环节。

    关键词:排放权交易 碳金融 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场所 政府监管

 

    由于大量碳基能源的消耗而引发的温室效应、环境恶化和全球生态系统的持续性退化,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实践中,单纯用行政手段进行节能减排,容易滋生政府寻租行为,无法调动企业及社会其他力量的积极性。建立在“排放权交易理论”基础上的经济手段、金融手段,将环境外部成本内化为经济主体的生产成本,比行政手段产生更大的利益激励效果和效率弹性,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采纳并迅速发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建立起CDMJIIET三种机制,首次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可交易性。当前的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以温室气体排放为主,其中CO2是最广为熟知的一种温室气体,目前对于其他温室气体的计量也都统一换算成CO2当量,所以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俗称“碳市场”。碳市场的运行,用经济手段、金融手段保护与治理环境,实现了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良性结合,是在全球范围内较为成功的金融创新尝试。

    一、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在全球排放权市场交易中,大部分排放指标购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国际、国内或区域性的强制法规(如《京都议定书》)的要求,这部分交易行为称为规范市场(compliance market)。此外,出于自愿目的而进行的排放指标交易行为被称为自愿市场(voluntary market)。二者并存于目前的碳市场,相互间有一定的区别与联系。

    ()规范市场

    《京都议定书》的理论根据是,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的作用都是一样的。按照经济学原理,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控制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人类应该把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安排在减排成本最低的地方。《京都议定书》第61217条分别确定了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 JI)、清洁发展机制(Clear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和国际排放贸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三种境外减排和减排额度交易的灵活机制。通过这三种机制,发达国家以较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缓解国内减排压力。JICDM是典型的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形式(projected-based market)JI项目在《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附件I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之间进行,CDM则在附件I国家与非附件I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展开。IET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allowance-based market),与基于项目机制的减排信用(emission credits)不同,在交易中购买者所购买的排放配额,是在总量控制与排放量交易机制(cap-and-trade system)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

    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提前于《京都议定书》生效前的200511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该交易体系是典型的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在这种交易制度中,环境管理者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所有企业的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该上限。每个企业将分配得到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额度——欧洲排放单位(EU Allowance, EUA)。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超过该额度,需要到市场上购买在数量上等于两者差额的排放许可额度。这种制度安排与《京都议定书》的国际排放贸易是一致的。

    欧盟的排放贸易制度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在交易体系的第一阶段,参加交易的部门集中于重要行业的大型点排放源。在第一阶段内交易的温室气体仅限于CO2(2005-2007年总量为6600万吨CO2)。日前对于EUA的分配,各成员国普遍采取了根据被管辖设施的历史排放水平免费颁发的方式。但在2005-2007年间,每年各成员国最多可以拍卖5%的排放许可。到第二阶段的2008-2012年间,允许拍卖的上限为10%。为了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欧盟设计了一个严格的履约框架。它规定,自2005年开始,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超标1吨,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自2008年开始,罚款额将涨至每吨100欧元,并且在次年,企业排放许可额度中还必须将相应数量加以扣除。

    无论就其市场价值或是成交量来说,截至20069月,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都是全球最大的碳市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在市场价值和成交量上显著超过包括清洁发展机制在内的基于项目的碳市场。

    ()自愿市场

    1.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Chicago Climate Exchange)。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成立于2003年,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的一个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交易所的会员自愿但从法律上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该交易所现有会员近200个,分别来自航空、汽车、电力、环境、交通等数十个不同行业。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要求会员实现减排目标,即要求每位会员通过减排或购买补偿项目的减排量,做到2003-2006年,每年减少1%的排放。并保证截至2010年,所有会员将实现6%的减排量。目前,CCX是全球第二大的碳汇贸易市场,也是全球唯一同时开展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HFCS)物、全氟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六种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市场。它是建立了现行减排补偿项目明细表的碳汇市场。2004,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在欧洲建立了分支机构——欧洲气候交易所(ECX)2005年与印度商品交易所建立了伙伴关系,此后又在加拿大建立了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①]

    2BlueNext环境交易所。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与泛欧交易所Euronext联合设立的第一家真正的全球化交易所集团)与法国国有银行信托投资银行Caisse des Dépôts2008122合作设立了BlueNext环境交易所,致力于二氧化碳配额与信用额交易。BlueNext环境交易所意欲通过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的全球资源与其先进的市场运作经验,以及Caisse des Dépôts在碳金融方面的强大专业技术,确立其在全球范围内环境金融工具交易方面的领先地位。BlueNext的交易品种包括CEREUA的现货与期货,是目前全世界规模最大的碳排放信用额现货交易市场,占全球碳排放信用额现货交易市场份额的93%。据统计,在BlueNext市场交易的CER现货价格为每吨10.75欧元。20088月至今,CER交易总量达到2411.4万吨。[②]2009618BlueNext与北京环境交易所(CBEEX)在北京签署协议,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根据协议,双方将在中国共同建立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国际化信息平台,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挂牌的CDM项目将同时在BlueNext的渠道上发布。

    3.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New South Wales, NSW)温室气体减排体系。该体系是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于2003年在原有的排放基准计划的基础上推行的一种排放交易体系。它以法律形式要求所有NSW的电力零售商和其他部门,将他们在提供或消费电力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减少到为其规定的基准水平。该交易体系的参加者通过提交减排证来抵消其超过其基准的那部分排放量。这些证书由经授权的减排证书提供者制作并可用来交易。在每个履约年的年底,企业提交减排证书后超过基准的那部分排放被称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不足”,企业要为这部分超额排放量交罚款。价格是每吨CO2当量AUD10.50。该计划将运行到2012年,目前普遍认为该计划获得了成功,NSW政府己宣布将该计划延长至2020年。

    4.欧洲主要交易所。欧洲主要有六个自愿减排体系,它们分别是:欧洲气候交易所 (ECX)、欧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EEX)、北欧电力库(Nord poolNP)Powernext交易所、Climex交易所、奥地利能源交易所(Energy Exchange Austria EXAA)

    二、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构成要素

一个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确立,包括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程序以及市场如何管理和规制等一系列要素。

  ()交易主体

排放权分为公民排放权和企业排放权。但在排放权交易中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一定环境容量来排放污染物,只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法取得特定的排放权并且有富余的排放权的企业可以成为出让者,而受让者是那些用完自身的排放权且不得不继续排污的企业。目前,自愿减排市场的买家主要分为五类:(1)“合规企业买家,主要是一些大型能源、电力企业,如欧盟区域内的一些电力公司等;(2)有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如荷兰政府、奥地利政府设立的专项碳基金,世界银行托管的各类碳基金等;(3)商业化运作的碳基金,由各方资本汇集且以盈利为目的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纪业务的投资代理机构,此类买家目前在CDM市场极为活跃;(4)银行类买家,为其旗下的一些中小型企业提供一种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以扩大银行的服务能力和竞争力;(5)其他类买家,包括个人、基金会等以缓和全球气候变暖为目的的非盈利性组织。

  ()交易客体

    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的两类主要商品,是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温室气体减排信用额,以吨当量二氧化碳(t-CO2e)为单位。(1)温室气体排放量(allowance),是市场参与者通过分配或拍卖得到的量化温室气体排放指标。没有用完排放指标的主体,可通过交易出售其指标余额,而超标的主体须到市场上收购相应配额。(2)温室气体减排信用额(credit),是市场参与者通过采取基于项目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努力,而获得的权威机构发放的经认证的量化指标。排放超标的主体可通过购买信用额度来抵消其超标的部分。

    从目前来看,发展中国家可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扮演碳信用额供应者角色。世界银行正在充当发达国家巨型公司和发展中国家高污染工厂的中间人。

    ()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应具备登记、注册、竞价、交易、结算、清算、认证、监督等体系。首先建立会员注册(CCX Registry)操作平台,随时提供注册会员碳金融交换、会员数据纪录服务;其次,注册会员可透过交易操作平台(Trading Platform)系统机制买卖温室气体,此交易平台提供会员交易往来信息,并自动更新市场价格行情。有效协助会员减少排放、了解会员执行情况;最后的清算、结算操作平台(Clearing and Settlement Platform),则负责处理交易所内每日的活动讯息,并将当日所有处理结算后的交易数据,传达给注册会员,提供市场监视和确定的排放数据,有效达成排放减量目的。以芝加哥气候交易所(TCX)为例。

    1CCX登记系统。CCX登记系统是为CFI合同提供数据,记载持有和交换的电子数据库。所有的CCX会员都拥有CCX登记帐户。CCX登记系统是一系列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跟踪系统,向CCX登记帐户的持有者提供一系列的支持其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和历史排放信用额交易的管理指导。CCX登记帐户的所有者可以将其用来:(1)管理温室气体排放的详细清单(查询排放摘要)(2)管理CFI持有情况(查询持有情况摘要)(3)搜索交易以及配额转换(查询交易历史记录)(4)检视会员报表(查询每日清算报表或月度清算报表)(5)获得只有会员可以获得的信息(查询相关文件)

    2CCX交易平台。CCX交易平台是管理CCX登记帐户持有者之间的交易及完成,以及公布双边经谈判达成交易的网络市场体系。CCX交易平台是买卖双方CFI合同的匿名的完全电子化的系统,电子交易系统有利于CCX标准碳商品交易价格的透明度。所有的交易都将由CCX清算和结算系统来加以保证。在交易发生的当天,CFI合同就会在CCX登记帐户所有者之间进行交付。

    3.清算及结算平台。CCX清算及结算平台公布每日交易平台所有交易活动的信息。为便利当日交易活动中CFI合同的交付,这一系统直接与登记系统链接,为登记帐户持有者提供服务。所有在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买卖活动都通过CCX清算及结算系统进行。CCXCFI合同相应的也在登记帐户间转移。CCX登记帐户持有者间的CFI合同的交付应在交易当天进行。CCX会员可以登陆CCX登记系统获得每日或每月的结算报表,关于当天的交易信息一般会于每天下午330后予以公布。会员清算报表的内容主要包括:(1)CFI合同的交易活动;(2)交易量的通知;(3)CFI的交付活动;(4)费用及部分退款信息;(5)结算指令;(6)CFI持有情况。

    4.认证体系。通过CCX获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须提供NASD认证的独立第三方核证意见书。虽然CCX不是一个管制型的交易所,但是作为金融监管的提供者——NASD,成为CCX的监管服务提供者,保证了CCX项目的高度市场诚信度。NASD的职责在于:第一,审计CCX会员的第一及第二阶段的所有排放基准线和排放报告书的精准度和完整性,以确保其符合CCX减排计划表的要求;第二,运用其市场监测技术监察CCX的交易活动;第三,检查所有核查人提供的抵销交易的报告书。

    ()交易规则

    交易主体以有效成本缓解气候变化为目的。在满足自身承担的减排目标的前提下,以企业实体为主的参与者通过电子登记等方式在市场上提出买卖需求后,交易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确定交易商品、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向指定机构报告。指定机构负责批准、跟踪和确认交易完成情况以及企业达标情况,定期发布报告,并负责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三、中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我国现有的排放权交易主要涉及二氧化硫、水污染物COD的排放权交易。配合排放权交易,各地或指定原有产权交易所,或成立新的交易所进行排放权交易。至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交易只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机制的CDM项目中有中国企业的参与,而国内并未有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的展开。

    ()法律保障

    虽然在许多官方文件中都提出要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如《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实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目前我国排放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基层环保部门和企业都希望能及时出台有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法律制度,部分省市如山西、江苏、浙江等还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放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地立法,排放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排放权交易的良性发展。其内容包括:排放权的确认;环境容量产权的取得和确定;环境容量产权交易主体及交易范围;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市场交易程序及操作手段;政府的作用和职责;法律责任及纠纷的解决等。

    ()排放权交易二级市场

    真正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排放权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必须实现排污者之间的交易,建立二级市场。如果没有大批的企业间交易行为,有场无市情况长期出现,就不可能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这项制度就可能变相为新的排污收费了。配合排放权交易,全国各国建立了相应的排放权交易平台。这些平台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环保部门指定的已存在的产权交易所作为排放权交易所,如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2007年,湖北省审批通过《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湖北省环保局指定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权引入交易平台,并通过电子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这是我国首次尝试把排污权交易引入产权交易市场。[③]二是环保部门授权成立的排放权交易所,如长沙环境资源交易所。20081128,长沙环境资源交易所成立,经湖南省环保局授权,长沙环境资源交易所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工作。交易所当日即进行第一笔排污权拍卖会,被拍卖的标的是52吨化学需氧量(COD)261.39吨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三是环保部门与产权交易所合作成立的排放权交易所,如北京环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特许经营实体,是集各类环境权益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环交所是由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北京产权交易所等机构发起的公司制环境权益公开、集中交易机构。[④]四是环保部门以外的其他机构成立的新的排放权交易所,如天津排放权交易所。2008925,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天津滨海新区正式成立。该交易所由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三方出资设立,初期主要致力于开发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交易产品和能源效率交易产品。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中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权交易市场要求设立的全国第一家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⑤]

    但以上市场都存在市场交易量少,市场不够活跃的问题。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来建立、活跃二级市场:(1)建立公开的市场,增加排污权交易者的数量,使市场运行更有效率;(2)增加交易的透明度,为了使交易的各方能够充分地掌握信息,每项计划和交易的规则及开展的实际情况应是公开的;(3)建立排污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具体业务包括提供交易信息,进行交易的经纪,为排污企业代理排污指标的调整等。实践中,排放权交易供需两方之间多数是通过环保行政机构来牵线的,而通过中介机构或市场来获取供需信息的案例较少。现今要成立经营排放权出让和交易的企业,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及政策引导,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都是难题。因此,明确排放权交易的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是建立、活跃二级市场的重要环节。

    ()排放权交易中的政府监管

    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国家需对交易活动建立严密的监管制度,以收集、掌握交易信息,追踪排污指标的去向和监督交易行为。法律确立的监管秩序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监督,是保护自由、公平的交易和总量控制目标实现的必然手段,也是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重要保障。政府监管主要通过以下制度进行:

    1.建立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排污者的最低限制是主体的排污技术和设备要求达到法定要求,对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新排放源,则没有购买资格,其排放权交易行为和结果则应确定为无效。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交易双方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加大对出售指标者的环境监测和监督,只有符合条件者才能进行交易获得排放权,防止环境污染的加剧。在出售排污指标这个要求上,除了企业因为缩减生产规模而闲置排污指标外,对于企业因为技术改造而节余排污指标也应符合一定的要求。

    2.建立相应的登记制度。登记是政府掌握排污及排污指标情况的基本手段。相关登记包括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指标登记和排污指标交易登记等。排污申报登记是分配排污指标的基础,我国现在已全面实现了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现有的制度可以充分利用。排污指标登记要求所有持有排污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持有的指标数量、种类等情况进行登记,登记机构按行政区域或者总量控制区域设置,有必要时,还要设置全国性的登记机构。排污指标交易登记是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就排污指标交易情况进行登记,交易双方都应在环保局指定的系统内建立一个账户,所有的交易活动都要通过账户进行。

    3.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的设计,每个计划年度,所有的排污指标持有者都应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准确地报告其排污指标的变化情况。例如哪些指标已用于填补排污数额,哪些指标已用于交易,哪些指标储存起来留待将来之用,哪些指标是新增的。

    4.改善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加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环境容量交易的前提是产权明晰,而环境容量的界定离不开环境监测。要从产权交易的角度出发要求环境监测在方法、技术、手段、规范、标准上与之相配套,制定一系列的制度,为产权交易提供公正、科学的数据。加大环境监测工作,采用先进监测技术,发展自动监测系统,精确计算企业所用环境容量的量以及企业通过治理污染盈余的量,从而为环境容量的交易提供条件。

    此外,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政府必须有相应的技术手段能够清楚地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排放权使用情况。仅靠企业自己的报告是不够的。传统的监测手段效率太低而且覆盖很有限,为了配合总量控制和排污指标试用和转让管理,许多国家都在推广使用连续排放检测系统(CEMS)。这是一种依托现代高科技的管理手段,通过安装特定的自动连续监测仪器,全过程自动记录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和浓度,为企业和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全面的排污数据,大大提高环境管理部门工作和执法效率,同时也会减少工作失误。

    5.建立相关的交易追踪制度。为了全面、及时地了解排放权的持有、交易等情况,政府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账户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不但为政府服务,也为私人机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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