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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树来等/国内相关地区沿海经济开发中央及地方财税支持政策概览
时间:2009/12/30 15:49:1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马树来、赵焱/辽宁省财政厅

 

    内容提要:为加快我国沿海地区的经济开发建设,中央和地方都制定和出台了相应的财税支持政策。从中央制定的财税支持政策来看,主要包括税收优惠、中央财政补助、给予特殊政策和鼓励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从地方财税支持政策来看,主要是有针对性地加大税收优惠和专项财政补助的力度。本文围绕上海浦东、天津滨海新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江苏沿海等5个地区的财税支持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和整理,为辽宁沿海经济带财税支持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沿海经济开发  财税支持  中央  地方

 

为把握好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有利契机,积极争取中央财税支持政策,同时研究制定我省的财税支持政策,现对上海浦东、天津滨海新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江苏沿海等5个地区的财税支持政策汇总整理如下:

一、中央制定的财税支持政策

目前国务院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天津滨海新区、海峡西岸经济区、浦东新区3个地区都有明确的财税支持政策,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江苏沿海地区尚未有明确的支持政策。从已有支持政策来看,主要分以下几类:

1.税收优惠。一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对于天津滨海新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浦东新区享受5年的过渡政策,在过渡期内执行“两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该项政策在全国已经普遍适用。二是对部分重点支持行业给予免税政策。如对海峡两岸船运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

2.中央财政补助。一是对区域开发建设给予专项补助。如“九五”期间中央财政采取设立浦东发展基金的方式支持浦东建设,以1993年中央核定的税收返还为基数,浦东新区每年“两税收入”(增值税、消费税)增幅在15(15)以内的,新增收入中按规定应上划中央财政收入的部分,全部进入浦东发展基金,对每年上划中央的“两税”收入增幅超过15%部分,50%进入浦东发展基金,50%上交中央财政,浦东发展基金由财政部拨给上海市财政局,作为中央投资专门用于国家批准的浦东新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央财政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每年给予10亿元的专项补助。二是在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分配上加大扶持力度。如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每年多给福建省几千万元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3.给予特殊政策。如对福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对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等。

4.在金融方面鼓励设立产业基金。如批准天津设立发行渤海产业基金(首期规模达200亿元),鼓励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探索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

二、地方制定的财税支持政策

目前除海峡西岸经济区尚未有明确的本地区支持政策外,其它4个地区都制定了本地区的财税支持政策。从已有支持政策来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给予返还。如上海浦东新区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和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全额或部分比例的补贴。二是对所得税给予返还。如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自200811起至20101231,对于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三是对营业税给予返还。天津滨海新区对区域内的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企业、中介服务业等将企业已缴的营业税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四是对其它税种给予优惠。天津滨海新区对区域内的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企业、中介服务业等,给予免征契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对区域内的石油化工、冶金、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等,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2.财政补助政策。一是对部分行业和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如天津滨海新区对在新设立企业总部或投资金融业、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的服务外包企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100万元人民币至2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对落户经济区的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给予项目业主及招商引资者一次性奖励等。二是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的方式支持产业发展。如广西每年安排十亿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重点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其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对重点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如天津滨海新区对列入国家级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根据不同情况,给予50%100%的配套资金支持。


 

国内相关地区沿海经济开发财税支持政策一览表

地区

区域概况

国家财税支持政策

地区财税政策

上海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位于黄浦江的东岸,面积570平方公里。2008年,浦东新区实现生产总值3150.99亿元,占上海市的23%;财政收入302.61亿元,占上海市的12.7%

1.根据《关于开发和开放浦东问题的批复》(中委〔1990100)和《关于“九五”期间上海浦东新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函61号文件)有关精神,“八五”期间,新增财力全留浦东。“九五”期间浦东新区财政按全国统一的财税体制运行,不再实行新增收入全留政策。中央财政采取设立浦东发展基金的方式支持浦东建设。具体办法是:19962000年,按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以1993年中央核定的税收返还基数为基数,浦东新区每年“两税收入”(增值税、消费税)增幅在15%(15%)以内的,新增收入中按规定应上划中央财政收入的部分,全部进入浦东发展基金;对每年上划中央的“两税”收入增幅超过15%部分,50%进入浦东发展基金,50%上交中央财政。浦东发展基金由财政部拨给上海市财政局,作为中央投资专门用于国家批准的浦东新区重点建设项目。

2.《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规定,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11()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规定: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11起至20131231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先进制造和先进技术服务领域初创期企业的资本投入。

《关于促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等文件规定以下财税优惠政策:

1.对区内中资企业,包括国内其它地区的投资企业,将根据浦东新区的产业政策,实行区别对待的方针。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浦东开发与开放的企业,也可酌情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

2.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新区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自用办公楼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的补贴。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的补贴,其后三年给予1.5%的补贴。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3.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新引进的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其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对新引进的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货物运输、装卸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4.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新材料、新能源及高精装备等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其中重点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天津滨海新区

滨海新区位于天津东部临海地区,地处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位置,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三个行政区,总规划面积2270平方公里,海岸线153公里2008年,滨海新区实现生产总值3102.24亿元,占天津市的49%;财政收入596.8亿元,占天津市的40%

 

1.根据《国务院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30),对天津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天津滨海新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天津滨海新区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2.国务院批准发行渤海产业基金,首期规模达200亿元。这是目前全国获国务院批准的唯一一项产业基金,开创了我国发行产业基金的先河。

   3.中央财政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在一定时期内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予以专项补助。中央财政予以专项补助,从2005-20095年内,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予以专项补助,每年10亿元,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及基础设施建设。经了解,今年初财政部在天津召开的承办提案建议协商会上表示,2009年起天津滨海新区将继续获得5年的开发建设专项补助,每年仍然为10亿元。

 

《天津滨海新区鼓励支持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财税优惠政策:

1.2008年起五年内,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以地方财政专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即:前两年最高给予企业已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和上缴中央部分全额的100%,后三年最高给予企业已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和上缴中央部分全额的50%

.凡在滨海新区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企业、中介服务业、服务外包业、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企业的,根据不同情况,以企业已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和营业税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同时给予免征契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凡在滨海新区内设立生产型企业的,在一定时期内,根据不同情况,以企业已缴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企业总部或投资金融业、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的服务外包企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100万元人民币至2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滨海新区内,列入国家级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根据不同情况,给予50%100%的配套资金支持。

    .对企业在滨海新区的生产用地,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软基处理资助。

.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企业、中介服务业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建房资助或租房资助。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地处我国沿海西南端,由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所辖行政区域组成,陆地国土面积4.25万平方公里。2008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实现生产总值2219.7亿元,占广西的40%;财政收入272.38亿元,占广西的32%

 

    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中规定,支持在北部湾地区设立地方性银行,探索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规定:

    1.设立重大产业项目政府奖励资金。2009-2012年内,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落户经济区的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给予项目业主及招商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2.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支持。对进出钦州、北海、防城港三个港口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凡在经济区登记注册的半挂车,核载吨位超过20吨的,超出部分减半计征养路费,并按核减后的养路费征费吨位大小享受全年按7-8.5个月包缴交通规费的优惠;其中对2008年内新入户和外省转入车辆,按65%-80%的比例征收交通规费。牵引车全年按9个月包缴优惠。

    3.200811起至20101231,经济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20081120121231期间,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自200811起至20121231,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从200811起至20121231,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4.2009-2012年四年内,以2008年经济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上解为基数,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经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维修,并逐年有所增长。以2008年沿海三市上缴自治区的海域使用金为基数,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重点推进的重大项目用海建设。2008-2012年五年内,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十亿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重点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其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

南北与珠三角、长三角两个经济区衔接,东与台湾岛、西与江西的广大内陆腹地贯通。经济区以福建为主体,涵盖浙江、广东、江西3省的部分地区,预计建成后的经济区年经济规模在17000亿元以上。

1.《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和项目支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都要加大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扶持力度,特别要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福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福建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适当降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投资比例,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补助。

    2.《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1)规定,海峡两岸船运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规定,自20081215起,对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和所得,分别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江苏沿海开发区

地处中国沿海、沿长江和沿陇海兰新线三大生产力布局主轴线交会区域,包括南通、盐城和连云港市,2008年三市生产总值4900亿元,占全省16%;财政收入770亿元,占全省11%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沿海开发总体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0791)中规定,扶持港口建设和发展。对本区枢纽性海港建设,在航道开挖和整治、近远洋航线的开辟,省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省级财政要支持枢纽性海港信息基础设施和大通关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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