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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宇等/支持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
时间:2009/12/30 15:47:4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王振宇/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王晓哲/辽宁省科技情报所

 

内容提要:辽宁沿海经济带在整个东北亚格局中具有战略地位,其发展壮大是确保东北等地区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要保证。从国家经济社会的战略高度来审视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问题,亟须调动地方和中央“两个积极性”,妥善运用财税政策工具,突破体制机制的现有约束,营造实现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的环境条件实现沿海经济带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沿海经济带  财政税收  政策建议

 

财政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支持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过程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切实抓住《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即将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有利契机,有效运用财政体制、转移支付、税式支出、贴息担保、政府采购等政策工具,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各部门亟须研究解决的现实问题。

近些年来,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发开放沿海经济带的重大战略举措,省财政先后出台了产业项目贴息、税收增量返还、招商引资奖励等政策措施,有力推动了沿海经济带的发展。但从国家战略层面来审视,现行的财政支持政策凸现出层次低、力度小、时限短、手段单一等不足,尚需加以改进、完善、提高。为此,研究借鉴提出如下建议:

一、积极完善辽宁的财政支持政策

1.建立辽宁沿海经济带产业发展基金。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做大做强产业园区项目,是实现我省沿海经济带上规模、上水平的基础性前提。借鉴上海浦东新区开发建设过程中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的做法,应积极筹建辽宁沿海经济带产业发展基金。资金来源,一是省财政每年现有的3亿元专项资金存量,二是视省财政状况适当增加财力增量,三是整合部分财政专项资金,四是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资源,五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由此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发展基金,通过财政贴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形式,支持沿海经济带优势工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延长省财政税收增量返还政策的时限。按照《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的规定,从200611起,对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上缴省级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以2005年为基期,省财政给予70%增量返还,此项政策执行到2010年。鉴于《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规划期为10(2009年—2020),为此建议省政府将该政策延长至2020年,同时返还比例可在原70%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增减(如第1年高比例返还,日后逐年比例递减),以确保政策措施的连续性、有效性。

3.适当增加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措施的资金规模。按照《关于加快“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设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716)的有关要求,从2008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园区招商引资奖励,采取基础奖励和大项目奖励两种形式,调动园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截至今年7月底,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外商投资项目达314个,实际利用外资34.7亿美元,呈逆势而上的态势。为此,建议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资金规模,灵活运用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沿海经济带招商引资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4.构建省财政利益调节机制。伴随着辽宁沿海经济带的形成,在中部城市群、辽西北、沿海经济带市县间,由于生产要素的流动,必然产生税源、财源在不同地区不同级次间的转移,出于地区利益的角度,极易形成行政阻隔和“诸侯经济”。为此,可从省级财政的层面,妥善处理好相关区域“存量”与“增量”利益关系,通过合理设计纵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有效构建财税收入比例分享机制,确保不同地区共享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的成果。

二、积极争取国家的财政支持政策

1.积极争取国家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在上海浦东新区[①]、天津滨海新区[②]、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③]开发建设过程中,中央政府通过税收增量返还、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等形式进行了专门支持。为此,建议参照上述区域开发建设中的政策“标尺”,积极向国家争取,在2009年至2020年规划期内,给予辽宁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支持。

2.积极争取增值税全面转型试点区域。我国自2003年开始试行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在抵扣范围、抵扣数量上做了诸多限定,具有较明显的生产型增值税特征,在抑制投资过热的同时,也带来了投资约束的“负向”激励和“逆向”调节。鉴于辽宁作为兼具老工业基地和沿海的特殊省份,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兼顾发展的同时,亟须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形成必要的投资“洼地”,为此建议中央将辽宁作为增值税彻底转型的试点区,并为该政策在全国的推行积累经验。

3.积极争取辽宁区域经济“成分”的改变。长期以来,沿海省份地理位置和计划经济时期“辉煌”使辽宁在区域经济划分上,同北京、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一起成为“富人俱乐部”。虽然经多方努力,辽宁“成分”问题有所改观,但尚不彻底。特别是近些年国家加大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力保证能力,辽宁富人经济“成分”问题就开始显现。置身于老工业基地的特殊区域,伴随着沿海经济带规划战略的提升,建议积极开展辽宁区域经济“成分”相关政策研究,力求全部或部分比照执行中部或东三省的财税优惠政策。

三、多元构建投融资平台

1.发行辽宁沿海经济带地方债。2008年我省的一般预算支出为2152亿元,同沿海经济带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开发的巨大资金需求相比,单靠当期的政府预算财力,可能是杯水车薪。2009年,中央政府开启了代理地方发行2000亿元国债的先河,我省也争取了66亿元额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期的财政收支矛盾,同时也为健全财政投融资体制改革注入了新内容。为此,建议充分运用中央财政代理地方发债的有利契机,做好“辽宁沿海经济带”这一无形资产和“概念”,按照基础性、公益性、风险可控性的原则,通过项目储备、打捆包装、形象设计等,适时适量推进地方债的发行,多渠道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2.建立辽宁沿海经济带中小企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为省政府和相关市的投入引导,出售国有资产股权产权,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民间资本等形式,通过规范的股份制运作、市场化经营、科学化管理,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大力推行BOT(建设、经营、移交)PPP(公用事业市场化)等运营形式。运用政府的特许经营权(BOTPPP),实现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等问题,已被国内外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实现形式。建议在辽宁沿海经济带的开发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市场化的运营机制,避免政府过多包揽和“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



[] “九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浦东发展基金,以1993年中央核定的税收返还为基数,浦东新区每年“两税”收入(增值税、消费税)增幅在15%(15%)以内的,新增收入中央部分全部进入浦东发展基金,对增幅超过15%部分的中央新增收入50%进入浦东发展基金。

[] 2005年至2009年,中央财政每年给予天津滨海新区10亿元专项补助,今年这项政策又延期了5年。

[] 《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规定,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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