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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成林/新一轮东北振兴、结构性改革与利益补偿机制
时间:2017/3/17 11:01:21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7年2期      作者:佚名

近年来,东北地区出现经济增速下行、企业效益亏损、债务风险显现等所谓的“新东北现象”,主流观点将其归结为体制机制问题。事实上,体制机制问题是转型经济的通病,不单在东北存在。同时,与我国其他地区不同,东北的体制机制问题具有非常显著的结构性特征:一是国有经济比重过大引发的所有制结构问题;二是重化工业规模失衡引发产业结构问题;三是人口流失和老龄人口过多引发的劳动力结构问题。因此,东北问题的完整表述应该是结构性体制问题。新一轮东北振兴的落脚点应该是注重解决结构性体制问题,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之下,更多地、更坚定地推动结构性改革。

当前,东北地区亟待推进的结构性改革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加快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特别是发挥出东北地区央属企业和省属企业的规模效应和带动作用,给予混合所有制企业彻底的法人主体地位,使国有资本更好地适应市场运行要求,激发经济内生动力;第二,站在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高度上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借鉴国内外知名企业先进经验,发展服务型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在加大新兴经济比重的同时促进老旧工业体系升级;第三,实施劳动力市场改革,以户籍、人口、教育、社保、行政体制改革为抓手,综合施策,以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全要素生产率为目标,培育适应东北经济需求的新型劳动力市场。

与前些年不同,现行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普惠性质越来越弱,针对存量利益关系的调整越来越多,改革红利带来的社会福利变迁从帕累托改进为主变成了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为主,也就是说一部分人受益,不得不以另一部分人受损为代价,由此带来了较大的利益冲突和社会风险,导致改革难度越来越大。同样地,东北振兴所需要的结构性改革也会引致结构性的利益冲突。当前东北实施的国企国资改革、产能过剩行业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等,都是典型例证。

结构性改革绕不开这种伴生的利益矛盾。如何化解,便成了左右东北振兴成败的重要因素。其出路在于形成一套利益补偿机制,以维护社会公平为导向,使得受到不公待遇的群体也能够获得改革释放出来的部分红利,优化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福利结果,从而最大限度地趋近于帕累托改进状态。这种机制可以在以下两个层次上加以构建:第一,对于能够凭借市场机制调节的利益关系,可以由利益群体之间自由竞争与合作,完成利益补偿,政府需要做的就是明晰产权归属和降低交易成本(如发展民营银行之类的垄断行业改革);第二,对于不能完全凭借市场机制调节的利益关系,可以由政府介入,将受益群体获得的利益拿出一部分,补偿给受损群体,完成利益补偿(如解决厂办大集体之类的历史遗留问题)。

群体之间的利益补偿涉及到了公共利益范畴。一方面,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对于推动我国市场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经济主体凭借市场机制完成利益补偿;另一方面,对于不能完全凭借市场完成的利益补偿,税收、公共支出、转移支付等财政政策工具都是可供选择的理想手段。换句话说,在东北结构性改革推进的背景下,在利益补偿机制构建的过程中,财政要发挥独特的基础和支柱作用,助力新一轮东北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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