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 梅/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内容提要:防治返贫是脱贫攻坚的重要任务,阻断返贫现象需要从政府财政政策的支持方式入手。本文既研究了贫困边缘户视角下脱贫内生动力缺乏、就业创业能力缺失、非理性消费等返贫原因,又研究了扶贫政策、扶贫产业项目、就业保障机制等不利于贫困边缘户脱贫的主要表现。贫困边缘户返贫的主要原因除了贫困边缘户个人方面和政府政策制定及执行方面的主客观因素外,脱贫质量不高或脱贫情况不真实、缺乏稳定脱贫长效机制、不可预测的意外以及自然生态环境恶劣等也是导致贫困边缘户返贫的原因。不论是何种原因可能导致返贫,防治贫困边缘户返贫的措施均可以从财政政策视角寻找支持方式。因此,防治贫困边缘户返贫既可以采取通过财政扶贫工作嵌入、强化财政教育扶贫资金管理、构建文化生态的财政政策支持方式,又可以采取完善财政扶贫制度、优化财政产业扶贫项目、明确财政就业扶贫靶向目标的财政政策支持方式。
关键词:脱贫攻坚 防治返贫 贫困边缘户 相对贫困 财政政策
一、问题的提出
巩固脱贫成果防治返贫,是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集中力量完成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农村贫困人口和贫困发生率显著降低。截至2019年末,全国农村贫困人口551万人,比2018年末减少1109万人,下降66.8%;贫困发生率0.6%,比2018年下降1.1个百分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分三大区域看,2019年末农村贫困人口均减少,减贫速度均超2018年。西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323万人,比2018年减少593万人;中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181万人,比上年减少416万人;东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47万人,比上年减少100万人[1]。但是,据2019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67元[2],是同期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大约仅为城镇居民的30%左右。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乡村振兴重要目标进程中,脱贫攻坚任务艰巨[1]。脱贫攻坚旨在精准分类、精准施策,绝不落下一个贫困地区和一个贫困群众。防治返贫是在脱贫攻坚中关注贫困户的基本民生保障与收入水平提高的重要任务。
由于财政政策可以调节收入分配,符合社会公认的公平公正分配原则,因此,防治贫困户返贫也可以理解为基于社会公平而在行政力量干预下针对贫困户的资源投入和财富再分配[2]。财政政策支持方式重在强调通过一系列的脱贫攻坚扶持政策,提高贫困户参与脱贫攻坚的内生发展力,实现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彰显全民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中国制度优势。如何采取有效的财政政策支持方式进而防治贫困户返贫,是我国提高贫困户内生发展力的核心要素。国内外学者文献对于财政政策支持方式与防治返贫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财政政策制度(包括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3][4][5]设计防治贫困户返贫,二是通过财政扶贫项目(包括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等)[6][7][8]提升贫困户内生发展能力防治贫困户返贫,三是通过财政政策扶贫绩效考评(包括扶贫政策设置绩效、扶贫资金绩效等)[9][10]评价贫困户脱贫程度。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财政政策制度设计、项目开发以及实施绩效等对防治返贫的支持方面,鲜有研究涉及对防治贫困边缘户返贫的财政政策支持研究。基于此,本文主要研究财政政策在脱贫攻坚中防治贫困边缘户返贫的设计、执行、评价等方面的支持方式,重在提升贫困边缘户内生发展力,以期找到防治贫困边缘户返贫的路径与对策,着力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防止返贫和继续攻坚同样重要”、“高质量脱贫”、把防止返贫摆在首要位置的重要指导思想,确保脱贫经得住历史检验,保障贫困边缘户真脱贫、稳脱贫。
二、贫困边缘户返贫的理性反思
基于文献(朱东亮,2019)[11]、(陈洁,2012)[12]对于贫困边缘户的相对贫困阐释,贫困边缘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在贫困户系统内且已脱贫但效果不明显的农户,第二类是本已稳定脱贫但因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再度困难的农户,第三类是在贫困户精准识别时,家庭人均纯收入比政府划定的贫困线标准略高,未被纳入贫困户的农户。同其他贫困户返贫特征相同,贫困边缘户返贫具有区域性、突发性、频繁性等特征。以往研究文献所述的导致贫困边缘户返贫的原因比较多,除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外,还包括贫困边缘户所处地区经济发展滞后、政府扶贫政策内在局限性、各职能部门协调性不足等几个方面。本文在对以往文献进行研究、学习、吸纳以及总结基础上,将从贫困边缘户和政府政策两个视角阐述导致贫困边缘户返贫的主要原因。
(一)从贫困边缘户视角厘清返贫原因
一是贫困边缘户对精准扶贫政策的“福利依赖”。对于第一类贫困边缘户,在社会兜底扶贫工作中实现了脱贫之后,“坐等扶贫干部主动上门,靠着底线政策苦捱”的少数自身具备脱贫条件却不主动扎实巩固脱贫成果的人来说,对于政府扶贫政策本身仍有依赖心理;对于第三类贫困边缘户,由于未被纳入贫困户享受扶贫政策,其在其他同自身相似但被纳入扶贫范围的贫困户接受政府扶贫政策时,出现心理不平衡感和现实“被剥夺感”,部分贫困边缘户的“福利依赖”思想导致其追随财政精准扶贫政策,“争当穷人”以获得有限的财政扶贫资源。
二是贫困边缘户在脱贫攻坚中的“主体性”表现不足。对于第二类贫困边缘户,因病返贫特别是因大病返贫、因灾返贫、就业创业失败返贫等可能导致其缺信心、缺动力,继而在脱贫致富中的自主性、自觉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等“主体性”表现较弱,甚至出现“看不到发展致富的希望”而没有胆量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非农就业的创业就业活动。更为重要的是,贫困边缘户家庭可能存在壮年期劳动力总抚养比过高[13]和负担重、家庭“老龄化”现象突出、家庭资本存量少等极易诱发贫困脆弱性的因素,在受到外部事件冲击下,由于有限的家庭资源难以发生缓冲与保护作用,风险的波动性与随机性极易使其陷入贫困深渊。这些难以有效主观控制的家庭人口规模、结构导致贫困边缘户难以配置有限的家庭资源,长期必将导致其主观上期望政府能够给予更多更好的扶贫政策。
2.贫困边缘户适应就业创业的能力欠缺
一是贫困边缘户难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对于大多数贫困边缘户而言,长期的地域闭塞与交通不便形成了其相对较为封闭和保守的思想观念,固守原本生产效率低下的农业生产活动或单一功能的农业副产品,本能地排斥农业现代化与工业经济创造性,一旦政府的扶贫政策输入停止,则第一类脱贫成效不显著的贫困边缘户群体极易返回落后的农业生产状态,最终重新陷入贫困状态。
二是贫困边缘户应用技术技能培训的能力不足。受教育程度和教育水平较低导致这三类贫困边缘户很难消化、吸收与应用政府、企业等组织的就业创业技术技能培训,除获得了培训补贴外,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地点以及培训类型等都难以对其产生较大的正面影响,其结果势必导致其缺乏缓冲返贫的“智力”与“志力”等人力资本储量。
三是贫困边缘户排斥社会力量帮扶。脱贫攻坚进程中社会力量开展了各层次结对帮扶工作,例如消费扶贫协作,通过定期举办推介会、展销会等,可以多渠道建立供销合作关系进行全方位市场开拓。然而,部分贫困边缘户排斥这种优胜劣汰的市场价值规律,认为社会力量帮扶具有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转而选取以政府为主导的、稳健的、低风险的就业创业帮扶方式。
四是脱贫不实的贫困边缘户缺乏以资产为依托的就业创业资本。对于第一类和第三类贫困边缘户而言,生产资产、金融资产、自用资产、保障资产、人力资产[14]等不足,在离开或没有政府扶贫政策情况下,较难进入收益较高的创业领域,从长期来看,极易降低发家致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贫困边缘户的非理性消费导致家庭资源利用效率降低
一是攀比式消费观念导致铺张浪费。消费可以满足个人生存、享受以及发展的需要,部分贫困边缘户存在的非理性消费产生了资源浪费和个人家庭经济负累,例如,攀比式消费具有攀比和“炫耀”的双重从众消费特点,其丧失了个体社会存在的独立性,而且并不能释放贫困边缘户的正常消费需求心理,反而使贫困边缘户陷入观念贫困—文化贫困—经济贫困的怪圈中[15]。
二是社会偏好的因婚支出较高导致债台高筑。部分农村特别是深度偏远农村的高额结婚“彩礼”直接加大了贫困边缘户的支出,甚至部分家庭采取高额借贷方式支付“彩礼”,加之建房结婚支出,因婚支出极大可能导致一些贫困边缘户陷入贫困“陷阱”。
三是缺乏自控力导致的随心所欲。根据心理动力学显示,消费是一种自我认同的行为,以情绪驱使为主,注重产品的象征意义。部分贫困边缘户非理性消费并不一定会做出有效选择,而是采取更偏向感性欲望的缺乏自控力的消费方式将钱花完。
四是缺乏理智判断导致上当受骗。包括贫困边缘户在内的贫困户贪图便宜或存在快速致富梦想,极易被骗子裹挟上当受骗失去财物,甚至倾家荡产而陷入贫困。
(二)从政策制定及执行视角厘清返贫原因
1.扶贫政策对贫困边缘户产生“逆向”激励导致福利依赖
当贫困户享受到政府通过下达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红利时,贫困边缘户出现心理不平衡感和相对剥夺感[11][16]。一方面,贫困边缘户出现心理不平衡感。凡被纳入精准帮扶范围的贫困户,除享受到各级政府乃至对口帮扶单位与帮扶干部带来的包括产业项目、教育、医疗、住房等优惠政策待遇外,还会得到各类其他帮扶政策带来的扶贫政策红利。贫困户家庭获得的扶贫获得感触发了处于贫困处境的贫困边缘户的心理落差和不平衡感,出现“向往”被认定为扶贫对象的“贫困”思想。另一方面,贫困边缘户出现相对剥夺感。贫困户在获得扶贫优惠政策的部分收入时并未付出辛勤劳动,同纳入精准扶贫的贫困户获得精准扶贫政策帮扶相比,原本勤劳的贫困边缘户的贫困处境变得更加尴尬。加之一些地方政府出现“过度帮扶”和扶贫政策“福利化”倾向,个别贫困边缘户价值观念错位阻碍了自身脱贫能力的提高。上述两个方面,充分说明了部分贫困边缘户的“福利依赖”思想促使其追随财政精准扶贫政策、“争当穷人”以获得有限财政扶贫资源的心理。于是,财政政策由“正向”激励变成了“逆向”激励,其结果势必会导致贫困边缘户“主动”弱化自力更生的脱贫动力[17]。
2.产业扶贫项目的非精准化实施导致帮扶作用不显著
一是产业扶贫项目发展方式不适合贫困边缘户,例如目前普遍采取的以龙头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带头的产业发展方式,农户参与度不高,尤其是第二类贫困边缘户难以参与;以科技含量为引领的特色农业发展方式,忽视了贫困边缘户受教育水平,甚至出现了产业发展过程对贫困边缘户的排斥。
二是产业扶贫项目执行不适合贫困边缘户,例如,部分项目绑定了上级政府的行政意志,为避免后期项目考核成绩受到影响,极易将项目名义上分配给贫困边缘户,但实际经营权分配给能力较强的农户,贫困边缘户在效益分配时只获得财政注入资金的固定利息;又如,基层政府以指标考核替代产业扶贫政策落实,出现帮扶责任人、驻村工作队采取短期、简单的兜底式帮扶为主、产业扶贫项目为辅的工作方式,这种帮扶工作方式替代了产业扶贫政策的长效脱贫机制,导致贫困边缘户脱贫不扎实。
三是产业扶贫中政府、企业、贫困边缘户存在三方博弈。例如企业是否选择利用政府扶贫资金、税收优惠等政策进行扶贫之外经营活动的“消极参与”方式、政府是否采取不作为的“放松监督”策略、贫困户是否持有“等、靠、要”福利依赖的“被动参与”思想等,三方建立在自身获得的产业扶贫项目收益最大化基础上的博弈,导致适合贫困边缘户的有效产业扶贫项目较难确定。
3.就业保障机制阻隔贫困风险能力有待加强
一是就业环境体现政策的庇护性。以残疾人贫困边缘户为例,在竞争性就业市场上,政府和社会强调残疾人弱势而忽视残疾人能力,强调就业保护而忽视人力资源开发,强调就业帮扶而忽视主动性发挥,强调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忽视扶持就业企业,强调残疾人特殊性忽视社会融合度,这种带有“庇护”特点的就业保障忽视了残疾人就业难的社会因素,不能有效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就业参与度。
二是就业服务体现政策的不完善性。针对不同原因致贫又脱贫的贫困边缘户或低收入群体提供的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例如在职业指导方面,听力残疾与言语残疾等贫困边缘户在劳动年龄段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可以参加一些农业生产性劳动和特色第二、三产业劳动,但是缺少对求职人员的技术、能力、智力和个人修养等的个性化就业服务政策[18],其结果势必造成企业用工意愿同残疾人人力资本难以匹配,难以实现就业。
三是就业岗位数量的相对稀缺性。贫困边缘户的受教育水平和综合素质普遍偏低,企业用工需求同贫困边缘户的工作技能供给难以通过单纯的体力型劳动去平衡,如果对不能创业的因病、因残致贫又脱贫的贫困边缘户而言,其可选择的就业岗位主要集中于农业生产的体力劳动或技术技能劳动岗位,前者需要与岗位相匹配的体能,后者需要与岗位相匹配的智能,而这些岗位则较难找到。
三、基于财政政策视角防治贫困边缘户返贫的对策研究
解决贫困边缘户返贫问题的重要举措是精准识别贫困边缘户可能返贫的原因。综上所述,脱贫攻坚中导致贫困的主要原因除了贫困边缘户个人方面和政府政策制定及执行方面的主客观因素外,脱贫质量不高或脱贫情况不真实、缺乏稳定脱贫长效机制、不可预测的意外以及自然生态环境恶劣等也是导致贫困边缘户返贫的原因。不论是哪种原因可能导致返贫,防治贫困边缘户返贫的措施均可以从财政政策视角寻找支持方式。
(一)贫困边缘户层面的财政支持政策
一是设置“思想帮扶员”。借鉴日本“乡村支援员”方式,专门设置办公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思想帮扶员”,便于了解“等靠要”型和信心不足型等两类内生发展动力缺乏的贫困边缘户的行为偏好与利益诉求,由其向驻村扶贫工作队或大学生村官反映脱贫需求,这样既可以减轻驻村扶贫工作队或大学生村官落实产业扶贫项目压力、巩固脱贫成果,也可以建立贫困边缘户利益表达长效机制,从而使得扶贫措施真正符合他们的实际情况。
二是发挥乡贤志士的亲和作用。对于文化取向型和目标缺失型内生动力缺乏的贫困边缘户,由村委会以政府购买的方式设置村级社会工作岗位,挖掘乡村内部乡贤志士的亲和作用,联合“思想帮扶员”共同帮助贫困边缘户寻找生活价值、确定生活目标,从而可以帮助贫困边缘户解读与理解扶贫政策的深刻意涵。
三是提高基层政府治理效率。改变并完善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的考核标准,时刻围绕调动贫困边缘户积极、主动性为工作核心,有效解决脱贫攻坚中基层政府落实上级政府财政扶贫政策时产生的“夹心化”、“行政化”、“消极化”、“悬浮化”等问题。
一是引导地方政府的教育支出偏向。根据2017年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等联合发布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的一部分要用于“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针对不同贫困程度的贫困边缘户的差异性脱贫需求,在当前财政扶贫资金不足以满足各类贫困人口高质量脱贫需求背景下[19],采取送政策上门的教育扶贫方式,向贫困边缘户群体中的高质量教育扶贫需求倾斜。
二是通过教育部门引导贫困边缘户改变对教育的排斥性认知[20]。匮乏的家庭物质环境塑造了整个家庭的生活习惯,匮乏的文化影响了文化的积累。由于教育投资的经济效益回收期较长,短时间内难以收到教育投入效果,即便政府全程免费进行初高中教育和培训,贫困边缘户难免出现教育排斥。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贫困边缘户家庭的精神文化教育,塑造积极的、正面的教育理念认知。
三是发展多层次教育加快脱贫劳动力转型升级[21]。例如,为避免贫困边缘户家庭中小学生辍学,可以将本土特色知识融入课堂、丰富课堂教学方法、构建符合学生特点且能够提高学习质量的多元化学生学习成绩评价指标等,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又如,由政府出面协调将贫困边缘户子女送往本地重点高中或者其他拥有较好教学资源的城市学校进行择校学习,拓宽知识视野,提高综合素质;再如,探索适应城镇经济转型的体力型职业教育,可以提高贫困边缘户职业层次和职业选择空间。
四是构建完整的教育扶贫参与主体系统。改变基层政府教育扶贫的形式主义治理机制,强化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积累机制,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培训机构等教育扶贫参与主体系统,积极寻求各教育参与主体的实践策略和行为选择,形成多元化教育资源市场竞争机制,减少教育扶贫中重形式轻实践的教育扶贫模式。
3.构建文化生态以创新乡风文明[22]
一是加强文化生态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切实增加乡村文化建设投入,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当地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增长幅度,提高乡村文化建设支出占财政扶贫资金支出比例。
二是优化财政文化支出结构。在加大乡村文化建设财政投入时,突出乡村文化建设支持重点,除支持加快乡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外,积极支持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例如,按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构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指引,实现乡村文化价值引领,帮助贫困边缘户实现扶贫与扶智、扶志的精准脱贫文化生态构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家风。
三是加强和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方式。通过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以政府采购、项目补贴等政策措施引进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或脱贫致富典型的文化宣传节目,鼓励和激发贫困边缘户的正向文化取向,消除乡村歪风邪气。
(二)政府层面的财政支持政策
一是优化财政扶贫进入机制,精准识别“发展型”贫困户。经济学的激励反应原理诠释了人们通过考虑成本和收益来做出利益最大化选择。在财政扶贫政策的帮扶对象从贫困县、贫困村转变到贫困人口背景下,由地方基层扶贫干部对贫困户1-3年的连续脱贫行动、脱贫思想进行摸排,科学分析贫困户致贫或返贫原因,将扶贫资金分配给“勤劳型”、“发展型”贫困户,提高贫困个体受益精准性,避免因进入机制不精准带来的贫困边缘户以及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心理不平衡感和相对剥夺感。
二是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和使用的效率性,避免出现“逆向”收入再分配[23][24]。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而言,贫困地区的贫困户、贫困边缘户较多。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专项扶贫资金,在区分经济变化和地区差异的基础上,考虑贫困地区或经济发展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较少的影响因素,由中央财政向这些地区专项拨付更多资金用于扶贫支出,将会较好实现扶贫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同时,考虑扶贫资金供给与贫困边缘户需求是否具有契合性,以合理的政策配置差异性体现精准扶贫政策的个体受益性。
三是设置动态脱贫测评指标,完善“真脱贫,脱真贫”的贫困户退出机制。根据贫困户、低收入群体以及贫困边缘户的贫困程度,精准施策、分类实施,划分高、中、低脱贫线,摒弃“数字”脱贫和“口号”脱贫,对于贫困边缘户更应该在达到脱贫线以后1-3年内实行跟踪反馈,巩固脱贫成效,防治因病、因残、因脱贫能力不足等致贫、返贫。
四是构建科学的财政扶贫制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增加财政扶贫制度考核环节,例如财政扶贫资金拨付前、中、后均实行专业监审人员和社会公众共同监督,减少行政干预;优化绩效评价与考核体系,例如绩效评估指标应注重全面化、科学化与规范化,增加贫困户对财政扶贫制度满意度评价,在以定量评价为主基础上增加定性评价比重;科学运用绩效评价与考核结果,将结果同扶贫部门业绩及下年度部门预算金额挂钩,奖惩分明。
一是选择特色化与差异化产业扶贫项目。对于生活在深度贫困的“三区三州”贫困边缘户而言,必须重点考虑当地自然资源禀赋,挖掘适合自然资源禀赋的产业扶贫项目,在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前提下,加大对该类项目从技术、信息、资本到土地、劳动等要素的投入;对于生活在其他地区的贫困边缘户而言,通过奖补政策引导和支持发展适合本村或本地主导产业的种植业养殖业,同时,政府安排农业科技人员采取“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服务联结形式,提供增收技术指导和风险防范指导。
二是避免产业扶贫项目实施的“行政俘获”、“精英俘获”[25]。赋予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处理基层事务的权限,避免因权力空间缺乏影响产业扶贫项目政策执行异化;加大地方政府政策绩效考核弹性,对于产业扶贫项目不能采取上级政府“一言堂”考核,要结合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标准科学执行;提高地方政府科学监督研判能力,对于非合理性上访户、懒惰性钉子户等非贫困群体“抢占”产业扶贫项目资源的,地方政府发挥正面群众监督作用,合理配置产业扶贫项目参与主体,对于切实处于贫困边缘户群体,则由地方政府和群众共同研判并给予产业扶贫项目的资源分配倾斜。
三是推进产业扶贫项目管理机制创新。对于尚未被纳入产业扶贫项目范围的贫困边缘户,由村庄精英俘获产业扶贫资源、接收贫困户参与企业经营时,实行订单联结、股份联结、劳务联结为主的带贫激励机制,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同贫困边缘户加强利益联结,激活贫困边缘户土地、劳动力等要素的增收效能。
四是拓宽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支持渠道。对于贫困边缘户的产业发展资金,除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大资金投入额度和频率外,也要通过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信贷增加货币供给,连同农业保险共同扶持贫困边缘户从资金投入到农业投资转化的产业扶贫项目发展。
一是构建政府引导、企业参与、贫困边缘户配合的就业扶贫模式。加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力度,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创造更多的公益性岗位;给予企业财政补贴,鼓励吸纳、安置、开发适合贫困边缘户的就业岗位;给予贫困边缘户创业财政补贴,提高创业就业能力。
二是完善贫困边缘户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依据致贫原因划分贫困边缘户类型,结合适合贫困边缘户就业的农业部门、非农业部门、异地就业部门的工作岗位,设置不同类型的多样化就业培训方案,增强其在农业部门、农村的非农产业部门、异地就业部门的就业技能水平,缓解贫困边缘户就业的不平等状况。
三是设立贫困边缘户就业激励制度。同给予现金福利相比较,促使贫困者获得劳动收入才是减贫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向贫困边缘户提供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防护网时,设定福利享有时限,开发以市场为主体的竞争性劳动力市场,激励与约束贫困边缘户参加就业的行为。
四是提高贫困边缘户就业质量。工作稳定、同工同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健全是衡量就业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因此,政府应出面协调提高贫困边缘户的工作合同签订率,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同工同酬,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同时,完善地方政府就业扶贫绩效考评制度,巩固与提高就业扶贫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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