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俏彬/中共中央党校
内容提要:为应对经济下行趋势,2019年我国实施了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预计将达到20000亿元之巨,但这同时也引起了各方面对于财政可持续与否的担忧。本文在对前三年减税效果进行了简要理论解说的基础上,认为2019年的大减税已同时得到减支、增债两个方面的助力,因此减税效果可期,近期财政稳定性基本无虞。为了稳定减税降费成果,下一步应当从政府收入体系这一角度切入,理清四本帐中混乱的税、费、租、价关系,各归其位、各归其管,大幅度提高财政部门对于各类政府收入的统筹力度,方能在不增加社会负担的前提下,有效缓解“财政不可能三角”之间的张力,实现财政长期可持续。
关键词:减税降费 政府收入体系 财政不可能三角 黄宗曦定律
2019年的关键词是“大减税”。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中国政府推出了迄今为止最大力度的减税降费举措。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6%下降到13%,交通业等的增值税税率从10%下降到9%,现适用6%税率的行业虽然税率没有下调,但将通过增加抵扣项等方式,以实现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二是各地可以将养老保险的费率降至16%,同时继续执行分阶段下调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两项合计,2019年预计为社会减负20000亿元。以上政策宣布之后,受到社会的广泛好评与赞扬。但随即也引发了大减税后政府如何实现应对更加突出的财政收支压力的广泛担忧。这一担忧背后的实质性问题是:如果不能妥善应对巨大的支出压力,过去几年的情况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很可能通过各种方式想方设法地“增收”、“挖潜”,最后将中央政府的减税政策执行成现实的加税政策,造成社会负担不减反增!进一步地,这还引出了大减税之后如何保持财政可持续性的大问题。本文试对此进行讨论。
一、从“黄宗曦定律”到“财政不可能三角”:对2016-2018年减税降费效果的一个简要理论解说
黄宗羲(1610-1695年),字太冲,号南雷,称梨州先生,浙江余姚人。作为明末清初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著有《宋元学案》、《明夷待访录》、《南雷文定》等著作。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黄宗羲指出历史上的赋税制度“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意思是说,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这个观点以及所反映的历史现象,被清华大学秦晖教授(2002)总结为“黄宗羲定律”,后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同志此文上做了批示,大意是“要跳出‘黄宗羲定律’,农村税费改革就必须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控制税赋的绝对额,并长期稳定不变”。“黄宗曦定律”由此名闻天下。
“黄宗曦定律”所反映的历代税制改革背后的赋税、支出之间的反常互动、逆向增长的关系,与当代“财政不可能三角”定理内在相通。2014年,原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等发表了《财政分配“三元悖论”制约及其缓解路径分析》一文。在这篇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文章中,作者受蒙代尔-弗莱明模型(Mundell-fleming Model)和蒙代尔“不可能三角”[1]的启示,提出了财政分配“三元悖论”,也即所谓的“财政不可能三角定理。其核心意思是:在财政经常性支出的管理水平、政府的行政成本水平和政府举债资金融资乘数既定情况下,财政分配中减少税收、增加公共福利和控制政府债务及赤字水平三大目标,至多只能同时实现其中两项,而不可能全部实现[2]。如下图所示。
图1 财政分配“不可能三角”图示
(资源来源:《财政分配“三元悖论”制约及其缓解路径分析》,贾康、苏京春,《财政研究》2012年第10期,P2-12)
事实上,完全可以将上图三角形中的左下侧“增加公共福利支出“替换为更加一般的“财政支出”,而丝毫不影响“财政不可能三角”定理的完整性,亦即在相关前提不变的条件下:减税、增支和控制债务这三个目标不可能同时实现,至多可实现其中的两个。
近年来我国减税降费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财政不可能三角”定理。2016年以来。政府大力推行减税降费的措施,每年减税的绝对数值都高达10000亿元。但与此同时,社会各方面却纷纷吐槽“获得感不明显”。官方数据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佐证公众的这种感觉所言非虚:2016年,政府减税降费共计10000亿元,同期税收收入增加近20000亿元;2017年,政府减税降费共计10000亿元,但同期税收收入增加13999.27亿元。在刚刚过去的2018年;全年共计减税降费13000亿元,但同期税收增加12041亿元。当然,在减税与当年税收收入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线性的,税收增加既有经济增长、价格上升等宏观面的因素,也有加强征管、开源节流等多方面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无论如何,政府的税收收入的确是增加了,而这还没有考虑到土地出让金基金大幅度上升、地方隐性债务大增的情况。故社会上一度出现“黄宗曦定律”重现的警示,也证明“财政不可能三角”所言不虚。由此引出的启示是:所有那些原本出自良好意图、旨在减轻社会负担的政策措施,如果没有支出端、债务端一上一下的同步配合,都大概率地会在执行过程中走样,从而导致中央为社会减负的意图在一定程度上落空。
二、2019年大减税:从“单骑深入”到“集团军作战”
2018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的外部环境发生显著变化,经济下行的压力加大。为了顶住经济下行的压力,2019年政府推出了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通过增值稅和养老保险两项的普降税(费)率,累计可为企业减负20000亿元。如果把视角拉长,将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结合起来考虑,如2018年下半年以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降低进口关税、提高部分现行货物的出口退税率、2019年年初大幅放宽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以及31个省区市全部顶格减征“六税两费”的情况……那么预计2019年实际减税效果很有可能超出2万亿元。2019年成为名副其实的大减税之年!
面对这一巨大的“红包”,社会各方面在短暂的欢欣鼓舞之后,很快生出了这样的疑虑:政府如何应对接踵而至的巨大财政支出压力?而由此引出的一层隐忧是:如果政府没有应对如此大规模减收的万全准备,那么很可能自下而上各级政府将十分努力“增收”,而这势必会对冲掉减税效果,社会各界岂不白欢喜一场?
笔者观察到,2019年大减税与过去三年相比有几个显著不同。一是方式上从令人眼花缭乱的税基式减免转向了简洁直观的税率下降,普惠式降税特点明显。二是力度上从“挤牙膏”转向了“一步到位”,增值税大降三个百分点,超出社会预期。三是—-也是最重要的—-中央政府筹划此轮大减税时,已同步形成应对财政减收的综合性方案,从而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保证大减税效果落到实处。
一是将赤字率从2018年的2.6%提高到2.8%,绝对数值为2.76万亿元,较去年增加38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1.83万亿元,地方财政赤字9300亿元。由于我国赤字率的计算依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金额,因此理论上可理解为通过发债增加了3800亿资金用于正常的财政支出。
二是将地方专项债券扩大到2.15万亿元,较去年的1.35万亿元净增加9000亿元。考虑到去年专项债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发行,因此形成前后相继之势,可以较好地满足地方政府建设资金的需要。
三是提高特定中央企业特别是金融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我国有庞大的国有经济部门,过去几年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处于上游的国有企业效益普遍好转,通过提高部分央企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政府的可用财力,对冲减税带来的压力。目前,中央企业按照所属行业和规模的不同分为五类,上缴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10%、15%、20%和25%,其中适用15%和10%的企业占了大多数。金融机构方面,上市类金融央企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主要是通过向汇金公司分享股权收益因而不在上交红利范围,而非上市金融类央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政策性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等,则属于应当上交财政红利范围。有人预计这些金融机构上缴财政红利的比例大约在10-15%之间,果真如此,预计也能筹集相当数量的资金。
四是盘活长期沉淀资金。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财政运行中沉淀下来的资金一度十分庞大,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必须看到,巨量沉淀资金的形成是诸多原因合成的结果,有些是支出进度缓慢,有些是用途变更,有些是在途账款,但不可否认,其中确有相当部分是超额申报、项目中止等可回收部分。将这部分资金从深度睡眠状态唤醒,重回财政大账参与分配,也能应对部分减收压力。
五是适度压减财政支出,全面实施绩效预算。根据安排,2019年中央财政一般性支出压减5%以上、“三公”经费再压减3%左右。从目前各地已公布的地方预算报告情况看,地方政府压缩开支的力度大多与中央政府持平,部分地区甚至有所超过。同时实施全面的预算绩效管理,保证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坚决杜绝那些花钱不见效、花钱低效的支出。
可以看出,与前几年减税降费的“单骑深入”相比,2019年围绕着“大减税”已形成了一个“集团军作战”的格局,在减税减收的同时,增发债务、压缩支出也分别从旁策应,同时还积极调动和盘活财政存量资源。进一步地,今年围绕着中央地方财政体制改革还有大动作,如要基本划清各个领域的事权的支出责任范围、要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等等。理论与实践表明,这两者是明确地方收支范围、稳定减税效果的根本之策。因此综合而言,2019年的大减税与此前有很大的不同,决策层已有平衡“财政不可能三角”的系统考虑,正是从这一点上讲,2019年减税效果有制度层面的相关保障,勿需过份担忧。
三、缓解“财政不可能三角”张力:基于政府收入体系视角
尽管如此,对中国政府体制、财政状况有深入了解的人士都知道,大幅度降低财政支出空间有限且政治上阻力很大,而增加债务发行则受制于已经令人望而生畏的全社会综合杠杆率的天花板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要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债务控制这三者之间找到一个长期平衡点是十分艰难的。那么,有没有别的办法,在不增加社会负担的前提下,能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内缓解这三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呢?我们认为是有的,那就是:重整我国政府收入体系,显著提高财政统筹能力。
(一)我国政府收入体系的基本情况
政府收入是一国政府在一个特定时期(通常为一年)以各种方式所取得的收入总和,既大于税收收入,也大于财政收入。在统计意义上,我国政府收入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会保险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3]。用公式表示如下:
政府收入=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含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障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下表为2011-2017年我国政府收入的构成以及占比情况。
表1 2011-2018年我国政府收入构成
单位:万亿元,%
年份 |
政府收入 |
税收收入 |
占比 |
非税收入 |
占比 |
政府性基金收入 |
占比 |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占比 |
社会保险收入 |
占比 |
2011 |
17 |
8.97 |
52.76 |
1.41 |
6.70 |
4.14 |
24.35 |
0.084 |
0.49 |
2.40 |
14 |
2012 |
18.76 |
10.06 |
53.62 |
1.66 |
8.85 |
3.75 |
20 |
0.15 |
0.8 |
3.14 |
16.74 |
2013 |
21.92 |
11.05 |
50.41 |
1.87 |
8.53 |
5.23 |
23.85 |
0.17 |
0.78 |
3.60 |
16.42 |
2014 |
23.57 |
11.92 |
50.57 |
2.12 |
8.99 |
5.41 |
22.95 |
0.20 |
0.85 |
3.92 |
16.63 |
2015 |
24.19 |
11.06 |
45.72 |
4.17 |
17.24 |
4.23 |
17.49 |
0.26 |
1.01 |
4.47 |
18.47 |
2016 |
26.19 |
13.04 |
49.79 |
2.92 |
11.14 |
4.67 |
28.84 |
0.26 |
0.99 |
5.3 |
20.23 |
2017 |
30.31 |
14.44 |
47.64 |
2.82 |
9.30 |
6.15 |
20.29 |
0.26 |
0.86 |
6.64 |
21.91 |
2018 |
31.15 |
15.64 |
50.20 |
2.69 |
8.64 |
7.54 |
24.21 |
0.29 |
0.93 |
5.25 |
16.85 |
资料来源:2011-2018年《中国财政年鉴》及财政部、人社部网站关于2018年财政收支、社保收支的相关信息
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政府收入的总量远超一般认为的当年财政收入总量。以2017年为例,我国政府总收入为30.31亿元,而财政收入(税收+非税)仅为17.26万亿元,两者相差13.05万亿元之巨(而这还不包括没有计算在内的住房公积金、铸币税以及其它政府收入形式)从结构上看,上述政府收入可进一步划分为两大组成部分:一是税收收入,二是税外收入。从上表中可以看出,2011年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占全部政府收入的比重均在50%左右,且近年来还呈现出有所下降的趋势。2016年,税收收入在全部政府收入的比重为50%,2017年下降到48%(如图2所示)。换言之,我国近一半的政府收入是通过税收之外的各种方式取得的,且近年来税外收入的比重还有所上升。此种情形,举世罕见。
图2 近年来我国政府收入结构图
(二)我国政府收入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纵观起来,当前我国政府收入体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1.就社会总负担(大口径宏观税负)而言,横向比较并不算很高,但纵向上存在内在扩张的势头。2017年,我国广义宏观税负36.63%,无论是与发达经济体相比,还是与发展中经济体相比,这一数值都并非最高,而是居于中偏高的正常水平。但由于缺乏对总负担水平的控制,因此从纵向上看我国宏观税负提高的内在机制是存在的。
2.就结构而言,税与非税,畸轻畸重。在2017年高达30万亿元的政府收入中,税收收入与税外收入各占50%左右。相较于正常的政府收入结构,税收占比过低而非税占比过高。无论是从国内还是国际上看,这一收入结构都存在严重问题。简言之,大量的政府收入经由税收之外各类费、基金、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乃至土地出让金、国有企业收入等产生,一方面缺乏严格的法律规制与约束,影响了“依法治国”精神的落实,另一方面造成来华经营的外国企业、本国企业与居民等预期不明确,财务成本难于测算以及其它高昂的交易成本,很不利于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
3.税制结构老化,税种之间相互交叉。业内公认,我国现行税制主要形成于1994年前后,对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与改革都曾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支持作用。但在运行二十多年之后,这一税制结构已经明显老化,不同税种之间交叉重复征收明显而协调配合不足。比如,现有18种税中,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契税等都房地产相关,却分散于五个税种,相互之间交叉重复明显。另外,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覆盖面最广的税种,但在履行“普调”功能的同时,如何对部分高价、高利、高消费、高污染的商品服务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节,这就涉及到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协调配合问题,但目前对此还没有考虑。
4.税、费、租、价四种收入形式相互混淆。从理论上讲,政府收入共有四种形式,即税、费、租、价,相互之间概念独立,边界清楚、且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管理规则。但是,当前我国的政府收入体系却是这四种形式的混合,而且“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以多年来被视为政府的“第二财政”的政府性基金为例,在数十项政府性基金中,既有准税收类,也有使用者付费类,还有国有资源(产)收益类,甚至还包括一些经营性服务价格所产生的收入。无独有偶,这一情形也同样见诸于清理后保留下来的各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之中。进一步地,与形式上的混淆相比,更重要的是管理边界、管理规则上的混用与模糊。比如,社会反映强烈的残保金社会抚养费、等,都具有显著的税收属性,但却冠以“费”之名,且与由某些部门的支出挂钩,财政统筹不足。
分析至此,我们已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所谓“黄宗曦定律”的发生和重现机制。简言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因为财政部门一方面只能统筹全部政府收入中的60%左右,另一方面却要应对各方面对不断增长的支出压力,所以“永远需要一种新税”。坦率地讲,我国现行占GDP36%左右的政府收入总水平,完全是能够满足现在政府开支需要的,但前提是财政部门要对其进行统筹安排与集中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规范稳定的中央地方分配关系。
四、重整我国政府收入体系,提高财政统筹能力的主要政策主张
综上所述,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上讲,极有必要对我国政府收入体系实施一定程度的重整。其要点有二,一是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形成控制社会总负担的刚性约束机制,二是要按税、费、租、价对现有政府收入体系进行重整,先“各归其道”,再“各归其管”,分别整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形成税、费、租、价并行但相互间既区别也有联系的政府收入格局。
(一)建立全国人大对社会总负担水平进行控制的相关机制
由于我国政府收入体系的复杂性与综合性,财政部门并不能很好地承担从整体上控制广义宏观税负水平这一重大任务。笔者认为,这一职责应当赋予站位更高、职责更宏观且能代表人民意愿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在现有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的职责中,增加对社会负担总水平进行宏观控制的内容。具体方法如下:一是将“税收法定”原则扩大到“收入法定”,所有的政府收入,不分税与非税,都要经由相关的法律程序确立。确属行政部门责权范围的收费,要有同级人大的明确授权。二是采用类似于债务限额、余额的做法,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政府职能范围的需要,以五年为期,设定社会负担总水平的“天花板”,人大财经委每五年对此进行回顾、调整与改革。三是引入“增减同步”机制,即为了保持总负担水平的不变,应要求政府在出台或新增一个收入项目时,同时减少另一个收入项目,做到增减在两个方向上的同时、同步、同量,以保持社会总负担水平的基本稳定。四是如果出现突发情况,如战争、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巨额短期需要,可不受此限制,由人大按程序进行立法增加政府收入来应急。
(二)明确税收是政府收支的主体地位,重新整并现行税种税制
要明确税收是政府收支的主要载体。这主要包括三层含义。第一,税收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应当进一步提高,可考虑结合我国到2020年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逐渐提高这一比重到70%左右。为此可做两件事,一是适时推进社保由“费”改税[4],二是继续深化我国税制改革,进一步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2019年房地产税预计将进入立法程序,这将是我国税制建设方面的大事。第二,是税收也应当成为政府支出的主要来源,凡是政府部门或履行政府职责的机构,其资金应当来源于主要由税收支持的公共预算资金,本部门不应当另行收取费用,经核定确需收费的,其收入要全部交入国库。第三,要重新整理、协调各税种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言,我国税制已严重老化,不同税种之间交叉重复征收明显而协调配合不足,应当逐渐重整优化。比如,借房地产税立法之机,应当同步归并、整理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契税等相关税种,整合成为一个税种。再比如,借增值税立法之机,应当同步理清附着其上的城建税附加、教育费附加的关系,该单列的单列,该取消的取消。另外,在推进消费税改革时,要十分关注其与增值税之间的协调关系,基于增值税“普遍征收、税负一致”的基本特点,从旁发挥“个别调节、一品一率”的功能,对部分高价、高利、高消费、高污染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有针对性的税制设计。
(三)重新整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大幅度收窄行政性收费的范围
我国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体系比较庞大,经过若干轮的强力清理之后,目前已大大廋身,但数量仍然不小。据统计,过去几年中,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收费已经由185项减少到51项,其中涉企收费由106项减少到33项,目前,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计49个大类、306小项。如果再将视野放到全国,各地基于本地管理要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数量更加庞大。但是,笔者的研究发现,在这306项收费中,其实也涵盖了准税收、行政性收费、国有资源(产)转让收入、各类公共服务、专业服务、公用事业收入,甚至包括部分市场服务的价格收入等,因此也需要按税、费、租、价分开的原则对其进行清理。清理之后的行政性收费,应特指行政部门在履行其应尽职责时,出于抑制过度使用公共资源目的而收取的成本性费用,具体包括办理证照、许可、实施罚没、监管、诉讼以及涉外管理等。其它类别的项目,要么在清理税制时进行合并,要么转入价格部门进入管理,这样才能使行政性收费的面目清晰地呈现出来,社会各方面对其该如何管理立即就有清楚的认知。比如,行政性收费的标准应当基于该项服务的变动成本(其人员、设施等固定成本已由财政支付);相关成本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并每年或每半年调整一次;所有的收费收入应当全部缴入国库;要完全切断其与执收部门之间的分配、使用联系,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等。
(四)重新整理政府性基金,凸显出其中“使用者付费”与“政府价格规制”的本来面目
笔者的研究表明,有“第二财政”之称的我国政府性基金同样包括了税、费、租、价四类不同性质的收入[5]。要通过重新整理,将其中具有“准税收”和“租”性质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提高财政综合统筹能力。要进一步规范其中具有“使用者付费”性质的政府性基金管理。目前政府性基金中的这类项目,除了一小部分过时陈旧之外,大部分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比较明显的,如无线电频道占用费收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等。对于这些应当保留的这类基金项目,一是在管理层面应当明确其属于“使用者付费”性质,并按“政府价格规制”原则进行管理。如要建立收费项目的核定、收费标准的定期评估与调整机制,加大成本信息的公开力度等。二是在宏观层面应当明晰化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成本补偿机制。政府性基金是相当部分的项目表面上是某种价格收入,实质上折射了国家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成本补偿机制的欠缺与不规范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类似于南水北调、民航、铁路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直接支出、银行贷款等支持,缺口部分通过设施投入使用后的加价收入进行弥补。项目建成后的营运、管理、维护等日常支出,既有来自价格收入部分、也有国家财政补贴的部分,相互之间的数量关系比较含混,难以明白表述。对此,应当建立、完善相应的公共定价机制,明晰化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成本补偿机制。具体而言,建设成本部分在国家投资之外,最好由中央国债资金补足差额,其还本付息的支出作为定价的天花板,并定期调整。对营运、维护部分的支出,则按实际发生计入成本,据实定价。
(五)大力主张所有者权益,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范围与深度
所有者收益也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租”,在此特指我国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然资源出租出让收入、国有企业出让收入等。目前,这部分收入分布于若干个方面,一是政府性基金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二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各项收入,另外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也有少量。这部分收入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部分,理论上讲,庞大的国有资本、资源收入应当成低税率、社会低负担的主要支持因素,但目前我们还远远没有做到。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为例,近年来国有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上升都比较明显,但历年来以“所有者权益”名义上交财政的部分仅有区区的两三千亿元,占当年政府收入的比重不到1%(见表1)。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方面,近年来占政府性基金的比重越来越大,2018年已达到90%,事实上是地方政府的支柱财力。但这两部分收入如何与预算内财力综合协调至今仍然是一个没有完全 摆在桌面上讨论的问题。为应对2019年大减税的压力,中央已决定今年要提高部分央企特别是金融机构上交财政红利的比例,但即使如此,相对于国有经济的体量与效益而言,仍然是“九牛而一毛”。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方面,其实质是常规预算与资本预算如何协调的问题,而现实中这方面的管理关系晦暗之处甚多,也需要在“各归其位”之后予以必要的阳光化和透明化处理,进而从中挖掘出巨大的财力空间。
(六)积极推动社保改革进入新征程,努力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随着我国进入快速老龄化社会,养老支出的压力越来越大,甚至正在成为影响我国财政可持续性的巨大“灰犀牛”。近年来,财政对社会保险的补贴支出也越来越大,2017年,财政对社会保险的补助支出为7633.54亿元,2018年已经达到1.6万亿元之巨。另外,部分省区出现养老金巨额支付缺口的消息也时有所闻,未来社保制度的可持续性令人忧心。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社保制度已基本上完成了“扩大覆盖面”这一历史性任务[6],今后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在这个十分艰难复杂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必须主动筹划,积极推动。在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已明确将社保费的征管职能划归到税务部门,这就走出社保逐渐走向全国统筹的第一步。今后,在继续阶段性降费率的同时,应当按“名实一致、有所下降”的原则,重新核定社保费率。多名研究者测算表明,在“据实征收”(即按实发工资作为计费基数)的前提下,我国现行40%左右的费率完全可以下调到20%左右。与此同时,还要同步将那些事实上具有社保性质的财政收支项目,一并纳入费率的设计与测算之中。举例而言,企业反应强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在虽然收费标准有所降低并纳入了一般公共预算统一管理,但就其实质而言,就是一种“准社保税”,应当在设计社保税的税率时将其一并纳入,该取消就取消。长远而言,推进社保全国统筹还需要解决由费改税、相对统一征收标准和支付待遇、社保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使用、精算平衡、稳定投资等待一系列大问题,财政部门在其中应当发挥十分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总之,我国现在36%左右的广义宏观税负水平已经能较好地满足正常的政府开支需要了,理论上不增加甚至适当降低社会负担的空间是存在的,但前提上要由财政部门对所有政府收入进行综合统筹。通过重新整理政府收入体系,还税、费、租、价以其本来面目并将之昭示于社会,将现代管理的主要原则切实覆盖其上,不仅能增进社会各方面对于政府收入体系全貌的认识,而且能够在不增加社会负担的前提下,有效提高财政部门的综合统筹能力,向结构调整要潜力,向改革发展要活力,从而大大增进财政的韧性与可持续性,短期能保证减税降费效果落到实处,长期能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夯实坚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秦晖.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2002年03期。
〔2〕贾康,苏京春.财政分配“三元悖论”制约及其缓解路径分析.财政研究,2012年第10期。
〔3〕冯俏彬.从整体改革视角定位消费税改革.税务研究,2017年第1期。
〔4〕冯俏彬.我国社保费改税的理论与实践新探.地方财政研究,2018年第1期。
〔5〕冯俏彬.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政府性基金管理研究.地方财政研究,201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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