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晋 权英/山东科技大学
内容提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体系是由购买主体、使用主体、承接主体和评审主体四元主体构成的有机整体。基于主体间的链式二重委托-代理关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着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委托-代理关系框架下,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以及购买主体与评审主体之间展开三阶段的博弈。博弈过程中,购买主体可以通过设计激励因子的数值来影响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行为,从而确定最优激励水平。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购买主体 委托代理理论 最优激励水平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伴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纵深发展,促进政府管理职能变革、创新政府社会管理理念与方法是目前政府改革的关键所在。政府选择以“委托-代理”的方式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和评审主体缔结契约关系,是对政府社会管理的有益创新,能够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可以不断地促进政府公共服务管理能力的提升。在此政策指导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得以迅速推进,但是考察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发现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这一激励约束机制,还存在一些亟需厘清的概念和问题,给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实现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因此,结合我国的国情现况,从多元主体的视角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推进机制和运行原理进行研究,考察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和评审主体的激励约束机制,确定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和评审主体的最优激励约束水平,是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有效途径,亦是解决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的关键所在。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界定
从原来的政府直接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治理框架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主体结构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过程由“二元主体”转变为“多元主体”,并由此形成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系由完善的法律制度、科学的运行机制和成熟的参与主体等要素构成。参与主体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系中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主要包括购买主体、使用主体、承接主体和评审主体(见图1)。参与主体的行为表现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和运行机制的构建及运营情况,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系的核心内容。实践证明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主体结构体系,不仅为政府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规模和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创造了结构性空间,而且为社会力量的健康蓬勃发展和政社关系的和谐提供了新的改革途径。
监督评价 公开信息 承接主体 评审、监督购买范围、购买数量、购买方式等 政府授权部门 购买主体 政府部门 企业 社会组织企业 个人 公益二类 外部评审主体 社会舆论 第三方 审计部门 司法机关 财政部门 权力机关 内部评审主体 评审主体 公开招标、 定向委托邀标、补贴、PPP 财政拨款 预算管理 资金安排 资格审查 成果验收 立法监督 司法监督 项目评审 舆论监督 使用主体 公开信息 服务反馈 事业单位
图1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的体系
1.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
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性购买者,即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受政府委托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谁来买和买什么,其核心是通过财政资金分配模式的创新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高低直接关乎财政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作用的发挥程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既是公共服务生产方式的创新,也是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创新,因此凡是接受财政拨款的单位或组织都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公共服务履行职责,向社会提供优质、足额的公共服务。
2.公共服务的使用主体
公共服务的使用主体是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受益人和消费者,即特定行政区域范围内享受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全体社会公众。在原有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下,社会公众被动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在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之后,社会公众作为使用主体,可以积极履行对公共服务范围的建议权、对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监督权和最终评价权。
3.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
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接受购买主体委托生产公共服务的一切社会力量,即具备一定资质、能够生产出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的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承接主体的分类、主要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及各自特点如表1所示。承接主体应具有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具体包括掌握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专业技术和必要物质设施等资源;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商业信誉与社会信用。
分 类 |
特点 |
承接服务内容 |
民营企业 |
由私人投资及管理、同业经营经验丰富 |
家政服务、学前教育、医疗卫生、物流等服务 |
国有企业 |
由国家投资及运营、政策性强、规模大 |
通信服务、邮政服务 |
社会组织 |
由社会资本投资及运作、公益性强,规模较小,参与范围有限 |
环境保护、扶贫开发、文化体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及残疾人服务等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公益性较强、财政差额拨款 |
高校、职业教育、综合医院 |
资料来源:根据柳学信、董晓丽、孔晓旭(2017)文献梳理得出。
按照财政部和中央编办2016年12月29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因此,承接公共服务生产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机构。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提供养老、助残、扶贫济困、司法矫正、灾害救援、慈善公益、精神抚慰方面的服务项目。
目前各界对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没有争议,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是否把个人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事实上,个人符合政府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只要可以在承接主体竞争中取得优势,也能参与到公共服务生产中来。因此,界定承接主体不应人为设置障碍,而应当在理论上把尽可能多的社会力量纳入到承接主体潜在的范畴中来。
4.公共服务的评审主体
公共服务的评审主体主要是指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共同构成的评审机制,评审主体的分类、构成和特点见表2。
分类 |
构成 |
特点 |
财政部门 |
财政部、财政厅(局)、各行政公署财政处 |
公共性、法制性、非营利性 |
审计部门 |
审计署、审计厅(局) |
及时性、连续性、针对性、预防性 |
权力机关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法制性、权威性 |
司法机关 |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
法制性、权威性 |
第三方机构 |
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 同行专家评审机构 |
独立性、专业性较强 |
新闻媒体 |
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台及互联网 |
及时性、广泛性、影响力大 |
社会公众 |
公共服务的使用主体 |
普遍性和广泛性 |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部评审机制是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职能部门对购买活动各要素、环节进行日常性内部评审的工作机制。内部评审主体包含所有与政府购买活动有关的政府部门,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财政、审计、督察等部门以及与公共服务品质有关的部门如工商、质量评审等部门等。依据评审主体在内部评审机制中的角色不同,可以分为财政评审、审计评审、质检评审、督查评审等。
外部评审机制是指内部评审部门之外的监督力量及时主动地对政府购买活动开展的各项评审工作。它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部评审机制的有益补充。外部评审主体主要指内部评审部门之外的监督力量,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第三方机构、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根据评审主体在外部评审机制中的角色不同,可分为人大评审、司法评审、第三方评审、社会评审等。
综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系是以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出资、监管机构监督,事业单位、国有和民营企业、NGO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的一种为社会公众提供多元化公共服务的机制。
二、 最优激励水平的理论分析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间的链式二重委托-代理关系
就整体而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间存在链式二重委托-代理关系,体现在购买主体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双重身份上,同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间存在传统双边委托-代理关系,如图2所示。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购买主体、使用主体、承接主体和评审主体之间是二重委托-代理链条,其中购买主体既是上一层面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又是下一层面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购买主体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起者,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购买主体行为在四元主体行为中也有其独特之处。购买主体行为既有其积极主动一面,又有消极懈怠的一面。这一行为特征的根本原因在于购买主体在四元主体中兼有委托方与代理方的身份。
第二重委托-代理关系 使用主体 (委托人1) 购买主体 (代理人/委托人2) 评审主体 (代理人3) 承接主体 (代理人2) 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
第一,购买主体基于委托方身份积极有效的行为特点。购买主体在与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充当委托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意味着政府作为购买主体将部分公共服务的生产委托给承接主体,并将部分公共服务的评审委托给评审主体。购买主体推进购买服务进程、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划定购买范围、确定购买方式的行为,都是作为委托方委托生产公共服务的有益探索。这些行为实践体现了购买主体对于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自身职责的认识,也反映了其作为主导者的工作思路。购买主体基于委托方身份的行为相对积极、有效,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第二,购买主体基于代理人身份被动消极的行为特点。购买主体在与使用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处于接受委托的一方。各级政府与职能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应当从社会公众生活的基本需求出发,立足于解决群众生活中的具体现实问题,逐步拓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科学选择购买方式购买主体依据其所掌握的使用主体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将原来自己生产并提供的公共服务转由社会生产后购买提供。
(二)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最优激励约束水平确定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间存在传统的双边委托-代理关系,即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购买主体和评审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些双边委托代理关系,由传统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单一委托人、单一代理人、单一事务的双边委托-代理关系和发展为单一委托人、多个代理人、单一事务的多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
在委托-代理关系框架下,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以及购买主体与评审主体之间展开三阶段的博弈。博弈过程中,购买主体可以通过设计激励因子的数值来影响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行为。
1.理论分析
第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购买主体在明确购买公共服务范围、数量和质量等指标的基础上,以政府购买的形式,通过一定机制择优选择承接主体进行生产。承接主体因此受购买主体的委托生产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公共服务。在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二者的目标函数可能存在不一致性。承接主体在承接公共服务生产中,可能盲目追求成本效益最大化却降低了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违背了购买主体委托生产的初衷。
首先,购买主体和使用主体进行第一阶段的博弈,购买主体选择自己生产并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这时双方没有达成购买协议,各自收入均为0;其次,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进入第二阶段的博弈,这时购买主体选择通过承接主体购买服务来提供公共服务。承接主体面临两个选择,一是选择不承接公共服务的生产,双方仍然没有达成购买协议,各自的收入为0;二是选择承接公共服务的生产,则进入第三阶段的博弈。最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进行第三阶段的博弈,承接主体需要就其生产服务的质量做出选择,双方博弈过程如图3所示。当承接主体选择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收入分别是aU0-C和w+r;当承接主体选择提供低质量的服务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收入分别是U0-C和w。[①]
不购买 [ 承接 提供低质量服务 购买主体 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 [0, 0] 提供高质量服务 购买 不承接 [0, 0] [
图3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博弈
在博弈过程中,购买主体为了能使承接主体承接服务时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需要设计一个激励因子r,只有当承接主体提供高质量服务的收益比提供低质量服务时大,承接主体才会选择提高服务质量;假设承接主体的生产公共服务的成本为e,当
第二,购买主体和评审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购买主体委托评审主体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全程进行评估,并据此评判购买主体购买决策效果、对承接主体进行绩效评价,从而达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公共服务供给的目的。在购买主体和评审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二者的目标函数可能存在不一致性。评审主体在评审公共服务中,可能盲目追求成本效益最大化却降低了评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违背了购买主体委托评审的初衷。
[ 不委托 委托 [0, 0] 高质量评审 不承接 [0, 0] 购买主体 评审主体 评审主体 低质量评审 承接 [
首先,购买主体和评审主体进行第一阶段的博弈,购买主体选择自己评审公共服务,这时双方没有达成购买协议,各自收入均为0;其次,购买主体和评审主体进入第二阶段的博弈,这时购买主体选择委托评审主体评审服务。评审主体面临两个选择,一是选择不承接公共服务的评审,双方仍然没有达成购买协议,各自的收入为0;二是选择承接公共服务的评审,则进入第三阶段的博弈。最后,购买主体和评审主体进行第三阶段的博弈,评审主体需要就其评审服务的质量做出选择,双方博弈过程如图4所示。当评审主体选择提供高质量的评审时,购买主体和评审主体的收入分别是aU0-C和w+r;当评审主体选择提供低质量的评审时,购买主体和评审主体的收入分别是U0-C和w。[②]
在上述博弈过程中,购买主体为了能使评审主体承接服务时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需要设计一个激励因子r,只有当评审主体提供高质量评审的收益比提供低质量评审时大,评审主体才会选择提高评审质量;假设评审主体评审的成本为e,当
由上述理论分析可以看出,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和评审主体的激励约束机制具有相同的微观作用机理,因此在后续的激励约束机制设计与验证中,将二者合并进行研究分析。
2.研究假设
在委托-代理理论的指导下,基于主体间委托-代理关系可以设计出委托方对代理人最优激励约束水平。借鉴徐兰、方志耕、李晓萍(2016)[③]的文献,为了构建双边委托-代理关系中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博弈模型,本文做以下假设:
第一,作为代理人的承接主体(评审主体)是风险中性的。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履约行为给予奖励V;对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违约行为处以C的惩罚,并与其解除合约,但会支付一笔固定的保底收益V0,假定其违约行为会带来额外收益为Ve。命名承接主体(评审主体)履约生产(评审)服务行为为M事件。
第二,假定购买主体发现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违约行为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购买主体的监督体系发挥作用发现违约,命名为N事件。如果N事件发生的概率为1-P1,则不发生的概率为P1,其中P1的大小由购买主体的激励约束水平决定;二是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违约行为产生消极后果而被发现,命名为O事件,如果O发生的概率为1-P2,则不发生的概率为P2,其中P2的大小与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违约程度负相关。
3.研究设计
通过一个3 阶段不完全信息博弈树可以描述博弈的具体阶段,如图5所示。第一,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进入第一阶段的博弈。承接主体(评审主体)面临两个选择,一是选择不违约,则承接主体(评审主体)将得到购买主体给予的收益V;二是选择违约,则博弈进入第二阶段。第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进入第二阶段的博弈。这时购买主体的激励约束水平已知,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违约被购买主体的监管体系发现的概率为1- P1,承接主体(评审主体)可以获得的收益是V0–C,博弈到此结束。否则进入第三阶段博弈。第三,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进入第三阶段的博弈。承接主体(评审主体)面临两种情况:一是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违约行为产生不良后果且责任明确,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获得的收益是V0–C;二是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违约行为没有产生不良后果或是责任不明确,则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获得的收益是V + Ve。
S A2 B2 B1 C2 C1 A1
M
N
V
V0 O
V0 V0
图5 三阶段不完全信息博弈树
承接主体(评审主体)采取违约行为时的期望收益为
为了鼓励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自觉履行合约,则需界定履约的期望收益大于或等于违约时的期望收益,因此
两边同除以
从式(3)可以看出,补贴给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保底费用V0和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违约所获得的额外收益Ve越高,则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违约的可能性越大;同时,当购买主体发现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违约行为时,惩罚力度C如果不够大,也会促使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违约行为的发生。
由于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违约行为被发现的概率(1-P1)由购买主体对其的激励约束水平决定,因此理论上购买主体可以通过确定P1的水平来确定对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最优激励约束水平。首先令
则
由上式可知,
假设购买主体构建激励约束机制的成本函数为C(
此时,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违约的期望收益为
由(5)和(6)可知,若令
由此可见,传统双边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一个最优的激励约束水平。为了有效化解冲突,减少冲突中产生的效益损失,购买主体需要通过制度设计使利益主体处于激励和约束框架下。
4.研究结论
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最优激励水平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
(1)购买主体补贴给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保底费用。补贴给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保底费用越高,则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违约的可能性越大。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最优激励约束水平随保留合同资金的减少而降低。购买主体可以通过适当减扣保留合同资金,减少其违约行为的发生,从而降低监督成本。
(2)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违约所获得的额外收益。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违约所获得的额外收益越高,则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违约的可能性越大。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最优激励约束水平随承接主体违约额外收益的减少而降低。购买主体可以通过适当约束违约额外收益,减少其违约行为的发生,从而降低监督成本。
(3)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惩罚力度。当购买主体发现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违约行为时,惩罚力度C如果不够大,也会促使承接主体(评审主体)违约行为的发生。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最优激励约束水平随惩罚力度的加大而减小。购买主体可以通过加大对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惩罚力度,减少其违约行为的发生,降低构建激励约束机制的成本。
三、实证应用
实践中DY市政府向该市环卫企业购买服务实施城乡环卫一体化工程。DY市政府规定,如果在政府购买环卫服务过程中,环卫企业履约提供服务,则拨付全额60万的合同款项;环卫企业发生违约行为并被发现且责任明确,则仅拨付40万的合同款项,并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若该环卫企业的违规行为未被发现或责任不明确,则可以获得4万元的额外收益。假设环卫企业违约未出现不良后果而被投诉的概率为0.3(即P2=0.3),DY市政府构建激励约束机制的成本为C(
则依据(5)和(6)两个式子可以计算出DY市政府的最优激励约束水平ξ*。
fw和fS的相交点(0.29,43.54)为最优点,最优激励约束水平为0.29(如图6所示)。
图6 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最优激励约束水平
图7和图8分别显示了在不同惩罚力度和不同合同保底资金的情况下,DY市政府对环卫企业的最优激励约束水平。图7中三个交点分别代表了惩罚力度为2、3、4万元时的最优激励约束水平ξ*,ξ1,ξ2。显然,DY市政府对环卫企业的最优激励约束水平随惩罚力度的加大而减小。图8中三个交点分别表示保底合同资金为40、38、36万元时的最优激励约束水平ξ*,ξ3,ξ4,显然,DY市政府对环卫企业的最优激励约束水平随保留合同资金的减少而降低。
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激励约束,一方面鼓励其遵循政策导向,加大参与购买服务力度,另一方面约束其违背政策目标的行为,降低购买服务的风险。购买主体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对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财政激励约束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实施。
第一,财政补贴。购买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购买服务目标,向承接主体(评审主体)提供的一种货币补偿。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流程可以分为购买前补贴、购买后补贴以及政策性补贴三种,具体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政府转移支付、直接现金补贴、无偿或低价出租相关资产或设备等。
第二,税收减免。购买主体根据当前发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要求,减轻或免除满足一定条件的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税负的政策。依据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情况,可以分为政策减免、一般减免和困难减免,如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即可享受的政策减免,参与过程中遇到经营困难时可享受困难减免等。
第三,财政奖励或惩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购买主体通过对承接主体(评审主体)参与购买服务的行为表现进行考评,并据此进行奖励或惩罚。一般而言,购买主体应事前确定考评标准,并通过合同将考评程序和规则确定下来,为奖励和惩罚预留足够的空间,鼓励承接主体(评审主体)更好地参与购买服务,提高购买绩效。
第四,财政风险补偿。购买主体进行购买公共服务决策时,往往不能预测和度量所有风险,因此,承接主体(评审主体)可能在参与购买服务过程中因不可控因素或不可抗力而出现服务项目违约进而引发损失或风险。购买主体可通过财政风险补偿的方式对于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损失和风险进行补助,从而降低其在承接服务过程中的成本和费用。财政风险补偿可以将承接主体(评审主体)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吸引承接主体(评审主体)加大对购买服务项目承接的投资,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快速发展。
第五,财政监督。财政监督主要是指在购买服务过程中对购买政策执行、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国有资本金管理等进行监管,防止承接主体(评审主体)出现片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致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现象,充分发挥购买主体作为监督主体的责任和作用。
参考文献:
〔1〕 蔡秀云,张晓丽.社会组织供给公共文化服务财政激励研究——基于因子方法的实证分析[J].财政研究,2015(3).
〔2〕 倪东生,张艳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市场化中承接主体的激励机制[J].中国流通经济,2015(4).
〔3〕 王燕.基于激励相容的地方政府竞争行为分析[J].经济论坛,2015(3).
〔4〕 谢川波,安丽娟.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基于激励相容理论视角[J].财经科学,2010(12).
〔5〕 钟慧澜,章晓懿.激励相容与共同创业: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企业合作供给模式研究[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5(5).
〔6〕 吴士健,孙向彦,杨萍.双重治理体制下政府碳排放监管博弈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27(12).
〔7〕 柳学信,董晓丽,孔晓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