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蔡琛 陈蕾宇/南开大学
内容提要:预算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政府财政效率的重要条件。随着绩效理念的深入,公众对预算的要求由合规性向绩效性转变,与之相适应,预算信息的公开,不仅只是预决算金额的公开、还应公开相关的预算绩效信息。因此,本文试图将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信息纳入到已有的预算公开系统中去,构建全过程预算信息公开体系。并以此为依据,重点分析我国中央、地方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现状,从而为完善我国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提供相关建议。
关键词:绩效管理预算公开预算绩效信息 绩效评价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因此,需要紧密围绕提升预算资金使用效益这一目标,将绩效理念和方法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决算的全过程有机融合,并将全过程绩效管理信息嵌入到预算信息公开体系中。预算公开透明与预算绩效管理虽是预算管理中的两个不同环节,其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互补关系,将预算绩效管理作为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基础性条件,通过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形成对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约束机制,可谓是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公开透明的一个有效途径。
一、文献述评
国内外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预算信息公开是抑制寻租及腐败,[1]提高政府财政效率,[2]维护公共财政稳定,[3]降低主权债务风险[4]的重要条件。关于预算信息公开问题,研究者主要从如何促进预算信息公开以及如何衡量预算信息的透明度这两个维度来加以展开。
针对如何提升预算信息的公开程度问题,有研究者通过借鉴国际经验,为我国预算信息公开寻求出路。例如董妍(2010)、牛美丽(2014)等通过借鉴澳大利亚[5]、法国、韩国、日本[6]预算信息公开的经验,从预算公开内容、公开途径、法律制度保障、技术保障等方面,为我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相关建议。马蔡琛(2012)从“金砖五国”预算公开的法律依据出发,针对这些国家预算报告的内容、时效性等问题展开了比较研究。[7]另有研究者通过剖析我国预算信息公开存在问题及成因,[8]认为应构建涵盖法律法规制度、预算编制方法、立法机构监督、信息技术运用、社会公众参与等在内的全方位保障机制,以提升全口径预算信息的透明度。[9]
关于如何衡量预算信息的透明度问题,IMF与OECD分别发布了《财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10]与《预算透明度最佳做法》[11]。IBP构建了“公开预算指数”(Open Budget Index),在2017年公开预算调查指南和问卷中,还从“重要预算文件公众的可获得性”等五个方面来考察115个国家的预算公开情况。[12]在我国,由清华大学编写的《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报告》[13]及上海财经大学编写的《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14],构建了评判预算透明度的指标,对预决算报告等公开情况进行了考察。此外,还有很多研究者在以上透明度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后用于实证研究。比如Andreula(2016)依据IMF守则,以“信息、角色和责任的明确”、“预算公开编制”、“公众获得信息的可能性”这三个方面来衡量预算透明度。[15]Renzio(2011)则详细介绍了IBP发布的公开预算指数的特点和价值。[16]邓可可(2017)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了预算公开评价指标体系,对我国104个中央部门的预决算公开程度进行了评估。[17]
近年来随着绩效理念的深入,民众对预算的要求由合规性向绩效性转变,预算信息的公开,不仅要求预算程序、预决算金额的公开,还应做到相关预算绩效信息的公开。而上述的研究还大致停留在预决算基本信息公开的阶段,未能将绩效信息的公开纳入透明度评判体系中。因此,预算绩效信息公开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当然,已有部分研究者针对此问题展开了系列探讨,比如Harrison(2014)在预算透明度衡量指标中增添了“绩效监测”指标。[18]James(2010)指出预算公开中应包括绩效评价标准。[19]王泽彩(2016)认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远比预决算“表格式”公开,更能取信于公众。[20]赵早早(2017)分析了中央部门预算中已公开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信息。[21]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关于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论述大多都是点状描述,只是简单地建议公开绩效指标体系与绩效结果,而对于到底应该由哪些部门公开哪些预算绩效信息,并没有一个整体性描述。此外,这些研究关注的大多是事后绩效评价的信息公开问题,对于预算编制、执行阶段的事前事中阶段的信息并未涉及。针对以上问题,本文试图构建一个全过程预算信息公开体系,将预算信息公开和预算绩效管理结合起来,将预算绩效管理作为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基础性约束条件,从而为打造高效、透明政府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信息公开的互动影响机制
(一)预算信息公开与预算绩效管理具有目的同一性
财政资源是有限的,政府并不能在一个财年满足全部的公共需要,政府只能按照轻重缓急的优选顺序选择性地提供公共产品。预算信息公开可以促使公众对公共产品的供给及时做出信息反馈,帮助政府掌握公共产品的需求信息优先序。预算的绩效管理要求各部门在预算申请阶段列出长期战略规划与年度绩效目标,这样有利于更好地进行项目筛查。预算绩效评价也可使政府和公众了解到公共支出取得的阶段性及最终效果,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分配的参考,使得“好钢用在刀刃上”。此外,预算信息公开与预算绩效管理均有助于强化监督和问责,从而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22]
(二)信息公开是深化预算绩效管理的必然选择
要想深化预算绩效管理,保证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有效,必须将相关的绩效信息置于阳光之下。因为若非如此,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政府很可能采取背离公众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一方面绩效评价过程容易被干涉,不再具备独立性,评价结果也容易被收买,失去公正客观性;另一方面,这种结果也可能被封存或粉饰,不能对被评价单位形成有效的威慑。如果能够强制要求将预算绩效评价信息纳入公开范围,使其接受公众监督,这些“寻租”问题也就难以掩盖。
(三)绩效信息公开是深化预算公开透明的必然要求
传统的财政管理强调的是预算的控制功能,如何最大程度的公开预算信息,确保公共资金收支的合规性,是预算透明度的初级目标。在这一阶段,提供与披露的预算信息仅与公共资金的投入有关。但随着预算绩效改革的深入推进,仅对公共资金的投入进行控制已经不够,如何以较少的投入满足公共需求,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是当下预算改革应该关注的重点。从这方面来说,预算的公开透明,就不仅要求披露公共资金的收支流向,还应披露使用这些公共资源达到的效果;不仅要求预算、决算金额的透明、还应做到预算程序、绩效目标、绩效指标、执行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的透明。
三、构建基于全过程绩效管理的预算信息公开体系
(一)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框架
为了确保预算资金配置的科学性、执行的规范性以及结果的有效性,2011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将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决算有机结合,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见图1)。
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预算编制 预算完成 预算执行 绩效跟踪监控 绩效目标 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
图1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框架
在预算编制中引入绩效目标,目的在于优化预算资源的配置,把好预算资金的“投向关”。具体来说,各部门应在遵循国家发展规划、政府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各项预算编制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的职责与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预算绩效计划,填报绩效目标,这是申请预算额度的重要依据,2015年发布的《中央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办法》中已明确提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能将其纳入项目库管理,也没有资格申请预算资金。待各部门提交绩效目标后,财政部门还应对其进行审核,只有审核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并随同年度预算一并批复。
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绩效跟踪监控,是对工作进度、绩效目标阶段性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进行重点考察,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并纠正执行与计划的偏差,把好预算执行的“管理关”。[23]通过社会调查、对各部门工作进度考核等方式,定期采集绩效运行的信息数据,并对这些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使其与绩效目标相比较,能够及时发现绩效进展与原定目标的偏差,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对于情况严重者还可暂缓或停止项目的执行,这些都是促使项目规划逐步落实、项目预算按期实施、最终绩效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
预算执行后的绩效评价侧重于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和管理情况、项目绩效达成程度(产出、效果、可持续性)的考核,旨在把好预算支出的“效果关”。在预算完成后,各预算执行单位需将实际取得的绩效与原先设置的绩效目标相互对比,开展项目支出自评,没有实现绩效目标的部分需解释原因。各支出部门需组织开展支出评价工作,重点评价项目支出绩效状况,还可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具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项目管理的规范性、预算支出结果的效益性进行审查,力图查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财政部门要对各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进一步改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大金额的重点项目还应单独开展绩效评价。此外,为了促进各部门从整体上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财政部门和各支出部门还开展了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对部门预算的基础工作、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评价。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与应用是绩效管理的归宿。待评价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与支出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各执行机构,并要求其根据报告中所指出的问题与建议,改进支出管理。此外,还可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的预算安排挂钩,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以及安排同类型支出项目相互参照。对于绩效评价较好的部门,适当增加资源配置的权重,对于绩效评价较差的部门减少预算安排。
(二)全过程预算信息公开体系构建
近年来随着绩效理念的深入,各国对预算的要求由合规性向绩效性转变,与之相适应,公众对预算透明度的诉求也越来越高。对于我国而言,现有的预算信息公开本身不仅不完善,而且还大致停留在预决算基本信息公开的阶段,对预算公开透明度的评判也是以这些信息为依据,并未将绩效信息的公开纳入评判体系中。此外,对于到底应该公开哪些预算绩效信息,也未给出明确整体的说明。基于这种现状,本文试图以全面推进预算信息公开为目标,以提升财政资金管理绩效为核心,横向以政府预算管理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展开,纵向以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流程展开,构建纵横交错的全过程预算信息公开体系(如表1所示)。
表1全过程预算信息公开体系
阶段 主体 |
预算编制、审批 绩效目标 |
预算执行 绩效跟踪监控 |
预算完成 绩效评价 |
预算资金使用部门 |
1.预算绩效计划 2.绩效目标申报表 3.部门预算(包含批复的绩效目标,并与往年绩效评价结果相联系) |
1.预算绩效跟踪评价报告 2.部门预算阶段性执行情况分析 3.绩效跟踪评价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说明 |
1.部门决算报告及报表 2.各预算单位绩效报告 3.部门绩效评价报告 4.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自评报告 5.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6.绩效评价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说明 |
财政 部门 |
1.绩效目标审核情况说明 2.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3.政府预算 4.预算报告解读 |
1.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内含调整的绩效目标) 2.财政收支月报与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3.预算绩效跟踪发现问题整改意见 |
1.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表及解读 2.决算报告、报表及解读 3.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审核意见 4.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5.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报告 |
立法监督机构 (人大) |
人大对预算(草案)审查报告 |
人大对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
1.人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2.人大对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
审计 机构 |
- |
关于阶段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
1.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公告及解读 2.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解读 |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就政府预算的内部管理主体而言,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资金使用部门。就政府预算的外部监督主体而言,主要包括立法监督机构(人大)和审计机构。这些主体在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的不同环节相互协作且各有侧重,并负有公开相关预算信息的职责。那么各预算管理与监督主体具体应该公开哪些预算信息?
就常规的预算信息公开来说,本文通过整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新《预算法》等相关制度法规[1]对预算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并结合预算管理相关利益主体的职责,认为应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由各预算资金使用部门负责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由审计部门负责公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公告与报告。各预算资金使用部门还应根据审计公告与报告中所指出问题进行整改,并发布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2]为了使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相关预算信息,在各部门发布各项报告、报表的同时,也应附带相应的解读。此外,作为外部监督机构的立法部门具有审核及批准政府预算草案与决算草案的职能,因此应由人大公开相应的审查报告,让公众了解预算审核的具体情况。
就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来说,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部分地方发布的关于信息公开文件中,[3]也要求将部门预算中已批复的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报告公开。总体来说,上述规定中的绩效信息公开范围还相对较窄,并且对于公开哪些绩效评价报告也无具体说明。其实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工作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预算绩效信息,都应予以公开。
具体来说,在预算绩效目标编制环节,各预算资金使用部门应在目标申报后公开预算绩效计划[4]及绩效目标申报表[5],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提交的目标进行审核后需公开绩效目标审核情况说明,待绩效目标批复后,需随同部门预算一并公开。在预算执行绩效跟踪环节,财政部门应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数据,并对这些信息数据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对存在问题发布相应的整改意见。各资金使用部门针对财政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发布整改情况说明。有些地区(如上海市闵行区)还编制了预算绩效跟踪评价报告[6],描述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绩效的完成情况,并进行了偏差分析。在预算完成后的评价环节,各预算执行单位需将实际取得的绩效与绩效目标进行对比,编报并公开预算绩效报告。各预算部门需组织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汇总成部门项目支出、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与部门支出绩效综合评价自评报告,进而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要对各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发布进一步改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点项目与绩效管理的评价,需编报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与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报告;在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环节,各预算执行单位需根据反馈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问题整改,并向公众说明最终整改情况。
四、我国全过程预算信息公开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推进,从最初的“国家机密不得向社会公开”到“部分预算向人大代表公开”再到“预算向全社会公开”。目前,大部分预算资金使用部门、财政部门、人大与审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都可查询到有关预算、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与报告,而且中央还专门开设了中央预决算公开平台,[7]可查询到有关预算的政策依据,中央政府预决算、中央部门预决算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信息。
(一)取得的主要成绩
就中央财政而言,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与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实现了首次公开。科技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10个部委首次在部门预算中公开了重点项目预算情况[8],其中包括项目概述、立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方案、实施周期、三年支出计划和年度预算安排、绩效目标和指标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了部门预算的公开内容,标志着我国在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此外,为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2016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开展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覆盖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所有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财政部通过对各部门上报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的审核,最终选择99个中央部门111个一级项目的自评结果,在部门决算中公开,[9]此举是我国预算绩效管理的又一重大进步。
就地方层面而言,上海、广东、海南、河北等九个省份[10]率先公开绩效评价报告或结果。其中在广东省、海南省、上海市、湖南省的财政厅(局)网站上可查询到完整的绩效评价报告[11]。比如,广东省2017年公布了22份绩效评价报告,涉及民政、工商、水利、文化等多个部门,并且内含详细的绩效目标与绩效评价指标。至于其他省份则选择性的公开了部分简略版绩效自评报告或评价结果,如河北省公开了《河北省旅游局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内含部门职责状况、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及资金分配拨付情况、部门自评情况,但是没有公开详细的绩效目标与指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从信息可获得性来说,全过程预算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应该包括预算绩效计划、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绩效跟踪监控信息、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绩效结果应用情况等信息。而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绩效评价报告在我国多属政府的内部资料,公开率较低,虽然说2017年首次在中央部门预算公开了部分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与指标信息,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了绩效自评结果,但相比庞大的项目数量而言,这些还是冰山一角。此外,通过对25个中央政府部门网站的信息搜寻,只有审计署公开了2010-2015年度的审计署绩效报告。通过对31个省(市)政府网站和财政厅(局)网站的信息搜集,发现只有9个省份公开了部分绩效评价报告或绩效评价结果,至于绩效跟踪监控与绩效结果应用的信息更是很难寻找。
其次,就信息公开的具体性而言,公开预算绩效信息的部门或地区,有的并未公开完整的绩效评价报告,只是公开了简略版评价报告或只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内含部门职责状况、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及资金分配拨付情况、部门自评情况,而并未包含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等重要信息。而且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并不是全面的公开,而是选择性的公开,有意公开评价结果好的信息,而往往回避评价差的项目结果。此外,就目前公开的重点项目支出来说,只是公开了绩效评价的结果指标,而没有公开详细的投入指标,没有将指标与预算联系在一起,这依旧让立法监督机构及公众无法得知预算的具体分配状况,也就难以控制政府的项目预算规模。[12]
最后,从信息获得的便利性来说,通过查询中央部门和省(市)财政厅(局)网站,发现预算绩效管理专栏的设置率较低,绩效信息查询困难。在中央各部门中,只有审计署在“公告报告”下设有审计署绩效报告专栏;在地方层面,只有8个地区的财政厅(局)网站上设有绩效管理专栏,且设置的路径也不相同,上海市、山东省、浙江省、吉林省和广东省的绩效管理设置在“专题”专栏下,辽宁省、福建省设置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海南省设置在“政务信息”专栏下,信息搜索专栏的缺失与不统一,给绩效信息的搜寻增添难度。
五、推进我国全过程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政策建议
目前的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存在着信息公开率低、公开不具体、获得不便利等问题。为了强化公众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有效控制预算规模,应进一步扩大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的范围,细化公开的内容,并提升信息获得的便利性。但是,我国的预算绩效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其纵深推进不能急于求成,而是应呈现为渐推渐进的动态演进过程,具体来说应从这样几个方面来加以谋划:
(一)逐步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的范围
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应从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逐步推进到全过程绩效信息的公开。我国目前的绩效管理主要集中在绩效评价环节,仅此环节就存在着公开度低,公开内容不细化的问题。因此,应首先从完善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入手。各部门应扩大并细化部门决算中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的范围与内容,及时公开完整版的部门绩效报告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其中不仅要公开绩效评价的结果信息,也要公开预算投入与成本信息。[24]不仅要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好的项目绩效信息,也要公开结果相对较差的项目绩效信息。[25]不仅要公开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的绩效自评报告,也应逐步扩展到所有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信息的公开。而财政部门每年应选取部分重点项目进行再评价,并对部门支出管理绩效进行综合评价,财政部门应公开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和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报告。
(二)完善预算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与制度规范
推进预算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必须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为保证。但当前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对预算绩效信息的公开描述却较为笼统。具体来说,作为推进我国预算信息公开的两部主要法律法规《预算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却没有较多涉及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只规定“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公开的细则,比如公开内容、时间、范围则缺乏明确规定。[26]这导致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在预算绩效评价信息的公开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指引。因此必须完善预算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依据,详细规定预算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职责、范围、内容、时间、方式、监督管理等,为绩效信息的可获得性与具体性提供保障。
(三)规范并完善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平台
预算绩效信息主要是通过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但各政府部门网站中公布的信息数量巨大,若缺乏有效的路径指引,信息的获取就如同大海捞针,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公开也就无法实现,[27]因此,有必要设置预算绩效管理专栏,统一设置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并细分为“政策发布”、“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五个下拉栏,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流程相对应,使得预算绩效评价的相关信息披露得更为直接。此外,还可利用新型媒体手段,如微信、微博等,向公众推送相关绩效信息,使得公众获取预算绩效信息更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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