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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新常态的五大任务与推进思路
时间:2018/9/11 10:50:06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8年3期      作者:马洪范

马洪范、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在全球经济疲弱、国内增长趋缓的背景下,我国财政也进入“新常态”,财政收入减少、刚性支出增加、财政赤字扩大、地方政府债台高筑、政府基金设立泛化及养老金赤字风险不容小视等诸多问题凸显。调整财政收入结构、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治理能力、防控财政金融风险和支持经济发展,成为当前我国财政新常态面临的五项重点任务。为做好上述工作任务,本文提出七点建议:一是健全与完善国家经略财政的大思路,二是稳妥推行结构性增减税政策,三是通过“两减一增”(减少行政性、投资性支出和增加民生支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四是不断提高财政治理的现代化水平,五是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及相关金融风险,六是加快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七是协调运用更加科学、成熟的财政及货币政策。

关键词:新常态  财政  治理  政策

 

2016年初至今,全球经济疲弱,“黑天鹅”事件频发,不确定性因素增加。从国内看,经济增长趋缓,虽然短期前景有所改善,但下行压力依然很大。从财政上看,通过实施减税降费、扩债增支等政策,激发经济内生动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积累了一定风险,财政收入减少、刚性支出增加、财政赤字扩大、地方政府债台高筑、政府基金设立泛化及养老金赤字风险不容小视等诸多问题凸显。客观讲,上述新情况新变化不是短期内可以彻底解决的,已成为未来一段时期我国财政的新常态。如何认识和化解这些新常态难题,进而实现财政与经济之间的良性循环,是当前我国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议题。财政新常态下,重点要做好调整财政收入结构、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治理能力、防控财政金融风险和支持经济发展等五项任务,可以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强大持久的支撑与动力。

一、关于调整财政收入结构   

随着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步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财政收入从二位数的高速增长回落到个位数的增长态势,个别月份财政收入出现负增长,部分省区财政收入甚至出现大幅度的负增长。与此同时,实体经济大声疾呼降成本,政府减税减费及其他相关负担的任务紧迫而繁重。在国外,美欧等国再工业化战略提出全球新规则,特朗普政府酝酿实施大幅降低企业所得税率等新政鼓励美国资本回流,进一步加大了我国调整税费政策的外部压力。为适应这些新变化,我国需要积极主动地调整财政收入结构。

财政收入结构调整要回答的问题,是财政的钱从哪里来?粗略看,具体来于税收、非税、国有企业红利等渠道。从理论上讲,税收收入的占比尽可能高一点,非税收入的比重不应过高,土地出让收入应考虑可持续性,国有企业红利要实现全民共享。其中,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体,税收收入结构直接决定了财政收入的结构特征。

当前,社会普遍认为减税已成为调整我国税收收入结构的首要任务,但在减什么、怎么减、减多少等具体问题上远未达成共识。在经济下行背景下,推行减税政策必须保证财政的可持续性不受到不利冲击和影响。一方面要减税,一方面还要维护财政的可持续,化解这一难题的根本出路是结构性减税的同时推行结构性增税政策。

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是衡量一国税收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口径,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我国来自所得税等直接税的收入占比大约30%左右,不仅低于美国、法国、瑞典、澳大利亚等国(2007年四国的所得税、财产税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78.4%60.5%64.3%72.8%),也低于泰国、摩洛哥、秘鲁、俄罗斯等国(上述四国的占比分别为43%42.7%44.1%43.5%[1]

换个角度看,1973年我国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约为18.1%1985年约为38.9%1994年约为23.6%2008年之后回升至30%左右。通过纵向的数据比较,我国当前直接税的占比大约处于1985年的水平。1985年改革开放从农村走向城市,当时老百姓最大的梦想是成为“万元户”。今天是个什么状况?还有没有人梦想当“万元户”?在已经富裕起来的那部分人中,“百万元户”可能也要列入穷人的行列。可见,社会收入分配在三十年间发生了非常深刻的变化。但是,税制结构没有实质性变化。

更严重的问题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70%都来自中低收入群体,高收入群体缴纳比例反而很小。长期以来,国内不少企业老板不领一分钱的工资,但家中所有开支都可以在企业报销,实际收入位列高收入群体,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此束手无策。与个税相类似,房地产税制也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在我国,有人有几百套甚至上千套住房,但也有人一套住房都没有,现行房地产税制对如此严重的房产持有差距没有任何调控措施。从法理上讲,富裕的人具备拥有多套住房的权力,但也有向国家缴纳更多税收的义务。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以增值税等间接税为主体、以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为补充的税收收入结构,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例大致稳定在73的水平之上。虽然间接税具有简便易行等优点,但也有税负感强、易转嫁、收入不稳定等缺点,而直接税制的不完善助长了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我国当前面临的最大危机,不是产能过剩,而是收入分配失衡。行业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如果不能控制在适当的限度内,将危及社会稳定与经济持续繁荣。形成收入分配差距的原因之中,有工资收入方面的贡献,但资产持有差距的贡献更大,客观上亟待我们健全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制度,以维护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及社会再生产的良性循环,这也是实现先富帮后富进而达到共同富裕的客观需要。

二、关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在财政收入潜在增长率下降的同时,我国社会保障等刚性支出增长却呈加剧之势,财政收支矛盾加剧。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是有效缓解财政收支压力的重要途径。

从历史上看,财政收支结构变革的背后,蕴含着人类社会发展的30年定律。古语讲“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这句话大有深意。新中国建国后的第一个30年,国家财政的资金资源集中投向国防和基础工业,解决了中华民族的生存问题;第二个30年,国家财政的资金资源在保障吃饭等基本需求之外,主要投向经济建设领域,解决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问题。当前,我国进入第三个30年,国家财政的资金资源在保障基本需求和经济发展之外,迫切需要投向公共服务等民生领域,为下一步发展积蓄更大的动力,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与繁荣。

在刚刚过去的改革开放第一个30年,我们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经济奇迹,但也付出了巨大的社会成本,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事业的过度市场化,直接增加了人民群众的支出负担,渐渐销蚀社会大众在改革中形成的美好预期,公共不安全日益成为各级政府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隐患。

对此,国家最高领导层早已察觉,并付出巨大努力予以解决。2003年以后,农业、教育、医疗、社保、文化等成为我国财政支出结构动态调整与保障的重点。十多年过去了,这些领域依然是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需要继续付出巨大的努力,才能弥补长期以来国家对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欠账。然而,对于上述判断,全国全社会并未形成共识,而是出现了分歧。

在农业领域,有观点认为今后“应取消种粮补贴”、“中国没有必要自己种粮,去国际市场上购买粮食,成本更低,也能节省财政资金”。从成本效益角度讲,这一提议是可行的,但忽略了一个前提,如果中国拿着钱去国际市场上买粮食,外国不卖怎么办?

在医疗领域,有观点认为“要改革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毋容置疑,让退休人员缴纳职工医保,是解决医保资金不足的一个途径,却忽略了可能引发的负面舆论效应及其对全面深化改革的伤害,如果老年人群体失去了稳定,整个社会能稳定下来吗?

在养老保障领域,有观点认为“养老保障制度设计应建立在个人生命周期之内的收支平衡基础之上”。从理论上讲,这一建议无懈可击,一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越多,就应该领取相同数量的养老金,但忽略了实践层面可能带来的难题,一个国家能否通过精算实现每个人的绝对公平?世界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年青人养老年人的制度设计实现跨代之间的相对公平。

之所以在社会领域出现上述分歧,根本原因在于依然用市场化的理念去认识和解决社会问题,对政府职责定位认识不清。历史经验表明,在资源配置问题上,必须有效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在社会事业问题上,必须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以限制和避免市场化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当然,在缺少财政资金的现实条件下,政府可能承担不起民生领域的支出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更应该敢于担当、不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换取社会信任与凝聚民心,将全面深化改革推行下去,逐步解决相关问题。

三、关于提高财政治理能力

面对收入下滑、支出刚性上涨的新挑战,通过提高财政治理能力,花好每一分财政资金,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很多人眼里,财政资金就是“唐僧肉”,不吃白不吃,不捞白不捞,本来就不宽裕的财政资金被低效使用甚至浪费,有大量的事没钱干,又有大量的钱乱干事,两方面的结果都激起老百姓的不满。由财政数据不真实、财政权责不对称、预算信息不公开等带来的腐败乱象,实在是令人担忧!

1998年以后,公共支出管理成为我国财政改革的重点。随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绩效评价等改革相继推出。时至今日,尽管我国公共支出管理的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但与现代财政治理的标准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兴起了政府预算改革,经过长达一个世纪的努力,最终达到了提高财政治理能力的目标,被美国史学界称之为“第二次建国”。在我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确立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方略,在财政治理领域,大到顶层设计、小到微观操作,都有大量问题亟待解决。

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为例,可以“一叶知秋”。国家财政每年大量发行政府债券融资,却在国库账户、财政专户中沉淀了8万亿元左右的资金,大幅推高了财政资金的成本。透过表象往深处看,之所以形成超量资金沉淀的现象,其实是各种利益因素在作祟。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与使用的过程,往往是讨价还价、各种力量博弈的过程。支出部门及其预算单位有强烈的预算最大化冲动,争取了超过自身消化能力的预算,执行缓慢甚至根本就花不出去,只好沉淀在账户中。而以基数为导向的预算分配及管理机制,则固化了支出部门的既得利益。在预算信息尚未充分公开的情况下,使得超量资金沉淀的现象快速滋生与蔓延。

说到底,部门或机构“小利益”之所以可以披着制度的合法外衣大行其道,根本在于我国财政治理体系尚未实现现代化,预算编制不精细,预算执行不规范,不少账户未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很多财政资金游离于国库集中收付之外,覆盖全程及所有资金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尚未在全国普遍建成,资金使用之后的绩效评价大多流于形式,严格奖惩的预算问责机制亟待建立。要想把财政的钱真正管住管好,必须控制住钱背后的权力,要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控制住权力行使遗留下的信息轨迹。古人讲“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只要控制住了信息,就一定能约束住权力。循着“资金-权力-信息”的逻辑规律,完善政府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监督、评价、问责等环节的现代化改革,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提高财政治理能力的基本渠道。

四、关于防控财政金融风险

政府债务是密切联系财政收入、支出及管理的常用工具,可以发挥增加收入来源、形成即期支出和弥补管理不足等功效。为应对财政低收高支的新局面,适度扩大财政赤字已势在必行,但需要把握好财政赤字的“度”,有效防控财政金融风险。

在地方政府层面,债务融资规模及风险存在着被低估的可能性。从2014年底到2015年上半年,经过两轮地方政府债务甄别,锁定债务规模,并采取置换债券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规范债务管理。实践中,地方政府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未必将真实的债务规模上报中央,是多报还是少报,很大程度取决于该地“一把手”的利益权衡。就要离任的县委市委书记倾向于少报政府债务,以显示自己任期内的政绩大;而刚到任不久的新领导倾向于多报政府债务,以增加未来融资的空间。对此,全国人大常委尹中卿坦言,目前地方债的实际规模很可能超过30万亿元[2],而财政部只承认16万亿元的债务限额,未纳入限额管理的地方债规模也很大,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变成引爆局部风险的“导火索”。

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建设层面,2014年《预算法》修正案打开了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的“正门”,只是规模太小(2015年全国人大批准地方政府新增发行6000亿的债券额度,其中一般责任债券5000亿,专项债券1000亿),满足不了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客观需要。进一步讲,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融资通常用于项目建设,经常性收支出现资金缺口的可能性不大。换句话说,地方政府更需要专项债券,不太需要一般责任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结构、品种上的错位,无益于解决地方政府融资的实际困难。新制度的不成熟,意味着老制度无法顺利退出,结果必然是堵不住地方融资的“旁门左道”,新老问题交织一起,使得地方债务风险面临更为复杂的局面。

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是弥补地方政府债券制度不足的一个有益补充。从理论上讲,推广运用PPP模式可以形成一加一大于二的合作机制,但也可能带来“骗骗骗”(政府骗市场、市场骗政府、政府联合市场骗老百姓)的可怕结局。社会资本进入公益性项目建设,不是当“活雷锋”的,而是要获得合理的利润回报,否则就一定会退出。政府为了促成项目顺利落地,有可能采取欺骗社会资本的手法达成自己的目标;市场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有可能采取欺骗政府的手法获得不可告人的利益;最可怕的是,某些党政领导与社会资本方联起手来骗财政、骗人民群众,以谋取个人私利。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骗骗骗”的PPP案例都不胜枚举。当前PPP模式在全国如火如荼地推行开来,也确实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部分项目可能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财政风险及社会风险,对此不能不加以防范。

债务本身并不是一个坏东西,在使用得当的情况下,可以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无债一身轻”的政策,未必是好政策,因为极有可能错失发展的良机。短时的高负债政策,不一定必然导致公共债务危机。但政府债务毕竟是悬在头顶之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长久的高负债风险极有可能在经济景气的波谷中酝酿成熟为公共债务危机,最终带来灾难性后果。从理论上讲,政府债务是财政体制变迁和预算制度创新的动力源,我们要懂得“伤于财政,毁于金融,祸及社会”的历史规律,国家财政和债务管理都要走法治化、规范化的发展之路,这是未雨绸缪和防控风险的唯一正确选择。

五、关于支持经济发展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是处理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基本手段。从根本上讲,支持经济发展仍然是当前财政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类企业和地方政府是经济发展的主体,通过科学的财税政策及体制机制安排,充分调动它们的积极性,是稳增长和促发展的关键所在。

当前我国部分过剩行业的背后隐藏着政府的影子。为支持企业和行业发展,各级财政安排了大量扶持资金,但方式方法简单粗暴、行政命令色彩浓厚,结果使得企业与政府捆绑在一起,企业不愿意挣市场的钱,热衷于挣政府的钱,异化企业创新,助长产能过剩。很多政策扶持的企业不仅存在该倒不倒的软预算约束问题,相反在大家都不盈利的时候,它可能还在盈利,这就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光伏产业危机刚刚过去,新能源汽车产业极有可能重蹈覆辙。不是政府不能通过财税工具支持产业和企业发展,而是要尊重市场规律,该倒闭的就让它倒闭,该兴起的也不要“拔苗助长”。

无论采取何种财政工具支持企业或行业发展,都要讲求实效与有所获益。美国的经验值得重视。救助美国国际集团(AIG)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最具政治争议的美国政府救助项目之一,财政部和美联储实施了现金注资、提供贷款和联邦政府担保等金额高达1823亿美元的不良资产救助计划。201212月,美国财政部悉数出售了其持有的AIG剩余股份,一举从AIG集团救助行动中获益227亿美元。其中,美联储获利117亿美元,财政部获利50亿美元[3]。在任何一个国家,财政的资金资源都是有限的,财政乃至金融资金都应当尽可能地实现效益最大化。

此外,促进经济发展,还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这方面,需要通过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构建权责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宪法》规定我国设有五级政府,各级政府具有相应的权力与责任。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建立至今,相对于收入能力而言,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有些偏重。中央集中了财政总收入的一半左右,但只消费了不到1/4,其余部分重新转移给各级地方政府,成为弥补地方收支缺口和推进区域间经济社会均等发展的重要手段。从这种意义上讲,非均衡的财政体制安排,其实又是实现横向区域间均等化的必然选择。

要求建立绝对均衡的财政体制,无疑是过于理想主义的主张,现实中是根本行不通的。1908年晚清政府财政总收入约为2亿两白银,中央政府和皇室内务府加起来仅仅2400万两,只占12%,其余都在地方政府手中[4]。一个政权丧失了对88%的财政支配权,也就丧失了有效政治动员的能力,当然也必然丧失了实现经济发展和实施宏观调控的功能。

然而,分税制体制运行到今天,确实也存在许多矛盾,迫切需要改革与完善。所谓政府分税,如同百姓分家,要分收入,也要分支出,要分权力,也要分责任。分税完毕后,各级政府必须在自立基础上实现自主。当然,开展这项工作的难度很大,但我们不能等、不能拖,可以依托于现行财政收支及转移支付的制度安排,逐一梳理、渐进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财政体制,为地方政府注入促进经济发展的持久动力。

六、关于推进五大任务的思路与建议

“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的环境、条件、任务、要求等都发生了新的变化,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有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结合前述分析,为做好上述五大任务,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健全与完善国家经略财政的大思路。总结两个30年的经验与教训,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在资源配置领域,必须有效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坚定市场化改革取向;在社会事业领域,必须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尽快纠正社会事业过度市场化的政策举措。在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方面,对于幼稚产业、具有重大外部性影响的市场活动,政府有必要通过适当手段直接干预。但就绝大多数情况而言,放松管制,打破垄断,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政策环境,才是政府该干的事,这也是促进国企、民企、外企等各类企业健康发展的长久之计。对于市场不愿意、不能够承担的基础性、长期性的科技研发等投入,政府应该不遗余力地承担起来,这是政府可以给予产业企业发展最有力、最重要的支持。

二是稳妥推行结构性增减税政策。今天,我国大部分地区都进入工业化中后期发展阶段,国民财富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客观上需要降低增值税等间接税的负担,增加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直接税的分量,降低向劳动征税的比例,提高向资本征税的水平,降低生产、交换环节的税负,增加收入、消费、财富持有等环节的税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着重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缴税比重。企业老板可以不给自己开工资,那是他的权力,政府无权干预。但政府可以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核定他的工资,并以此为基础计征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从世界范围看,很多国家的税基都不是真实的交易金额,市场评估值也可以作为计税的基础。在房地产税方面,调控房产持有环节的两极分化,应该成为健全房地产税制的首要目的,绝对不能出现一小部分人占据大多数住房的格局,“买房的人不去住,住房的人买不起”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社会。房地产税的征收,不能伤及无辜的中低收入群体,需要在充分尊重国情世情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大多数家庭对住房的基本需求,这是政府持续获取房地产税收收入的前提,也是保障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

三是通过“两减一增”(减少行政性、投资性支出和增加民生支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201212月中共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过去几百个文件管不住的“公款吃喝”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大幅降低了政府行政性开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纠正与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确立了指导原则,为减少政府投资性支出铺平了道路。只有从行政性开支和投资性支出中节省下来大量资金,才有可能大幅增加民生支出。就制度安排而言,目前我国的政府转型滞后,财政仍然是经济建设型财政,没有完全实现向公共服务型财政的转型。只有在压缩行政开支、减少政府投资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逐步增加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数代人的持续努力,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的均等化。

四是不断提高财政治理的现代化水平。为有效解决我国财政治理领域中的问题,实现管理理念的变革和创新是推动改革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未来的改革可以考虑将现代治理的先进理念引入财政工作之中,将受托责任、透明度、可预见性、参与性和法治化等治理要素与财政收支管理结合起来,科学确定预算总规模、合理配置财政资源及实现良好运作管理。此外,还要建立清晰的财政约束与公开透明的运行规则,夯实政府会计、财政收支预测、财政管理的信息化等技术基础,建立绩效预算制度、健全预算问责机制、实现预算信息公开透明、加强国库账户动态监控等,将各项财政权力牢牢关入制度的“笼子”里。

五是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及相关金融风险。下一阶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难点,是在消化和规范现有存量债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制度体系。通过修订《预算法》允许地方政府有条件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只是地方债制度迈向法治化、科学化、现代化征程的第一步。是否能够制约住地方政府举债的行为及其规模,还需要从行政、经济、财税等领域改革入手,统筹兼顾,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与运行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不少国家都曾发生过地方债务危机,事实上只有破产的管理层,没有破产的地方政府。所谓地方政府破产,是指其资不抵债。所有地方政府资不抵债的根源,都不是因为管理层缺少智慧,而是因为心存侥幸,不遵循债务管理的客观规律,最终招致了规律的惩罚。在人类社会的发展长河里,地方债务危机都是暂时的。通过省级政府代管,稳妥推行债务重组,最终都可以走出危机。在此过程中,犯了过错的地方政府各相关机构及其领导干部,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以使后人牢记失败的教训,不断健全相关制度。

六是加快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这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深远,费时费力。一个可行的选择是,以公共服务供给作为改革的立足点和突破口,逐步扩展到经济建设等其他领域。为此,需要建立“以县(市)为主”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以乡镇或以地市为主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要么服务半径过小,要么服务半径过大,都不能更有效率地实现公共服务供给;需要赋予县(市)财政一定比例的财权,通过分税或分成建立稳固、坚实的市县税制,使县(市)政府成为有职、有责、有权的基层政府;需要通过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向地方政府转移财力,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承担更多的支出责任,以实现公共服务事权与支出责任之间的最终平衡。所有政府层级间的财政关系,都应在尽可能稳定的基础上做到科学与规范,这是市场经济健康与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七是协调运用更加科学、成熟的财政及货币政策。新常态下,财政政策的首要任务应该从刺激性的投资有序退出,转向通过减税、降低社保缴费率等手段减少企业的税费负担,同时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使实体经济轻装前进。其次,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审视与完善各项财政及货币政策,整合、规范、减少政策性补贴资金,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和政策环境,尽可能使财政及货币政策对市场运行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此外,更多地运用市场化的方式实施财政及货币政策,重心从扶持企业、选择产业转向激励创新、培育市场,加大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间接税式支出形式的运用,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切实提高财政及金融资金的实效,确保国家有所获益。

 

参考文献:

1〕肖捷.就“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答记者问[J].中国财政,2017年第6..

2〕楼继伟.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再思考[R].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3〕张通.中国公共支出管理与改革[R].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4〕王绍光,《美国进步时代的启示[R].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5〕阿尔弗雷德•D•钱德勒.信息改变了美国:驱动国家转型的力量[R].上海远东出版社,2008.

6OECD 中国公共支出面临的挑战:通往更有效和公平之路[R].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7〕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中国税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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