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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明风/推进政府间事权配置改革的三维视角
时间:2017/7/24 13:59:40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7年4期      作者:佚名

    政府间事权的合理划分是现代财政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是处理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逻辑起点。《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为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确立了时间表,要求到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同时事权划分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现实的改革实践中,事权划分存在许多难点,在短期内难以解决,我们需要以开放的思维,选择多元化的方案,从各种不同角度来探讨事权配置的模式和路径。

    ——事权配置的系统视角。由于事权配置的复杂性,其牵涉到政府职能、行政体制、历史文化、经济发展、财政体制、社会等诸多方面,如果仅从分权角度来看待事权划分的问题,可能要陷入财力分配博弈与层级设置的怪圈之中。因为从财力来源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政府层级设置,怎么都不能像西方那样分税,成为一个无解的难题,最终又会反作用于行政层级设置,而扁平化的处理方式,会陷入形式主义的困境之中。政府事权的划分和调整又涉及到政府间财力配置和转移支付设计,是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所以要充分考虑改革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因此,事权划分不能单独进行,要考虑和财政体制改革以及行政体制改革协调推进。

    ——事权配置的结果视角。从结果的角度来看,事权配置是政府间的职责分工,其目的是要达到一定的公共服务水平,并保持在区域内基本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既可以作为各级政府施政的参考,又可以作为对政府施政效果考核依据。应借鉴国外“标准政府”的成熟经验,建立政府支出标准体系。事权配置要结合经济社会规划和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形成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标准。作为考核标准,以此反作用和制约事权的划分及其效果,并在各部门和各级政府间实现任务分工的进一步优化,以奠定事权横向和纵向划分的总体框架。同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作为对政府施政效果考核依据,这就需要明确责任主体的问题。如果某一层级政府的公共服务没有达到标准水平,责任主体是不是仅仅是这一级政府?这样很有可能回到事权不能清晰划分的老问题上去,因此,建立政府的辖区责任保障机制是必要的环节。辖区责任机制的建立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由上级对下级辖区责任进行考核,以一定的手段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二是赋予辖区内居民、代表机构实质性的投票权力,或者在行政层面保证下级行政机构有更多的建议、谈判和协商的权力。

    ——事权配置的动态视角。从政府间关系的角度,我们把财政体制的目标定为“控制”目标和“效率”目标,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两种目标在同一种制度下不可兼得。基于控制目标可认为当前事权配置现状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合理性。而基于效率目标也可认为强制改变当前事权配置现状具有合理性,即当前现状导致财政体制过度强调上级对于下级的控制而导致的效率弊端,从而致使整体财政体制的治理作用在地方大大降低,因此需要强化制度的效率目标,赋予下级政府合理的、相对独立的事权和必要的财政权。为了避免无效的非理性博弈和单方强势划分导致的执行困境,折中路线是现实中较为可行的选择。因此,事权配置需要建立中期动态调整机制,即在一定时期内(3-5)将事权配置格局暂时明确下来,然后再根据经济改革和行政改革、政府职能变化的总体趋势进行中期的事权划分调整,这也是“试错”机制在事权配置中的应用。当然动态调整机制需要有正式的制度来规范,而且要适时评估事权配置的结果,为下一次调整做好准备,这样才能避免制度改革目标“非此即彼”的极端状态,达到一个切实可行的利益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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