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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芳等/论“一带一路”视角下税收优惠政策的优化
时间:2015/11/27 9:46:08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5年11期      作者:佚名

戴芳、陆芳/西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一带一路”战略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对内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对外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调节经济发展的手段之一,具有导向性和激励性。然而,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仍存在一些不利的规定,因此,我国应增加对特色旅游业的税收优惠、丰富和加强对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改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和提高出口贸易税收优惠的管理效率,以利于实现“一带一路”促进经济发展之目标。

关键词:一带一路  产业结构调整  税收优惠

 

    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相继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倡议。据此,在中华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形成了以经济合作为基础,以人文交流为支撑,以互利共赢为宗旨的“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一带一路”辐射范围广阔,涵盖了亚、欧、非三大洲以及诸多海洋、海湾地区,与古代“路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的范围大体一致。就我国而言,涉及的地区较多,主要包括新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内蒙古等西北6省,黑龙江、吉林、辽宁等东北3省,广西、云南、西藏等西3省,上海、重庆、福建、广东、浙江、海南等地区。“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根据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做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战略决策,是目前世界上跨度最长的经济大走廊,也是世界上最具发展潜力的经济带,将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

    一、“一带一路”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意义

    目前,我国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都面临着新的突破,一方面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以出口为主的外向型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制约;另一方面经济结构性矛盾和新一轮的产能过剩已形成了新的压力。而“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不仅明确了对外开放的新路径,同时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一)“一带一路”有利于扩大出口贸易

    贸易合作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点内容。据海关总署初步测算,2014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口增长超10%,进口增长约为1.5%右。[①]在继续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过程中,我国的外贸将进一步扩大。首先,为适应服务业取代制造业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变化,我国将大力发展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服务贸易,推进新兴服务贸易出口,并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其次,“一带一路”战略设想之一是通过合作投资推动周边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而推动消化国内的过剩产能。一方面,电厂和电网设备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我国电网建设水平全球领先,有丰富的海外投资和建设经验,在“一带一路”中将得到推广和发展;另一方面,我国高铁产业链不断优化完善,具备整车及系统输出的能力,在“高铁外交”的持续攻势下,“一带一路”战略将大力拓展中国轨道交通的海外市场。再次,我国自主研发的三代核电技术已正式投入使用,加上近期我国在国际上大力推动核电外交,核电也将成为“一带一路”技术出口和设备出口的重要内容。最后,当前“一带一路”战略恰逢“互联网+”时代,线上和线下的丝绸之路必然相互促进和融合,跨境电子商务也将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并成为“一带一路”战略下出口贸易增长的重要手段。可见,“一带一路”这一国际合作平台有利于扩大出口贸易,可将我国的技术和产能优势转换为经济效益。

    (二)“一带一路”有利于产业的优化升级

    我国产业技术含量低的状况已经使经济发展遭遇瓶颈,如农业发展水平低,处于粗放型增长模式;工业因丧失劳动力成本优势而发展缓慢,缺少突破口,“大”而不“强”;服务业发展滞后,经济增长点不突出。而要改变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发展高新技术,调整产业结构和进行产业升级。“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使命之一是探寻经济增长之道,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因此,“一带一路”在探求经济增长之道的过程中将促进我国产业的优化升级。

    (三)“一带一路”有利于打造和发展特色旅游业

    首先,“一带一路”辐射地域广阔,涉及60多个国家,44亿人口,提出了诸多旅游合作开发项目,如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合作、海南国际旅游岛开发、陆上西部丝绸之旅等,为我国海上特色旅游和陆上特色旅游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平台和充足的境内外游客。其次,沿线各省积极利用亚投行、国开行、亚开行等资金渠道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高铁等交通设施建设,将大幅提升旅游的可达性,增加入境旅游的人数。再次,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纷纷签署合作备忘录,简化了民众往来的签证手续,使入境旅游更加便利化。最后,西部地区作为古代路上丝绸之路的起点,自古以来因丰厚历史文化的积淀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旅游业,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和发展潜力,比如,四川、西藏往西南方向可与印度、尼泊尔等国形成特色鲜明的宗教文化旅游胜地,甘肃、新疆往西北可与中东各国形成雄壮宏伟的沙漠、山脉旅游景观,陕西西安历来是展示中华文明的窗口。因而,“一带一路”战略中提出的加强旅游合作,扩大旅游规模,互办各种旅游活动,力争联合打造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国际精品旅游路线和旅游产品的目标必将推动我国特色旅游业的国际化发展。

    (四)“一带一路”有利于促进西部地区经济转型升级

    长期以来,由于地理位置、资源、技术等差异,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极其不均衡,形成东部沿海领先、中部欠发达、西部落后的局面,同时,在开放程度上,西部也远不及东部沿海地区。而“一带一路”战略是当前最重要的经济发展平台,横贯我国东中西部,联通亚非拉三大洲,并囊括西部九省,这为西部地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契机。从地理位置来讲,西部地区作为连接西部边境邻国的门户和纽带,是我国在“一带一路”中对中亚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从资源优势来讲,西部地区地域辽阔,发展空间充足,而且拥有矿产、煤气、能源等资源优势,这是“一带一路”战略重点发展的对象,因此,发展潜力巨大。从历史发展来讲,西部地区是古代路上丝绸之路的起点,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丰厚的贸易经验和特色旅游产业。综合以上优势,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下,必然有利于西部地区经济的转型升级,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并缩小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差距,打破不平衡的状态,使东西部经济发展趋于合理化。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制约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对经济和社会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用对特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减免的方式所做出的间接财政支出行为(王霞,2012),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有利于扶持特殊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发展,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也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当前,“一带一路”战略在各国纷纷展开,竞争必然在国际化中越演越烈,正确并适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经济激励作用能激发企业活力和活跃经济市场,从而提高国际竞争力,维护我国整体经济的利益。然而,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还存在诸多不利于实现“一带一路”发展目标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管理效率较低   

“一带一路”战略中,贸易领域的核心是贸易便利化(刘敬东,2015。而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作为出口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管理上存在效率较低的问题,不利于贸易道路的畅通,有待改善。

    1.征退税管理办法不利于提高出口贸易的流通效率

    目前,我国在出口退税上实行征税和退税相分离的模式,采取不同管理机关对出口企业进行征税和退税的管理模式,而且负责国内征税的税务机关和负责退税的海关处于不同地区,二者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这就导致税务机关对企业退税行为的监控不全面也不及时,从而导致退税滞后的弊端。自2005起,浙江、江苏和广东三省开始实行征退税一体化,随后,大连等其他部分经济发达的地方开始试点推广实行征退税一体化,效果良好,使出口退税的税收优惠效果大幅提升。但是,在中东部欠发达地区和西部落后地区尚未推行征退税一体化,这不利于提高西部地区和全国整体出口贸易的流通效率,显然无法满足“一带一路”扩大出口贸易的需求和实现贸易便利化。

    2.缺乏统一的税收信息管理平台,不利于出口贸易的便利化

    在当前“互联网+”的时代中,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深入融合到经济中,提高了经济增长的速度。我国目前在征退税管理上仍实行传统管理模式,未充分利用互联网高效便捷的优势,缺乏统一的税收信息管理平台,致使无法实现税收信息共享。征税机关不能及时掌握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和办理退税的电子信息,退税机关难以准确地掌握退税出口企业的财务核算状况、销售收入实现情况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状况,从而导致退税通常滞后,出口企业无法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经营成本增加,资金流转速度降低,出口贸易受阻。而“一带一路”要求提高经济效率,实现贸易便利化,因此传统的征退税管理模式缺乏统一的税收信息管理,难以满足“一带一路”出口贸易便利化的要求,不利于扩大出口贸易。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不合理

    1.认定条件不合理,致使“高新技术企业”范围过窄

    首先,认定条件过于严苛。我国在2008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②]中规定,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六项认定条件,包括企业住所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途径和年限、产品范围、科技人员的比例、收入比例等等,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这种过于严苛的认定条件使“高新技术企业”范围过窄,只有小部分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才能符合条件,如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等,从而将油气管道、跨界桥梁、输电线路、光缆传输系统等传统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和电子商务、物流等新兴且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排除在了税收优惠之外,这不利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这一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也不利于提高新兴产业技术水平,从而不利于“一带一路”中我国与沿线各国形成互联互通目标的实现。其次,认定条件未根据产业作为划分标准。有关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在各个产业的分布状况以及数量,根据2013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我国高技术产业企业大多集中于工业制造业中,很少涉及农业和服务业。[③]《高新技术管理办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仅仅是制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未根据不同产业制定不同的认定标准,而三大产业之间的发展水平各不相同,且差距巨大,统一的认定标准仅仅有利于工业的发展,导致农业发展水平长期处于粗放型增长模式。同时,服务业技术水平不高,比例提升缓慢,这不利于农业的发展,不利于服务业的比例和档次的提升,也不利于我国从以工业拉动经济增长向以服务业拉动经济增长目标的转变。

    2.直接优惠多、间接优惠不足,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动力不足

    税收优惠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直接优惠具有奖励性,强调政府对财政收入的事后利益让渡,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研究成果的减免税,这就影响了企业之间的非市场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活动的良性竞争。间接优惠具有鼓励性,强调事前的调整,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是根据产业结构的需要而做出的扶持性优惠,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戴芳,2012)。比较二者,很明显间接优惠比直接优惠更有优势,能更好地表明产业导向和引导科技研发。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大部分是以低税率和减免税为主的直接优惠政策,多达71项,而间接优惠政策只12项(余继东,2007)。可见,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直接优惠多、间接优惠不充足,并且间接优惠又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间接优惠范围较小,缺少事前的加计扣除、提取特定准备风险金等优惠方式,这不利于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已有的间接优惠有待完善,比如我国现行的加速折旧[④]优惠方式,范围过窄,使高新技术企业更新技术时动力不足,不利于产业的优化升级。目前发达国家更多运用间接优惠来反映经济政策和引导产业发展方向,然而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过多采取直接优惠,而间接优惠不足,欠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激励,显然是与国际脱轨的,不利于“一带一路”中高新技术企业对产业优化升级的助推作用的发挥。

    (三)对特色旅游业缺乏税收优惠

    近年来,旅游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服务行业之一,但是我国旅游业特色不突出,国际竞争力较弱,发展缓慢。同时,作为能够促进行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部分却是完全缺失的,具体表现为:第一,缺乏所得税优惠。虽然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但优惠产业均集中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产业,并未囊括发展潜力巨大的特色旅游业,致使特色旅游业缺乏直接动力。第二,缺少流转税优惠。旅游业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目前尚未被纳入“营改增”。现行营业税虽然也有多项优惠条款,但却未给予薄弱的特色旅游业任何优惠,这不利于“一带一路”扩大特色旅游规模和加快服务业发展目标的实现。第三,全国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优惠产业目录均未将特色旅游业纳入其中。全国鼓励类优惠产业目录与西部地区鼓励类优惠产业目录大致相同,从范围上来说,优惠产业均集中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产业方面,并未将特色旅游业纳入其中。而我国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倡导大力发展特色旅游业,如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合作、海南国际旅游岛开发等等,现行营业税将这些特色旅游业排除在优惠产业之外,不利于将旅游资源转换为经济优势,不利于“一带一路”打造发展海上和西部地区特色旅游业目标的实现。

    (四)税收优惠税种单一、范围和力度较小

    我国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在经济上存在巨大差距,呈现不均衡的状态,但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又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发展区域,优势突出。然而,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仍存在一些不利于其发挥优势的规定,具体表现为:

    1.优惠税种单一。目前,我国对西部地区主要集中于所得税的优惠,而缺少流转税和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尤其缺乏增值税[⑤]、资源税的优惠。首先,“营改增”预2015年底即将全面完成,增值税对所有行业将形成一种普惠,但“营改增”后形成的普惠无法缩小东西部之间的发展差距。其次,西部地区自然资源丰富,资源优势突出,而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⑥]仅局限于减免税的优惠方式,且涉及范围和优惠力度较小,因而政策导向不明显,经济激励效果不突出,造成西部地区资源开采长期处于粗放型模式,利用效率低下,无法使西部地区将资源优势转换成经济优势。

    2.所得税对西部地区税收优惠范围较小。通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可知,西部鼓励类产业从表面上是针对西部地区经济的特点而制定的,但从根本上而言,其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方面。但是,一方面,因西部地区技术落后,经济发展呈现出粗放型的特点,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不仅不是西部经济的优势,而恰好是劣势,因而很难享受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西部地区的优势是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丰富,而对这些西部优势产业却恰恰没有税收优惠,这不利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西部地区旅游、自然资源开采等优势产业的快速发展。

    3.对西部地区税收优惠力度小。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主要是所得税,而所得税主要是税率上的优惠。2008年“两税合并”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08“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调整为25%。然而,自2001年西部大开发以来,对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均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见,2008两税合并后,在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的情况下,而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依旧保持15%,并未与全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时降低,因此,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优势在2008年以后显然被大大削弱,不利于西部地区发展经济、吸引投资,也不利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打破东西部经济不平衡目标的实现。

    三、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外贸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体内容规定极其重要,但程序管理制度同样不可忽视,对出口退税这一复杂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管理制度上进行优化,也能促进我国出口贸易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快速发展,具体优化建议包括:

    1.全面实行征退税一体化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的通行做法,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如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其出口货物零税率机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出口货物零税率纳入增值税的常规管理中,实现征税、免税、抵扣税和退税一体化,提高了效率,节约了资源(刘士彬、刘胜民1998)。又如韩国,出口退税是由基层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和办理,由基层税务部门在某税收收入账户上直接支取退税款,如退税金额超过该地区税务收入金额,还可以从其他税务部门的收入账户上借支。[⑦]这种把出口退税纳入增值税日常管理的做法,减少了出口退税审核的流转环节,实现了资金的高效率运转。因此,建议我国借鉴法国和韩国的做法,将出口退税纳入增值税常规管理,不单独设立专门的退税机构,由同一税务机关负责征税和退税,实行征退税一体化的运作机制,从而使征退税紧密衔接,管理严密,提高征退税的效率,突出税收优惠的效果,为出口贸易提供便利,以利于“一带一路”扩大出口贸易目标的实现。

    2.建立统一的电子信息平台

    21世纪以来,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使其在经济社会里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现代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形成了“互联网+”时代。因此,建议凭借互联网的优势,在税务机关、海关当局以及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建立电子信息共享平台,便于征退税机关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出口企业的财务核算状况、销售收入实现情况以及进项税额的抵扣状况,尽量避免纳税人多次重复提交纸质信息资料,以促进退税的顺利进行,提高退税效率,使企业及时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资金的流转效率和速度,增加盈利,为“一带一路”出口贸易创造一个更加便利的发展环境。

    (二)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1.适当调整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首先,放宽认定标准。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依据国际标准而制定,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远不及西方等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盲目照搬国际认定标准并不完全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建议适当调整我国目前严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将六项条件分为必须满足的条件和可选满足的条件,即企业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不必同时满足六项条件,凡满足核心科技研发等条件即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将传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和物流等更多企业囊括到税收优惠之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从而实现以“一带一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目标。

    其次,根据不同产业制定不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根据我国农业长期呈现粗放型增长,发展水平落后的状况,建议降低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扩大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提高农业技术水平,促进农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增长模式的转变,以带动“一带一路”中农业的优化升级。根据我国工业“大”而不“强”的特点,建议对工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重点强调科技含量,适当降低科技人员学历、人数和拥有知识产权年限等标准,促进我国“工业强国”的建立,从而扩大工业的出口贸易,并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以实现“一带一路”中工业的优化升级。针对服务业,根据具体行业的特点,适当调整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其中,对电子商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标准,对物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以效率、便捷为核心标准,适当降低科技人员人数、拥有知识产权年限等标准;同时,电子商务和物流业具有跨国性,因此,建议降低境内研究费用的总额占全部研究费用总额的比例,以扩大电子商务、物流等现代服务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认定范围,有利于“一带一路”中贸易便利化目标的实现。

    2.增加间接优惠方式

    发达国家大多采用间接优惠措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如美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的设备和用于科技开发的软件实行加速折旧以及研究费用的税前扣除。日本设立了“电子计算机购置损失准备制度”,以充分调动科技研究的积极性。可见,设立各种间接优惠措施是各国常用的方式。因此,为了充分实施“一带一路”战略,首先,应重视科研过程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销。[⑧]这一规定是对企业研究费用进行的事后税收优惠,属于直接优惠,笔者建议将该直接优惠方式转变为间接优惠方式,即将对科研成果给予的税收优惠转变为给予科研过程的税收优惠,如允许企业将购买研发设备的成本部分或全部在当年的所得税额中扣除,让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激励作用更具有及时性。其次,允许企业提取特定准备金降低科研风险。即国家应鼓励企业提取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和新产品试制准备金,各项准备金按企业投资额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并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使企业得以降低技术开发、产品创新的风险,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戴芳,2012)。最后,缩短加速折旧的年限。当前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和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高新技术企业往往研究投入成本高,耗费研究时间长,在短期内难以获利,因此,缩短加速折旧的年限能促进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和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动力,有利于“一带一路”产业优化升级目标的实现。

    (三)将特色旅游业纳入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为了实现“一带一路”中打造和发展特色旅游业的目标,加强旅游合作,扩大旅游规模,建议将旅游业纳入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第一,将特色旅游业纳入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范围。根据“一带一路”战略发展特色旅游业的需要,可以对特色旅游产业给予专项优惠政策,可以对从事特色旅游资源开发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对西藏、新疆等西部自治区的特色旅游企业单独给予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以此增强发展特色旅游的动力,以利于“一带一路”打造和发展特色旅游业目标的实现。第二,增加流转税优惠。首先,加快推进对服务业的“营改增”,尽早将旅游业纳入增值税的范围,减轻旅游业的税负,以增强旅游业的发展动力。其次,在旅游业缴纳增值税的基础上,针对特色旅游业给予特殊抵扣项目,扩大特色旅游业进项税额的范围,从税基上缩小特色旅游业的应纳税额,减轻特色旅游业的税负,促进“一带一路”中特色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使服务业的产业结构得以调整。第三,将特色旅游业纳入全国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优惠产业目录。为了将我国西部特色旅游资源转换成经济优势,打造成“一带一路”中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国际精品旅游产业,建议将特色旅游业纳入全国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针对特色旅游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特色旅游资源转换成经济优势的速度,促进服务业的发展。第四,可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等税种,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外资等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孙晴,2014)。

    (四)丰富西部地区税收优惠的税种,并扩大优惠范围和降低税率

    1.丰富税收优惠的税种

    除所得税税收优惠外,在西部地区增加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第一,增值税方面,在“营改增”形成的普惠基础上,对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给予特惠,进一步促进西部优势产业的快速发展,从而缩小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差距,以利于“一带一路”中东西部均衡发展目标的实现。比如针对西部地区的重工业,为充分发挥增值税的经济激励作用,增强重工业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的积极性,可以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将更新设备和研发技术的成本纳入进项税额范围之中,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空间,促进西部重工业的快速发展。第二,资源税方面,西部自然资源丰富,“一带一路”战略旨在将其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促进西部经济转型升级。因此,对西部地区的资源税,首先,应丰富税收优惠方式,允许开采企业的技术研发成本进行税收抵扣,提高资源开发和利用效率;其次,扩大优惠范围,将遭受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以外的开采企业纳入税收优惠的范围,促进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最后,增强优惠力度,对开采效率高的企业降低资源税税率,提高资源的开发积极性。

    2.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将西部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局限于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方面,而应进一步扩大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丝绸之旅特色旅游业以及自然资源开采、生产和出口等环节,形成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正确导向,增强发展动力,以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迅速转换,缩小与东部地区经济的差距,以利于“一带一路”带动西部地区经济转型升级目标的实现。

    3.降低所得税税率

    针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所得税税率,将优惠税率与全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降低幅度保持一致,进一步降低15%优惠税率,使西部地区甚至可以实行比东部更强的优惠力度,以突出西部地区税收优惠的优势,以提高西部优势产业的发展速度,从而尽快缩小东西部的差距,缓解经济的结构性矛盾,实现“一带一路”打破东西部不均衡发展格局的目标。

    四、结语

    “一带一路”合作战略正如火如荼地在沿线各国展开,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而税收优惠政策作为鼓励企业发展的一种经济激励手段具有重要的经济调节作用。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够完善,在旅游业、西部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贸易中均存在制约“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因素,不利于“一带一路”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升级产业目标的实现,也不利于“一带一路”提高我国经济对外开放水平目标的实现。因此,本文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两方面提出了优化建议:增加对特色旅游业的税收优惠、丰富和加强对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改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和提高出口贸易税收优惠的管理效率,以期实现“一带一路”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霞.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以法律的规范性及正当性为视角[M].法律出版社. 20126):8.

2〕戴芳.论基于确立“新型产业结构”的税法修正[J].河北法学.20125):125.

3〕俞继东.对扩大税收间接优惠的思考[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99.

4〕刘敬东.“一带一路”战略要建立在法治化基础上[J].经济参考报.2015428.8.4.

5〕孙晴.黑龙江省特色旅游开发区发展的政策研究[D].2014(6)30.

6〕刘士彬,刘胜民.借鉴法国经验完善我国出口产品退税机制[J].税务与经济.1998(1):37.

 



[①]“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有助于提振进出口贸易.http://www.chinairn.com/news/20150114/163724561.

[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③]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zb=A0N0P01&sj=2013.

[④] 《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⑤]“营改增”预计在2015年年底将全面完成,届时增值税将覆盖所有行业。

[⑥]《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⑦] 浅议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http://www.docin.com/p-559388623.html.访问时间:2015722日。

[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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