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事权的合理划分是处理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逻辑起点。没有合理的事权划分,就不会有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关系。
纵观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状况,可以从两个维度来考量。
第一,原有存量事权的划分,大致定格在1994年分税制的框架之内。期间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调整,大都以收入为主线展开,如所得税分享改革、燃油费税改革等。而零星进行的政府间事权微调,如部分高校、地勘、煤炭下划,以及地方部分石油事权上收,或者通过央企兼并上划的企业,也都具有“收好放坏”的特征。政府间事权划分的滞后,致使分税制成为“一盘没有下完的棋”。
第二,其后新增的事权,基本采取上下“共事”的形式。这一现象在2000年之后尤为突出,如义务教育、社会保障、“三农”问题、生态环境等,在公共财政思想指引下,一些长期政府作用领域缺位的“事权”逐渐得以重视。这些新增事权的制度设计,大都采取自上而下的命令形式,并以“上级决策,下级执行,经费分区域分级分比例分担”的原则加以维系,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同事权。这样做,表面上看较好实现了改革目标,但这种不加区别的事权划分,背离了分税制的初衷,是“条条”干预“块块”的另一种表现,较难充分体现千差万别的公共产品需求,不利于长远的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及其可持续运行。
1994年实行分税制时,我们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来设计,而在实践运行中,面对不断出现的基层财政困难,2007年又开始寻求“事权与财力相匹配”,2013年则进一步升华为“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可见,这是一个重要的认知变化过程。
长期以来,“上下不清,左右不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形象刻画了我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不清晰、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以2013年为例,中央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全国的比重为46.6%,而支出占比仅为14.6%,二者离差高达30个点,明显存在着“大马拉小车”的现象,或称事权不足。同样,对地方财政而言,则是“小马拉大车”,或称事权过度。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上的“越位”“缺位”问题,降低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功效,成为新一轮财税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
政府间事权划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利益关系再调整,也是最难啃的一块硬骨头。就基本的改革而言,一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精神,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基础上,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依法推进各级政府间事权规范化、法治化,研究出台政府间财政关系法。二是按照外部性、信息处理的复杂程度与激励相容三原则,重新梳理、评估、界定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三是有效兼顾事权、财权与财力三者间的关系。在新一轮财税改革中,要达成“事权与财权匹配是体制设计的起点、事权与财力匹配则是体制执行的结果”基本共识,特别是赋予地方政府合理的、相对独立的事权,必要的财政权(一定的税收调节权、较为完整的支出权、适度规模的举债权),以及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财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