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营改增”改革试点启动以来,“营改增”以渐进的方式分步实施:在地域分布上,从上海试点开始,由点到面,进一步扩展至北京、天津、江苏等8省(直辖市),再逐渐覆盖到全国;在行业选择上,从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入手,先易后难,逐步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以及铁路运输、邮政服务、电信业纳入改革,最后力争在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等大部分服务业铺开。
这种“分步实施”的渐进式改革路径,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每一步改革都可以看成是一种试点,便于调整,对整体的影响较小,但是改革期限拉的较长,许多政策是在试点中不断完善,容易导致改革缺乏整体设计。尤其是当前过多聚焦于行业扩容,对于扩容之余的更深层的增值税改革,反而关注不多。
通过总结“营改增”试点和分析增值税税制,我们认为以下四个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是二、三产业增值税税负不平衡。我们试图通过“营改增”减小税负,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经济转型,但是以制造业为代表的工业企业多数依然适用17%税率的增值税,其税负明显较服务业为高,这种政策导致的高度税负差会更加恶化处于转型升级阶段的制造业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剧制造业“空洞”,不利于经济结构的均衡。
二是增值税转型不彻底和抵扣范围设定不合理。我国从2003年开始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初步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但是由于不动产没有纳入抵扣范围,这种转型只是有限的转型。不动产抵扣问题没有解决,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也很难推进。同时,营改增过程中原来抵扣范围的规定是针对工业企业的,不适应现代服务业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都需要深入研究。
三是增值税改革与行业管理政策以及其他改革不协调。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并不是税制本身的问题,大多是行业发展和管理的问题,例如行业管理制度的问题,不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改革不配套的问题,这些都凸显了我国落后的行业管理与建立现代财税体制脱节。
四是增值税“一税独大”。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更大,增值税“一税独大”的问题更加突出,不仅对国家税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构成威胁,而且从税制结构上来看,不利于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
因此,在聚焦“营改增”扩容之余,还需要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做整体安排,统筹设计,以使增值税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并成为经济治理的基础环节之一。具体来说,一是尽快研究工业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可能,为工业行业减负。二是进一步完善增值税转型,研究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在充分调研论证和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服务业的增值税抵扣范围。三是完善相关行业政策,进一步提高财税政策与其他改革政策和行业管理政策的配套和协调,从国家经济治理的高度做好此项工作,避免政策之间的矛盾。四在深化财税改革的统一要求下,在税制设计上提高所得税和财产性税收的比重,适度降低增值税等流转税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