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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丹/房产税改革——以立法寻求最大公约数
时间:2015/2/27 9:04:37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5年2期      作者:佚名

 

房产税改革意义重大,无论是从平抑房价满足民众需求,还是从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构建地方税体系来看,房产税改革都势在必行。近期《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落地,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房产税改革将加速落地的猜想。一时间,房产税改革成为各方热议的焦点。

房产税改革由来已久,从2003年提出房产税改革,至今已有12年,但无论是推进改革的进度,还是上海、重庆试点的成效,结果均差强人意。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房产税改革的政策目标不清晰,刻意回避改革中的难点问题,缺乏顶层设计。如房产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调节收入分配、平抑房价还是作为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是对存量房征还是对增量房征?是以交易额为税基还是以评估值为税基?是否要与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税制改革协调推进?是否涉及各环节税费综合改革?是否要与未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相衔接?等等。如果对上述问题缺乏共识,没有清晰的思路和顶层设计,盲目扩大试点是难以取得成效的。因此,如何达成共识就成为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对于如何达成共识,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给出答案,即加快房产税立法。房产税作为直接税,税负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比较清晰。作为财产税,需要纳税人自主纳税。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税改革必然要面对不同利益主体千差万别且相互矛盾的利益诉求。立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征求各方意见,体现社会在房产税问题上的“最大公约数”,在充分协调、沟通的基础上凝聚共识,要推进改革就要加快房产税立法。

而加快房产税立法首先需要平衡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立法与行政的关系。全国人大的房产税立法过程并不排斥行政机关的参与,但也不宜由行政机关“喧宾夺主”。在未来的税法起草过程中,应当改变部委主导的状况,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牵头、协调相关部委参加,从而实现相关改革信息共享、同步推进。二是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要坚持“开门立法”,从信息输入和信息输出两个渠道完善民意吸纳机制,引导民众理性而富有效率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三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房产税作为未来地方政府主体税种,面对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情况、房价高低等方面的较大差异,“一刀切”的税制会加剧区域财力的不均衡。因此,在房产税立法过程中,可以考虑更好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允许合理范围内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应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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