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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明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区分与政府定位
时间:2014/12/18 10:43:54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4年10期      作者:佚名

    当前我国农业经营模式的政策指向和理论指导中,越来越倾向于以规模化、市场化、专业化、组织化等为代表的现代化经营模式。这种倾向的突出,一是政府客观上存在追求粮食安全战略目标、降低小农体系下过高交易成本以及体现政绩观(更多在地方政府层面)的迫切需要;二是在欧美澳等现代化经营农场“样本”示范下,西方现代话语体系逐步取代本土话语体系,理论逻辑战胜经验逻辑;三是城镇化背景下外部资本介入农村经济获取更多土地收益的冲动变得越来越强烈。

    在这样一个基本背景下,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将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目标方向,逐渐取代我国传统的小农生产,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农业现代化和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现实需要。但是,由于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就业问题突出、社会保障滞后、农村基层组织涣散等各种问题的存在,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就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面对规模化生产和小农生产的矛盾、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矛盾,我们在考量经济成本的同时,也要考量社会成本。

    根据形成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村社内部自发组织形成的经营主体,由分散的农户基于村社内部的资金、劳动力和其他经济资源结合而成;另一种是村社外部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而形成的经营主体。

    对于以村社为边界的农户来说,内生形成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其利益分配机制上通常会较好地保障个体农户权益,但分散的小农经营模式会导致高昂的组织成本和“集体行动”的困境。而村社边界之外工商资本介入而形成的经营主体,可以在更大范围整合利用市场资源,快速形成规模化经营,但在资本与劳动博弈过程中,农户的弱势谈判地位导致可分享的规模化收益相对较低,并且大规模的外部力量介入,可能导致农村社会基础的解构。

    对政府而言,就需要在追求农业规模经济与控制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利弊、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在支持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要考虑国家、农户、市场、企业等各方面的实际需求,以及国情地域特点,制定不同的导向性政策。例如,对于山东、河南、河北、湖南、湖北、四川、安徽等省,人地矛盾异常突出,农户依然是农业生产的主力,政府应积极鼓励内生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把组织化、规模化收益更多留在村社内部,切实保证农民获益,这不仅利于农村经济发展,还将有效降低社会成本。而以黑龙江、吉林为代表的农业资源大省,人口相对较少,人地矛盾不太突出,政府更适宜支持外部工商资本力量的介入,以形成稳定的规模化经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要求。

总之,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要兼顾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必须清醒认识到,不论是农户内生形成的经营主体,还是引入外部资本力量形成的经营主体,使社会总成本降到最低,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同时又能达到政府、市场和农户利益的平衡与良性互动,才是真正合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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