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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成林/进一步深化全口径预算管理改革
时间:2014/12/12 9:40:30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4年8期      作者:佚名

 

2014730,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楼继伟部长在会议上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针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确立的三项任务之首,其重要性毋庸赘述。如何达成既定目标,怎样将之落在实处,是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

细究起来,对于现代预算制度的界定表述包括全面规范、公开透明两个方面。所谓“全面规范”,就是说政府的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预算的管理都要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所谓“公开透明”,就是说各级政府的预算和决算都要向公众告知,公众获得的预算信息都应该清晰明了。从逻辑演进的角度出发,预算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基础,而符合“全面规范”要求又是改进预算制度的基础,因此,要将此方面改革作为起点和突破口,着力把所有政府性收入都纳入规范化的预算管理范畴之内,亦即推行“全口径预算”。

作为一个立足于经济体制转轨的特定历史背景而逐步形成的特殊概念,全口径预算管理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长期以来,由于政府收支活动及其机制不规范,“政府收支≠预算收支”,预算外收支、制度外收支普遍存在,其实质是财政资源配置权力的一种错位。对于尚未纳入预算规范管理的政府收支活动,不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有效行使其审批权,政府内设的财政部门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政统筹权。

为此,要进一步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做两个层次的变革。其一,在立法层面上强化人大的预算审批权力,政府的全部收支都要取得立法机构的授权,只有取得授权,政府的活动及其相应的收支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性,实现法制层面上的“全口径”;其二,在政府层面上将政府所有收支的管理权限集中到财政部门,由其统一行使预算配置权,对政府全部收支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行政层面上的“全口径”。

以上两个变革的实现,需要付诸多方面的努力。一是在《预算法》修正案中,明确人大对预算的审批权限,进一步优化预算决算审查、批准、监督的程序和时限,规范政府的收支行为;二是完善全口径预算体系,合理界定“四本预算”之间的功能定位、核算内容及相关关系,深化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统筹归并政府性基金预算包含的专项基金,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面,提升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水平;三是改进预算报告文本体系,做到与全口径预算体系同步,形成一份总预算文本、四份分预算文本,依照收支分类体系设置对应衔接,以便于预算的公开透明;四是建立多元监督机制,由财政部门主导统一公布预算文本,允许各个层次的社会主体通过预决算听证会、财政资金绩效评审会、网络信息平台等多种途径了解监督政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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