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行政发包理论的涉企收费管理机制研究
蒋文超/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内容提要:在减税降费的中央政策基调下,各地积极清理涉企收费项目。为了准确衡量降费政策的实施效果,本文对企业税费负担率进行年度分析与国际比较,发现我国涉企收费的整体负担偏高。对各省市涉企收费清单内容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我国减负政策的落实存在地域化差异。然后引入“行政发包理论”,从“制费”、“征费”和“裁费”环节对上述问题进行理论解释,行政发包在制费环节体现为主体多元化、定性口径地域化,在征费环节体现为征收途径多样化,在裁费环节体现为受理方式分散化。在政策建议部分,提出简化和统一责任主体的思路,近期国税、地税的机构合并与职能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征费环节的行政发包问题。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建议制费和裁费环节集中制费主体、构建独立的行政复议体系。最后借鉴“三权分立”思想,结合我国的政治基础和政府组织架构,提出涉企收费三权制衡机制的构想。
关键词:涉企收费 行政发包 制费主体 三权制衡
一、引言
近些年我国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处于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关期,稳定市场预期、释放经营活力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议题,在此背景下国务院连续释放减税降费大礼包为企业减轻负担,逐渐形成了我国企业减负政策体系(邱峰、梁嘉明,2017)[1]。“降费清零”成为财经新闻中高频词汇,通过设置百度新闻搜索中高级搜索选项,查询到“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零”词汇的相关新闻452篇,涉及省份超过19个,其中报道最多的安徽省有74篇,2019年10月11日《合肥晚报》更是刊登了标题为“安徽公布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减免一批费用”的专题报道,形成强烈对比的是部分省市却鲜有减税降费相关新闻报道。涉企收费的规范与清理工作是否存在地区性差异?具体来看,我国涉企收费中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零,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裁减不合理和不适宜的收费项目,二是由市场经营主体代替政府机构提供有偿服务,后者是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不会导致收费金额减少。那么降费政策是否存在雷声大雨点小的问题,即企业涉企收费负担是否实现了实质性降低?
为了规范税费征收工作,2018年6月15日,全国36个省级新税务机关进行统一挂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级的国税局与地税局合并基本完成,标志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根据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将承担辖区域内各项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征管,其中非税务征收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特许经营收入 、有偿使用国有资源收入、中央银行收入 、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经过此番调整后,绝大部分由政府机构征收的涉企收费将会正式通过税务系统执行,而企业相关收费项目的制定、调整和规范大多数是由国家发改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主导的,因此在涉企收费层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制定权和征收权的分离,那么是否可以进一步完成裁决权与前两者的分离,从而在涉企收费征管领域实现广泛意义上的“三权制衡”?
二、我国涉企收费负担现状的多层次分析
(一)较高的涉企收费整体负担
为了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近些年中央积极制定和推行多轮企业减负政策,2018年减税降费约1.3万亿元,2017年减税降费超过10000亿元,2016年全国减税降费共计5736亿元。税收领域的征收主体统一和征管机构垂直领导特点,使得税收减负政策推行及时和效果反馈较为准确,而我国涉企收费由于制定和征管机构的分散,导致政策实施效果很大一部分是基于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反馈,统计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为了准确和直观比较我国税费负担整体水平,本文除了统计我国2012年-2018年税收负担和涉企收费负担率,还与其他税费体制相近的发达经济体和新兴与发展中经济体进行对比分析,如表1所示。
表1 企业税费负担的年度分析与国际比较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中国7年均值 |
发达经济体均值 |
新兴与发展中经济体均值 |
税收 负担率 |
15.97% |
15.66% |
15.41% |
15.02% |
14.78% |
14.95% |
14.61% |
15.20% |
15.91% |
14.24% |
涉企收费 负担率 |
7.69% |
9.35% |
9.01% |
7.61% |
7.32% |
7.21% |
6.31% |
7.79% |
0.13% |
0.55% |
税费 总负担率 |
23.66% |
25.01% |
24.42% |
22.63% |
22.10% |
22.16% |
20.92% |
22.96% |
16.04% |
14.79% |
主要数据来源:2012年-2018年财政部发布的《全国财政决算》,IMF E-Library数据库中2012年-2018年资料。注:涉企收费负担率主要核算的是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专项收入三项。
参照吴珊(2017)的量化方法[2],
通过对我国近7年的税费负担的纵向比较以及国际横向比较,不难发现经过营改增、简化税率结构等减税政策后,我国整体税费负担呈下降趋势,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负担水平也逐年下降,2018年减税规模更是创下历史之最,7年的均值与其他国家大致相当;但是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的负担水平的减负效果并不明显,仍然远超其他国家,即涉企收费整体负担过重是现阶段我国企业宏观税负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地域化的涉企收费减负差异
2015年底我国正式实施涉企收费清单制,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因此政府公示清单目录中收费项目的数量可以认为是各地企业收费负担的表征指标。我国涉企收费清单披露主要是由各个省市人民政府、发改委、物价局和财政厅主导完成的,因此本研究逐一访问各地四个职能部门的官方网站,手工下载并整理项目文件,并结合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的运行监测协调局网站公示的部分收费内容。截止到2019年10月总共下载到省级行政区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性收费、行业商业协会收费五大类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有效文件527份,省会城市有219份。严格意义上讲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性收费、行业商业协会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重合和包含关系,因此本研究中只考虑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这三类收费类别,筛选出省级行政区的有效目录清单共计411份。由于篇幅所限,如表2所示仅列示北京、上海、浙江、安徽等17个省、直辖市的涉企收费清单统计结果。
具体来看,截止到2019年10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数量最多的是宁夏51项,最少的是广东省20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数量最多的是新疆25项,最少的是安徽7项。在减税降费的中央政策基调下,2016年以来多个省份宣布实现“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零,但是仔细查看相关文件,不难发现相当大一部分是通过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移到经营服务性收费中实现的。为了准确衡量企业收费负担,本文汇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两类收费项目合计数量最多的三个省份依次是宁夏64项、新疆64项和内蒙古62项,最少的是安徽省仅为28项。此外在涉企收费清单数量和清单最早披露年份方面各个省市也同样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虽然中央三令五申的提出为企业降低经营负担,但是各个省市在落实降费政策时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
表2 部分省市涉企收费清单内容的描述性统计
|
涉企收费 清单数量 |
最早披露 年份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政府性基金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更新频次 |
项目个数 |
更新频次 |
项目个数 |
更新频次 |
项目个数 | |||
北京 |
15 |
2006 |
3 |
37 |
2 |
10 |
2 |
13 |
上海 |
19 |
2004 |
4 |
31 |
1 |
12 |
2 |
13 |
重庆 |
15 |
2012 |
2 |
26 |
2 |
16 |
2 |
16 |
浙江 |
14 |
2015 |
3 |
22 |
3 |
11 |
1 |
19 |
广东 |
21 |
2015 |
2 |
20 |
2 |
18 |
3 |
16 |
江苏 |
16 |
2014 |
3 |
24 |
2 |
19 |
2 |
14 |
安徽 |
32 |
2010 |
4 |
21 |
4 |
15 |
4 |
7 |
海南 |
22 |
2013 |
2 |
28 |
2 |
12 |
2 |
8 |
河南 |
21 |
2014 |
3 |
31 |
2 |
17 |
3 |
14 |
黑龙江 |
19 |
2010 |
2 |
25 |
3 |
10 |
2 |
21 |
辽宁 |
20 |
2012 |
3 |
32 |
2 |
11 |
3 |
16 |
内蒙古 |
17 |
2015 |
2 |
49 |
2 |
13 |
1 |
13 |
山东 |
39 |
2014 |
7 |
33 |
6 |
13 |
1 |
12 |
四川 |
15 |
2015 |
3 |
28 |
1 |
14 |
2 |
9 |
宁夏 |
16 |
2015 |
2 |
51 |
1 |
10 |
1 |
13 |
新疆 |
13 |
2015 |
2 |
39 |
1 |
10 |
2 |
25 |
注:1.涉企收费清单信息的统计时间窗口为2015年1月1日-2019年10月10日;2.关于涉企收费“最早披露年份”的界定,采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这三项基本收费中首次出现任意一类完整清单,且在清单中标识涉企项目的年份;我国大部分省份公示的收费目录清单对收费项目命名采用四级制,本研究为了比较方便仅统计二级收费项目数量。
三、行政发包理论与涉企收费现状的原因分析
涉企收费整体负担偏高和减负政策地域差异化现状与我国特有的收费征管机制密切相关,周黎安(2014)在分析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和我国政府治理模式时,首次提出行政发包制[3]。本文借鉴该理论分析我国涉企收费管理体系,首先从整体层面看,作为委托方的中央政府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协商,设立具体涉企收费政策目标,将这些政策目标连同收费制定权一起发包给不同职能部门以及各省、市级政府,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制定辖区内涉企收费项目,中央政府通过行使检查验收权,组织物价部门定期检查、评估,确保地方政府涉企收费项目的合理性。然后,关于涉企收费在制费、征费和裁费环节行政发包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做如下分析:
(一)涉企收费“制费”环节的行政发包特征
1.涉企收费“制费”主体多元化
中央定 其他涉企收费 服务提供方 收取 涉企收费 中央定 地方定 地方管 中央管 政府性基金 政府机构 制定 涉企收费 政府机构 收取 涉企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会费 罚没相关收费 服务提供方 制定 涉企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主体自主定价 政府相关部门监督 涉企收费政策目标 中央政府: 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等 地方政府: 公安厅、省发改委、国土资源等厅 行政 发包 行政 发包 经营服务性收费
图1我国涉企收费的行政发包管理体系
涉企收费制费环节的行政发包体现在,确定了涉企收费政策目标后,出于专业性考虑“发包”给中央各个职能部门,再由中央按照职责权属进一步“发包”给各地人民政府及相关机构,这导致涉企收费制费环节存在制定主体多元化的现状。我国涉企收费分为政府机构制定的和服务提供方制定两类,其中政府制定收费项目的制费主体既包括中央层面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等,也包括地方层面的各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如图1所示基于上述制费主体的行政级别差异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各自分为“中央定”和“地方定”两部分,具体来看这种多元化体现在职能部门的横向跨度和垂直级别两个方面。
(1)涉企收费“制费”主体的横向跨度多元化
在中央层面涉企收费的制定横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人民银行等国务院26个部门,例如公安部门制定的证照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修复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占用费、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的耕地开垦费、民航部门制定的航空业务权补偿费。在地方政府层面,涉企收费“制费”主体同样涉及地方物价局、交通局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例如有重庆市城管委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费、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福建省旅游部门制定的风景区的资源保护费、福建省建设部门制定城市绿化赔偿费等。这种横向跨度多元化导致我国在规范和清理涉企收费时,需要建立以工信部牵头,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和公安部等13各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联席会议制度(杨宜勇等,2016)[4]。
(2)涉企收费“制费”主体的垂直级别多元化
中国行政级别通常意义而言采用的是乡科级、县处级、地市级、省部级、和国家级的五级划分,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通知》的规定,在全国逐步构建中央、省、市、县四级联动收费体系,即我国涉企收费制定主体在垂直级别方面由中央到地方分为四级。中国政府网公示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国家发改委2018年12月27日发布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中都将相关费用制定主体分为“中央”和“省(区市)”两级,除此之外的“地级市”和“县级”两级制定主体设立的收费项目则在当地物价局或财政局官网公示。“制费”主体的垂直级别多元化具体表现为职能相同、级别不同的行政部门分别制费,例如“中央”级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城市道路挖掘或占用修复费,“省(区市)”级的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城市建设配套费,而这种“制费”主体的垂直级别多元化,导致财税政策在各地的执行标准差生较大差异(何平,2017)。[5]
(3)涉企收费“制费”主体多元化的复合分析——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例
经营服务性收费中由政府定价部分较为完整的体现出涉企收费制定主体在横向跨度和垂直级别层面的多元化特征。如表3所示依据2018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央定价五个项目中涉及的定价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民航局、交通运输部六个政府部门,浙江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为船闸收费价格、部分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部分垄断性交易市场(平台)交易服务收费等15项,涉及定价部门为交通部、司法部和国土资源部等。可以看出经营服务性收费中政府定价部分既有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级制费主体,同级之内又有不同职能部门负责。
表3 中央政府和浙江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 ||
收费项目名称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中央定价项目 | ||
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部分) |
发改委、银保监会、人民银行 |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 |
二、征信服务收费(部分) |
发改委 |
人民银行 |
三、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四、民航垄断环节服务收费(部分) |
民航局 |
民航局 |
五、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服务收费(部分) |
交通运输部、发改委 |
交通运输部 |
浙江省定价项目 | ||
一、船闸收费 |
价格、省交通运输厅 |
省交通运输厅 |
二、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部分) |
价格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三、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部分) |
价格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四、检测检验和评价收费(部分) |
价格主管部门 |
省公安厅 |
五、司法服务收费(部分) |
价格、省司法厅 |
省司法厅 |
六、垄断性交易平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部分) |
价格主管部门 |
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等 |
2.涉企收费定义口径地域化
为了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我国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会根据政策需要进行调整,既存在为降低企业负担而调低收费标准、裁减收费项目,也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新设收费项目,收费项目的频繁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相关概念边界模糊,具体变现为各地对于涉企收费的分类多样化,缺乏统一的标准。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涉企收费的概念内涵已大为扩展(冯俏彬,2016)[6]。例如安徽省物价局在公布的收费清单中将涉企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四项,广东省将涉企收费分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河北省将涉企收费分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和罚没事项。宁夏将涉企收费分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
总的来说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各级地方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清单中列示的涉企收费不外乎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行政审批前置收费、政府保证金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七项,这些项目在概念外延和涵盖范围方面存在重合问题。
(1)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性收费与其他涉企收费
行政审批前置收费是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展开行政审批前,规定申请企业委托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或前置环节的有偿性服务。其中因委托给其他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各类评估、鉴定、审查报告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范畴,这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券商等第三方组织提供的审计报告、验资收费又属于中介服务收费。行政审批前置收费中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提供的论证、检测等有偿服务则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畴。
(2)中介服务收费与其他涉企收费
中介服务是政府相关部门在处理申请材料和展开行政审批事项前,要求申请企业委托其他营利性组织开展的有偿性服务,包括民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的验资报告服务,社会团体年检前置的财务审计报告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依法获得经营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社会提供设施、场所、劳务等各类有偿的经营服务行为而向企业收取的费用,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收费和其他涉企有偿服务收费,即中介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包含关系,同样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性收费既包括因社会经营主体提供有偿服务而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也包括由政府机构直接收取的其他收费。
(3)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与其他涉企收费
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根据2017年1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后必须提供基本服务,因此会费项目具备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属性,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业协会商会代行政府性职能而收取的费用,则应该归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盈利性经营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应该归入经营服务性收费。
通过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与其他涉企收费的概念外延分析,发现涉企收费各子项目之间存在盘综错杂的重合关系,并且我国涉企收费作为非税收费,在项目类别和涵盖内容上与税收的本质区别界定并不清晰(李颖,2016)[7]。这既是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和满足财政需求而做出的权宜之计,也是涉企收费历次调整后的产物。各个地区“制费”口径的差异化会对缴费企业理解收费项目产生困扰,也不利于政府统筹管理涉企收费。
(二)涉企收费“征费”环节的行政发包特征
涉企收费行政发包导致了在征收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征收途径多样化,现阶段我国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提供服务的部门直接收取,典型代表是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支票工本费、支票手续费等由各个银行营业网点的柜台直接征收,机构查询个人、企业信用报告费用由人民银行各个省分中心和各地支行直接收取,机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由各地车管所提供相应服务时执收。二是由其他部门代为征收,典型代表是涉企收费中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在国税局和地税局合并前,基于征收便利性和集中管理的考量,采取的是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征收的模式,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6月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关于上述涉企收费项目的措辞由“地税局代收”转为“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也就是说以法规条文的形式正式将征收涉企收费确立为税务部门基本职责。
(三)涉企收费“裁费”环节的行政发包特征
涉企收费的裁费主要是对收费项目设立合理性和征收规范性的专业审理和裁定。涉企收费的“裁费”领域的行政发包体现在受理方式分散化,既包括收费系统内部自查、同级互查和自上而下检查,也包括缴费企业申诉与举报等社会监督,各种裁费方式之间缺乏有效配合。
现阶段我国涉企收费裁费环节做得较为完善的是部门自查和上级检查,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等部门印发了《涉企收费清理情况的专项检查方案》,2018年1月民政部对行业商业协会展开专项检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5月28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通知》,今年5至11月各地开展涉企收费的专项检查。回顾历次涉企收费的专项检查,通过重点抽查、交叉检查、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查处并整改违规收费项目,极大地规范了涉企收费市场,但每次专项检查中反复出现的问题也折射出此前检查存在的疏漏之处。同级查同级中出现了弱势部门查强势部门难以进行的问题,各级各地的价格主管、物价部门与环保、交通、国土等部门归于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并且在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排序中“优于”物价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以往涉企专项检查效果欠佳。
在社会监督方面,为了方便缴费企业对违规收费的申诉与举报,中央政府基于“互联网+政务”理念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多个信息反馈途径:中国政府网的涉企收费投诉留言、“信用中国”网站、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网上价格举报系统以及sjhlanmuzu@mail.gov.cn邮箱举报投诉。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收费违法线索,按照“一公开、双随机”的要求做到举报必查,并及时公示检查结果,重点曝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此外各地物价局基于便民服务的理念,开通物价局价格举报电话12358。虽然网站、邮箱和电话等远程反馈方式实现了足不出户就可在线完成,但是中心化的网站和电话承载能力有限,“以点对面”的处理模式很难做到及时反映;并且提供的受理渠道过于分散化和多样化,反而导致缴费企业在申诉时不知如何选择。
四、涉企收费征管机制的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涉企收费行政发包管理机制造成的“九龙治水”局面,本文政策建议的指导思想是统一和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我国在征费领域率先迈出关键性一步,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将承担辖区域内各项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征管,绝大部分涉企收费将会正式通过税务系统执行。而企业相关收费项目的制定、调整和规范大多数是由国家发改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主导的,因此在收费层面将涉企收费中大部分的收费项目统一交由税务部门负责,淡化了征费缓解行政发包特征,有助于中央对收费流程的规范和对收费金额的统筹。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制费和裁费领域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集中涉企收费的“制费”主体
在涉企收费制费环节,针对制费主体多元化的问题,探索简化收费主体,集中收费项目制定权。当然基于地域差异、成本收益以及时效性考量,短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单一机构制定所有收费项目缺乏足够的可行性,可以在每个省级行政区划内部分实现“制费”主体的统一。设立两级触发机制,当涉企收费金额小于设定的阈值时,允许由各地各级主管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制定和调整涉企收费标准,但是对于新增收费项目需要召开价格听证会,邀请涉及的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并及时公示调整后的收费清单。当涉企收费金额大于设定阈值的,会触发特殊制费程序,各地各级主管职能部门除了按照法规要求举行听证会还需要将制定的涉企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草案提请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即金额较大的涉企收费项目省级以下地方机构只有草案制定和提请权,具体的审核权统一收归省级主管行政部门所有。
此外,要适时推进我国涉企收费相关政策文件的立法工作(程行云,2014)[8],提高涉企收费相关工作的权威性,对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基本原则和收费种类等进行明确。
(二)构建独立和统一的涉企收费“裁费”机制
我国涉企收费裁费环节做得较为完善的是自查和上级部门检查,但是对于缴费企业缺乏有效的申诉渠道,相关网站和电话承载能力有限,“以点对面”的处理模式很难保证反馈的及时性。借鉴蒋文超(2017)对税收行政复议的总结分析[10],本文建议在涉企收费领域构建行政复议体系。并且针对基层官员对于中央的政策要求可能采取的敷衍和弱化应对策略(O'Brien,1999)[9],涉企收费行政复议的建立会以裁决结果的方式倒逼基层官员认真落实降费政策。
我国部分省份已经具备构建独立公正涉企收费行政复议机制的组织基础。2015年9月全国首家行政复议局在浙江省义乌市正式挂牌成立,2016年7月浙江省行政复议局正式设立,2017年浙江省内所有设区市基本实现行政复议体制改革,2018年底全省基本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2019年7月浙江在省市县三级完成了行政复议机构布局,真正形成了“一个口子对外”行政复议机制。浙江省行政复议改革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两项:一是正式设立行政复议局,通过完成独立人员配备和独立机构配置,打造打造一支专业性强、稳定度高、客观公正的行政复议组织队伍,原有的行政复议由各部门相应科室或法制部门受理,缺乏足够的独立性,行政复议局的能够有效保证行政复议审理的专业性与中立性。二是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实行政府集中统一管辖,由行政复议局“一口对外”。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由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局统一受理,极大的改变了行政复议过于分散的管辖体制。
在浙江省行政复议体系较为完善的基础上构建涉企收费专项行政复议机制,在省级行政复议局和个区县级行政复议局单独设立涉企收费处理专项小组,负责集中审理本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并开展相应的行政应诉事宜。对于市、区、县范围内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涉企收费纠纷由该级政府下设的行政复议局统一处理,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享有二次复议的权利,可以向上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局提起申诉。在各地各级行政复议局内部引入专家顾问团,对于不同领域涉企收费纠纷可以邀请组织相关专家一同审理。
(三)涉企收费各环节的三权制衡机制探究
涉企收费的征收统一交由税务部门负责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制定权和征收权的分离,本文建议构建的行政复议体系由行政复议局中独立的专项处理小组负责,理论上实现了裁决权与制定和征收权的分离,从而实现广泛意义上的“三权制衡”。三权分立的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17-18世纪法国启蒙时期社会学家、思想家孟德斯鸠和英国思想家、政治家洛克所提出的分权学说,其核心思想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要保持相互独立与互相制衡。
诚然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严格意义上讲不具备实行“三权分立”政治土壤,喻中(2002)也认为西方政治法律体系中三权分立理论不能完全解释当代的中国权力结构[11]。本文提出涉企收费三权制衡机制,并不是简单复制三权分立的制度形式,而是借鉴其“防止滥用职权,避免越俎代庖”的理念。现阶段受限于政府行政能力和专业性考量,涉企收费行政发包管理机制短时间内很难根本性改变,各个环节的相互制约、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有助于有效落实中央政策以及保护缴费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邱峰,梁嘉明.减税降费进展及其推进路径——基于对制造业企业缴费情况的调查[J].国际金融,2017(05):75-80.
〔2〕吴珊, 李青. 当前我国企业宏观税负水平与结构研究——企业宏观税负的国际比较及政策启示[J].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7(1):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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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宜勇, 魏义方, 顾严.必须高度重视涉企收费的规范问题[J].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6(4):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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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冯俏彬.进一步加大收费清理规范力度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J].中国财政, 2016(11):18-20.
〔7〕李颖.全口径计算下中国间接税规模特征、国际比较及对策[J].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6, 37(7):112-120.
〔8〕程行云, 吴晓宁, 支玉强. 改革完善我国政府税费管理制度的思路[J].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4(9):5-8.
〔9〕O'Brien K J, Li L. Selective Policy Implementation in Rural China[J]. Comparative Politics, 1999, 31(2):167-186.
〔10〕蒋文超. 税务行政复议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联动机制研究——基于税法普适性和法律救济视角[J]. 财会月刊, 2017(31):70-75.
〔11〕喻中.三权制衡理论的终结与当代中国权力监督理论的重建[J].理论与改革,2002(03):9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