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增值税“扩围”对港口业企业的影响分析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内容提要:增值税“扩围”是继增值税转型后又一重大税制改革,旨在消除商品和劳务课税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增值税“扩围”改革会对相关行业产生一定影响,本文就此次改革对辽宁港口业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扩围” 税制改革 港口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在“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方面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在该规划纲要的指引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一、增值税“扩围”对港口业企业影响的一般评价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按照行业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的做法逐渐显现出其不合理性,不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因此优化流转税税制结构,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已成为当务之急。作为交通运输、仓储业标志之一的港口企业被纳入此次的试点改革,必将对港口业企业产生深远影响。港口业主要从事运输、旅客接送、货物装卸、堆存以及相关港务管理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港口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这一税率虽然比之前港口业营业税税率略高,但是在改征增值税以后港口业企业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加,因此,对于港口业企业来说应该是总体有利,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税负。
港口企业的支出主要是大型机械的修理费、折旧费以及一些燃料、水、电等费用。在增值税“扩围”前,港口企业缴纳的是营业税,外购货物及劳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这部分支出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增值税“扩围”后,这些支出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成本费用,相应地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另外,由于港口业行业的特殊性,固定资产所占的比重比较高。在过去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能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在增值税“扩围”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使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少,折旧额减少,利润增加。例如,某港口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购进一台装卸机械,不含税的价格为6000万元,进项税额为6000×17%=1020万元。在增值税“扩围”之前,由于该企业缴纳营业税,进项税额1020万元不能抵扣,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7020万元。假设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20年,净残值为0,则年折旧额为7020÷20=351万元;而增值税“扩围”以后,进项税额1020万元可以抵扣,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变为6000万元,假设折旧方法不变,则年折旧额为6000÷20=300万,减少了51万元,企业的净利润相应地增加了51×(1-25%)=38.25万元。
二、增值税“扩围”对辽宁港口业上市公司影响的模拟分析
增值税“扩围”后,港口业企业的大部分业务要按照“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按照这一税率,辽宁港口业企业的税负会受到多大的影响,下面以辽宁港口业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模拟分析。
首先,确定要测算的样本。辽宁省港口业A股上市公司一共有三家,分别为锦州港(600190)、营口港(600317)、大连港(601880)。其次,确定增值税“扩围”需要考虑的税费,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扩围”后,港口业企业由原先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金额会相应变化。同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会相应增加。最后,按照6%的税率进行税负变动的模拟测算。其中:计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以营业收入为准。进项税额的抵扣依据以外购货物、外购劳务、新增固定资产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准。前两个比重由于信息不易取得,因此本文在分析时借用邵瑞庆、巫珊玲、劳知雷在《交通运输业实行增值税的可行性分析》一文中实际调查的结果。根据该调查结果,港口业企业外购货物、外购劳务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平均为13.93%和6.69%。对于新增固定资产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可以通过三家上市公司的年报计算得出(见表1)。该表的新增固定资产数额只选取了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动产,并且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数额排除在外。考虑到每家公司各年新增固定资产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有所波动,下文在进行测算时取了近三年的平均值。
表1 辽宁省港口业上市公司各年新增固定资产情况(单位:元)
|
|
新增固定资产 |
营业收入 |
比重 | |
锦州港 |
2009年 |
18,292,742.7 |
738,857,322.93 |
2.48% | |
2010年 |
59,898,188.16 |
863,918,071.24 |
6.93% | ||
2011年 |
966,789,558.24 |
1,188,084,096.82 |
81.37% | ||
平均数 |
|
348,326,829.7 |
930,286,497.00 |
30.26% | |
营口港 |
2009年 |
84,651,883.78 |
1,875,818,126.17 |
4.51% | |
2010年 |
373,019,427.86 |
2,343,177,356.79 |
15.92% | ||
2011年 |
221,636,142.11 |
2,914,147,231.25 |
7.61% | ||
平均数 |
|
226,435,817.9 |
2,377,714,238 |
9.35% | |
大连港 |
2010年 |
25,265,722.87 |
3,336,950,665.77 |
0.76% | |
2011年 |
43,903,156.31 |
3,955,394,389.80 |
1.11% | ||
平均数 |
|
34,584,439.59 |
3,646,172,527.78 |
0.94% | |
备注:由于大连港
根据这三家上市公司2009年—2011年年报中的营业收入、新增固定资产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及营业税的平均值进行测算,可得表2。分析中,将三家公司营业收入全部视为港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另外,营业收入、外购货物、外购劳务、新增固定资产均为含税额,需要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额,由此可得:
销项税额=营业收入÷(1+6%)×6%
进项税额=(外购货物+外购劳务+新增固定资产)÷(1+17%)×17%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流转税变动额=增值税-营业税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变动额=流转税变动额×10%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额=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变动额
企业所得税变动额=应纳税所得额变动额×25%
税收变动额合计=流转税变动额+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变动额+企业所得税变动额
税负变动额=税收变动额合计÷营业收入
表2 辽宁省港口业上市公司税负测算(单位:元)
|
锦州港 |
营口港 |
大连港 |
营业收入 |
930,286,497.00 |
2,377,714,238 |
3,646,172,527.78 |
外购货物 |
129,588,909.03 |
331,215,593.35 |
507,911,833.12 |
外购劳务 |
62,236,166.65 |
159,069,082.52 |
243,928,942.11 |
新增固定资产 |
281,504,693.99 |
222,316,281.25 |
34,274,021.76 |
营业税 |
27,845,751.53 |
68,900,519.14 |
133,604,226.95 |
销项税额 |
52,657,726.25 |
134,587,598.38 |
206,387,124.21 |
进项税额 |
68,774,410.98 |
103,540,310.01 |
114,221,808.11 |
增值税 |
0 |
31,047,288.37 |
92,165,316.1 |
流转税变动额 |
-27,845,751.53 |
-37,853,230.77 |
-41,438,910.85 |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变动额 |
-2,784,575.15 |
-3,785,323.08 |
-4,143,891.09 |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额 |
30,630,326.68 |
72,685,842.22 |
137,748,118.04 |
企业所得税变动额 |
7,657,581.67 |
18,171,460.56 |
34,437,029.51 |
税收变动额合计 |
-22,972,745.01 |
-23,467,093.29 |
-11,145,772.43 |
税负变动额 |
-2.47% |
-0.99% |
-0.31% |
从上表的测算结果可知,在改征增值税后辽宁港口业上市公司缴纳的各项税额将有所减少。由此可见,作为结构性减税政策之一的增值税“扩围”对港口业企业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税后利润。但是,上表计算出的税负变动额在不同企业之间差异比较大。其中,锦州港的税收负担大幅下降,达到2.47%,而另外两家公司税收负担的变动幅度不大。造成这一差异的主要原因是锦州港在2011年出现大笔的新增固定资产,从而使近三年新增固定资产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平均值大幅提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数额巨大。然而,由于大额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只在个别年份发生,因此该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税负的降低幅度不会这么大。
需要说明的是,上表的测算虽然能大致体现增值税“扩围”对港口业企业的影响,但是计算结果会与实际情况有一些出入,主要原因一是测算中由于信息获取的困难,外购货物及劳务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采用了相关学者的实际调查数据,该数据只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行业平均水平,并不能完全体现辽宁港口业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会使测算结果有一定偏差;二是港口业企业的营业收入大部分都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的“物流辅助服务”收入,但是也有部分收入属于运输和租赁收入。由于年报信息披露的不完全性,上表测算中将所有营业收入视同“物流辅助服务”收入,增值税税率简单近似按6%计算,这会使上表测算出来的税负降低幅度比实际的大。
参考文献:
〔1〕谢晓凤.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问题研究[D].杭州:浙江财经学院,2012.
〔2〕施汉忠,巫珊玲.增值税扩围改革对水运业的影响——以港口企业为例[J].财会研究,2012(10):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