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树东等/增值税“扩围”改革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问题研究
邢树东、陈丽丽/吉林财经大学
内容提要:增值税“扩围”改革仍是当前财税改革的热点问题。现行的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行的局面已经严重制约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应尽快完善试点逐步推出。增值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问题乃是扩围改革诸多问题中亟待解决的命题和难题,这一分享比例的确定,关系着地方政府能否积极响应、关系着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顺利实现。本文研究认为,改革后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应接近于6:4。
关键词:增值税 营业税 央地关系 分享比例
一、引言
原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如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所言,改革试点的进一步深化有助于减少区域性试点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先行试点地区产生的政策‘洼地’,并降低因不同地区间政策差异导致的税收征管风险。但我们也需看到,上述决定并不意味着增值税扩围改革中的问题在改革中已获得解决。事实上,增值税“扩围”改革诸多问题待解,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分割问题、国税与地税的征收管理权限的界定问题、地方税体系是否需要重构以及如何重构问题、能否保证行业税负公平的问题、增值税税率设计问题、试点时间问题等。在各种问题中最为重要且未获得广泛而一致赞同的仍然是财政管理体制中的央地收入分享问题。我们认为,该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求证与探索。
上海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正式实行以前,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就“扩围”改革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施文泼、贾康(2010)和张景华(2012)认为,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收收入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分成。在增值税“扩围”后,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维持改革前后地方财力不变,必须相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白彦锋、胡涵(2012)认为,对于增值税“扩围”改革后,地方财力变化较小的可实行“一步式”改革,并将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由25%提高到45.64%;对于改革后地方财力变化较大的应实行“两步式”改革,第一步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由25%提高到37.74%,第二步是实行彻底的增值税“扩围”,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由37.74%提高到45.61%。
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最终目标是逐步取消营业税,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但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和税收征管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增值税“扩围”改革应分步进行。2012年,上海增值税“扩围”试点实行,正式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为了减少改革阻力,提高地方政府改革动力,在试点期间,原归属于地方营业税的税收收入——增值税收入仍归属于地方。这一政策无疑具有临时性特征。因此,解决如何将财力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重新划分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对分享比例做一对比,从中选择最优方案。
二、“一步到位”式改革下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成比例
“一步到位”式改革,是直接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彻底“消灭”营业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税收收入的分配比例的测算是基于改革前后地方财力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
表1 增值税与营业税税收收入(2001-2010年)
单位:亿元
年度 |
增值税总额 |
中央增值税 |
地方增值税 |
营业税总额 |
中央营业税 |
地方营业税 |
2001 |
5357.13 |
4015.47 |
1341.66 |
2064.09 |
214.99 |
1849.10 |
2002 |
6178.39 |
4631.01 |
1547.38 |
2450.33 |
155.30 |
2295.03 |
2003 |
7236.54 |
5425.55 |
1810.99 |
2844.45 |
76.89 |
2767.56 |
2004 |
9017.94 |
6613.51 |
2204.43 |
3581.97 |
110.99 |
3470.98 |
2005 |
10792.11 |
7931.35 |
2644.22 |
4232.46 |
129.64 |
4102.82 |
2006 |
12784.81 |
9588.43 |
3196.38 |
5128.71 |
160.54 |
4968.17 |
2007 |
15407.23 |
11602.61 |
3867.62 |
6582.17 |
202.66 |
6379.51 |
2008 |
17996.94 |
13497.76 |
4499.18 |
7626.39 |
232.10 |
7394.29 |
2009 |
18481.32 |
13915.96 |
4565.26 |
9013.98 |
167.10 |
8864.88 |
2010 |
21093.48 |
15897.21 |
5196.27 |
11157.91 |
153.34 |
11004.57 |
数据来源:表中2001—2010年增值税、营业税税收数据均来自中经网统计数据库,(http://
以表1中2010年数据为例,增值税税收入总额21093.48亿元,其中归属于中央增值税税收收入为15897.21亿元,归属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为5196.27亿元;营业税税收总额为11157.91亿元,归属于地方的营业税收入为11004.57亿元,归属于中央的营业税收入为153.34亿元。所以,中央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为16050.55亿元(15897.21+153.34),地方增值税与营业税收入为16200.84亿元(5196.27+11004.57)。可见,中央所占比例为49.77%,地方所占比例为50.23%,相当于五五分成。改革后,营业税均变成增值税,全部增值税收入为32251.39亿元,其中中央分享24188.54亿元,财力增加了50.7%;地方分享8062.85.亿元,地方财力减少了50.23%。所以为了保持地方财力不变,应将地方对增值税的分配比例调整到50.23%,也就是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比例为49.77%与50.23%。
同理,在表1中可以选取2001年到2010年10年的数据,估算出未来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分配比例,并加以算数平均得出,中央与地方增值税税收收入的分享比例分别为52.64%和47.36%。此项数据适用于改革前后财力不会发生大幅变化的情况下,适用性较小,可以用做数据比较。相比而言,分步改革情况下测算出的增值税分配比例参考价值更大。
三、分步式改革下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
我们认为,“扩围”改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将不包括一些生活性服务业以及金融业在内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第二阶段是将所有现行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其中,在每个阶段内都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如:上海增值税“扩围”仅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就是第一阶段的一个实现过程。
分成比例测算的基本公式:
改革后地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 = (改革前地方财力 - 改革地方营业税)/改革后增值税总额
其中,改革前地方财力=改革前地方增值税+改革前地方营业税。
两个假设条件:第一,在计算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时,仍然假定改革前后地方财力不变;第二,为减少改革阻力,将原来中央营业税纳入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1]。
表2 部分行业收入及营业税(2005-2010)
单位:亿元
年度 |
餐饮、住宿业收入 |
旅游业 |
金融业 | |||
收入 |
地方营业税 |
收入 |
地方营业税 |
收入 |
收入营业税 | |
2005 |
2613.5 |
130.675 |
7650.106 |
382.505 |
15797.724 |
789.786 |
2006 |
3125.5 |
156.275 |
8880.24 |
444.012 |
18822.811 |
941.141 |
2007 |
3711.5 |
185.575 |
10830.539 |
541.527 |
24629.245 |
1231.46 |
2008 |
4824.5 |
241.225 |
11541.613 |
577.081 |
31780.378 |
1589.019 |
2009 |
4947.1 |
247.355 |
12892.739 |
644.637 |
32360.574 |
1618.029 |
2010 |
5993 |
299.65 |
15681.149 |
784.057 |
40260.795 |
2013.04 |
数据来源:①表中相关行业收入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②餐饮、住宿业地方营业税额均按营业额的5%全额征收营业税;③旅游业收入中包括国内旅游收入和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其中国际旅游(外汇)收入按每年年末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换算;④金融业中的金融机构收入按各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资金平衡表中的各年贷款数额乘以一年期加权平均贷款利率算出,为了简化计算,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入、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暂不予以考虑;保险机构按保费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⑤由于2001—2004年餐饮、住宿业相关数据缺失,仅就2005—2010年6年的数据予以分析;⑥表中数据均保留三位小数。
首先,将餐饮业、住宿业、旅游业以及金融业排除在“扩围”之外的中央与地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在分步改革测算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中,先将餐饮业、住宿业、旅游业以及金融业排除在“扩围”改革之外,这是由于这些行业难以形成增值税勾稽关系,即使未来征收增值税,也是按简易方法征收。
以表2中2010年数据为例:改革前地方财力为16200.84(11004.57+5196.27);改革后的地方营业税为3135.082(153.34×25%+299.65+784.057+2013.040);改革后的增值税总额为29001.303(21093.48+11004.57-299.65-784.057-2013.040),可得改革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为45.05%,则中央分享比例为54.95%。
同理,可以选取表2中2005年到2010年6年的数据,估算出未来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的分配比例,并加以算数平均得出,中央与地方增值税税收收入的分享比例分别为58.02%、41.98%。
其次,增值税彻底取代营业税的中央与地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第二步改革,是在第一步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测算思路相同,略有所不同的是上式公式中的改革前地方财力是指第一步改革后的地方财力。
仍以2010年数据为例:经第一步改革后,地方增值税收入所占比例为41.98%,地方财力就15309.829(29001.303×41.98%+3135.082);所以,第二步改革后,地方增值税收入所占比例为47.47%(15309.829¸32251.39),此时,所有的营业税收入全部转为增值税收入。
同理,可以根据2005年到2010年6年的数据,估算出未来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分配比例,求出平均数,中央与地方增值税税收收入的分享比例分别为53.15%、46.85%[2]。由此可见,一步式改革与分步式改革,虽改革方式不同,但运算出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比例相近。
与“营改增”相配套的改革措施就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财政体制主要是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制度。“营改增”改革涉及了两大主体税种——增值税与营业税,两大利益主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大征管机构——国税局与地税局。在试点期间,为了减少改革阻力,调动地方积极性,较为现实的选择就是对列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业,只改变其征税的方法、税种,不改变其收入归属,维持现行体制下进行改革,显然,这所牵涉的利益矛盾较小。但从长远来说,将营业税彻底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重新分配中央与地方共享比例,国地税合并,建设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的规范化的管理,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更有利于我们建设规范的税收制度、财政体制。
此外,以增值税改革的不断深化为契机,加强对地方主体税种的构建也要提上日程。应不断加强房产税、资源税等财产税税制的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减少对营业税等货物与劳务税的依赖。
四、结语
增值税“扩围”改革对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财政体制的完善、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都有着深远的意义。同所有的改革都一样,其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问题与阻力。采取分步改革的方式——由点及面,既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又能为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积累经验,总结教训。中央与地方增值税税收收入的分配比例的确定是中央与地方博弈的结果,关系到改革是否能够取得成功。同时,我们也应该理性的认识到,改革本身与其相关的配套措施改革并不是“一揽子”政策,应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稳中求变。
参考文献:
〔1〕白彦锋,胡涵.增值税“扩围”改革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分享比例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12(1):38-41.
〔2〕吴庆阳.从“两税法”到“分税制”—中央地方博弈下的财政税收制度[J].开发研究,2009(3).
〔3〕赵宝廷.中央和地方间共享税比例的财政体制博弈模型[J].宏观经济研究,2010(3).
〔4〕王金霞.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思考[J].税务研究,2009(8):48-50.
〔5〕蔡昌.对增值税扩围问题的探讨[J].税务研究,2010(5):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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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罗涛.增值税改革的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J].经济研究参考,2011(27).
〔9〕施文泼、贾康.增值税“扩围”改革与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调整[J].财贸经济,2010(11):46-51.
〔10〕张景华.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的难题与对策研究[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2(2):6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