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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清单制、地方政府效率与企业减负效应
时间:2020/9/16 14:45:14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20年06期      作者:蒋文超

蒋文超/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内容提要:在减税降费的中央政策基调下,地方政府积极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为分析各地收费清单制的落实情况,验证其对企业减负效应的影响,基于A股上市公司样本,实证研究清单制实施前后不同地区企业实际涉企收费负担情况,研究发现清单制在显著提升涉企收费减负效应的同时,淡化了降费政策的地区性差异。进一步研究发现:清单制对费用类涉企收费减负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对弥合费用类收费减负效应地区性差异的作用也更为显著,这也为验证信息公开在我国政府治理与政策推行中的作用提供了数据支持。

关键词:清单制  地方政府效率  降费政策  减负效应


一、引言

中美贸易摩擦和供给侧改革等内外部多重因素导致我国近些年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为降低经营成本、激发市场经济活力,国家密集出台多轮减税降费政策,2017年实现减税降费超1万亿元,2018全年减轻企业税费负担1.3万亿元,2019年更是实现2.36万亿减税降费。具体到各个地区,涉企收费由于制定主体多元化,导致收费项目缺乏有效及时的公示机制,行政发包管理特征使得各地在执行降费政策时拥有自由裁量权,例如浙江、安徽、广东等省市率先实现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零,而部分省份的省级涉企收费项目则依然数量较多。那么导致降费政策实施效果地区性差异的影响因素有哪些?2015年清单制的正式实施是否会对降费减负产生助益?

本文的贡献之处在于,首先,尝试在我国制度背景下研究涉企收费管理体制。周黎安(2014)[1]提出的行政发包理论以及Li & Zhou(2005)[2]提出的政治锦标赛体制为解释我国政府运作机制提供很好的研究视角,本文基于该理论推测我国涉企收费管理体制同样存在多头管理和政绩竞争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研究假设,拓展了政府运行机制相关理论的研究视野。其次,对督促各地涉企收费的清理工作提供新思路。本文在研究中除了分析清单制与涉企收费减负效应之间的关系,还进一步验证清单制的调节效应,发现其能够削弱地区之间减费工作的差异,在此基础上提出信息实时公开是提升地方政府专项工作绩效的重要措施。最后,为涉企收费负担的量化提出了新方法。涉企收费的已有文献主要是政策解读和理论分析等规范研究范式,实证研究匮乏的重要原因是企业涉企收费金额难以准确计量,本文通过手工筛选和整理“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附注信息,汇总上市公司涉企收费金额,为相关学术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了数据支持。

二、制度背景

(一)“行政发包”的涉企收费管理体制

我国涉企收费的管理体制表现出“属地行政发包(周黎安,2014)[3]”和“职能行政发包”两种特征。首先“属地行政发包”是作为委托方的中央政府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协商,设立具体涉企收费政策目标 ,将这些政策目标连同收费制定权一起“发包”给省、市级中间政府,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制定辖区内涉企收费项目,因此我国涉企收费包括中央定、省定和市定项目。中央政府通过行使检查验收权,组织物价部门定期检查、评估,确保地方政府涉企收费项目的合理性。“职能行政发包”是在同级政府内部按照收费内容的差异将各类涉企收费项目的制定和管理权进行二次分配,交给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


中央定

公安部

商务部

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中央定

中央定

中央管

政府性基金

自然资源部

海关总署

司法部

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

生态环境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民政部

财政部

...

涉企收费项目

中央部门

文本框: 行政事业性收费文本框: 经营服务性收费 文本框: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文本框: 政府性基金文本框: 涉企收费项目文本框: 中央部门文本框: 行政事业性收费,文本框: 经营服务性收费 ,文本框: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文本框: 政府性基金,文本框: 涉企收费项目,文本框: 中央部门









地方定

 

地方定

 

地方管

 

地方定

 
                                                                                                                 


地方部门

文本框: 地方部门文本框: 地方部门


司法厅

水利厅

 

财政厅

...

 

公安厅

商务厅

 

交通运输厅

环境保护厅

 

国土资源厅

林业厅

 

民政厅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1  我国涉企收费管理体制


具体而言,涉企收费中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属地行政发包”特征可以分为中央定和地方定收费项目,按照“职能行政发包”特征又可以分为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工商、质检、民航、食品药品监督、证监会、银保监会等不同职能部门主管的收费项目。涉企收费中行业商业协会收费分为脱钩和未脱钩两类,其中未脱钩部分同样具备“职能行政发包”特征,由各相关主管部门监管和指导;而已脱钩部分的收费项目制定完全是由各个协会根据有偿服务的内容自主制定和收取,涉及的管理主体就更加多元化。如图1所示,我国涉企收费“行政发包”的管理体制,虽然减轻了政府本级的制费工作任务,但是也导致收费项目的制定权和执收权过于分散,“九龙治水”的局面增加了涉企收费后续管理和规范的难度。

(二)中央主导特征下的涉企收费清理和规范体制

汇总统计2009-2018年地方涉企收费清单的披露数量,如图2所示整体呈现M型趋势,2015年和2017年是地方涉企收费清单集中出台的年份,其中2015年中央国务院正式建立涉企收费清单制,2017年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年初工作会议做出年内清单强制披露的决定。而在中央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年份,地方政府鲜有主动披露涉企收费清单和文件。因此,

总体来看我国涉企收费的规范和清理工作主要是由中央主导的。

2  2009-2018年我国地方涉企收费清单披露情况

三、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做好中央主导特征下的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将降低企业负担的上级政策压力有效的传导至地方政府,这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政治行政体制提出考验。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压力型管理体制,中央政府为了推行某些重要任务,会将其定义为 “政治任务”,通过层层施加压力来推动下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全力完成,并相应给予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激励和惩罚(杨雪冬,2012)[4]。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5月1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要在年内对外公布涉企收费清单,并强调“军中无戏言”,中央会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随后各地政府在工作会议上明确响应中央的涉企收费工作部署。许多案例显示,省级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竭尽全力,继续向下级施加更大任务压力,以确保完成上级交待的任务(王汉生、王一鸽,2009;周雪光,2012)[5-6]。因此,可以认为中央降低企业负担的政策压力能够有效的传递到地方政府层面,据此提出假设1:

H1:涉企收费清单制有助于推进中央降费政策,发挥企业减负效应。

关于地方政府是否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策,部分研究也展示了另一幅场景:面对上级压力,基层官员煞费心思地采用各种应对策略来敷衍或弱化政策实施(O'Brien and Li,1999; Zhou et al.,2012)[7][2]。具体到涉企收费领域,地方政府面对上级减费政策压力时,同样存在尽心完成和敷衍弱化两种选择,而这两种选择取舍的依据除了地方政府与企业利益的“双向寻租”(耿曙、陈玮,2015)[8],也取决于地方政府工作效率。我国涉企收费管理存在“行政发包”特征,在裁减过程中如何平衡各部门利益,强化部门间沟通,在短时间内实现各部门统一和有序的削减涉企收费项目将对政府工作能力提出考验。因此,各省份涉企收费减负工作存在地区性差异。

2015年我国实施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可能会对地方政府各级官员产生正向和负向两种类型激励。我国各地官员尤其是高层官员之间存在晋升竞争,即“政治锦标赛”竞争(Li and Zhou,2005)[2]。中央层面对减费的重视使得涉企收费清理工作成为各地高层官员政绩竞争的新战场,例如,我国涉企收费中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零,主要通过市场经营主体代替政府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来实现,即将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没有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清零”这种说法带有很强的宣传色彩,通过百度新闻搜索中的高级搜索选项找到“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零”词汇的相关新闻241篇,其中报道最多的安徽省为35篇,在报道中广泛使用“及时雨”和“率先实现”等主观性词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涉企收费工作存在“政治锦标赛”竞争。而涉企收费清单的强制披露,将各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之于众,实现了相关工作成绩实时量化。因此在清单强制披露的机制下,各地政府会将相关工作放到更高的优先级,把资源和人员向这些任务倾斜,以保障尽早完成(杨雪冬,2012)[4]。清单制对地方高层官员开展涉企收费清理工作,更多发挥的是正向激励。而我国大多数基层官员的日常工作并不是来自于锦标赛竞争的正向激励(Zhou et al.,2011)[2],此时清单制引发的负向激励可能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2017年中央国务院对于全国各个地方涉企收费清单的强制披露,并没有因为各地方的政府行政效率的不同做出差异化的规定,一概要求在年底前完成。这种带有截止日期性质的强制规定会对各地基层工作人员产生强大的工作压力,并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清单制有助于考核相关政府人员的工作绩效。政府效率较低省份的基层官员为了免受惩罚,会投入更多时间完成相关工作。

清单制产生的以上两种激励对于政府效率较低省份的作用更为显著,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政府效率对涉企收费裁减效果的影响。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假设:

H2:涉企收费清单制淡化了降费效果的地区性差异,实现较为统一的降费减负。

四、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2015年各个省市陆续完成涉企收费清单制的建立,为了比较该制度对企业减负效应关系的影响,本文样本选取的年份为2014年(该制度建立前的一个年度)和2016年 (该制度建立后的一个年度)。对研究样本做出以下处理和筛选:(1)剔除实际涉企收费率分子或分母为负的样本, 因为此类公司样本通过公式计算求得的实际涉企收费率含义不同;(2)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3)剔除“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税金及附加”附注等信息数据缺失的公司;(4)剔除了 ST 以及 ST* 公司;(5)对所有的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的分位数Winsorize 缩尾处理,以避免极值带来的不利影响。最终得到1872家上市公司研究样本,其中2014年与2016年各为879家公司样本。除地方政府效率指标外,其余数据均取自CSMAR数据库。

(二)主要变量说明

1.企业收费负担。我国现有的会计核算口径中并没有单独“涉企收费”这一项目,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政策是将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关于企业收费负担衡量的已有研究大多数是采取计算其中部分收费项目,例如吴珊、李青(2017)在研究我国宏观税负时选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金额替代上市公司涉企收费负担[9],但是我国涉企收费中收缴总金额最多的是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数量最多的是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这种替代方式缺乏足够的代表性。

对于涉企收费负担的衡量,本文的做法是查询CSMAR数据库,批量导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中“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相关信息,从这三个期间费用的二级科目中手工筛选出涉企收费所有相关的项目和金额。

2.地方政府效率。关于地方政府效率的量化,北京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两校专家组成的“中国地方政府效率研究”课题组2010-2019年每年会发布《中国地方政府效率研究报告》,影响因子囊括了政府公共服务、政府规模、政务公开和居民经济福利四大类,计算我国31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地方政府效率的标准化值。其计算过程严谨性和计算结果科学性在学术界得到广泛认可,因此本研究拟基于其数据对地方政府效率进行量化。

(三)模型设计

为了检验假说1,研究涉企收费清单制与企业减负效应,本文构建回归模型如下:

       (1)

为了检验假说2, 研究涉企收费清单制对企业减负相关关系的调节效应,本文构建回归模型如下:

           (2)

其中,EFR 是公司的实际涉企收费率(effective fee rate),用来衡量公司的涉企收费负担,具体计算方法为:实际涉企收费率 =(税金及附加、三费中涉企收费金额)/营业收入;GE表示地方政府效率。将2014-2016《中国地方政府效率研究报告》中各个省份的政府效率标准化值进行平均,发现标准化值的均值明显分为三级,政府效率标准化值显著大于0的有9个省份,作为高地方效率组,在中赋值为1;显著小于0的9个省份,作为低地方效率组,赋值为1;政府效率标准化值接近于0的有13个省,其反映了我国地方政府效率的平均状况,本研究将其设置为对照组,皆取值为0是即表示对照组样本,将分别带入方程(1)、(2)回归。

YEAR 代表样本数据所属年度,2015年各地陆续实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如果观测值是2016年的数据,则 YEAR =1 ,如果为2014年,则YEAR =0 。控制变量包括:资产负债率(LEV)、上市公司规模(SIZE)、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情况(DUAL)、股权性质(NE)、营业收入增长率(IGR)、行业(IND)。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1.涉企收费清单披露情况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为了验证清单制在地区之间实施的差异性,以及对各省市涉企收费工作的影响。本文将各省级行政区清单公示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如表1所示。

1  各省级行政区的涉企收费清单披露情况统计表

省份

涉企收费清单数量

最早披露年份

自愿性披露阶段(2005-2015年)

强制性披露阶段(2016年至今)

清单

公开度

自愿性

披露意愿

涉企收费

项目均值

清单

公开度

强制性

披露意愿

涉企收费

项目均值

北京

12

2006

1

1.3

34.0

5

1.7

22.2

上海

18

2004

2

3.3

38.9

2

1.3

34.3

天津

37

2011

2

4.0

38.0

2

4.7

27.8

重庆

11

2012

3

1.7

66.3

2

1.0

25.0

河北

18

2013

3

1.3

41.0

4

1.3

13.0

山西

16

2014

1

1.7

41.8

4

2.3

22.8

山东

39

2014

1

2.0

58.8

4

7.7

30.0

安徽

25

2010

3

4.0

39.8

3

2.7

27.8

内蒙古

15

2015

1

1.3

47.7

2

2.0

23.7

黑龙江

18

2010

2

1.0

34.0

2

1.0

25.0

吉林

20

2009

2

3.7

59.3

2

0.7

25.5

辽宁

15

2012

2

3.3

44.7

2

1.3

17.8

陕西

15

2015

1

1.0

33.6

4

2.3

19.1

甘肃

12

2014

1

1.3

100.3

3

2.0

31.3

青海

11

2015

2

1.0

31.8

3

2.0

16.5

新疆

8

2015

2

0.0

73.5

2

0.7

42.5

宁夏

11

2015

2

0.7

37.6

3

1.3

29.8

河南

20

2014

4

1.7

67.6

3

1.7

34.6

江苏

10

2014

2

1.0

53.0

2

2.0

48.2

浙江

11

2015

3

1.3

26.8

5

1.7

19.5

江西

17

2014

2

2.3

49.9

3

1.0

38.3

福建

16

2014

2

0.3

256.0

3

2.0

57.0

湖北

17

2015

3

1.0

87.2

4

2.3

68.8

湖南

21

2014

5

1.7

52.4

4

1.3

41.7

广东

18

2015

1

1.0

63.3

4

2.3

59.1

广西

12

2010

1

1.7

133.5

3

1.3

50.5

海南

19

2013

3

1.7

15.2

4

2.0

15.2

四川

10

2015

3

0.7

46.0

3

2.0

17.8

云南

19

2007

2

2.0

18.5

4

2.3

30.5

贵州

15

2009

2

1.3

43.9

4

2.7

23.3

西藏

7

2016

1

0.0

0.0

2

1.0

41.0

平均数

-

-

2.1

1.6

55.9

3

2.0

31.6


2015年我国正式从中央层面明确建立涉企收费清单制,各个省份陆续执行相关政策,因此将2015年之前披露行为定义为自愿性披露阶段,2016年之后定义为强制性披露阶段,其中关于涉企收费“最早披露年份”的界定,本研究采取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性收费、行业商业协会收费这五项基本收费中首次出现任意一类完整清单的年份,并且必须在清单中清晰标识出涉企项目。最早的上海市出现在2004年,最晚的西藏出现在2016年。“清单公开度”主要是量化涉企收费披露渠道的公开性和可获取性,由于我国涉企收费的整治主要是由各地人民政府、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主导进行的,因此根据涉企收费清单公示在这五个政府网站中的数量进行填列。在自愿性披露阶段,湖南两省清单公开程度最好,均公示在5个政府网站。在强制性披露阶段,北京和浙江省公开程度最好,上述5个官方网站均有公示。“披露意愿”指的是涉企收费主要项目清单的平均披露次数,在自愿性披露阶段,天津和安徽的清单披露意愿最强,均为年均4次,在强制性披露阶段山东省年均7.7次,全国最高。

不难发现,在自愿披露阶段各个省份在清单公开度差异较大(最大为5,最小为1),在强制性披露阶段清单公开度差异缩小(最大为5,最小为2);另一方面在自愿披露阶段各个省份涉企收费项目均值较大(均值为55.9项),在强制性披露阶段涉企收费项目均值得到极大的缩减(均值为31.9项)。这两方面说明清单制的实施在促进各地涉企收费项目裁减和清理的同时,缩小了各个省份之间的工作效果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假设2。

2.主要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实际涉企收费率EFR最大值为4.1496,最小值为0.0001,均值为0.0324,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单位营业收入所缴纳的涉企收费存在较大差异;费用类涉企收费负担EFRf最大值为4.1496,最小值0.00002,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费用类涉企收费负担同样存在显著地个体差异,政府性基金类涉企收费率EFRg最大值为0.1240,最小值为0.000001,均值为0.0015,数据离散程度小于实际涉企收费负担和费用类涉企收费负担,说明上市公司单位营业收费缴纳的政府性基金类涉企收费较为接近。政府性基金类涉企收费的制定和清理是由中央主导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费用类涉企收费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清管,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地方政府对于涉企收费政策的执行力度存在差异。

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变量

N

最小值

最大值

平均数

标准偏差

EFR

1872

0.0001

4.1496

0.0324

0.1552

EFRf

1872

0.0000

4.0256

0.0313

0.1540

EFRg

1872

0.0000

0.1240

0.0015

0.0037

GE1

1872

0.0000

1.0000

0.5648

0.4959

GE2

1872

0.0000

1.0000

0.1445

0.3517

GFA

1872

-0.9992

38.2881

0.5410

2.6056

LEV

1872

0.0156

0.9992

0.4665

0.2125

SIZE

1872

17.3882

26.4420

22.1588

1.2404

ROA

1872

-0.8583

0.4178

0.0214

0.0918

DUAL

1872

0.0000

1.0000

0.2241

0.4171

NE

1872

0.0000

1.0000

0.4403

0.4966

IGR

1872

-1.8105

47.4431

6.5303

5.4392


(二)回归分析结果

1.清单制对企业减负效应影响的多元回归分析

如表3是运用模型(1)检验清单制对企业减负效应影响的回归结果,其中清单制用年份变量YEAR替代,YEAR=1表明清单制实施后的年份,YEAR=0表明清单制实施前的年份。以企业实际涉企收费负担率EFR量化企业减负效应,EFR越小表明企业减负效应越明显。YEAR的估计系数为-0.075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清单制与涉企收费率负担呈现负相关关系,即清单制实施后企业的实际涉企收费率负担率显著降低,验证假设1。并且各个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均小于10,说明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3  涉企收费清单制与企业减负效应的回归结果

变量

模型1

系数

T

VIF

(常数)

0.632***

6.753

-

YEAR

-0.075***

-5.605

2.132

GE

-0.037***

-3.518

1.075

GFA

0.011***

7.016

1.064

LEV

0.055***

4.021

1.523

SIZE

-0.039***

-6.427

1.416

ROA

0.243***

5.264

1.102

DUAL

0.034***

4.355

1.017

NE

0.035**

2.691

1.251

IGR

0.014***

8.736

1.084

行业

已控制

N

1872

0.213


2.清单制对地方政府效率与企业减负效应关系影响的多元回归分析

如表4是运用模型(2)检验清单制调节作用的回归结果。GE2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地方政府效率较低省份涉企收费负担率相对较高,YEAR*GE2的估计系数为-0.051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因此清单制改变了政府效率较低省份涉企收费清理工作滞后的局面。GE1系数显著为负,表明政府效率较高省份涉企收费负担率相对较低,而YEAR*GE1的系数并不显著,表明清单制对于效率较高省份官员的激励作用较为有限。综上所述,涉企收费清单制提升了“工作欠佳”省份的地方政府效率,在实现全国为企业减负目标的同时降低了政策实施效果的地区性差异,支持了假设2。各个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均小于10,说明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4  清单制、地方政府效率与企业减负效应的回归结果

变量

模型21

模型22

系数

T

VIF

系数

T

VIF

常数

0.631***

7.752

-

0.596***

7.518

-

YEAR

-0.034**

-2.514

2.364

-0.004

-0.641

1.128

GE1

-0.043**

-2.601

2.107

-

-

-

GE2

-

-

-

0.053***

3.436

2.054

YEAR*GE1

0.035

1.082

3.315

-

-

-

YEAR*GE2

-

-

-

-0.051**

-2.758

2.076

GFA

0.02***

8.362

1.072

0.012***

8.315

1.076

LEV

0.083***

4.175

1.451

0.093***

4.209

1.589

SIZE

-0.027***

-7.801

1.513

-0.028***

-7.514

1.543

ROA

0.252***

5.663

1.156

0.251***

5.625

1.152

DUAL

0.045***

4.621

1.146

0.055***

4.684

1.104

NE

0.026**

2.764

1.425

0.027**

3.217

1.367

IGR

0.004***

9.652

1.071

0.004***

9.625

1.058

行业

已控制

已控制

N

1872

1872

0.196

0.195


    六、进一步研究与稳健性检验

(一)进一步研究

我国涉企收费按照设立目的和执收单位的差异可分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其中政府性基金的设立主体是中央部门,因此很少受到地方政府影响,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中相当多的收费项目,是由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设立。为检验地方清单制对不同类别涉企收费影响的差异性,进一步将实际涉企收费率EFR分为政府性基金负担率EFRg和费用类涉企收费负担率EFRf,并分别带入多元回归方程(1)和(2)。

涉企收费清单制与企业减负效应的回归结果

变量

模型1

EFRf

EFRg

系数

T

VIF

系数

T

VIF

常数

0.635***

6.918

-

0.057***

4.735

-

YEAR

-0.084***

-5.872

1.951

-0.11

-1.154

2.481

GFA

0.031***

7.353

0.802

0.028***

6.019

1.192

LEV

0.082***

4.158

1.242

0.041***

3.712

1.684

SIZE

-0.045***

-7.845

1.373

-0.023***

-6.281

1.763

ROA

0.274***

5.519

0.956

0.242***

5.139

1.305

DUAL

0.041***

4.603

0.915

0.032***

4.017

1.336

NE

0.039**

2.815

1.273

0.021**

2.728

1.623

IGR

0.062**

8.967

0.821

0.004**

7.461

1.281

行业

已控制

已控制

N

1872

1872

0.254

0.197


如表5反映的是运用模型(1)分别检验涉企收费清单制对政府性基金负担率EFRg和费用类涉企收费负担率EFRf的影响。被解释变量为EFRf时,YEAR的估计系数为-0.084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清单制的实施能够提升费用类涉企收费的减负效应,并且解释变量系数的绝对值大于被解释变量为EFR,因此清单制对费用类收费减负效应的影响更为显著。解释变量为EFRg时,YEAR估计系数均大于5%的显著水平,说明涉企收费清单制与政府性基金类收费的减负效应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这也验证了清单制推行的初衷主要为了督促地方政府落实降费政策,而我国政府性基金的制定、规范和清理工作主要是由中央主导的现状。

清单制、地方政府效率与企业减负效应的回归结果

变量

EFRf

模型21

模型22

系数

T

VIF

系数

T

VIF

(常数)

0.638***

7.971

-

0.608***

7.511

-

YEAR

-0.034**

-2.862

2.358

-0.005

-0.632

1.319

GE1

-0.032***

-3.415

2.103

-

-

-

GE2

-

-

-

0.054***

3.508

2.062

GE1*YEAR

0.036

1.071

3.365

-

-

-

GE2*YEAR

-

-

-

-0.032**

-2.917

2.165

GFA

0.014***

8.203

1.042

0.016***

8.143

1.208

LEV

0.092***

4.305

1.374

0.094***

4.492

1.449

SIZE

-0.031***

-7.862

1.504

-0.031***

-7.396

1.576

ROA

0.247***

5.549

1.135

0.209***

5.065

1.183

DUAL

0.042***

4.568

1.157

0.035***

4.581

1.105

NE

0.025**

2.726

1.042

0.028**

3.107

1.367

IGR

0.004***

9.463

1.714

0.004***

9.401

1.058

行业

已控制

已控制

N

1872

1872

0.197

0.196


如表6是运用模型(2)检验涉企收费清单制调节作用的回归结果。GE2系数显著为正,YEAR*GE2的估计系数为-0.032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对于政府效率较低省份而言,清单制的实施能够提升费用类涉企收费的清理效果。并且解释变量系数的绝对值均大于被解释变量为EFR时,表明清单制对于低效率政府减少费用类涉企收费的督促作用更明显。YEAR*GE1的系数并不显著,同样表明清单制对政府效率较高省份的激励作用较难量化。各个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均小于10,说明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二)稳健性检验

为确保研究模型估计结果有效性,本文进行以下稳健性检验:第一,关于公司的实际涉企收费率EFR,一般有两种计算方式。在稳健性检验中将计算方法替换为“涉企收费金额/总资产规模”;第二,关于清单制实施这一变量的衡量,本文在研究中采用的是选取政策实施前后各一年的样本回归研究,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拟借鉴Caba and Rodriguez (2008)、Perez et al.2008)、张琦(2014)在衡量政府信息披露效果的量化方法,结合自己在搜集512份省级地方涉企收费清单,以及在登录各个地方政府网站时发现情况与问题,调整评分体系中各级指标的内容,构建清单披露质量指数(Total Disclosure Index 简称 TDI值)。

采用上述稳健性检验方式后,替代变量系数的正负性不变和解释变量均在5%水平上显著,说明本文研究结论较为稳健。

七、研究结论

本文以涉企收费清单制实施前一年和实施后一年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涉企收费清单制对企业减负效应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清单制对企业减负效应地区性差异的调节效应。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清单制对企业涉企收费的减负效应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验证了清单制对于为减轻企业经营成本具有实际意义。第二,涉企收费清单制的实施,弥合各个地区的减负效应差异,淡化了地方政府效率对降费工作的直接影响。也验证了清单制引发的中高层地方官员的“政治锦标赛”和基层官员负向激励,对落实中央的降费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效率较低的省份愿意投入更多人力物力完成企业降费工作。进一步研究结论如下,首先清单制对费用类涉企收费的减负效应更为显著,对政府性基金类涉企收费减负效应并没显著关系,从实证数据层面验证了我国政府性基金的制定和规范主要是由中央政府层面完成的,很少受到地方层面影响。其次费用类涉企收费率作为被解释变量时,清单制的表征变量与地方政府效率的交互项的系数更大且显著性更强,说明收费清单制的实施对于缓解费用类涉企收费的地区性差异作用更为显著,这与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裁减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开展的现状相吻合,也再一次验证了清单制对于政府效率较低地区具有更强的督促作用。

本文研究结论的实践意义在于,国内基于政府效率差异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很多领域都存在行政发包特征,即中央制定政策目标后,由各个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和落实,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九龙治水”、多头管控的局面。并且各地政府工作效率存在客观差距,常规状态下对于中央政策执行的及时性与效果参差不齐,如何确保各地高效率和无差别的执行中央政策一直是我国政府治理的重要议题。本文的研究结论验证了2015年正式确立的清单制对于全国范围内推行降费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因此类似于清单制的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兼备信息公开监督和工作业绩量化考评的优势,对于其他存在行政发包特征的政务领域也同样存在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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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雪光. 运动型治理机制: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再思考[J]. 开放时代, 2012(9):1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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