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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税赋思想中蕴含的现代税收原则
时间:2018/11/23 10:11:23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8年10期      作者:梁城城

梁城城/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以历史发展为线索,梳理了中国古代“税”、“赋”和“租”的起源,分析了我国古代税赋思想中蕴含的税收原则中的税收公平、税收效率以及税收适度等原则。虽然,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三个原则均有所涉及,但是关于税收公平方面则得到的关注更多,这表现出古代人民对于公平方面的强烈诉求;税收效率方面的思考主要体现在征税效率上,而对于税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阐述缺失;由于古代政治体制的限制,相对于前两个原则,税收适度原则在古代难以得到贯彻。最后借古鉴今,对于我国当前的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三点启示。

关键词:税赋思想  税收公平  税收效率  税收适度  现代税收原则

 

一、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和支柱”,把财政的地位提高到了空前的高度,凸显出了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财政的一半是“财”,另一半是“政”,作为“财”的部分,其核心问题是如何组织财政收入的上缴以及如何安排财政资金的使用。税收是财政收入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工具的一个重要方面,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现代观点认为,税收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等特点。

西方学者斯坦因注重“税”与“捐”的区别,他认为税收是现代国家依据宪法与公共行政而进行的合法财政征收活动,而“捐”是一种凭借权力而强制性的征收活动。按照这种看法,真正意义上的税收也就仅仅200年的历史而已,对于我国来说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则在清政府被推翻之后逐渐建立起来的。因此,对于我国清朝被推翻之前的这段历史区间内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税”,将其称为“捐税”更加合理。“捐税”一词并非很早就产生,该词最早可以追溯至清朝年间。

关于“税”是什么,古代定义“税”代表性的著作对于税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根据清代陈昌治刻本《说文解字》,“税,租也,从禾兌聲”,可见税的本意是对农产品进行征收田赋;《说文》对于“税”的定义是“税,租也”,意思是税农民使用土地所缴纳的租金;《急就篇》称“敛财曰赋,敛谷曰税,田税曰租”,其对“赋”、“税”和“租”的含义进行了区分,认为三者的征收对象分别是财物、谷物以及田地。……当然,这样的定义还有很多,虽然定义存在差别,但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征税对象是土地和农产品,这主要是因为在封建时期的经济主要以小农经济的形态存在。为了弄清“税”在古代真正的含义,有必要是深入历史,探索“税”不同说法的起源是什么。

自从国家的建立,“税”便产生了,同时关于“税”的各种思想也由此而产生。我国古代“税”的思想可谓是源远流长,从先秦时期的《禹贡》和《周礼》,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孔子、孟子和管子,再到明清之际的王阳明……对于“税”的阐述零星的分布在古代思想家的主张中,表现出我国古代先贤对于治国理政理念的初步探索。

基于此本文追根溯源,通过历史发展的脉络理清我国税收起源,这对于重新认识我国古代税收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本文还将梳理我国古代税收思想中蕴含的现代税收原则等思想,并对我国现阶段税收制度改革提出几点认识。

二、关于税、赋、租等起源

在现代“赋”和“税”通常当做同义字,两者一般结合在一起使用,有作“赋税”,也有作“税赋”,但两者的含义基本一致。然而,税和赋却有着不同的起源,并且最初的含义存在差别。《汉书·刑法志》中说:“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这里的税指的是田租,赋值的是兵赋。《汉书·食货志》中说:“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士之费。”这段话对税和赋的用途进行了说明。

以汉代为例,汉代的赋分为三种,分别为算赋、更赋和口赋。算赋是不论性别,只要是年龄处于15-56岁之间都需要缴纳,属于国家财政部分;更赋是缴纳钱财给政府,可以免服兵役,亦属于国家财政;口赋是指对未成年人每年征收23钱,其中的20钱作奉养天子之用,属于皇室财政,另外的3钱用于补车骑马,属于国家财政。由此可知,汉代的赋其实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人头税,另外的一层含义是兵役义务,即为军赋。

相对于赋的税是“租”,在汉代两者一般通用。比如,海税也称作海租、市税亦可以称作市租、山泽之税也称作山租。然而,汉代的税和租的归属是有区别的,税一般都属于皇室财政,而只有田租属于国家财政。汉代的税目之中属于皇室财政的有:山泽之税、江海湖泊之税、园税、市井之税以及汤沐邑租税。国家财政是从皇室财政之中逐渐分离出来的,也就是说古代财政最初都是为了满足皇室之用,之后由于国家职能的扩张才逐渐演变为国家财政。例如,在汉武帝时期,山泽之税对盐铁实行专卖,将其纳入到国家财政之中。

此外,《尚书》和《禹贡》也记录了税与赋的区别,并且该书有关于田、赋的记载。田字的含义是田地所生产出来的作物,即为田租,由于赋不来自于田地,因此田与赋的含义是相对的。大禹平定九州(分别指冀州、荆州、扬州、徐州、梁州、雍州、青州、兖州、豫州)之时,田和赋是两种税目,那时各个州的财富大小一般使用田与赋的平均值来表示。

虽然人们由于征收田租税,而免除兵役,但是变化不同。战国以后,战争较多,人民被随意征发,被征发的人可以使用金钱免除征发,于是这就成为了人民的新税种。到汉代时,演变为“敛赋”的人头税。以后朝代的税收制度则遵循这条路径,不断循环。

“租”和“税”自古以来都作为同义语来使用,但是它们的本义有所区别。根据古代对于税字的构造,其偏旁为“兌”,即由“八”和“兄”两个字合并而成,八的意思是指分开,故“兌”字在一定情况下也有分开的意思,因此“税”有将农产品分出几成缴纳给政府之含义。之后“税”与具有人头税含义的“赋”对称,其不仅限于农产品,其他收获物(比如从事渔业活动的鱼,矿业的铜铁等)也缴纳税收。

“租”字的偏旁为“且”字,“且”为祭或者是所祭祀之神,“租”的含义就是祭祀中所供奉的东西,意思是割舍几分捧物以祀神,其含义与税有着共同之处。墨子《贵义》第四十七曰:“今农夫入其税于大人,大人为酒礼粢盛以祭上帝鬼神,岂曰贱人之所为而不享哉!”可见,租税是贵族用平民百姓收获之物来计算祖庙或者诸神,并且还当做自己的食物。

根据数年的平均收获而定下一年的税额是“贡”,不管丰收或者歉收时都征收同样的税额,其被认为是最坏的制度。孟子认为“助法”是最好的制度,贡是什一税(即税率为10%),助法只是九一(即税率为九分之一)。依据孟子的说法,“唯助谓有公田”,意思是人民在君主的公田里面劳动以代替租税,称之为“助法”。根据“助”字的说文解字,“且”是祖庙之祭祀,“力”是指劳动,合起来意思就是要能够捧着东西祭祀,必须要出力的耕田,即为其本意所在。所捧之物就是指“租”。由此可知“赋”的起源是专门关于军事的,而“租”的起源主要关乎祭祀(是税中最为重要的部分);“赋”最先起于军赋和兵赋,属于非物质性收入,为公共性质的财政,而“租”是同血缘关系氏族之祭祀,是保持族制的经济基础。

租税收入的个别计算,使得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产生了一定的区别,支付给官吏的俸禄的田租,逐渐从皇室财政移到了国家财政。田租归入到国库之后,皇室财政就仅剩下各种杂税,比如鱼盐税、山泽税、市井税和关税等等。

综上所述,可知“税”、“赋”、“租”产生的时间都比较早,早期的税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农产品为征收对象、并以实物的形式缴纳给国家,属于皇室财政;赋则是以臣民免于兵役或者军役而征收的一种人头税,属于国家财政;租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农民使用而向农民征收的一种税,最初作为皇室财政,后来部分转移给国家财政。

“捐税”是在晚清时期形成的一种以“捐”的名目而征收的各种杂税,“捐”最初是由捐者自行决定捐与不捐或者捐多捐少,但在晚清时期由于政府财政拮据,其逐渐变为一种强制性的行为,逐渐成为各省的财政收入。及至民国时期,“捐税”这一形式仍然存在,并且名目更加繁多,后逐渐形成“苛捐杂税”一词。我们目前使用的“税收”一词,最早出现在文献中是在由贾士毅在其1916年所著的《民国财政史》一书中,其含义是“税”的收入。由此可见,我国古代“税”的内涵在不断发展,最开始“税”只是为了满足皇室的需求,伴随着国家职能的不断扩大,“税”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皇室的需求,其更多的是为了提供诸如公共安全这类公共品,还使用在兴修水利发展农业上等等。

三、关于税收原则之认识

西方税收原则的提出可以追溯至17世纪,最早由配第在其著作《政治算数》和《赋税论》中提出,包括“公平、节省、简便”三条原则。其后,德国的优士第在其著作中提出了税收的六项原则,意大利经济学家提出了税收的五项原则。之后斯密在《国富论》中将税收原则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可以被概括为“平等、确定、便利和经济”四条原则,即“税收公平原则税收确实原则税收便利原则税收节省原则”(朱志钢,2014),相比于之前的观点其理论影响最为深远。但是,斯密提出的税收原则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部分税收原则并不是必须的部分,有些税收原则很难同时满足(余显才,2006)。

在其之后,一大批经济学家,例如萨伊、西斯蒙第、瓦格纳、马斯格雷夫、纽马克等也各自阐述了自己的税收原则。财政学的集大成者瓦格纳将税收原则概括为“四方面九原则”,这四个方面分别是:财政原则(包含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含税源、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含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包含确实原则、便利原则、节省原则)。现代税收理论将税收原则概括为效率、公平、法定三大原则。在优先程度上,王世涛(2008)认为税收公平原则要优先于税收法定原则。

斯坦因认为税收原则可以分为经济原则、财政原则和公共经济原则,其中经济原则的含义是税收不应伤及资本,每一种税只能对所得课税以及不能高到让所得丧失创造资本的能力;财政原则是不能从资本形成的经济体中征收多于必要的税,并且缴税过程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最小,尽可能的运用因税收而形成的货币资金;公共经济原则是指让公共管理把所征收的税尽可能用于纳税人的身上,以促进其创造资本的能力。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同的税收原则包括: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适度原则税收法治原则。虽然我国古代并没有关于税收原则的系统阐述,但是我国古代税赋思想发展了两千多年的历史,其中或多或少可以看见现代税收原则的影子。比如,我国古代魏晋时期的思想家傅玄提出的税收思想与西方斯密的税收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相似之处。傅玄认为租税应满足三条原则:第一条原则是“至平”,傅玄认为征税应“量民力以赋役”(即根据人民的纳税能力征收赋役),并且“计民丰约而平均之”(即根据人民的贫富均等征税);第二条是原则是“积敛而趋公”,即征税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满足国家建设之需要并且要尽可能减轻课税;第三条原则是“有常”,即课税制度应该固定下来,而非经常变动。傅玄的这三条税收原则分别于斯密的平等原则、最小费用原则以及确定原则相似。

由于我国古代实行封建制度,君主并没有动力通过法律来约束自己的税收行为,因此我国古代税赋思想萌芽中并没有或较少体现出税收的法治原则,相关思想主要体现在前三条原则的思考与探索,即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适度原则。鉴于此,本文将分别阐述我国古代税赋思想中关于税收公平、税收效率和税收适度三个方面的论述。

四、中国古代税赋思想关于税收原则的阐述

(一)关于税收公平的阐述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在征税时应考虑到一国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状况以及人民的负担能力而征税,它是税收的首要原则。它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而我国古代税收公平思想主要侧重于纵向公平。中国古代关于税收公平的阐述较多,这表现出人民对于被公平对待的渴求。《禹贡》是《尚书》中的一篇,主要记载了当时有关田赋贡纳的一些情况,夏朝当时主要实行贡纳制。夏朝的“贡”法,是比较若干年的收成情况,取定其税率为平均年产量的十分之一的税额,税收采取实物形态。如前文所述《禹贡》根据九州土地的肥力不同、距离都城远近及交通条件、经济和生产条件,将田地划为三等九级,从而征收不同的赋额,使得不同等级田地田赋负担尽可能一致。这种平均负担思想有利于调节平民百姓和统治者之间的矛盾,进而巩固统治者地位和维持社会的稳定。因此,不难看出《禹贡》己朦胧意识到公平对于赋税征收的重要意义。

西周是奴隶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周礼》作为西周时期的经典著作,其中的赋税思想代表了中国奴隶社会赋税思想发展的最高成果,其有关赋税制度的规定也是相对较全面、丰富的。《周礼》明确提出了“土均掌平土地之政(征)。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贡……”其含义是:土均掌管使土地税合理,使山林川泽之税合理,使各种从业税合理,使各诸侯国进献的贡物合理。《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大司徒》中指出:“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职,以令地贡,以敛财赋,以均齐天下之政(征)”,其含义为:用按土地合理“征收赋税”的法则,辨别以上五种地形的生长物和九种土质,制定天下的地税,而兴起人民的各种职业,以使民贡献各种谷物,以收取钱谷赋税,以使天下赋税的征收公平合理。《地官司徒第二·遂人·土均》中指出:“凡治野,……,以土均平政(征)”,含义是治理野地用按土地合理征收赋税的法则来使赋税公平。由此可见,《周礼》认为要根据土地质量及不同物产、不同地域和不同行业、年景状况来平均负担。这种规定不仅仅考虑了地理情况,而且也充分考虑了当时的自然条件和气候状况,因而更全面。

商鞅“赋税平”的平均税负思想。商鞅的观点是“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见《商君书·垦令第二》),即废除旧的井田制,开立新的阡陌封疆,实行平等的赋税。这一政策要求对一切耕地(包括地主阶级原有土地)重新丈量,按土地使用者实际拥有土地面积大小进行征税。只有清丈出隐瞒的田产,迫使隐瞒者按照国家规定纳税,才真正做到了按耕地面积公平负担税率,使得地主阶级不再依赖其所拥有的地位和特权而逃税漏税,达到税负公平。商鞅认为“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见《商君书·垦令第二》),即根据粮食的产量来计算田赋,那么国家的田赋制度就会统一,而百姓承担的赋税才会公平。这是对“赋税平”的进一步补充,它考虑到了土地的肥力不同,因而必须“訾粟而税”,按实际单位亩产量进行征税。商鞅主张在税赋方面采取“农轻商重”的政策,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主张减少与从事农业活动有关的税,禁止滥兴劳役,而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主张施以重税。他反对农业征税过多,认为这样会使农民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降低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并且在古代农业生产率低下并且农业是商业的经济基础,如果农业税赋过重同样会影响商业发展。这也体现了税收公平的思想。

曹操也具有鲜明的赋税负担均平思想。他的税收思想体现在其著作《收田租令》中,曾说到:“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并指出袁绍的不得人心的部分原因是因为他将赋税负担转嫁给了普通百姓。曹操将税赋均平问题提到治国强兵的高度,认为如果人民负担过重,就会使人民间贫富相差变得更加悬殊,就会打击生产积极性,减少国家的物质财富。因此,他明确规定,即使是地主阶级也要按照土地亩数和户口分别交纳田租户调,从而使“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杨炎的两税法。杨炎主张“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人丁不分丁男和中男(即不考虑年龄问题),一律按照家庭贫富多少征税,土地和财产少者则其少征税,土地和财产多者则多征税。

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总体来说,一条鞭法可概括为:“条鞭之法,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它将原来众多的赋役项目(夏税、秋粮、里甲、均摇、杂泛等)合并为一条鞭,并入田赋的夏、秋两税中统一征收。使得税制更加简化,从而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这样使得整个税制的设计更加公平。

清朝的摊丁入地,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税收史上的一次划时代意义的税制改革,其规定的赋役负担比之前朝代更加均平合理。它以人均拥有田地多少为标准来缴税,将税收负担与纳税能力相联系在一起,田多者多缴税,田少者少缴税。这改变了长期以来因单纯地按人头征税,或者按土地多少分开征收而出现的赋役不均状况,这种既考虑家庭人员数量又考虑耕地数量做法,使少地或者无地农民较少地负担或不负担地丁税,并且有效地“地少人多”的农民负担的部分税负转移到“地多人少”的地主身上,这比之前朝代的做法更平均、公平。但是这一做法没有考虑到土地的肥瘦、距离城市远近等因素,这可能是因为在古代生产技术条件十分落后的情况下,对土地质地的好坏难以准确量化,并且考虑的因素越多则越难以实施与推广。

税收公平体现了古代人民对于平等对待的愿望,有些是思想家提出,有些是政治家提出。主张税收公平原因,一方面是政治家为了自身的政绩,更加容易得到人民的拥护,使自己的税收主张更容易得到平民的认可。另一方面是因为税赋制度是由贵族阶级站在自己的角度制定,并没有深入底层人民,了解到了贫苦阶层受到不平等对待之苦,因此才有官员或者著作主张税赋尽可能公平。古代税赋公平思想主要针对的是田地、农产品方面的公平,并未涉及到财富方面的公平征税。这主要与古代的生产力有关,古代经济主要依靠农业富国,所以税收主要集中在农业方面。另一方面,是因为古代制定税收政策的主要是有产阶级,财富主要集中在有产阶级的手中,故不可能在征税上损害自身的利益。这说明,尽管我国古代税赋思想中包含了一定的税收公平思想,但是较为狭隘。

(二)关于税收效率的阐述

效率,是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产出。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同最少的征税成本取得最多的税收收入,并通过税收促使资源配置效率。我国古代的税收效率主要涉及到征税成本方面的考量,而在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方面作用则是间接的。首先是桑弘羊的“寓税于利”的思想,他的经济管理思想的核心是国家干涉主义。在税收方面,通过控制自然资源和官营工商业的做法,寓税于利,将以往直接从百姓农产品收获物征收的“直接税”变为通过垄断行业的利润征收“间接税”,使百姓“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提高了税收征缴的效率,从而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其次是刘晏在改革盐务中提出的征税原则,他认为征税:一方面要“取人不怨”,即征税不增加人民的抱怨;另一方面要“因民之所急而税之”,即征税的对象必须是“民所急”的事物,这样才会达到“国用足”的目的。“民所急”的商品,也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生活必需品。它们的特点是需求弹性小,价格的提高不会使得销售数量的减少过快,食盐和粮食作为人们的必需品,通过盐铁专卖、常平等方法来控制物资和物价、寓税于价、以利代税来取得财政收入,这样不仅能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取得,而且又使百姓“税赋感”降低、乐于接受,达到“取人不怨”的效果,提高了税赋征收的效率。虽然这一做法在现代看来并不合理,现代社会一般强调“宽税基低税率”的做法,现代社会一般对需求弹性低的水平征收低税,而刘晏的做法恰恰相反,这样做在现代看来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古代信息缺乏的情况下,在实践中不得不采用变通的做法,牺牲公平而提高效率。

第三是王安石变法中涉及的税收效率思想。他进行经济改革是以“因天下之利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核心指导思想,同样是赋役改革思想的核心。它包含三重涵义:生财、聚财和用财。即开发利用各种资源,发展生产,增加整个社会财富。从赋税角度看,也就是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王安石推行的变法影响最大的有两个方面,即青苗法和免役法。其中,免役法是指所有人民包括地主阶级和农民出钱免除徭役,由国家使用征收上来的钱财招募人民代为服役,故其又称为“募役法”。这种方法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了经济的较快发展,同样也促进了财政收入的增长。王安石还提出了“民不益赋而国用饶”的税收思想,他认为如果国君善于理财,那么即使是税负不增加,也足够国家的开支之用。这里面蕴含了一定税收效率的原则,即如果能够提高税赋的使用效率,即使不对农民增加税赋,则国家也会有足够的钱使用,并不会阻碍国家的经济发展。

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在纳税手段上,将以往的实物征收改为货币征收,田赋使用白银征收。一条鞭法规定,除了供皇室、官吏食用的米麦地区之外,其余地区一律按照亩数征收白银,这提高了征收的效率但是忽略了其中的公平因素。差役中的力差也全部改为缴纳代役银,官府收银后自行雇役。赋役银由地方官员负责征收。相比用实物纳税,使用白银纳税运输更加方便且方便储存,税官容易征收税赋和运送国库,使得征纳双方更加便利,同时还加强了国家对财税征收的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摊丁入地”法的实施使得税源更加稳定了,减少了流动和迁徙的人口,并刺激了人口增长。“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使得人口不再四处逃亡;赋税的减少,激发了现有劳动力的活力,刺激了人口繁衍与增长,清朝的人口很快超过了一亿。“摊丁入地”法同时也简化了征收手续,使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加稳定。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税收效率思想主要体现在尽可能减少征税的成本上,而较少地关注税收的配置效率,这是中国古代税收效率思想与现代税收效率思想的不同之处。之所以会有这种不同,是因为古代封建社会具有高度集权的特点,征收上来的税赋如何使用很大程度上都由皇帝和少数大臣决定。因此,古代的税收效率注重“征收”效率,而忽视“使用”效率。

(三)关于税收适度原则

所谓“适度”是一个“度”的概念,是量变引起质变的一个分界点。税收适度原则,是指在确定社会整体税负时,既要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又不能使税负太重而影响人民的正常生活。中国古代各个朝代都十分重视轻税的思想,比如春秋时期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主张“敛从其薄”,孟子提出的什一税(百分之十的税率)。战国末年的荀子在《荀子·富国》中指出:“故明主必谨养其和,节其流,开其源……”,提出了反映经济和财政关系的开源节流论和节用裕民论。节流即是指节约开支最大化税收使用效率,核心内容轻赋薄敛。荀子认为农民生产财富的是税收的“源”,官府储藏财富和征收赋税是“流”,因此不能为了充足国库而破坏税收源头,应尽可能多生产、少征税,将百姓收获的农产品尽量等财富“藏富于民”。 韩非子认为赋税的过重会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被抑制,故应该降低农民的税赋,对农民实行轻税的政策。管子主张“取之有度”的原则,他认为“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那么即使是小国也是安定的,反之,如果“取之无度,用之不止”,即使是大国也会陷入危机(王义忠,2015)。

汉文帝时期将税率定为“三十税一”,即对每单位的农产品仅仅征收三十分之一(约为3.3%的税率),这一税率及时在当代也明显低于现行的商品税税率。这一“休养生息”低税率的政策,成就了其后的“文景之治”。

明代的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阐述了丰富的财政税收思想。他反对聚敛,认为在征税时,应遵循“征敛有其艺”、“取之有度”的原则,即在征收赋税时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他认为税赋不能妨碍到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稼穑、畜牧和树艺等,并认为轻税和重敛的界线是“是否妨碍到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刘德成、刘子剑,2007)。

明朝末年的思想家黄宗羲根据历史规律总结,并由历史学家秦晖教授提出了著名的“黄宗羲定律”:即任何一个朝代,在成立之初都实行轻税政策,伴随着国家的发展,国家需要支出的事项越来越多,于是财政扩张,民众的税收负担加重,税费改革使得税费负担一次次加重,最终在重税之下爆发农民起义,从而建立一个新的王朝(卢洪友、张楠,2016)。由此可见,税收适度关乎一个国家的命运,适度的税收可以使国家长治久安。从这个角度来看,税收对于国家治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古代税收适度的思想与现代的税收适度原则非常接近,适度的税收可以使得农民生产力不受到打击,保证了经济的“造血”能力,否则会产生过犹不及的效果。虽然古代的政治家以及思想家提出了税收适度的原则,但是实施起来十分困难,因为“适度”的标准难以明确出来。并且不同朝代,以及不同的发展时期,国家的财政需求都是不同的,因此很难给“适度”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

综合以上的分析发现,我国古代的税赋思想更多地关注税收公平方面,并且在不同朝代关注的方面有所不同,在早期主要关注田地的肥瘦、距离都城的远近等方面,到后期则更加关注根据财富的多寡、田地的产量等方面征税。税收效率和税收适度虽然也有所关注,但是没有税收公平阐述得多,这主要与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时期的政治体制有较大的关系。

五、对我国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的启示

为应对我国经济发展新需要,我国采取了一系列财税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而税收制度作为财税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改革的过程中应合理处理税收公平、效率以及适度的关系。虽然古代的税收思想已离我们很遥远,但是其中的一些思想仍然值得我们借鉴。

1.改进直接税体系体现税收公平。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主要的目的是筹集财政收入,但是它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同时由收入差距引起的社会问题正拨动着每个人的神经,日益扩大的基尼系数引起了人民普遍的关注,财富逐渐向少数人聚集,这也引发了人们对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思考。“不患寡而患不均”,虽然时代已发生改变,公平是亘古不变的需求。当前我国间接税仍占据主导地位,这种税制结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虽然直接税比重在逐步提高,但是直接税体系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以个人所得税为例,我国目前仅对工薪阶层征收,而对高收入群体的非工资收入并没有有效纳入到征收的范围内,因此限制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国的直接税税种较少,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房地产税等财产税,加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主要工薪阶层,仅仅依赖个人所得税并不能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因此应扩大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另外还应适时开征其它种类的财产税,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2.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效率。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成本高于世界其他国家,这造成了税收收入的极大浪费,同时降低了其使用效率。因此对于我国而言,应对税务部门征税方式进行改革,精简税务部门征税队伍,降低征税成本,提高税收的使用效率。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税务部门应积极运用与推广“大数据+税务”,使得税源管理更加高效、精细和规范。王安石的“民不益赋而国用饶”在现代语境下,仍然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当前经济下行财政吃紧的情况下如何将财政资金用到实处,提高税收的效率显得至关重要。当前,伴随着财政风险的持续扩大,应将财政资金安排在最紧迫的领域,注重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变“粗放型”为“精准型”。

3.保持合理税负做到税收适度。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企业的经营成本相对有所升高,税收负担也被普遍被关注。曹德旺在美国投资办厂,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死亡税率”的广泛讨论。“三去一降一补”中的“降成本”旨在降低企业的非税收方面的负担,“营改增”的目的之一同样也是为了帮助企业减负,但税收负担不能太重亦不能太轻,太重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害,若税收负担太低则不能保证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同时会加大财政负担扩大财政风险),因此应根据我国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保持合理的税负水平。“征敛有其艺”、“取之有度”是古代先贤留给我们的思想遗产,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大,税收收入的需求也会随之膨胀,因此政府应认清自身与市场的边界,控制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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