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士俊/辽宁大学
内容提要:明清是我国古代典当业最为兴盛的时期,随着典当税率的提高和税额的确定,当税成为一项固定税源,当铺通过交纳赋税直接贡献财政;清朝时期,从皇室到地方官府都曾开设当铺,官营典当的丰厚营利成为国家和地方财政的重要补充;典当商人还通过捐赠公益,资助乡邻,赈灾济荒,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明清典当业在贡献国家和社会过程中展现了重要的经济社会价值,也为其在重农抑商社会中的生存发展创造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关键词:明清典当业 财政贡献 当税 捐助公益
典当是一种以财物抵押或质押进行贷款的金融制度。我国典当业起源于南北朝时期的寺院,明清是我国古代典当业最为兴盛的时期。540多年中,明清典当业不仅作为主要融资渠道在调剂金融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对国家和地方财政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典当业在经济社会中展现的重要价值,也成为其突破重农抑商限制、赢得合法地位、拓宽发展空间、取得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一、通过上交赋税直接贡献财政
(一)明朝提高当铺税率,当税作为全国范围的常征税种
明朝以前,虽然寺院、官府、官僚和商人都曾开设过当铺,但在重农抑商的传统社会,以钱生利的典当业倍受抑制,在产生后数百年中始终处于较低发展水平。唐、宋、元各代虽然也曾对当铺课税,但意在以苛捐杂税抑制典当业发展,也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定制。明朝建立之初的宗教整饬和吏治严整使寺院典当、官府和官僚典当全部关闭,有明一代成为中国典当史上唯一非寺院化、非官商化,完全由民间商人主导的朝代,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商人的精明运作推动了典当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一方面,商人典当积累的丰厚财富为朝廷向其征税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只有商人典当这一种形式,也使朝廷向典当业征税变得更易于操作。
明朝前期,朝廷对于整饬之后尚处在发展阶段的典当业征税较轻。明朝中叶以后,随着典当业的发展壮大,典当高收入低税率的矛盾凸显,提高税额问题就被提了出来。据《明神宗显皇帝实录》第四百三十四卷记载,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六月,河南巡抚沈季文上言:
征税之法,当税富民,不当税贫民;当有官税,不当有私税;当征有税之税,不当征无税之税。贾之中有开设典当者,但取子母,无赋役之烦,舟车之榷,江湖之险。此宜重税反以厚赂而得轻,至于小民担负之微,市饼卖浆,豨毛牛骨,终日经营不过铢两,反以输纳而得重,此甚非平也。今徽商开当,遍于江北,赀数千金,课无十两。见在河南者,计汪充等二百十三家,量派银二千六百余两,抵其全数,足免贫民……开封之沈丘,汝南之上新、西遂、裕州、叶舞,以水灾淹没,人食草筋,父咬子骨,此十二州县者,税额四千二十余两,臣已另题免……此臣所谓征有税之税,不当征无税之税者也。
从沈季文的上言中,可以看出在万历三十五年之前,朝廷已经对当铺征收赋税了,只是税率较低。因此,他才力陈提高当铺税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当铺营利易而赋税轻,建议根据当铺营利情况,将课税增至每家当铺十两以上,以使税赋与其盈利相匹配;二是河南多处遭受洪灾,百姓苦不堪言,建议免除灾区赋税,征当商有税之税,不征灾民无税之税。沈季文据理力谏,此后当铺税额普遍提高,当税作为一个固定税种成为明朝政府的一个重要税收来源。明天启年间(1621-1627年),由于财政困难,朝廷还以本钱数的十分之一向当铺征税,预计征收税银二十万两。[1]
虽然明朝仍然视农为本,视商为末,从沈季文的上言不难看出其对典当业的成见,但商人典当为朝廷提供的当税收入,促使官府对典当业的态度由抑制逐渐转变为利用,也使商人典当拥有了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而商人典当的快速发展也为朝廷提供了更多的税收回报。
(二)清朝前期确定当铺税额,当税征收日趋严格和规范
有清一代,朝廷更加重视对典当业的发展和利用,不仅民间典当放开经营,而且各级军政衙门和许多官僚都热衷开设当铺,推动清朝走向我国古代典当业发展的巅峰,也推动全国当税数额逐渐固定,当税征收更加规范。顺治九年(1652年)朝廷就对京城以外的当铺规定了明确的税额:“在外当铺每年征税五两”,而在京当铺则是“酌量铺而征收”[2]。据光绪年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五记载:康熙三年(1664年)仍准沿用顺治税例,当铺每年纳银五两。康熙十五年(1676年)复准“京城上等行铺每年征税银五两,中等行铺每年征税银二两五钱。”[3]这里的行铺就包括当铺。雍正六年(1728年),规定开设当铺必须呈明地方官,向布政司请帖,按年纳税。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根据全国各地经济繁荣程度不同,对各省当铺的税额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直隶、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各省每年每座当铺税银五两,云南每年每座税银四两,贵州每年每座税银三两,奉天每年每座税银二两五钱。[4]
朝廷对当税的明确规范,进一步奠定了典当业的合法地位,极大地促进了典当业发展,也为朝廷提供了更为可观的税赋收益。根据清朝《康熙会典》(奏销册)、《雍正会典》(奏销册)、《会典则例》(奏销册)和《会典事例》统计,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雍正二年(1724年)、乾隆十八年(1753年)、嘉庆十七年(1812年)全国当铺数量分别为7695家、9904家、18075家、23139家[5]。按照每家当铺每年上交税银五两推算,以上年份分别征收当税38475两、49520两、90110两、115695两。表1为光绪年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五记载的嘉庆年间某年各省征收当税情况。
表1 嘉庆某年各省当税征收情况表
省份 |
当税(银两) |
省份 |
当税(银两) |
山西 |
23475 |
山东 |
4370 |
广东 |
13440 |
河南 |
2775 |
直隶 |
9835 |
盛京 |
2197.5 |
福建(含台湾) |
8630 |
云南 |
2012 |
甘肃 |
8125 |
江西 |
1675 |
贵州 |
8001 |
四川 |
1485.8 |
陕西 |
7410 |
广西 |
985 |
江苏 |
6665 |
湖南 |
690 |
浙江 |
5360 |
吉林 |
456.5 |
安徽 |
4435 |
合计 |
112022.8 |
资料来源:根据光绪年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五内容整理。
从表1可看出,全国19个省份共收当税银112022.8两,与按照当铺数量推算的数额相当。
(三)晚清预征当税和提高税额,典当业成为特殊时期重要税源
晚清外敌入侵,经济凋敝,在极其艰困的情况下,典当业为国家财政做出了竭尽所能的贡献。《清朝续文献通考》四十七卷记载:光绪十四年(1888年),因河道决口,亟需赈灾,户部令全国所有当铺预交20年当税,每家当铺纳银100两,准其按年扣还。李鸿章上奏:
准户部咨议奏,筹备河工赈需,当商预行交课一条,遵饬司道府州县厅,查明每州县当铺若干座,每年例交水银若干,劝令遵照布议,预交二十年课银,不准吏役藉端需索。旋据各地方官禀报:直省当铺本少利微,又值贫年灾欠,迭次减息,商力拮据,且有将次歇业之商,预交不易。臣复批饬认真谕劝,一律交足,其有二十年内歇业者,准将接开之新商应交课税,抵还旧商预交之项,俟扣足二十年后再由新商交官,以资平允。[6]
据《清朝续文献通考》记载,当时全国京外当铺7000家左右,加上在京的200多家,累计共收当税超过70万两,对赈灾起到了重要作用。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由于国家财政困难,朝廷将每座当铺税额提高到每年纳银50两:
自本年起,无论何省,每座按年纳税银五十两,岁可共征银三十余万两。应由各省州县查明现在座数,分别造册详司报部,税银照征,足额统解藩司汇总专案,随册奏咨候拨,不须外省截留[7]。
由此可见,晚清特殊时期当税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税源,许多当铺为了交纳朝廷规定的税额倾囊而出。然而,这种超越预期的重税对典当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许多当铺因此倒闭,直至清朝覆灭,朝廷再也未能持续征收到预期的当税。
二、通过官府典当营利作为财政经费补充
官营典当遍布全国各地,是清朝典当业的一个重要特色。官营当铺的普遍开设,也成为清朝政府彻底放弃对典当业的抑制,走向对其全面利用的标志。从康熙至乾隆年间,朝廷实行“生息银两”制度,为各级官府经商牟利提供资金支持,这些“生息银两”有相当数量被用于开设当铺。一方面,官营当铺的营利收入作为各级官府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付皇亲贵族、内务府官员和基层兵丁的办公经费、出差补助、福利支出以及其它各项公务开支,补充财政经费的不足;另一方面,朝廷从借贷给各级官府和官僚开设当铺的“生息银两”中收取利息,获得源源不断的财政收入。
(一)用于内务府人员开支补助的皇室典当
清朝皇室典当是由皇帝恩准开设,由内务府负责运营的当铺,在康熙、雍正年间即已发展起来,极盛于乾隆时期。据《内务府奏销档》记载,乾隆时期有据可查的皇室典当就有30余座。这些当铺有的由皇帝赏给太子等人所有,收入直接作为他们的经费补贴。未明确赏赐于个人的当铺的收入,一部分由皇帝亲自支配,一部分经内务府奏准,用于某项特定开支。皇室典当资本规模巨大,每座都拥银数万两,营利十分可观。
如乾隆十三年(1748年)十月,内务府大臣三和奏称:内务府开设的丰和当、万成当、赏成当、恩德当、承恩当、裕和当、恩吉当、庆裕当、庆盛当、庆瑞当、庆泰当、永庆当、吉庆当等13座当铺,本银都在二万两至三万两之间。清袭明制,规定典当放贷,月利率不得超过3分[8],最高年利率即为36%。皇室典当即使按当时朝廷贷出的“生息银两”最低年利率12%计算,每座当铺年利银也在2400两-3600两之间,13座当铺每年总计利银在四万两左右。这13座当铺的利银主要用于内务府官员办公经费、出差经费和养廉经费等。[9]这笔数目可观的当铺营利直接减少了相应的财政开支。
再如乾隆十九年(1754年)四月,兼领内务府和硕庄亲王广禄等人奏:
查臣衙门所属吉庆等十当……查得各当原有成本银三十一万八千五百六十八两三钱二分四厘九毫,自乾隆十八年正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日止,……共实得过利银三万六百二十二两四钱五分一厘八毫,并十七年分所存利银二万六千五百六十五两四钱一分十厘五毫[10]。
通过庄亲王广禄等人的上奏可知,乾隆十七年(1752年)和十八年(1753年),此10座皇室典当两年共计营利57187.83两。这些利银虽然未进入国库,而是由皇帝或赏赐给皇亲贵族或以作它用,但都是典当业贡献朝廷的直接收入。
(二)保障基层兵丁福利支出的地方官府典当
皇室开设当铺营利对地方各级军政衙门起到了很强的示范作用,“生息银两”制度的实行更为地方官衙开设当铺提供了资金来源。因此,“自雍乾之际始,各级衙门开设当铺之风大盛。当时不论京内京外,不论八旗满洲、蒙古、汉军、抑或绿营,不论内务府抑或各省、府、州县衙门,大多数都经营数量不等的当铺。”[11]这些当铺均由各级主官掌管,指派专人负责经营。如乾隆十二至十三年(1747-1748年),正黄旗开设当铺4座,其中广盛当本利银为二万四百八十两,广信当本利银为一万五百八十四两,广润当本利银为一万八千五十八两,广得当本利银为二万七千三百二十大两[12]。按每月利息3分计算,这4座当铺每年可得利银分别为7372.8两、3810.24两、6500.88两、9835.2两。
各级官衙除用自有资金开设当铺外,各省总督、巡抚、将军、都统等大员还纷纷上奏朝廷,借用“生息银两”开设当铺营利。表2为雍正七至十三年(1729-1735年)各地奏贷“生息银两”开设当铺的情况。
表2 雍正七至十三年各地奏贷“生息银两”开设当铺情况表
序号 |
准奏年月 |
上奏职官姓名 |
本银(两) |
营运方法 |
利率(月息计) |
1 |
七年十一月 |
凉州总兵袁继荫 |
3000 |
开设官当铺 |
3% |
2 |
八年六月 |
福州将军阿尔赛 |
20000 |
开设当铺等 |
未载利率 |
3 |
八年九月 |
广东提督王绍绪 |
18000 |
发商生息和开设当铺 |
2%,3% |
4 |
八年十二月 |
湖广提督岳超龙 |
12000 |
开设当铺 |
2% |
5 |
九年四月 |
彝陵总兵杜森 |
12000 |
开设当铺 |
2% |
6 |
九年十一月 |
广东提督张应宗 |
16000 |
开设当铺 |
2% |
7 |
十年一月 |
广西巡抚金鉷 |
6000 |
开设当铺、米铺 |
1.5% |
8 |
十年三月 |
河东总督田文镜 |
10000 |
发商生息和开设当铺等 |
1.5% |
9 |
十年四月 |
江宁将军尹继善 |
20000 |
开设当铺等 |
1.5% |
10 |
十年四月 |
湖广提督岳超龙 |
12000 |
开设当铺 |
2% |
11 |
十年十一月 |
甘肃提督二格 |
20000 |
开设当铺和发商生息 |
2% |
12 |
十一年三月 |
广州左翼副都统毛克明 |
20000 |
开设当铺和发商生息 |
2% |
13 |
十一年八月 |
福州将军阿尔赛 |
18000 |
开设当铺、买卖粮食 |
未载利率 |
14 |
十一年九月 |
重庆总兵马义 |
8000 |
开设当铺 |
1.5% |
15 |
十一年九月 |
京口将军王釴 |
20000 |
开设当铺 |
2.2% |
16 |
十二年三月 |
重庆总兵吴正谨 |
9700 |
开设当铺 |
1.5% |
17 |
十二年四月 |
署理甘肃提督刘世明 |
20000 |
开设当铺 |
1.5% |
18 |
十二年五月 |
簟镇总兵杨凯 |
12000 |
开设当铺 |
未载利率 |
19 |
十二年十二月 |
正定总兵蔡永文 |
9000 |
从发商生息改为开设当铺 |
2% |
20 |
十三年四月 |
广西巡抚金鉷 |
6000 |
开设当铺等 |
未载利率 |
21 |
十三年闰四月 |
广西将军张正兴 |
12000 |
开设当铺、发商生息 |
发商部分2.5% |
22 |
十三年六月 |
署理湖广提督张正兴 |
12000 |
开设当铺 |
未载利率 |
资料来源:根据韦庆远著《明清史辨析》第226~227页《各省衙营运“生息银两”情况简表》整理。
从表中可以看出,七年间,雍正皇帝恩准贷出的“生息银两”中有295700两全部或主要用于开设当铺,按月利3分年利36%计算,除去上交朝廷的利息,保守估算每年地方官衙可得利润3.5万两左右,这些典当收入主要用于基层兵丁的生活补助和特别抚恤,以弥补财政经费的不足。
(三)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生息银两”开当利息
除了向官府交纳当税外,利用“生息银两”开设的当铺向朝廷交纳更多的是“生息银两”的利息。朝廷贷出的“生息银两”月利率基本在1分到2分之间,年利率为12%-24%,利用“生息银两”经营典当的各级军政官衙按期上交规定利息,朝廷坐得其利,获得不菲收入。从前表可见,雍正年间每年可获利银7万两左右。如果加上一些地方官衙借得“息银”后虽未直接开当但又是借贷给典商生息的部分,朝廷“生息银两”通过典当业获得的收入更多。
乾隆时期还将“息银”借贷给京城内外的官员,而且数额很大。依仗手中的权力开设当铺,成为这些官员借用“生息银两”的主要经营方式。如,《内务府奏销档》记载,乾隆十六年(1751年)奏:
伏查臣衙门各项滋生银两开设当铺,内除吉庆、永庆二当……内有官员借支银三万七千余两……承恩当等六座内亦有官员等借支银七万九千余两。
仅从这份奏折中就看出有11.6万余两银借给官员开当。因为“生息银两”借贷给官员还贷违约率低,坏账风险小,许多“生息银两”就流向了官僚开设的当铺,朝廷也从中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生息银两”的拨贷由皇帝亲自谕准,这些通过开设当铺获得的“生息银两”利息收入,也由皇帝直接掌管,成为治理国家的经费来源。
三、通过捐助公益减轻财政负担
中国典当业从南北朝发源至明朝的数百年中,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形象非常负面,不少人把典当看成是趁火打劫,认为当商见利忘义,为富不仁。明清时期,以徽商、晋商为主的民间典当商人乐善好施,经常通过捐赠款项帮助贫苦百姓,尤其是遭遇灾难之时,不计个人得失,积极踊跃捐款,雪中送炭式的捐助极大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树立了典当业在民众心中的良好形象,也改善了典当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自觉自发捐助公益
明清之际,徽商典当遍布全国。行商于全国各地的徽州典当商人饱含家国情怀,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传播和弘扬徽州儒商文化,帮助贫困,施善乡里,美名远扬。据《休宁西门汪氏宗谱》卷六《益府典膳福光公暨配金孺人墓志铭》记载,明朝弘治、嘉靖年间的徽州休宁县典商汪福光:
居乡重信义,喜施舍。尝岁大饥,君倒廪以济,多所全活。诸凡贷负,绝口不较。己亥春,太后梓宫南下,郡县供应百出,悉委于君,君竭力奉公,不惜多费。近海寇四逸,林侯议筑城为御,佥谓非君不就,乃延以为倡。君毅然曰:“侯为吾民,民可自为乎?”即日鸠工伐石,首建城洞一所,寻造城楼及城若干丈,计费凡数千金。以此,上官称良,义声大著。他如修城隍祠、修去思诸亭、筑庠宫文峰之垒、建夹溪诸石梁,大抵君之捐赀成事居多。
汪福光在太后棺梓南下、修筑抵御海寇攻事、修建城隍祠等事项上,捐资数千金。像汪福光一样经常捐助公益的徽州典商还有很多,如据《三田李氏统宗谱·环田明处士松峰李公行状》记载,明朝嘉靖、万历年间的徽州婺源典商李大祈:
生平犹好行其德,邻里之急,辄应之恐缓。至于架桥梁、辟道路、建焚宇、备赈仓,类多争先义助。
据《许文穆公集》之《世积公行状》记载,明朝嘉靖、万历年间的徽州歙县典商许世积:
公性好施,所居数十里内葺路建亭,不遗余力,官建万年桥,以丁田起赋,召公计之,公曰:“是固当籍富民,某虽非富,愿输金以为富者先。”卒用其议缓征。至于创宗祠,修统谱,讲乡约,兴义仓,虽劳且费不惜也。
据《皇清诰封中宪大夫、大理寺寺副加五级岁进士捐斋太老姻台吴公行状》记载,清康熙、乾隆年间的徽州典商吴骏:
公孝友性成,敦善行不怠。祖祠倾圮,不惜重资以襄厥成……凡道路之险仄者,路亭之推颓者,皆一一整治。康熙戊戌洪水暴涨,里中桥堤冲塌数十丈,倡集同人构造,凡两易寒暑始竣工。置义田数千亩,以济族之贫乏者。
诸如此类的典当商人捐赠公益的义举史料多有记载。
(二)响应号召集体捐助
除自觉自发地捐助公益外,在抵御外敌、发生自然灾害和修建大型工程之时,许多当商还积极响应官府号召,集体捐款,帮助官府赈灾救困。如据《宫中档光绪朝奏折》记载,为筹集军饷,光绪十一年(1885年)奏准:
应令(湖北)各州县查明境内质当若干座,无论城乡市镇、资本大小,一律捐银一百两,遇闰年加增银八两。从本年春季起,按季呈缴,报解藩库,另储充饷。[13]
光绪二十年(1894年)因海防筹饷需要,奏令京城内外典当各商:
于额外捐银二百两,报部候拨,计各省已报部者,其捐缴银三十余万两[14]。
太平天国覆灭后,各地遭受战争重创的当铺相继恢复营业,苏州当商章程规定:
新开之当铺除应照章完税之外,仍按章城典每月捐钱三十千,乡典每月捐钱二十千,此外各项公事一概免捐[15]。
章程规定中的一个“仍”字,说明在太平天国之前,苏州的当铺就形成了定期定额集体捐款的制度,对当地的公益事业无遗是一种积极的帮助。
光绪三年(1877年)山西大旱,孝义县境内27家当铺响应官府号召,共捐赈灾银2129.4两,外埠4家当铺共捐赈灾银2380两[16],平遥县境内30多家当铺共捐银6500两[17]。
典当商人的捐款虽然不像交纳当税那样,直接对国家和地方财政做出贡献,但在百姓、地方和国家危难之时伸出援手,对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意义往往比平时照额纳税更为重大。
四、几点启示
典当这一古老的金融业,在我国有近1600年的历史。即使在信贷金融非常发达的今天,以物质贷的形式仍然以其特有的低风险优势,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以财物抵押获取贷款的形式被吸纳到现代银行的贷款业务之中,成为银行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业务,而且典当业依然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行业,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明清540多年是我国古代典当业快速发展达至鼎盛的时期,也是为国家财政作出巨大贡献的时期。从明清典当业的发展及其财政贡献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在中国传统的重农抑商社会,典当业在贡献国家财政的过程中,体现出了重要的经济社会价值,也为自身争取了合法地位。这启示我们,任何一种企业形式必须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积极贡献,才能取得国家、社会的认同,从而赢得更大发展空间。重农抑商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指导思想,朝廷不仅从意识形态上而且从政策举措上限制商业发展,典当业在中国古代长期被视为盘剥百姓的高利贷,更是为历代官府所抑制。明朝商人典当上交的可观的赋税,使统治者认识到了典当业对国家财政的重要意义,在全国范围内对典当业统一课税,实际上表明了对商人典当合法性的认可。而《大明律》做出又被《大清律例》沿用的“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得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的规定,在以法律形式对典当利率加以规范的同时,也从法律上确立了典当业的合法地位。在重农抑商的传统社会,正是通过贡献于国家财政,明清典当业获得了统治者的认可,由限制为主逐渐转向利用为主,最后完全取消准入限制,成为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成为增加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当代典当业也是因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的重要贡献,在信贷金融快速发展的今天,仍然在金融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各级政府多次强调要充分利用典当业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从而使典当业在信贷金融激烈的竞争中持续健康发展。不论是典当业,还是其他工商企业,必须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依法照章纳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才能赢得更大发展空间。
二是典当业的积极捐赠,在减轻财政负担的同时,也因为奉献社会改变了在百姓心中的负面形象,为自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这启示我们,企业发展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打造奉献社会的公益形象,注重建设企业发展的软环境,如此才能更好发展,保持长盛不衰。明清之前的数百年中,典当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非常负面,民间曾以“虱子背上抽筋、鹭丝腿上割股、古佛面上剥金、黑豆皮上刮漆、痰唾留着点灯、捋松将来炒菜”的打油诗来形容典当商人的刻薄、吝啬、残忍。背负着这样的负面形象,典当业生存和发展倍受制约。徽州自宋朝起就是人文荟萃之地,山西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徽商、晋商等商人在全国各地经商开当的过程中,坚守“义以取利、仁以集贾、礼以接宾、智以知足”的经商之道,恪守信用,乐善好施,义利兼顾,每到一处都积极接济穷困,为修路建亭等出资出力,渐渐扭转了负面形象,创造了儒商结合的典当文化,为明清典当业的快速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学习借鉴明清典当业发展的有益经验,在追求利润中要不忘奉献公益,在发展经济中不忘服务社会,建设义利兼重的企业文化,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软环境,才能把企业做大做强,打造百年老店。
三是晚清政府在财政吃紧情况下的过重苛税,严重影响了典当业健康发展。这启示我们,政府的课税应该有所节制,不能涸泽而渔,否则就会影响产业发展,导致税收不可持续。清朝末年,由于外敌入侵,社会动荡,朝廷财政非常吃紧。在此特殊情况下,朝廷以寅吃卯粮的探头税对当铺进行强征,后来又将每户当铺赋税大幅提高到原来的10倍。虽然收到了一时之效,但杀鸡取卵式的举措对典当业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巨大,许多当铺纷纷关门歇业,自此之后官府再也没能像典当业兴盛时期那样征收到丰厚的赋税。关于税收,美国经济学家阿瑟•拉弗(Arthur B Laffer)描绘了一个著名的拉弗曲线。拉弗指出:一般情况下,税率越高,政府的税收就越多,但税率的提高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投资减少,收入减少,即税基变小,反而会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清末当税的强征恰恰验证了拉弗理论,也给我们带来反思和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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