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2-9544 国内统一刊号:CN21-1520/F 邮发代号:8-166 投稿邮箱:dfczyj@vip.163.com
税收天地您所在的位置:首页>>税收天地>>文章内容
缪玲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博弈分析
时间:2016/8/26 8:11:54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6年8期      作者:佚名

缪玲\郑继辉/安徽师范大学

 

内容提要: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带来新税源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挑战。电子商务电子化、信息化的特性要求税务机关与掌握了大量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第三方平台合作,以提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效率。所以本文从双方合作的基本问题出发,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双方达到纳什均衡的条件,提出促进双方合作以及保证第三方平台如约履行职责诚信工作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第三方平台  税务机关  博弈分析

 

一、引言

电子商务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快速发展于20世纪90年代。对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界定,最核心的部分就是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它是传统交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近年来,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5 年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预计为20.8 万亿元,同比增长约27%。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简称第三方平台,它独立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按照特定的交易与服务规范,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

20161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将新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来为中国外贸提供新的支撑。会议将建立包括企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信息互通互联的信息共享体系作为电子商务管理的六大体系之首。21世纪,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拥有了主动权。电子商务的特性使得纳税人的经营模式、核算模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单方面依靠税务机关的力量难以实施对税源的有效监控,而第三方平台掌握了电子商务商家大量的涉税信息。所以我国的学者开始将第三方的涉税信息应用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研究。如汪晶, 牟援朝, 王延清(2007)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分析, 指出了政府征税与企业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混合策略均衡条件,提出依托第三方平台建立征税系统。张茂邦(2010)指出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市场是纳税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征税的纽带。通过对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和第三方平台三者的利益博弈, 运用拉弗曲线来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税种税率问题。韩化颖和赖勤学(2011)认为电子商务下征纳双方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是导致税收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强调税务机关与银行、电子商务平台需密切配合严格监管资金流和交易单,使税务机关充分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王凤飞(2014)通过对政府与电商平台的博弈分析,得出政府应该给予电商平台补偿价格来加强政府与电商平台的合作。

以上研究都强调了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重要性,但对如何促进双方的合作以及如何保证第三方平台如约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没有深入研究。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做什么”而是“怎么做”。由于第三方平台的遵从行为与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相互影响,共同决定合作意愿,博弈论已成为研究合作问题的最主要研究方法。所以本文从双方合作的基本问题出发,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如何促进双方合作以及如何保证第三方平台如约履行职责,诚信工作。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基础分析

(一)合作的必要性分析

1.电子商务为税收征管带来的新问题要求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合作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我国带来新税源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新问题。⑴无实体店铺经营加大纳税登记难度。在传统的纳税登记制度中,税务机关是依靠纳税登记制来掌握纳税人的名单,规定企业在工商注册时,必须先进行纳税登记才能获得营业执照。然而在电子商务中,无店铺的经营者直接在电商平台上注册就可以经营。这种无实体店铺、虚拟化经营的特点使传统纳税登记制度效力大大减弱。⑵无纸化凭证账簿:加重税收稽查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依据和凭证(如合同订单、各种凭证等)都是以电子化、数据化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以在不留任何痕迹的情况下轻易被修改,加重了税收稽查难度。⑶零售比例提高:增加税源隐蔽程度。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为3.88万亿元,同比增长33.3%。电子商务这种直销化趋势将加剧税务机关对企业销售收入统计的困难。而且消费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索取发票,这样会瓦解以票控税的计税机制,形成偷漏税的根源。⑷电子化资金支付:引发资金流监控难题。电子商务中引发资金流监控困难的原因有二,一是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应用使得纳税人可以隐藏交易信息。二是在传统的交易中,现金逃税由于现金交易数额较小而有限。然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可用脱离银行监控的电子货币支付,逃税的可能增大。电子商务的新特点带来了一系列的税收征管难题,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全面、系统、准确地采集和监控电子商务企业的涉税信息。为了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税务机关急需和第三方平台合作,更好地采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提高纳税信息的完整性和精确性。

    2.电子商务中税源监控方式的发展新趋势要求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合作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一般的路径是:纳税人自觉纳税—税源监控—纳税评估与稽查。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最关键的步骤是税源监控,就如同织网捕鱼中的那张大网,这张网多大,单位密度多大,就决定了捕多少鱼和捕多大鱼。传统的税源监控方式大抵经过了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以资金流控税三个阶段。所谓以账控税就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财务报表为依据来确认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使得税务机关处在信息不对称的绝对不利的弱势地位。为了改变这种完全信息弱势地位,税务机关开发出防伪发票,强制要求纳税人使用发票,以此来监控纳税人的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税务机关信息绝对弱势的地位,我国由此进入了以票控税的阶段。但以票控税也有其弊端,就是无法查出纳税人少开甚至不开发票的问题,因此提出以资金流控税的方式。以资金流控税是传统的以票控税的补充,通过监控纳税人的所有资金账户,可以查出发票与实际交易金额是否有较大的出入。但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税源的隐蔽性和流动性越来越强。以票控税的前提是在纳税主体明确的情况下,纳税人根据事实诚信地开具发票,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纳税登记的问题没有解决,纳税主体没法明确,就谈不上税源监控了;已经明确的纳税主体也会因为电子商务无纸化操作和零售比例的提高等特点而少开甚至不开发票。以票控税在一定程度上已不适应电子商务的新环境,需要进行改革。电子商务交易有两个新的优势:一是电子化,它将传统的交易全面电子化了,交易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而且电子化的交易信息有大数据化的特性。二是信息化,电子商务交易运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所有的交易都被转化成信息,使得信息传播和利用的效率都大大提高了,交易时空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也被打破。所以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利用电子商务电子化以及信息化的优势,实施以信息流控税是未来税源监控方式发展的趋势。只要第三方平台和税务机关合作,配合税务机关取得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信息,就能够彻底改变税务机关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二)合作的可行性分析

1.第三方平台所掌握的纳税人涉税信息更全面和精确

税务机关之所以选择和第三方平台合作,是因为第三方平台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它掌握了大量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电子商务交易的新特点就是电子化和信息化,电子商务商家从进入这个平台开始,所有行为都会被痕迹化。首先,它掌握了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因为任何一个想进入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商家必须进行注册。注册信息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银行账户等信息。其次,电子商务商家在第三方平台上的所有交易都会有记录,交易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产品价格、交易额、交易时间、物流信息、买家信息、售后服务、售后退回等,还有网店的信用评价,客户评价等。从登记、交易、支付到售后,所有的信息都被电子化,更全面、精确,便于传播和利用。这使得双方的合作成为可能。

2.合作能够节省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增强税收征管的效率

网店数量庞大,税务机关办公人员较少,光靠税务机关的力量去排查电子商务商家是否有偷漏税或者是否进行纳税登记是不可能的,因为会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或者说税务机关根本没有足够的力量去进行纳税稽查和评估。如果税务机关能够和第三方平台达成合作,不仅省去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还增强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因为第三方平台掌握的涉税信息不仅全面还精确,更重要的由于其电子化的特点,使得这些信息更便捷更有效地被利用。无论是税务机关间接还是直接掌握这些信息,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来说都是一次极大的进步。

    三、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博弈分析

    (一)如何促进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博弈分析

由于第三方平台掌握的信息优势,以及税务机关强烈合作的动机使得第三方平台占据了合作的主动地位。而电子商务商家也倾向与第三方平台合作,通过隐藏信息来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所以对于第三方平台而言,他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合作对象,但他选择合作对象时必然会考虑他在合作项目所获得的收益以及获得收益的概率和风险。

    1.模型假设

    博弈参与人:税务机关、第三方平台以及电子商务商家。策略:税务机关选择与第三方合作还是不合作,第三方平台选择与税务机关合作还是与电子商务商家合作,电子商务商家选择与第三方平台是合作还是不合作。收益:假设电子商务商家逃税金额为U,他选择与第三方平台合作要支付给第三方平台的合作价格为P*U(电子商务商家逃税金额的一部分,0<P<1),税务机关支付给第三方平台的合作价格为Q*U(电子商务商家逃税税额的一部分,0<Q<1)。第三方平台与税务机关的合作成本为X(X包括税务机关搜集整理纳税人涉税信息以及代收代缴税款所产生的人工工资、网站设计维护的技术、硬件成本等);与电子商务商家合作的成本为YY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被税务机关检查的各种成本,税收罚款、平台信誉的下降等),所以第三方平台与税务机关合作所获得的收益为Q*U-X,与电子商务商家合作的收益为P*U-Y。税务机关、第三方平台与电子商务商家具体博弈的策略与收益如表1所示:

1  税务机关、第三方平台与电子商务商家三方博弈收益比较

                     策略
   
参与人

第三方平台

与税务机关合作

与电子商务商家合作

税务机关

合作

U-QU,QU-X

不合作

(-U,-X)

(-U,PU-Y)

电子商务商家

合作

(U-PU,PU-Y)

不合作

(-U,QU-X)

(-U,-Y)

 

    2.模型分析与结论

    从上面的表格中可以看出,想要得到纳什均衡解是U-QU,QU-X),关键是QU-X>PU-YQU-X>0。税务机关和电子商务商家选择不合作是严格劣势策略,所以他们不会选择不合作。想要促成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必须是第三方平台在税务机关那里获得比从电子商务商家那里更多的收益。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不能改变第三方平台与税务机关合作的成本X,不能改变电子商务商家支付给第三方平台的合作价格PU。能改变的是就是支付给第三方平台的合作价格QU以及第三方平台与电子商务商家的合作成本Y。合作价格QU问题本文在下一节详细讨论。所以需要提高第三方平台与电子商务商家的合作成本Y,让第三方平台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与税务机关合作,而不是包庇电子商务商家逃税。

    (二)支付多少“合作价格”给第三方平台的博弈分析

在第一节的分析中,要想促进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支付一定的“合作价格”是必须的。那么支付多少“合作价格”才是合适的呢?

    1.模型假设

博弈参与人: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策略:税务机关选择支付“合作价格”还是不支付“合作价格”(不支付“合作价格”,意味着第三方平台会选择和电子商务商家合作);第三方平台选择诚信工作还是选择欺骗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商家“暗中勾结”。收益:假设税务机关支付的“合作价格”包括基本价格X(基本价格等于第三方平台与税务机关合作的合作成本)和激励价格W,基本价格会在合作开始时支付而激励价格会在合作完成时支付。考虑到第三方平台与税务机关的合作成本X,第三方平台选择“诚信”的收益是W。如果选择“欺骗”会得到基本价格X和电子商务商家支付的“合作价格”PU(这里假设PU=X)考虑到支付的合作成本X,最终得到的收益为X

    2.模型分析与结论

在支付的“合作价格”中,基本价格X是由第三方平台控制,所以站在税务机关的立场我们需要讨论的是激励工资W为多少较为合适。如上图所示,若W≥X,第三方平台肯定会选择诚信工作。若W<X,第三方平台会选择欺骗,给税务机关造成很大的损失。显然,在一次博弈中,要促进第三方平台与税务机关的合作,我们得出的结论为W≥X,即至少我们要付出两倍的基本工资,第三方平台才会诚信工作,而基本工资X由第三方平台控制,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地位。如何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呢?我们引入重复博弈,即参与人持续博弈或者叫分阶段博弈。我们希望能够一直合作下去,第三方平台也能够一直选择诚信工作。这种关系的未来发展能否为提供让大家都做出“善行”(即税务机关选择支付“合作价格”,第三方平台也诚信工作)的动机呢?这里引入一个达成协作共识的判断公式:

若欺骗的动机合作的收益-惩罚的收益,则双方会选择“善行”。在这个公式中,“欺骗的动机”是指本次选择欺骗,能得到比合作更多的收益。而“合作的收益-惩罚的收益”是发生在下一次的博弈中选择合作的奖励收益减去欺骗惩罚的收益。简而言之即本次欺骗会得到比合作更多的收益,但会失去下一次“激励”(奖励-惩罚)的收益。

首先分析二阶段博弈,假设下次合作的概率为α,由公式可得

X-W≤α(W-0),X-W≤αW得出W≥X/(1+α)

α=1时,W≥0.5X,即如果确定下一次还能达成合作,税务机关只需支付“激励价格”0.5X就能保证第三方平台诚信工作。当α=0时,W≥X,即如果下一次不能合作,税务机关本次至少要支付X的“激励价格”来确保第三方平台本次诚信工作。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激励价格”W与继续合作的概率α成反比,继续合作的概率越大,支付的“激励价格”就越小。

最后我们来分析多阶段博弈,假如每次合作的概率为α,由公式可得

X-W≤α(W+W*α+W*α^2+...+W*α^n),得出W≥(1-α)X

α=1时,W≥0,即如果确定下一次还能达成合作,税务机关不需要支付“激励价格”就能保证第三方平台诚信工作。当α=0时,W≥X即如果下一次不能合作,税务机关本次至少要支付X的“激励价格”来确保第三方平台本次诚信工作。同理,“激励价格”W与继续合作的概率α成反比。所以要促进合作长久进行,让第三方平台不知道合作何时结束,这样就会减少“激励价格”,同时也改变了税务机关被动的局面。

    (三)如何发现第三方平台“欺骗”行为的博弈分析

在上一节中,我们解决了“合作价格”的问题,但在该模型的设计中,我们假设如果第三方平台选择欺骗,税务机关能立马发现,但这与现实情况不符。

1.模型假设

    博弈参与人: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策略:第三方平台选择诚信或者欺骗;税务机关选择纳税检查或者不检查。收益:第三方平台如果选择诚信工作,他的收益为0(即诚信工作没有额外的收益),但欺骗税务机关,隐瞒税款收益为4(欺骗税务机关会获取一部分电子商务商家偷逃的税款),但被税务机关查出来则损失巨大为-10(被发现会有罚款、罚金或是平台自身信誉的损失);税务机关在第三方平台诚信工作时选择检查,收益为2(第三方平台如实上报的税款扣除检查成本),选择不检查,收益为4(无检查成本),税务机关在第三方平台选择欺骗时,检查的收益是4(追回偷逃的税款以及罚金减去检查成本),不检查的收益为0(无税款的收益也无检查成本)。通过划线法得出该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所以需要计算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假设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为p,第三方平台诚信工作的概率为q。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的博弈具体见表2所示。

2  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的博弈收益比较

              策略
 
参与人

第三方平台

概率

诚信

欺骗

税务机关

检查

20

(4-10)

p

不检查

(40)

(04)

1-p

概率

q

1-q

 

    2.模型分析与结论

根据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规则,可以求出pq。根据第三方平台的收益来求税务机关的策略,公式为:0*p+0*1-p)=-10*p+4*(1-p),求出p=2/7。同理,根据税务机关的收益来求第三方平台的策略,公式为: 2*q+4*(1-q)=4*q+0*(1-q),求出q=2/3

所以在这个博弈中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是[2/75/7),(2/31/3]。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个纳什均衡的数字呢,(2/7,5/7)可以看成是税务机关选择检查和不检查的随机概率,而(2/31/3)可以用不同的方法来解读,将其看成有2/3的第三方平台选择诚信工作,有1/3的第三方平台选择欺骗。那么如何提高第三方平台的诚信工作的比例呢?我们将第三方平台欺骗的收益改为-20,来验证下会不会提高第三方平台诚信工作的比例。根据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结论,根据税务机关的收益来求第三方平台的策略。2*q+4*(1-q)=4*q+0*(1-q),求出q=2/3。为什么加大惩罚对第三方平台不起作用呢?因为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中,对第三方平台策略有影响的是税务机关的收益。没有改变税务机关的收益,就不会改变第三方平台的策略。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却改变了税务机关的策略p0*p+0*1-p)=-20*p+4*(1-p),求出p=1/6<2/7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提高第三方平台欺骗的惩罚力度,却没有提高其诚信工作的比例,反而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检查率,所以苛刻的惩罚会让事情变得更糟糕。要想发现第三方平台的欺骗行为,税务机关必须要进行税务检查,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提高税务机关的检查率。如果提高第三方平台欺骗的收益,将收益4提高到6或者8,这样就会提高检查率p。这个结论换句话说是,对于收入较高的第三方平台来说,选择欺骗会获得更多的好处,因为收到的税额更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更愿意去欺骗税务机关,因为收入较高的第三方平台更容易被检查,所以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对收入较高的第三方平台的税务检查,以达到纳什均衡。

     四、促进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建议

    (一)税务机关必须支付一定的“合作价格”,从正面吸引第三方平台

    税务机关和电子商务商家都有着与第三方平台强烈的合作意愿,因为合作是他们的严格优势策略。若税务机关选择不合作,会失去所有逃税税额;电子商务商家选择不合作就没有办法逃税。所以问题的关键是第三方平台倾向与谁合作。要促成第三方平台与税务机关的合作需要税务机关必须让出一部分利益即“合作价格”给第三方平台,从正面积极吸引第三方平台,让第三方平台有利可图。这个“合作价格”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比如支付一定的代收代缴手续费;年末进行纳税奖励;对于诚信工作的第三方平台颁发荣誉证书,增加第三方平台的信誉度等。

(二)提高第三方平台与电子商务商家合作的成本,从反面震慑第三方平台

第三方平台与电子商务商家的合作成本更多地表现为机会成本。因为如果第三方平台选择与电子商务商家合作,不仅会失去税务机关支付的“合作价格”,还有被税务机关检查的各项成本。所以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加大税收稽查,一旦查到纳税不遵从行为不仅对纳税人进行处罚,还要追究第三方平台的责任,降低第三方平台的信誉评价,令其停业整顿等。这不仅影响第三方平台的现实收益,还会影响其未来的发展。这样,第三方平台就会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与税务机关合作,而不是包庇电子商务商家逃税。

    (三)加强对大型第三方平台的税务检查,保证第三方平台如约履行职责

所谓大型第三方平台即收入较高的平台,对于他们来说,如果不进行税务检查,选择欺骗税务机关,包庇电子商务商家会获得更多的好处。所以税务机关需要加大对大型第三方平台的税务检查,以保证第三方平台如约履行职责。这样即使欺骗税务机关会获得更多的利益,也不会更愿意去欺骗税务机关,因为这样他们更容易被检查。而对于收入较少的第三方平台来说,并不是他们天生就很诚实,而是因为他们选择欺骗获得的收益较少,而且被查到会让他们损失更多。因此,应该将大型第三方平台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

(四)设计合理的激励合同,保证合作长久进行

研究发现,继续合作的概率越大,税务机关需支付的成本就越低。那么如何提高每次合作的概率呢?这需要我们设计激励合同(激励包括奖励和惩罚)来保证合作长久进行。在奖励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在支付“合作价格”时,限制性的发放合作价格。将合作价格分成基本价格和激励价格,而激励价格只有在工作完成之后才发放。或者合作价格滞后一期支付,第三方平台想要获得本阶段的收益必须要完成下一阶段的任务。而在惩罚方面,措施要有威慑力。如若第三方平台选择欺骗税务机关,不仅要对第三方平台追究责任,而且降低该第三方平台的信誉,作为来年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但惩罚措施不能太严苛,发现一次不诚信工作,就终止合作,这样会适得其反。

(五)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营造相互信任的合作氛围

    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是建立在最小资源投入实现更优产品或服务供给这一目标之上。其中,第三方平台通过这一目标满足自身利益的追求,而税务机关则是以此目标实现公共福利的最大化。因此,这就需要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之间通过契约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营造相互信任的合作氛围,从而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参考文献:

1汪晶,牟援朝,王延清.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的博弈分析[J].江苏商论.2007(10):66-68.

2张茂邦.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博弈分析[J].世界经济情况. 2010(6): 64-68.

3韩化颖,赖勤学.在电子商务中建立征纳信用——博弈理论分析[J].贵州社会科学.2011(11): 93-98.

4王凤飞.网店规范化经营的税收征管博弈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4(12): 41-45.

5曹海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研究[D].上海:东华大学,2012.

6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 邮编:110032 电话:024-22706630
辽ICP备06001706
你是本站第4641607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