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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预算审查监督立法实践与探索
时间:2019/9/30 15:15:52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9年7期      作者:姚明华 秦明旭

姚明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秦明旭/辽宁省重要技术创新与研发基地建设工程中心

 

内容提要201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强调要加强政府预算审查监督,这是党和国家对财政资金管理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回顾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和预算立法工作实践,总结地方人大在推进实质性预算审查监督、规范监督程序的工作历程以及新时代预算立法的创新性、对策性研究思路,为地方人大加强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人大监督  预算审查监督  监督立法  预算管理体制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及其调整方案、决算进行审查、批准,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是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财权最直接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新预算法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要求,并对审查监督的范围、审查的程序和重点内容、监督的主体和责任、建立问责机制等都作出了新规定,但许多规定仍然比较原则,不易操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积极开展了预算法配套法律的完善工作,对1999年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进行了修订,但至今尚未出台。为了推动对预算的实质性审查监督,地方各级人大纷纷行动起来,对各自的预算审查监督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完善。1999年出台的《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监督法和修订后的预算法出台,原条例中如超收收入安排、听取审计工作报告的时间等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亟待修改;部门预算审查、联网监督等成熟的做法也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还需要回应党中央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提出的新要求,因此修订工作也提上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经过三年多的立法论证和修改完善,20181011日,修订后《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11日起施行。《条例》是辽宁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辽宁人大财经委)自行起草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本文试图通过对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和预算立法工作实践的回顾,梳理出地方人大在推进实质性预算审查监督、规范监督程序的工作历程以及新时代预算立法的创新性、对策性研究思路,为地方人大加强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借鉴。

一、新时代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

预算是国家账本,管好人民的钱袋子是人大工作的重要使命。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时代,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立足新的历史起点,也需要适应新形势,找准新站位。新的形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中央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宪法的修订,使党中央对我国政治经济的领导得到进一步加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同时,也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出了越来越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刘修文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中,对五年来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行了总结,他指出人大监督工作的“牙齿”越来越硬,审查监督的作用日益突出,实效也明显提升。

(二)全国包括辽宁的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

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能的攻关期,经济总量已经是世界第二,经济运行将长期保持在合理区间,呈现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过去那种两位数高速增长的局面已经很难重现。在财政收入不会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如何用好财政资金,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用就显得更为重要。辽宁省在新一轮的全面振兴中,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养老金发放、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三保”等刚性支出有增无减,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更应发挥好人大的监督作用,把财政资金用好,用在刀刃上。

(三)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为地方各级人大进一步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管理监督和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立法宗旨,大幅度修改了预算法。修改后的预算法,建立了细化预算编报、强化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执行、严格预算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为推进预算制度改革夯实了法律基础。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改革任务,推出了四项改革举措,党中央为此还专门制发了四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2015年建立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推动屡审屡犯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改变;2016建立了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机制,通过广泛听取意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2017建立了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资管理情况的报告制度,推动国有资产“全口径报告,全方位监督,全面依法公开”,确保国有资产服务发展,造福人民;2018建立了人大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机制,使支出预算和政策更好地体现和落实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从财政收支平衡向支出预算的结构和财政政策方面拓展,人大监督政府的范围更大、介入政府施政的程度更深了。这一系列的举措表明: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理念的指导下,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职能作用将更加突显。强化人大监督的主体作用,守护好人民的“钱袋子”势在必行。

二、辽宁预算审查监督立法实践与探索

辽宁人大财经委在《条例》修订工作中,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坚持以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没有照搬照抄上位法,而是针对预算审查监督重点、难点问题,完善审查程序,细化监督内容,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尤其在细化县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和程序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预算审查监督新规则、新方法创造空间。同时坚持把改革精神贯穿修订工作的全过程,将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等一系列新要求在法规条文中加以贯彻落实。改变过去注重平衡状态、赤字规模的预算监督模式,突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全过程监督,聚焦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内容的重点审查,有效提升监督效能。此外,在总结辽宁各级人大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外省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创新预算监督方式。《条例》共计745条,其中删除7条,增加17条,修改21条,条文从2800多字增加到8700多字。

(一)聚合力量,强化预算审查监督

积极聚合各方力量开展预算监督,补齐预算审查专业力量不足的短板。一是健全县区人大专门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是人大预算监督专责机构,在人大预算监督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编制限制和历史等多种原因,县区人大一般没有设置专门委员会。目前,辽宁省只有辽阳、葫芦岛等市的部分县区设立了人大财经委员会。与新时代人大加强监督工作的要求相比,各县区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还有较大的差距,缺乏专门的机构、专职专业的队伍等问题较为突出。按照修订后的《地方组织法》和《中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即设置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同时,规定通过常委会授权,赋予了县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审权,并明确了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职责。二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条例》第五条规定县区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制度,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构建共同参与、强化监督的工作格局。20185月,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党组(扩大)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决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办法》。办法要求在预算审查工作中,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在财政部门起草的预算草案、预算报告中得到充分反映。近两年,辽宁人大财经委积极创造条件让人大代表提前介入政府预算监督,及早了解政府预算安排的意图。在审查年度预算前,都召开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听取财政厅关于预算初步安排情况的汇报,并征求代表的意见建议三是借助专家智库的力量。由于预算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多数人大代表而言,要想履行好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的确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借助外脑不失为一种好的做法。《条例》第五条规定县区以上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建立预算审查专家制度,聘请预算审查专家协助开展监督工作。辽宁人大财经委从2005年开展部门预算审查工作时,就成立了由审计师、会计师、大学教授等组成的预算决算审查专家队伍,为审查预算决算提供专业支撑。2016年开始,又尝试确立了以专家为主体的预算决算审查模式,明确1-2位专家作为召集人,具体组织审查工作,财经委再对专家的审查结果进行审议。这种做法充分发挥了专家的作用,同时也保证了人大审查的法律地位。四是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有着熟悉对口联系部门业务工作、了解对口联系部门年度工作重点的优势,《条例》第七条规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也可以对相关领域部门预决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等开展调查研究,共同推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2015年,辽宁人大财经委就曾探索邀请教科文卫委深度参与科技、教育、卫生、广电等部门预算的审查,较好提高了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科学性。

(二)创新方式,做实预算审查监督

为了让代表看得懂、看得清,《条例》将一些监督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式固定下来,做出了许多实质性规定。一是明确预算重点监督方式。《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7种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2018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首次采取特定问题调查的方式对支出预算结构和政府债务进行剖析,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二是建立联网监督机制。《条例》第八条规定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通过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收入征管、社保、国资和审计等部门网络联通的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落实情况的联网监督。辽宁人大财经委从2008年起,就与四川等省一道率先与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联网,将省本级140多个预算单位全部纳入系统监督范围,定期上网查看重点资金流向,推动预算监督“由被动监督变主动监督、静态监督变动态监督、节点监督变实时监督、程序性监督变实质性监督”的四个转变。目前正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开发的联网系统软件进行完善,逐步建立起与政府财政、收入征管、社保、国资和审计等政府部门的横向联网系统,以及上下级人大之间的纵向信息传输应用,努力拓展查询、预警、分析、服务等预算监督综合功能。三是规范预算信息公开。为保障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条例》第九条对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审计部门需要公开的预算信息和公开的方式、公开的时限进行了规范。强调“经批准的预算信息除涉密信息外,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上集中公开,同时在各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公开的时限统一为预算信息批准后的20天内。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对预算信息公开平台和网页混乱、公开时限不统一、公开内容简单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四是明确重大财税政策报告制度。《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地方重大财税政策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三)完善机制,提高预算审查监督严肃性

预算审查监督要有实效,必须强化对关键环节的硬约束。一是明确预决算审查各阶段工作的时限和程序。针对预算审查监督不够及时的问题,《条例》对预算法规定的“30日”时限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初审,以及批复预决算、预算公开、备案审查、通报审计结果等工作环节的时间节点及程序,落实了预算法关于预决算初审的时间规定。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为规范,明确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审查监督工作行为,着力提高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质量,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二是明确了全口径预算重点监督的内容和监督机制。《条例》规定在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进行审查监督的基础上,将转移支付资金、政府债务管理、开发区预决算,以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内容纳入预算监督的范畴。辽宁人大财经委循序渐进地推动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框架体系的建立。社保基金预算的编制难度较大,在“四本预算”中相对滞后。辽宁人大财经委一方面推进财政、人社、地税、卫生等部门夯实基础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基础数据信息表、数据口径和收支项目计算公式、法规依据、编制说明以及分市的基金预算明细表,另一方面,设置了“三步走”的阶段性监督目标,要求财政部门将社保基金在2013年提交财经委进行备案审查,2014年作为附件提交人代会审议,2015年作为预算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提交人代会审议,从而补齐了“四本预算”的短板。三是强化人大和审计部门之间的工作机制。县区人大常委会受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所限,很难对预算开展实质性监督。审计部门作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助手,它所具有的专业作用和人员优势就凸显出来。人大通过建立审计部门预算执行专项审计和绩效审计制度、重大问题报告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的沟通机制,可以增强监督合力。《条例》第三十八条按照近几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计整改报告的模式,规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必须做口头报告,可以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到会作报告,也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作报告。为提高审计整改实效,还增加了常委会可以要求有关被审计部门单独作整改情况报告的规定。近年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为推动审计整改落实做出了积极探索,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时,要求相关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委会听取意见、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有力地推动了部门整改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条例》第三十九条将这一做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四是明确违反条例的问责机制。《条例》第四十条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对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理的约束性条款,明确了法律责任,增强了《条例》的权威性。对违反《条例》规定的5种行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盯住重点,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精细化

抓住预算监督的关键环节,实施有效监督。一是细化报送内容。预算决算草案是政府预算决算编制结果的体现,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基础。草案不够细化,代表很难看懂,直接影响审查监督的质量。为解决预算决算草案细化问题,《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对财政部门应当提交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相关的材料和说明、预算和决算报告具体内容等进行了规定。为让人大代表看明白预算报告和草案,辽宁人大财经委不断推动财政部门改进预算草案和报告的编报工作。从2017年开始,与财政厅共同编制《政府预算解读》,对预算报告所涉及的重要改革、重大政策、民生领域等代表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全面解读,努力回应代表和社会各界关切,得到了代表们的普遍认可。二是明确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重点。根据近年来辽宁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成果,《条例》针对当前辽宁省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部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政府债务风险增加等问题,根据预算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的重点审查内容。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绩效评价、超收收入管理、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内容作为重点审查对象。三是规定了部门预算、部门决算的审查重点。预算法规定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预算,人大在审查预算草案时应当对部门预算草案也进行审查,但预算法并未对部门预算审查作出具体规定。辽宁省人大财经委按照预算法关于预算决算审查的精神,结合开展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的工作实际,把开展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的实践成果吸收进地方性法规,在《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审查的重点内容。

(五)规范文本,助推预算审查监督标准化

预算审查工作要有章可循,规范化的文本格式也是一项重要内容,《条例》在统一预算决算文本上做出很多具体规定。一是规范预算和决算报告的具体内容。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实际上是与政府及其机构之间进行预算信息的博弈,而政府及其机构在预算信息的掌握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如果人大审查机构及其人员不掌握充分的信息,在审查监督工作中就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审查监督工作也往往流于形式。《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预算报告必须说明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情况等5项重点内容。《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决算报告必须说明重大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政府债务规模等10项重点内容。这些规定使预算决算的层次、逻辑以及数据间的勾稽关系变得更加清晰明了。二是规范审查结果报告的内容和格式。预算法没有对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作出具体规定,各地人大对报告的名称也不统一,有的叫审查报告,也有的叫审查结果报告。辽宁人大财经委根据预算法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在《条例》中,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内容进行了细化,并对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的名称、内容和格式作出了统一规定。

三、在立法过程中关于几项重点内容的思考

辽宁人大财经委在预算审查监督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结合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制约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等,加强对收入、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推动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条例》在正式修订过程中,通过召开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累计收到省市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部分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顾问、预决算审查专家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共96条,研究吸纳35。辽宁人大财经委立足基本国情、省情,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及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对所提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其中集中度比较高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关于条例名称和适用范围

1999年出台的《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在名称中强调了审批的内容。经过认真讨论,财经委认为,批准属于预算审查监督的一个环节,在法规中只有少数条款涉及,修订《条例》重点在于对预算的约束和政府收支行为的规范,突出了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监督重点内容和时限的要求。新预算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将条例名称由原来的《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改为《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更符合工作实际。原先的条例适用范围仅限于辽宁省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调研中许多市县区和乡镇人大建议《条例》的适用范围覆盖全省各级人大。财经委认为,修订后预算法规定,地方四级政府预算都属于预算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乡镇人大与省、市、县区人大的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不完全相同,乡镇人大不设置常委会,并且各个乡镇之间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条例》将适用范围只扩大到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乡镇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参照执行,体现了法规的刚性约束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二)关于行使预算审查监督职权工作机构的名称

目前,辽宁的省、市、县三级人大从事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机构名称尚未统一。省人大和地级市人大都设置了财政经济委员会,但大部分县级人大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此外,四川等省和广州等市已经成立了预算委员会,所以辽宁的一些县区人大也有意向设立预算委员会。同时,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名称也不统一,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了预算工委,但县区人大常委会从事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机构名称涵盖财经工作委员会、财经办公室、经济工作委员会等。因此,《条例》将省、市、县人大承担预算审查监督职责的机构统称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将省、市、县级人大常委会承担相应职责的工作机构,统称为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三)关于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机构的预算初审权

修改后的预算法赋予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权利,但没有对县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关于预算初审的职责做出具体规定。从工作实践和预算机构改革的方向出发,辽宁人大财经委根据预算法的立法精神,在《条例》中规定县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常委会授权,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审;未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仍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由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审。为了使初步审查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规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预算初审的具体工作,并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条例》通过县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形式,为有关专门委员会行使预算初审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关于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支出及重大财政政策等概念的界定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吸纳了很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中确定的重点监督内容,其中多处提及 “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支出”“重大财政政策”等概念。一些市县人大财经委和部分专家建议在《条例》中予以明确界定。预算法虽然涉及了“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支出”的内容,但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重大财政政策”在法律、法规中尚未出现。《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规定的比较具体:重点支出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市年度重点工作或者重点事项在市级支出预算中的财力安排。重大投资项目一般是指市人民政府拟新安排的单个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占本市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以上的项目,或者按市人民政府固定投资总额排序前10位的项目。但辽宁省发改委在工作实践中,认为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排前100位的项目。辽宁人大财经委综合考虑省内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不同,确定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也有差异,认为《条例》在做出原则性统一规定的同时,不宜搞一刀切。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确定其概念的范畴。重大财政政策一般由省、市、县(区)政府制定发布,重大财政收支政策由省、市、县(区)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目前尚缺乏明确界定,因此,《条例》不作具体规定。

(五)关于对各类开发区的预算审查监督

为了实现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全覆盖,从制度上解决各类开发区预算决算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管体制缺位问题,辽宁人大财经委在2014年起草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以上开发区财政预算决算审批监督工作的决定》,并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全国范围第一个确立开发区财政预算决算监督体制的省级规定,它对省级以上开发区的涵盖范围、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开发区行使预算审批监督权的划分,以及加强对开发区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条例》从目前地方各级开发区预算审查监督的实际出发,没有将决定中的具体规定扩大到县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只是原则上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六)关于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机制

20186月,辽宁人大财经委起草的《关于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省委文件形式出台。该文件要求省政府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且专题报告国有企业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自然资源性国有资产、金融企业资产中的一项管理情况。辽宁人大财经委也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用三年时间(2018-2020年)逐步建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目标要求,各市要在2018建立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先行先试。同年11月份的辽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省人民政府书面提交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口头报告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在后期深入的研讨论证中,辽宁人大财经委认为这些探索性的内容应与相关改革同步,鉴于省委有更具体的规定,《条例》没有规定建立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机制的有关内容。

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意义重大、使命光荣,任务繁重。预算审查监督权作为人大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有一个完善的过程。《条例》为解决预算深层问题而安排的一些条款,还需要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工作的细节也需要补充完善。只有把已有的经验去粗取精,积极探索实践,才能形成相对成熟的监督能力,实现对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有效支撑。辽宁人大的立法实践和探索将推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有效开展,助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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